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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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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上海:审慎探索在临港新片区放宽非居民并购贷款限制 扩大贷款适用场景
上海:审慎探索在临港新片区放宽非居民并购贷款限制 扩大贷款适用场景
2024-02-06 10:02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上海市人民政府2月6日消息,上海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上海市落实〈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实施方案》。提出,用3年时间,率先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规划范围内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达到国际一流水平,数字经济规则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具备与开放型经济相适应的开放监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提高参与国际规则构建的整体能力,在重点领域形成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新动能、新优势。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审慎探索在临港新片区放宽非居民并购贷款限制,扩大贷款适用场景,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同业公会,在全面评估风险管理情况基础上,研究制定非居民并购贷款的业务指引。全文如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落实〈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2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落实〈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2月3日上海市落实《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持续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开展制度型开放先行先试,打造国家制度型开放示范区,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主要目标全面落实《总体方案》,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用3年时间,率先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规划范围内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达到国际一流水平,数字经济规则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具备与开放型经济相适应的开放监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提高参与国际规则构建的整体能力,在重点领域形成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新动能、新优势。二、加快服务贸易扩大开放(一)便利电子支付服务提供1.鼓励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支付服务提供者推出电子支付系统国际先进标准。(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2.鼓励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支付服务提供者率先在支付等领域应用个人与企业数字身份,开展数字身份跨境认证与电子识别。(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3.支持境外电子支付机构持牌经营,鼓励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与境外电子支付机构合作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结算。(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4.电子支付监管机构及时公开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措施,以及涉支付结算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二)便利金融数据跨境传输5.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金融机构可以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金融机构开展数据出境工作,应按照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及数据安全工作要求,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保证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证监局)(三)支持金融创新发展6.深化金融科技国际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应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打造金融科技应用示范场景。(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证监局)7.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为境外设立的基金产品提供境内投资管理、估值核算等服务。(责任单位:上海证监局、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委金融办)8.有序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拓展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打造更加便捷、普惠、人性化的数字人民币受理环境,进一步深化在贸易结算、连锁商超、旅游餐饮、电商平台支付等领域的数字人民币试点应用,逐步构建数字人民币生态体系。(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商务委、市委金融办)9.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审慎探索在临港新片区放宽非居民并购贷款限制,扩大贷款适用场景,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同业公会,在全面评估风险管理情况基础上,研究制定非居民并购贷款的业务指引。(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10.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全球或区域财资中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安排,进一步优化现有跨境资金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和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依据相关规定优化境外成员企业境外集中收付业务流程和现有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中基于委托贷款框架开展的资金下拨业务流程。(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委金融办)11.深化建设再保险“国际板”,在临港新片区打造国际再保险功能区,吸引各类保险机构聚集,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再保险“国际板”规则体系。打造国际再保险业务平台,为再保险市场提供集中登记、交易、清结算、信息披露、资信管理、合同存证等服务,支持国际再保险使用人民币结算,打造透明、便利、高效的国际再保险交易市场。(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委金融办、临港新片区管委会)12.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有关经营主体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等大宗商品试点。(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市委金融办、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13.提升自由贸易账户系统功能,优化账户规则,便利金融机构提供包括跨境融资、跨境并购、跨境债券等各类本外币一体化的跨境金融服务,实现资金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与境外间有序自由流动。(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证监局)14.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研究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证券跨境转让业务。(责任单位:上海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15.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租赁资产转让业务,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探索融资租赁资产跨境转让并试点以人民币结算。(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委金融办)16.支持商业保理公司在符合进出口与收付汇一致性要求的前提下,办理基于真实国际贸易背景的商业保理业务。(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委金融办)(四)优化电信服务17.基础电信企业在不影响质量和可靠性前提下,提供合理和非歧视待遇,依法依规及时提供移动号码(非物联网号码)携号转网服务,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18.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前提下,基础电信企业进一步完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服务体系,合理确定费率,且不设置歧视性条件。