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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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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上海:支持浦东新区等五个重点区域打造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集聚区
上海:支持浦东新区等五个重点区域打造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集聚区
2024-01-30 15:49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上海市人民政府1月30日消息,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集聚区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宝山区打造吴淞创新城等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集聚区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普陀区打造半马苏河有色金属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集聚区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临港新片区打造临港科技城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集聚区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打造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集聚区的若干措施》。若干措施提出,发挥浦东新区高端产业集聚和高水平改革开放引领优势,结合浦东新区产业数字化跃升计划、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计划,到2025年,引领区服务平台交易规模突破7000亿元,引育50家标杆平台企业,建设形成“千亿平台、千万品类、千企上云、百项服务”,大宗商品千亿级交易服务平台能级提升,工业品电商服务平台覆盖产品品类超千万种,数字化技术带动千家企业上云上平台,构建集聚百项专业服务产品的产业生态。依托宝山区位优势和资源,到2025年,大宗商品互联网交易服务平台与大宗商品生产、流通和配套服务实现高效融合、创新发展,提升大宗商品的价格影响力,全国领先的大宗商品产业生态圈更加优化,新培育2家上市平台企业、3家工业互联网标杆企业,基本建成绿色低碳供应链核心功能区、长三角绿色低碳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高质量的低碳供应链数据库。依托普陀区位和商贸优势,到2025年,区内服务平台企业交易额持续向上突破,力争建成万亿级平台。孵化培育若干全国领先、亚太知名的有色金属供应链企业和一批独角兽企业。服务平台专业化、智能化、一体化、低碳化水平大幅提升,交易、物流、仓储等全流程服务进一步完善,形成全新的商业模式和强劲的迭代升级能力,稳步释放服务平台引领带动效应。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临港新片区进行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大力度的全方位高水平开放的总体部署,到2025年,初步建成集研发设计、供应链优化、企业服务、展示体验功能为一体的服务平台集聚区,培育集聚40家以上更高开放度的重点功能型平台,服务1000家以上重点企业,带动4000亿元工业总产值和4000亿元外贸进出口总值,支撑临港新片区现代化产业体系和国际化体系建设,加快建成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把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充分发挥虹桥商务区“大交通”“大会展”“大商务”“大科创”功能优势,到2025年,培育若干具有全球影响力、资源配置力和创新驱动力的龙头型服务平台企业,集聚10家以上具备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整合能力的高成长性企业;培育若干“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的数字化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争取相关国家级和市级服务平台落地,建成以数字化转型示范和专业服务为特色的服务平台集聚区,成为链接长三角城市群、“一带一路”沿线重要城市的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新高地。全文如下:关于支持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集聚区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本市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以下简称“引领区”)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集聚区,提出若干措施如下:一、发展目标发挥浦东新区高端产业集聚和高水平改革开放引领优势,结合浦东新区产业数字化跃升计划、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计划,到2025年,引领区服务平台交易规模突破7000亿元,引育50家标杆平台企业,建设形成“千亿平台、千万品类、千企上云、百项服务”,大宗商品千亿级交易服务平台能级提升,工业品电商服务平台覆盖产品品类超千万种,数字化技术带动千家企业上云上平台,构建集聚百项专业服务产品的产业生态。二、发展重点以张江数链(元宇宙)产业基地、世博园B片区央企总部基地、金桥5G产业生态园、陆家嘴软件园为核心,集聚培育大宗商品交易、工业品电商、数字化转型、专业服务等四类服务平台,打造业态丰富、开放多元、规则透明、服务高效的服务平台集聚区,并辐射形成服务平台赋能的全产业链空间布局和融合联动发展态势,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有力支撑浦东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建设。三、政策措施(一)集聚高能级平台企业加大对服务平台企业的引育力度,吸引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的核心企业布局浦东新区,推动央企、民企总部平台集聚。鼓励服务平台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大企业总部、营运总部和区域性总部,根据其综合贡献和权益贡献给予一定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企业申报民营企业总部、贸易型总部、创新型总部、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等。加强服务平台企业间的合作,发挥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的核心引领作用,促进孵化创新性平台企业与大企业集聚融通、优势互补、协同发展。