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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1-5665501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2025年力争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突破1.7万家!苏州再出20条举措,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2025年力争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突破1.7万家!苏州再出20条举措,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2024-02-05 18:33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仲茜)为不断增强民营经济发展信心,持续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做优做强,近日,苏州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若干举措的通知,总共5个方面20条举措,简称“苏20条”。从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完善企业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做优做强、加强统筹协调引导五个方面,通过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加强重大项目支撑、强化金融惠企助企、加快创新资源集聚等,细化落实创新举措,支持民营企业转型提升、发展壮大。“苏20条”举措具体如下:一、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一)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落到实处,推出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清廉民企建设“引导清单”,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政商关系。积极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发展先行区并开展创新示范。深化营商环境改革,持续推进营商环境创新行动。充分发挥“民营企业服务月”“苏州企业家主题活动”等场景作用,持续提升“助企直通”政企恳谈会平台效能,探索建立“企业诉求—平台吹哨—部门报到”助企服务制度。围绕民营经济发展痛点难点堵点,尊重和弘扬基层首创精神,优化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加强统筹谋划与精准施策,推动惠企助企政策落地落实。(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更好发挥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作用,指导和督促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规范投诉举报处理、重大政策措施会审、政策措施抽查工作程序,坚持和完善违背市场公平竞争的典型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严格对照审查标准,依法适用例外规定,常态化清理和切实防止出台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内容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后评估制度,及时修订废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三)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依规、用情用心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探索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机制。建立企业投诉举报快速受理和查处机制,建立涉及产权纠纷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民营企业维权机制。健全经济犯罪立案审查、执法司法监督等机制,规范异地公安机关在苏执法办案协作程序,建立民营企业家省外刑事案件应急协调处理机制,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减少对经营主体合法生产经营影响。坚持以历史的眼光、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正确运用政策策略,宽严相济处理民营企业涉案涉诉问题,严格慎用调查措施。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常态化、持续性开展“挂案”清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涉及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开展“打假治敲”等专项行动,依法强力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网络黑嘴”和“黑色产业链”。积极稳妥处理改制企业历史遗留及延伸问题。(四)破除招标投标歧视。建立和完善市级采购人信用承诺制,畅通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渠道,发现问题及时核实处理。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准在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一般项目中设置资质、业绩、奖项等加分项,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不准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五)预防和清理拖欠账款。建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信息共享、提醒督办、考核追责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账款清偿情况纳入巡视、审计、督查范围,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政府采购等领域政务失信违约记录。强化“府院联动”,常态化、持续性、大力度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清理,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100%执行到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100%足额纳入当地预算。指导和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严厉打击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二、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六)拓展民间投资领域。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坚持“非禁即入”原则,严禁以任何形式增设民间资本准入条件,推动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保持在合理水平。加快出台鼓励民间投资进入交通、水利、清洁能源、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农业农村、市政、环保、医疗、养老等重点领域细分行业指引指南。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支持民间资本申报基础设施REITs试点。引导民营企业融入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新能源等主导产业发展,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低碳经济、数字经济、生物经济、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民生工程和新场景开发建设,全面落实相关产业领域的各项奖补政策。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特别是苏州异地商会在招商引资中的桥梁纽带作用。(七)加强重大项目支撑。统筹研究布局全市包括民营企业投资在内的重大产业项目和民生项目,进一步优化分工和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同质化过度竞争。鼓励民营企业扩大有效投入,大力支持企业就地增资扩产,到2025年实施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1500个,到2027年达到2500个。