(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三、提升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一)促进货物进口19.对符合条件的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须照章征收关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委、上海海关)20.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进口葡萄酒和蒸馏酒,且境内代理商注册地在区内的,贸易商可免于在容器、标签、包装上标示商标或商品名的中文译文以及有效日期、保质期、最迟销售日期。若由于包装、容器问题或易腐成分添加导致上述日期比消费者预期更短,贸易商应作标示。(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21.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进口医疗器械,且境外注册人或备案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住所在区内的,境内代理人可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有效管控下,于销售或供应前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按照规定粘贴中文标签或副标签。粘贴中文标签或副标签应向属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接受属地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海关、属地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共享上述粘贴中文标签或副标签进口医疗器械的信息,海关在进口环节根据属地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做好通关及检验监管。(责任单位:市药品监管局、上海海关)(二)鼓励商用密码产业发展22.除列入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外,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进口,不采取限制措施。(责任单位:市密码管理局、市商务委、上海海关)23.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外,对制造、出售、分销、进口或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不强制制定或实施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以获取专有密码信息,不强制要求与境内企业合伙或使用特定密码算法等。(责任单位:市密码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上海海关)24.指导网络运营者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安全。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指导其运营者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制定商用密码应用方案,配备必要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商用密码保障系统,定期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责任单位:市密码管理局、市委网信办)25.鼓励在商用密码活动中积极采信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结果。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应在具备资格的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合格后销售或提供。(责任单位:市密码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上海海关)26.加快出台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大力支持商用密码检测体系建设,加强商用密码标准化工作,优化密码人才支撑体系,不断增强商用密码检测能力与供给能力。(责任单位:市密码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三)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27.优化国际中转集拼平台运作模式,支持全球拼箱企业入驻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建设国际中转集拼服务中心,允许开展出口拼箱、国际中转拆拼箱等多业态同场作业。对由境外启运,经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换装、分拆、集拼,再运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中转货物不检验(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单位: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海关)28.对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口岸进口的货物,允许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通过其在区内的代理人就税则归类、海关估价、是否属原产货物等事项,向海关申请预裁定。(责任单位:上海海关)29.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对在境外实施符合要求的检疫处理后的特定品类进口货物,简化境内有关检疫措施。(责任单位:上海海关)30.支持境外利益相关方依法平等参与上海自贸试验区团体标准等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31.在确保数据安全前提下,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快建设跨境数据交换系统,采用国际公认标准及可获得的开放标准,加强系统兼容性和交互操作性。(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口岸办)、上海海关、市委网信办、市交通委)32.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强与境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分享数据交换系统开发和管理领域的信息、经验和最佳实践,共同开发数据交换系统试点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口岸办)、市委网信办)33.在符合监管条件前提下,经外高桥港区、浦东国际机场等上海其他口岸进出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试点适用海关一线径予放行政策。(责任单位: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海关、市商务委(市口岸办)、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四)鼓励物流商业模式创新34.鼓励物流企业优化创新“最后一公里”配送解决方案,在洋山港加快建设自动化驾驶智能测试专用道。(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委)35.试点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开展区港一体化管理,允许在口岸区域开展保税物流和加工,取消货物堆存期限限制。(责任单位: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海关)(五)健全海关监管执法36.采用或设立相关程序,防止未经授权而披露有关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向海关提交的秘密信息(包括一旦披露可能损害信息提供者竞争地位的信息)。(责任单位:上海海关)37.对进出口的涉嫌侵权假冒货物,海关依职权采取边境措施。对发现的过境涉嫌侵权假冒货物,海关可将货物相关信息通报给货物目的国海关。(责任单位:上海海关)四、率先实施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一)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38.在国家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企业和个人因业务需要可以向境外提供数据。(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数据局)39.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区内实际需求率先制定重要数据目录。(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委网信办、市数据局)40.探索建立合法安全便利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提升数据跨境流动便利性。通过加强相关行业出境数据分类指导、发布示范场景、在临港新片区建立数据跨境服务中心等,便利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出境自评等数据出境安全合规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数据局)41.在遵守网络管理制度前提下,消费者可使用不对网络造成损害的终端设备,接入互联网和使用网上可获得的服务与应用。(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42.按照《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实施规则》要求,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形成符合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标准和最佳实践;指导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鼓励采信数据安全管理认证结果。(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数据局)(二)促进数字技术应用43.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建立与欧盟Peppol体系对接的可交互操作数字化平台,推动电子提单、电子仓单等电子票据的应用。(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商务委、市税务局)44.加强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管理,增强电子发票跨境交互性。