(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二)培育各具特色的示范基地鼓励张江、世博、金桥、陆家嘴、外高桥等片区及相关街镇结合区域产业优势和发展特点,打造具有显示度和集聚度的服务平台集聚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报国家级和上海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鼓励符合条件的园区申报市级或区级特色产业园区,经认定后给予一定奖励。鼓励社会投资者参与园区建设并开展服务平台主题招商,对符合条件的园区运营主体,经认定后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三)实施产业数字化跃升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认定为“产业数字化跃升计划链主”,实施数字强链工程,推动上下游企业上链互联,实施生态筑基工程,建立互联标准,打造产业协作生态圈。鼓励服务平台以通用大模型为基础,落地垂直行业领域大模型应用。用足用好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等专项资金,鼓励服务平台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打造示范应用场景。鼓励服务平台参与数字人民币试点,丰富数字人民币试点应用场景。支持服务平台和上下游企业参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浦东新区政府)(四)分类推进综合型服务平台示范区建设支持大宗商品交易服务平台与国家级金融要素市场合作,加强期现联动。推进全国性大宗商品仓单注册登记中心建设,丰富登记品种,完善登记系统和功能。支持工业品电商服务平台专注细分领域的中高端产品开展研发和生产,发展工业品自有品牌,开展定制化服务。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创新突破重点环节核心软件,提升数字化供给能力,建设贯穿供应链的大数据平台。支持专业服务平台聚焦企业提升运营效率等实际需求,创新业务模式,提供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节能降碳、检验检测、咨询营销等多元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证监局、浦东新区政府)(五)加强服务平台“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发挥浦东新区跨国公司集聚优势,支持服务平台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依托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等,加强服务平台企业宣传推介。结合打造“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中心功能区,鼓励服务平台及其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开展海外布局,培育融合发展的生态圈,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供法律咨询、商事协调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司法局、浦东新区政府)(六)优化金融服务助力平台发展支持服务平台开发数字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和平台企业加强合作,运用服务平台真实交易数据的增信支持,进一步完善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金融支持。促进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鼓励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利用主板、科创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对符合条件的上市企业挂牌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市场化、社会化多元资本参与支持服务平台发展,发挥市级创业投资基金和浦东新区三大国资母基金矩阵的引领作用和杠杆效应,推动服务平台企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证监局、浦东新区政府)(七)鼓励绿色低碳发展指导服务平台建立行业细分、标准科学、数据可靠的碳核算体系。支持建设绿色低碳供应链服务平台,支持服务平台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碳排放标准制订。支持浦东新区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支持浦东新区制订气候投融资项目分类目录、入库评价标准和项目库管理办法。鼓励服务平台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实施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对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工业节能低碳发展、商业节能低碳发展等领域,为降低浦东新区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或碳排放效率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实施企业,给予一定资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浦东新区政府)(八)加强用地需求保障  支持服务平台企业建设绿色智慧供应链运营中心。拓展服务平台高质量发展空间,支持对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持浦东新区通过零增地改扩建、产业用地复合利用等方式,有效保障服务平台企业必要的仓储物流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浦东新区政府)(九)支持标准化建设鼓励服务平台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按规定给予一定资助。支持服务平台企业参与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工作,引导企业完善标准体系,推动行业示范引领,提升行业标准化水平,对通过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浦东新区政府)(十)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服务平台发展留足空间,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完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信用信息公示与披露,实施信用评价结果的跨部门联合监管,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推动大数据、区块链技术在联合监管中的部署应用,推动市、区信息互通共享。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加强服务平台金融风险防范。