加大民间投资项目培育和引进力度,建立健全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库,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纳入各级重大项目清单,组建1000亿元产业基金用于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常态化项目推介机制,建立市级年度民间投资重大项目清单,定期发布各级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清单、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清单、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对引进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率先打破国外垄断、国内首次示范应用等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规定最高给予项目投资的30%、不超过1亿元的支持。(八)加大用地用能保障。支持民营企业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完善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规范和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系列规划,优化完善存量用地更新再开发的政策支持体系,探索低效用地再开发路径。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结合各类产业对建筑形态、生产空间、楼层载荷等方面要求,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工业上楼”,支持企业“数据得地”,到2027年,每年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大力推广产业用地“标准地+定制地+双信地”供应模式,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轻民营企业负担。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和使用可再生能源,落实“不计入能耗指标”的政策。进一步优化项目能评审批流程,原则上市级权限审查的项目,单个项目节能审查时长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九)强化金融惠企助企。积极推广“科创指数贷”,围绕创新全周期为民营企业提供多元化金融产品,促进金融资源与企业融资需求高效对接。发挥“苏商通”“信用苏州”“一网通办”等平台功能,积极扩大“苏信贷”“信保贷”等信贷投放规模和覆盖面,为企业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加快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整合,完善各类信用主体信用记录,为金融机构提供“贷前、贷中、贷后”全方位信用信息关联共享。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作用,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扩容,做大科创债、绿色债规模。推动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收保证金。鼓励各类债权机构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暂时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不压贷、抽贷、断贷。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民营企业统筹境内外资金划转和使用。推动银行将更多优质民营企业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范围,提升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结算效率。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对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实行保费分期缴纳。三、完善企业服务体系(十)深化行政服务改革。对接完善“一企来办”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探索“一业一证”改革,分行业推进企业经营“一件事”集成化办理。进一步清理规范涉及企业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的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事项,推动涉企服务管理事项“一网通办”。共同优化完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打造公开透明便利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编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立健全、动态调整企业“白名单”管理制度,综合运用“苏商通App”、“12345”热线、“政策计算器”等多平台多渠道,精准推送助企惠企政策措施,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按照减流程、减材料的原则,选取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文化执法、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税务、消防安全等作为首批20个领域,上线专用信用报告“一码通”模式,试行以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健全“执转破”工作机制,推进预重整和个人债务清理,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十一)优化监管执法方式。推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聚焦涉企高频高危领域,区分不同监管场景,梳理多部门跨领域执法监管事项,推进综合集成监管,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全面推进跨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破解多头重复执法难题。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健全经营主体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落实免罚轻罚清单制度。全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对信用水平高、风险低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积极开展非现场无感式监管,非必要不采取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十二)规范涉企收费管理。建立并在门户网站定期公布苏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苏州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做到涉企收费定期公布、定期检查、定期评估。清单以外一律不得新设涉企行政事业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经征求企业和社会意见一律不得调整收费标准,未在执收场所和执收单位网站公示一律不得收取相关费用。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违规问题线索部门共享和转办机制。四、支持企业做优做强(十三)加快创新资源集聚。依托苏州实验室、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先进技术成果长三角转化中心等高能级平台,加快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推动高端创新资源要素加快集聚,鼓励科技成果向民营企业转移转化。围绕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以科创联盟等方式加快整合各类研究院、创新中心、实验室等资源,推动设施开放共享,不断增强科创体系整体效能。推动苏州大学、南大苏州校区等在苏高校围绕产业需求布局新工科发展,着力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多层次工程技术人才支撑。推进“科技枢纽”建设,依托“苏商通”作为总入口,汇聚研发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技成果服务等资源建设对外统一的科技资源服务专区,为民营企业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的科技信息服务。完善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等支持政策,推动更多大型科学仪器资源面向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引导各类创新要素服务企业创新。加快制定公共数据脱敏处理标准规范,建立面向企业的数据共享机制。(十四)强化企业主体地位。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民营龙头骨干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建设一批高水平创新联合体。