依托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发“单一窗口”电子发票应用门户,对接电子发票跨境互操作平台,推动进出口贸易电子发票上链,探索为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政府部门提供基于电子发票监管的数据支持,为各类贸易主体提供电子发票存证等服务,促进电子发票端到端的跨境协同;通过分享最佳案例、开展培训宣贯活动等方式,提升企业电子发票国际标准应用能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口岸办)、市税务局)45.研究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数字身份认证制度,在法人电子身份、企业注册、电子支付等场景开展数字身份互认应用,促进个人或企业数字身份的可交互性操作。加强在政策法规、技术工具、保障标准、最佳实践等方面的国际合作。(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市密码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46.支持可信、安全和负责任地使用人工智能技术。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设立人工智能伦理专家咨询机构,推进人工智能领域伦理规范研究,制定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指南,发布企业人工智能伦理安全治理制度示范案例。(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47.制定上海市创新医疗器械注册指导服务工作规范,推进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等创新医疗器械上市前的注册服务指导。(责任单位:市药品监管局)48.推进生物医药产业“数字强链”,深化人工智能技术赋能医药创新研发,完善外资企业参与创新药物研发等领域人工智能创新合作的方式和要求。(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数据局、市商务委)49.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探索开展高度自动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和高架道路上测试及示范应用。(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50.鼓励在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过程中探索商业模式,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应用。(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51.编制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管理试点规定,制定基础框架数据地方标准,出台配套审图工作细则,推进导航电子地图资质单位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众源试点,进一步挖掘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三)促进数据开放共享52.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支持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共享数据,激励数据创新创造,促进大数据创新应用。(责任单位:市数据局)53.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国际开源促进机构,积极参与全球开源生态建设。(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经济信息化委)54.支持和指导上海数据交易所建立以数据交易链为核心的数据交易和流通关键基础设施,以及登记平台、交易平台、清算平台,跟踪数据资产、软件资产登记凭证的标准和规则执行。(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55.持续加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和力度,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加强开放服务和开发利用,发布开放数据集目录,明确获取和使用公开数据方式。(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委网信办)56.鼓励公共数据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以模型、核验等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探索开展公共数据开发利用,鼓励开发以数据集为基础的新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委网信办)57.鼓励行业协会等机构就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数字经济与境外机构加强交流、合作;不定期举办数字中小企业对话会,搭建中小企业信息交流、案例分享平台,便利中小企业知晓政策、获取资源,持续提高中小企业在数字经济中的贸易和投资机会,促进中小企业的合作与数字化发展。(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经济信息化委)58.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加强数字包容性国际合作,分享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成果和实践经验。(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数据局)59.加强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的监管,开展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局、市通信管理局)60.健全数字经济公平竞争常态化监管制度,推动浦东新区公平竞争审查立法,为数字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政策环境,发布数字市场竞争政策和最佳实践,加强竞争政策信息和经验国际交流。(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市场监管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61.强化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开展案后评估,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培训,提升数字市场竞争执法能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一)强化商标与地理标志保护62.在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指导下,优化升级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功能,为上海自贸试验区的经营主体提供精准、有效的商标注册信息服务和信息检索服务。(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63.在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指导下,通过上海自贸试验区政务服务大厅、网上平台等线上线下方式发放指南、接待咨询等,充分公开国外地理标志(含意译、音译或字译)申请在华获得保护的受理流程、所需材料、变更撤销、监督管理、异议处理及注销等情况。(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64.通过规范以下行为,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高水平保护:使用地理标志指示产品源自非其真正产地的某一地理区域;指示并非来自该产地的某一相同或近似产品;指示不符合受保护名称产品规范的某一相同或近似产品。(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高院、市市场监管局)(二)完善专利保护制度65.在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指导下,优化升级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功能,便利上海自贸试验区的经营主体获取专利申请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66.对注册地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的经营主体已获准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新农用化学品的未披露实验等数据实施保护,即使该化学品在境内的另一专利保护期先行届满,仍应继续按照该数据的保护期给予保护。(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三)加强行政监管与司法保护67.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和对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规范具有商业规模、故意使用以下标签或包装的行为:未经授权在标签或包装上使用与已在中国境内注册商标相同或无法区别的商标;意图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将标签或包装用于商品或服务,且该商品或服务与在中国境内已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责任单位: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68.对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授权在电影院放映过程中对电影作品进行复制且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和对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责任单位:市版权局、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文化旅游局)69.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民事、行政、刑事紧密衔接的惩治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机制,指导商业秘密权利人运用各类法律救济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责任单位: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70.