聚焦大宗商品等重点领域开展联合监管创新试点,逐步扩大全国性大宗商品仓单注册登记平台覆盖面。完善“清算通”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平台接入“清算通”。建立服务平台运营情况统计监测与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开展服务平台运行评估。加强智库建设,开展前瞻性研究。(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证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浦东新区政府)(十一)实施“明珠计划”集聚服务平台人才发挥市级人才计划和浦东新区“明珠计划”作用,打造国内外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优秀人才高地。将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企业和机构纳入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重点扶持用人单位和本市人才引进推荐重点机构。为服务平台企业引进和培育的优秀人才在落户办理、子女入学、安居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服务平台企业成为本市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并予以政策扶持。鼓励服务平台企业和机构加强专业、复合型人才培训,按照规定予以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依托本市高校资源,推动产教融合。(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关于支持宝山区打造吴淞创新城等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集聚区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本市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宝山区打造吴淞创新城等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集聚区,提出若干措施如下:一、发展目标依托宝山区位优势和资源,到2025年,大宗商品互联网交易服务平台与大宗商品生产、流通和配套服务实现高效融合、创新发展,提升大宗商品的价格影响力,全国领先的大宗商品产业生态圈更加优化,新培育2家上市平台企业、3家工业互联网标杆企业,基本建成绿色低碳供应链核心功能区、长三角绿色低碳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高质量的低碳供应链数据库。二、发展重点  聚焦吴淞创新城,打造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服务平台集聚区。依托宝山区内产业园区综合资源优势,培育建设大宗商品电子商务示范园、南大智慧城、宝武(上海)碳中和产业园等若干个“平台+园区”产业社区。通过规则创新、要素创新和监管创新,着力提升服务平台的发展能级规模、辐射带动力和产业衍生力,加快培育一批行业龙头和高成长性的大宗商品交易服务平台、工业互联网服务平台和绿色低碳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全国领先大宗商品产业生态圈,助推产业规模能级、产业集聚度和市场价值进一步提升。三、政策措施(一)支持吴淞创新城服务平台集聚区建设支持吴淞创新城高起点规划布局、高强度产业投资、高规格配套服务,努力打造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服务平台集聚区。推动国内外服务平台企业和总部企业优先向集聚区与“平台+园区”的产业社区集中布局。招引重点产业领域央企和民企的全国性采购销售平台落户集聚区。(责任单位:宝山区政府、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二)支持打造大宗商品产业生态圈聚焦钢铁等领域,积极构建大宗商品产业生态圈(以下简称“生态圈”),在产业链协同、大数据服务、在线交易、供应链金融、研发创新、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等服务功能方面融合发展,有效整合供应链各方资源,加强服务平台与产业链上下游的系统对接和互联互通,推进数字化基础设施的开放共享。支持国家级和市级专项支持政策在集聚区生态圈服务平台企业中先行先试。鼓励服务平台开发数字产品,开展数字化交易,支持金融机构和服务平台企业开展合作,基于服务平台海量数据为生态圈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发展供应链、产业链金融。(责任部门: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宝山区政府)(三)支持大宗商品平台业务模式创新培育一批国家级平台,推动在大数据服务、交易促进、供应链创新、科技赋能、数字营销、低碳核算、循环经济等方面模式创新、功能创新、服务创新,形成全国性大宗商品和工业品领域数字经济赋能引领性案例。支持重点服务平台企业与国家级金融要素市场合作,深化“期现联动”。支持服务平台企业数据资产规范管理和开发利用,鼓励服务平台数据规范流动,支持服务平台数据资源资产化。(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证监局、宝山区政府)(四)支持大宗商品大数据产业发展推动重点大宗商品交易服务平台围绕数据要素开发与数字科技驱动,深化钢铁现货、铁矿石等大宗商品价格指数多维度应用,打造以大数据为基础,以人工智能、区块链和大数据技术为支撑,以专有数据库、分析模型方法、专家分析师团队、大数据技术、电商交易平台、智能化云仓储、智慧物流、供应链服务、绿色低碳为一体的大宗商品大数据产业闭环,推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钢铁交易和配套服务的国家级价格指数和标准。(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宝山区政府)(五)支持服务平台企业产学研联动支持服务平台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开展技术创新,实施国家和市级科技创新项目,支持服务平台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服务平台科技赋能中小企业。加快推动服务平台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支持参与数字领域国际规则制定,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基于规则一致性的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加强服务平台科技合作,支持孵化科技型和创新性平台企业发展,通过人机交互实现人工智能在大宗商品市场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局、宝山区政府)(六)支持长三角绿色低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多主体参与、涵盖低碳供应链全流程、涉及碳核算碳足迹多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打造低碳供应链核心功能区,在集聚区集聚一批绿色低碳供应链“链主”企业和绿色低碳功能总部,引育一批碳核算、碳认证、碳金融等专业碳服务机构,壮大绿色低碳产业生态圈。