支持民营企业开展重大技术创新,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省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由民营企业参与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对民营企业牵头建设类全国重点实验室,自获批建设之日起五年内给予每年最高4000万元、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经费支持;对联合建设类全国重点实验室,自获批建设之日起五年内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经费支持。发挥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作用,加强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服务和促进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健全针对中小民营企业的创新服务机制,推动不同所有制企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2025年力争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突破1.7万家。(十五)支持企业转型提升。聚焦“1030”产业体系建设,全面实施“苏州智造”强基提质行动,深入落实省“筑峰强链”重点企业培育支持计划,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强链补链延链,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实现突破性发展。全面推进民营企业智改数转网联,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推动民营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布局未来产业前沿领域。重点布局生产性服务业“311”服务体系,围绕要素支撑服务、质效提升服务、商务专业服务等3大重点方向,着力突出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服务、工业设计服务等11项细分领域,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大力培育发展平台经济、楼宇经济、总部经济等经济形态,支持民营企业跨区域并购,打造更多民企总部集聚区。强化财税保障,落实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统筹优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和产业基金,到2027年,全市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亿元财政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工业化。(十六)强化企业梯度培育。构建优质民营企业多梯度发展体系,发展壮大链主企业、积极培育包括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在内的“专精特新”企业、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内外资、大中小各类企业优势互补、竞相发展。做优做强民营龙头企业,建立民营龙头企业培育库,实施“一企一案”综合支持政策,培育更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落实相关民营企业的培育政策。引导重点民营企业总量规模迈上新台阶,支持企业加强技术迭代、产品创新和品牌培育,提升行业影响力和主营产品市占率。大力实施“小升规”行动,建立完善高成长型企业挖掘、培育、扶持机制,到2027年,累计推动6000家企业“小升规”,滚动培育“独角兽”(含培育)企业200家,“瞪羚企业”800家。进一步促进“个转企”工作,推出“个转企一件事”,推行“全城通办”“证照联办”,落实“个转企”优惠扶持政策,推动全市民营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十七)助力企业开拓市场。充分发挥苏州开放型经济优势,有效提升自贸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综合保税区等平台功能,持续放大中新、海峡两岸、中德、中日、中荷等开放优势,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培育民营跨国公司。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桥梁纽带作用以及政府部门引导服务作用,支持和组织民营企业“抱团出海”,助力民营企业开拓新兴市场。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跨境电商等方式拓展线上渠道,塑造特色品牌,开拓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市场。主动融入长三角一体化,积极探索创新“飞地经济”模式,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沿沪宁产业创新带、G60科创走廊、环太湖科创圈建设,服务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五、加强统筹协调引导(十八)加强组织统筹协调。以创建全国新时代“两个健康”发展先行区并开展创新示范为抓手,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机构,将各市、区以及各部门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作为高质量考核和督查激励事项,制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年度改革重点任务清单,形成明确分工、高效协同的工作格局。构建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沟通协商机制,优化企业大走访、企业家座谈会等机制,建立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专题调研制度,完善民营企业反映诉求办理机制,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实际困难。推动实现并完善民营经济数据统计共建共享机制,周期性形成《苏州市民营经济运行报告》,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十九)引导企业健康发展。坚持“事前预防、事中包容、事后提升”,建立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机制、推动行政执法机关梳理企业高频违法事项和常见违法行为,编制不同行业领域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明确违法责任、风险等级、合规建议等,帮助企业做好风险防范。扩大法律服务供给,畅通诉讼、仲裁快速立案通道。推动民营企业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助力民营企业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审计、财会、廉洁制度,推动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公司律师,推动法律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法治体检”。开展审判、执行、破产融合改革试点,健全完善企业重整价值识别机制,积极运用预重整、重整、和解等制度挽救有价值的企业。强化知识产权法庭、破产法庭、国际商事法庭、劳动法庭、互联网法庭“五庭协同”,推动实现权利保护更全面、裁判导向更鲜明、司法服务更系统、助企措施更精准。(二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发挥苏州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宣传矩阵作用,加强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提升优秀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政治社会地位,凝聚崇尚创业创新创造正能量,增强民营企业家社会荣誉感、价值感和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把握好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宣传、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彰显和发挥企业家作用。推动常熟市、吴江区等地开展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培育建设,力争在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创新环境、政商环境等方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加大对“新一代”民营企业家培养引导,大力实施“新一代”企业家培养“新领航”计划,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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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