支持有条件的机构联合龙头企业“走出去”,在境外提供碳排放核查认证服务。支持有实力的机构成为国际绿色贸易规则认可的第三方碳核查认证机构。(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宝山区政府)(七)支持服务平台企业举办国际性会展活动支持重点平台企业“走出去”,发挥产业背景、海量用户及交易数据优势,加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和业务布局,优化国际资源配置。鼓励依托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国际化平台资源,组织海外推介活动,推动服务平台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合出海。支持重点服务平台企业利用市场化机制举办国际性钢铁产业互联网大会、全国性钢铁行业年会、上海大宗商品月(周)等特色活动。(责任部门: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宝山区政府)(八)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用足用好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等专项资金。鼓励市场化、社会化多元资本参与支持服务平台高质量发展,推动相关产业基金向集聚区聚焦落地。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集聚区平台企业信用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主板、科创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责任部门:宝山区政府、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证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九)加强土地使用保障支持集聚区用地项目强调产城融合、功能复合,增加服务平台企业总部服务、公共服务和商业商务配套等功能。用足用好本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发展利用相关政策,对符合领军企业标准的集聚区重点服务平台企业,在差别化管理零星工业用地、按需确定产业用地开发强度、鼓励产业用地混合利用、统筹“平台+园区”产业社区绿化布局、确保产业项目用地指标、实行保障性的产业用地供应方式、完善弹性出让年期和自动续期等方面积极予以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宝山区政府)(十)创新大宗商品平台监管机制支持对服务平台企业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和完善市场信用评价机制,探索大宗商品平台监管新机制。支持服务平台企业实施入驻商家和上下游企业、用户的信用评价,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加强在线交易风险信用管理。支持发挥“以网管网”作用,强化事中监管,及时处置服务平台风险。加强服务平台金融风险防范,强化区块链应用,形成联合监管体系。建立分类型服务平台运营情况统计监测与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服务平台企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统计局、宝山区政府)(十一)加强大宗商品平台领军人才集聚支持集聚区服务平台企业通过居住证积分、居转户和直接落户等梯度化人才引进政策,引进各类优秀人才。重点引进互联网服务产业大数据、大模型、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数字化工具、产品研发设计、数字营销等领域的中高端人才。支持鼓励本市高校和研究机构加强对集聚区服务平台经济高端人才的培养,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领军型团队。支持集聚区服务平台企业成为本市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并予以政策扶持,对服务平台企业组织开展相关人才培训,按照规定予以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宝山区政府、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关于支持普陀区打造半马苏河有色金属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集聚区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本市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普陀区打造半马苏河有色金属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集聚区,提出若干措施如下:一、发展目标依托普陀区位和商贸优势,到2025年,区内服务平台企业交易额持续向上突破,力争建成万亿级平台。孵化培育若干全国领先、亚太知名的有色金属供应链企业和一批独角兽企业。服务平台专业化、智能化、一体化、低碳化水平大幅提升,交易、物流、仓储等全流程服务进一步完善,形成全新的商业模式和强劲的迭代升级能力,稳步释放服务平台引领带动效应。二、发展重点聚焦有色金属领域,加强制度创新,优化政策供给,深化科技应用,发挥服务平台引领作用,集聚产业资源,强化专业服务优势,打造强韧、完整、健康的产业生态,重点沿半马苏河“一核多园”建设国内一流、有显著影响力的有色金属领域的服务平台集聚区,进一步优化现代化产业链分工,提升产业创新力和产业链影响力,更好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三、政策措施(一)支持“链主型”平台转型升级支持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提升定位,成立项目组推进数字化转型,培育“链主型”企业。推进有色金属电子交易基础设施建设和仓单电子化管理系统构建,对符合条件的有色金属行业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给予专项扶持,集成信息查询、现货交易、产能预售、撮合交易、基差交易、跨境电商、在线交易、云仓运配、知识服务、供应链金融等功能。鼓励完善企业画像评估体系,筛选模式创新、业绩提升、服务创新等特色企业,为精准扶持提供支撑。支持绿色低碳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鼓励该平台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实施碳达峰碳中和行动,进一步提高绿色低碳认证和核算能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普陀区政府)(二)推动集聚区产业集群发展加大稳商力度,对重点服务平台企业给予运营资助。支持打造集总部运营、技术创新、场景应用、人才培育、区域招商等功能为一体的多层次服务载体,完善成长加速机制,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核心企业孵化。鼓励服务平台企业集聚,对上链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一核多园”申报国家级和上海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市级或区级特色园区。支持引进有色金属交易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国际组织,进一步优化产业生态。创新“产业链+平台”模式,以“链主”企业带动上下游企业入驻,进一步提升显示度和集聚度。(责任单位:普陀区政府、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外办)(三)鼓励制度创新突破和应用鼓励央企和市属国企、区属国企发挥各自优势,打造具有国资背景的三方联合运营平台,探索服务平台建设新模式。鼓励头部供应链企业布局完善海外物流仓储设施,打造柔性供应链模式,优化进出口通关功能,提升集采分销效率,助推企业国际化发展。鼓励实施沙盒监管试点,激活企业创新活力。(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上海海关、普陀区政府)(四)强化技术赋能和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建立有色金属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联合创新体系,搭建服务平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建共享的产学研合作平台,联合攻关大模型、区块链、云计算等行业赋能核心技术。着力深化区块链等技术场景应用,推进企业、交易平台、政府部门、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认证,形成全流程信用记录,有效防范交易风险,提高服务平台营运效益,发挥金融服务平台企业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力度购买园区数据服务,推动在政府项目结算中的应用。(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知识产权局、普陀区政府)(五)优化政府服务模式和监管方式协同交易平台推进智库建设,建立运行监测体系,强化服务平台的跟踪服务。完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信用评价结果的跨部门联合监管。鼓励集成交易品类、交易量、交易额、交易价格、持仓量、处罚等标签,以政策执行、增票管理、金融服务、交易管理助力构建数字化监管规范制度,提升数字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普陀区政府)(六)提升金融精准化服务水平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等金融组织与服务平台深度合作,形成符合集聚区上下游企业需求的多元化、常态化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服务平台共享涉企数据信息,完善企业“画像”,优化金融产品,精准服务企业。完善联动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依托金融科技定制资金管理系统,综合运用票据等融资工具,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保障企业资金安全使用和高效利用。依据交易平台数据,鼓励向金融机构推荐扶持企业。(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普陀区政府)(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用足用好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等专项资金。针对有色金属交易成本高的特点,对有色金属交易平台和产业发展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普陀区政府、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八)拓展战略合作与交流支持与各区大宗贸易平台企业开展合作,引导建立互联标准,优先支持在钢铁和有色金属等领域,建立可复制可推广数字化服务体系,提升多元化品类服务能力。鼓励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与钢铁行业平台企业加强合作,开展有色金属碳足迹评价和应用,推出碳标签标识和环境产品声明(EPD)。支持服务平台企业加强与上海期货交易所合作,探索建立期现联动新机制。支持服务平台对接“一带一路”,拓展国际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普陀区政府)(九)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集聚区服务平台企业建设实训基地,定期开展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培养有色金属行业高技能人才,按照规定予以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支持服务平台与高校、行业协会联合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人才团队创新项目予以支持。加强人才落户指导,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人才。推荐企业申报各类人才计划,提供人才发展平台,发挥人才引领效应。鼓励为符合条件的集聚区人才提供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租房补贴、人才公寓等方面的政策保障。(责任单位:普陀区政府、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支持临港新片区打造临港科技城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集聚区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本市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打造临港科技城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集聚区,提出若干措施如下:一、发展目标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临港新片区进行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大力度的全方位高水平开放的总体部署,到2025年,初步建成集研发设计、供应链优化、企业服务、展示体验功能为一体的服务平台集聚区,培育集聚40家以上更高开放度的重点功能型平台,服务1000家以上重点企业,带动4000亿元工业总产值和4000亿元外贸进出口总值,支撑临港新片区现代化产业体系和国际化体系建设,加快建成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二、发展重点把建设服务平台集聚区作为临港新片区国际化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聚焦临港科技城,秉承“对标全球,引领发展”的理念,坚持“面向需求、前沿布局”的原则,强调“标杆引领、生态协同”的布局,大力培育一批标杆数字化转型和专业服务平台。辐射带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内各类平台,形成全产业链的融合布局和联动发展态势,促进供应链数字化转型,完善临港新片区数字化服务体系,实现先进制造业、专业服务业与新型国内外贸易深度融合加速推进。三、政策措施(一)推动境内外平台集聚通过系列政策推动服务平台优先向集聚区集聚。鼓励境内外平台在临港新片区设立总部,推动行业相关重点科研院所、研发机构、配套服务机构集聚,并给予相关平台落户发展支持、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奖励、租赁补贴、能级提升奖励等相关扶持措施。(责任单位: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二)支持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创新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高水平,服务国家战略需要,在数据跨境流动等方面实行更大力度的压力测试。按照市委、市政府新一轮支持政策要求,将具备条件的制度创新和突破,优先应用到服务平台集聚区建设中,推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科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三)支持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制度创新加快推动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平台开展油气贸易人民币结算,形成交易中心油气现货交易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油气期货交易联动,打造集期货、现货、场外衍生品于一体的油气贸易平台,不断增强油气交易人民币结算、贸易商集聚、资源配置等方面综合功能,逐步提升油气价格影响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四)支持服务平台科技创新突破鼓励园区针对创新科技方向进行平台孵化,推进服务平台间技术互通、信息互联,推动园区科技创新前沿产业集聚发展,助力新型科技平台突破技术壁垒。支持科技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的服务平台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小巨人等,给予一次性财政扶持。鼓励服务平台和行业龙头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组建国家级、市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于服务平台现有的科研孵化成果,支持试点开放应用场景,将成果转化为高附加值的市场化产品或服务,并给予财政扶持。(责任单位: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五)推动服务平台国际化发展加强对服务平台“走出去”扶持力度。提升对外投资合作便利化水平,优化对外投资合作营商环境,主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探索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打造便利高效的服务体系。打造临港新片区“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充分发挥临港新片区的功能优势、平台优势、服务优势,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投资指引、金融保险、法律财会、政策咨询、风险防范、市场研究、人才合作、业务培训等一站式、全方位综合性服务,打造临港新片区“走出去”服务品牌。(责任单位: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商务委)(六)升级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现临港新片区服务平台集聚区5G网络连续覆盖。推进卫星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打造空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全方面应用新城。加速建设数据安全支撑平台。持续强化算力基础设施,推进建设智能算力中心。推进数字孪生城市示范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委网信办、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七)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聚焦临港新片区发展先进前沿产业和高端现代服务业,统筹用好市、区两级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服务平台集聚区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八)加强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服务平台相关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支持海内外人才招募,实施居住证积分、居转户和直接落户等梯度化人才引进政策,加快园区人才队伍的扩充。对相关服务平台外籍人才给予入境及永居便利政策,为总部机构的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办理健康证明等提供绿色通道服务。支持设立服务平台实训基地,引导临港新片区各高校相关专业推进产教融合合作项目开展,加强人才梯队储备。(责任单位: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九)强化生活配套保障在满足入学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为服务平台高管、核心人才的子女提供就学便利、医疗保障服务。同时,推荐相关平台纳入临港新片区人才公寓单位清单和临港新片区人才住房政策单位清单,并予以重点保障,为清单内平台提供购房租房相关便利措施。(责任单位: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支持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打造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集聚区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本市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以下简称“虹桥商务区”)打造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集聚区,提出若干措施如下:一、发展目标把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充分发挥虹桥商务区“大交通”“大会展”“大商务”“大科创”功能优势,到2025年,培育若干具有全球影响力、资源配置力和创新驱动力的龙头型服务平台企业,集聚10家以上具备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整合能力的高成长性企业;培育若干“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的数字化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争取相关国家级和市级服务平台落地,建成以数字化转型示范和专业服务为特色的服务平台集聚区,成为链接长三角城市群、“一带一路”沿线重要城市的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新高地。二、发展重点重点培育一批标杆数字化转型和专业服务平台,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核心,以完善产业生态为重点,以优化发展环境为关键,建设联通全球的服务平台示范枢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转化中心和长三角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走出去”促进中心。辐射带动“四区”发展,即闵行片区聚焦法律服务、人才服务、数字健康等领域,重点做强专业化数字服务平台集聚;长宁片区重点布局数字消费、数字出行、数字金融、大数据等新赛道,做大数字商贸服务平台品牌;青浦片区聚焦会展贸易、工业互联网、空天信息、数字物流仓储等领域,做优物流仓储服务平台功能;嘉定片区围绕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做实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特色。三、政策措施(一)实施服务平台总部“虹聚”计划大力引进和培育工业互联网、物流仓储、实物互联网、空天信息、时尚消费等领域头部平台企业。鼓励区域内新能源龙头企业打造集聚上下游产业链的绿色能源供应链平台,完善认证、核算等功能。支持区内工业品电商服务平台与长三角制造企业开展合作,提升供应链效率。围绕服务平台产业链和垂直行业领域,引进和培育独角兽企业。(责任单位: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二)促进“平台+园区”融合发展以临空经济园区为示范,升级数字商贸服务平台,发展个性化定制、数字出行、智慧零售和智慧服务等新业态。以虹桥国际中央法务区、虹桥国际商务人才港等为载体,打造人力资源、法律等专业服务数字化平台。以虹桥实物互联网联盟建设为契机,探索建立上海虹桥数字供应链集聚区集采平台,优化物流仓储服务平台功能,打造低碳物流供应链。以临港嘉定科技城、新慧总部湾等为依托,鼓励企业提供生产模块化数字管理、产品数字营销、云端协同制造等服务,打造技术创新服务平台。(责任单位: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三)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打造数字贸易平台推动“6天+365天”一站式交易服务平台完善升级,支持虹桥品汇打造虹桥国际咖啡港线上贸易集聚平台,鼓励咖啡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上链,推出平台咖啡指数和咖啡标准。发挥虹桥海外贸易中心作用,支持进口食品公共服务平台能级提升。推动贸易数字化赋能中心升级,打造传统贸易企业数字化技术转型应用互联网平台。(责任单位: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市商务委、闵行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四)推动会展产业链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升级鼓励服务平台制定数字化参会体验、会展数字营销、产业生态链接等数字化解决方案。出台虹桥商务区促进会展经济发展专项政策,组织开展系列服务平台高端论坛和品牌活动。(责任单位: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五)打造平台国际化专业服务集聚区依托虹桥海外发展服务中心、上海“一带一路”综合服务中心(虹桥)、RCEP虹桥企业服务咨询站等功能平台,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合出海。建设全球技术供需平台,打造全球技术需求和解决方案核心枢纽。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研发、生产、管理、贸易等全过程对接服务。加快打造与生命健康、先进材料、时尚消费、新能源等重点产业紧密相关的专业服务平台,建设“丝路电商”数字技术应用中心,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技术+市场”的增值服务。(责任单位: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贸促会、市司法局、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六)完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5G集聚区、国际互联网数据通道建设,加速推进宏基站加密布局、人工智能等产业平台和应用场景,加快建设智能化综合性特色新基建。鼓励企业深度融合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持续完善生态系统,推出具有科技创新含量、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和解决方案。(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七)加大市场化创业投资基金赋能力度引导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外资在虹桥商务区设立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推动服务平台企业创新创业。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完善针对中小平台的金融产品,拓展供应链金融。鼓励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平台企业通过境内外基金投资、股权并购、上市融资等市场化方式做大做强。(责任单位: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八)加大功能性平台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形成国家政策、市级政策和属地政策的三级叠加优势,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相关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引导作用,聚焦重点领域企业、服务平台、有影响力的服务平台活动和重点项目。支持四个片区出台服务平台支持政策。对于重大服务平台,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综合配套政策,加速项目落地。(责任单位: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九)打造虹桥服务平台人才高地将重点服务平台企业推荐纳入本市人才引进重点机构清单。综合运用居住证积分、居转户、直接落户等梯度化人才引进政策,加大服务平台领域优秀人才引进力度。营造良好的人才引进环境,在医疗、教育、住房人才评价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服务保障。建立虹桥商务区服务平台联盟,加强智库建设。(责任单位: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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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