对侵犯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未经授权获取计算机系统中的商业秘密,未经授权盗用、披露商业秘密(包括通过计算机系统实施上述行为)等,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和对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责任单位: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六、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改革(一)优化采购程序71.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指定的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订立“建设—运营—移交”合同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适用《总体方案》及本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72.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进行的政府采购一般应实行公开竞争。对以下情形,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无投标、无合格投标、无合格供应商或存在串通投标;只能由特定供应商提供;为保持技术一致性或避免重新采购,对原采购补充采购;有限试用或委托研发的首创性货物及服务;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73.政府采购实行有限竞争时,采购人应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公告应包含:采购人信息,如采购人名称、地址和与采购人联系并获得与采购有关文件所必需的其他信息;采购说明,如费用和付款条件、拟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性质、数量及说明(如数量不可知,则为估计数量),提交参加采购请求的地址和最后日期;资格要求,如条件清单和简要说明,包括供应商须提交的具体文件或证书。如采购人有意选择有限数量的合格供应商投标,需说明选择供应商的标准和数量限额等。(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74.政府采购实施邀请招标时,采购人应提前发布相关信息。开展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或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设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最后日期,一般应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5日,紧急情况下不少于10日。(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75.政府采购实施招标时,采购人设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最后日期,一般应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40日。符合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缩短期限,但不得少于10日。(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二)细化政府采购管理76.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所有形式的报酬,包括附加费、收费、佣金、利息或在合同项下可能规定的其他收入来源;选择性购买的价格;同一采购项下的所有合同。(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77.依法依规进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尽可能免费向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并鼓励以中英两种语言公布采购公告。(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78.采购人有证据证明有关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采购人或与采购人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履行采购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可以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79.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需求时可以设置关于环境保护以及信息保护的技术要求。采购标的存在国际标准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国际标准。(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80.应未中标、未成交供应商请求,采购人应向其答复未中标、未成交的理由或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优势说明,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8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记录和报告,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相关文件应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82.提升政府采购电子化采购平台的数字技术应用水平,推动政府采购流程进一步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推进电子证照应用。(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83.开展政府采购应便于中小企业参与,尽可能在单一电子门户提供包括中小企业定义在内的与采购相关的全面信息;积极采用电子方式或其他新型信息或通信技术进行采购。(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84.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发挥数字工具和技术优势参与政府采购。根据采购的规模、设计和结构,可对中小企业实施合同分包。(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三)加强采购监督85.指定独立于采购人的审查主管机关,就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的投诉进行审查。鼓励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磋商解决投诉。(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86.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七、推动相关边境后管理制度改革(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87.加快推进地方国资监管立法,深化分类监管,完善权责清单管理,动态优化授权事项,根据不同企业核心功能、股权结构和组织形态分类施策。对国资监管机构持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多元化的国有全资公司,实施有别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管理新模式,规范股东履职程序,发挥好股东会作用。(责任单位:市国资委)88.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指定专营企业购买或销售货物或服务时,应依照商业考虑进行决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89.指导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国有企业做好成本核算,加强成本规制管理,对其建立科学合理、稳定可靠的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有关部门)90.持续深化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完善、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类指导。鼓励国有企业控股或参股的上市公司积极参与构建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披露规则,提升治理运作的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二)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91.鼓励企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全面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基本权益,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92.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开展和谐劳动关系指导服务和劳动用工法治体检。(责任单位:市总工会)9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等有关要求,在上海自贸试验区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实施智慧监察,依法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实施分类监管、动态监管,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检查。(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94.在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开展国际劳工领域人才培养培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95.对适用于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评估清理工作,不得为促进贸易或投资而降低劳动者权益保护水平。(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96.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日常受理劳动者、工会、企业等提出的相关意见;处理、接受有关领域公众书面意见,开展公众意见审议,酌情公开审议结果。(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97.培育基层劳动关系服务站点、职工法律援助站点等载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体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三)强化环境保护98.在生态环境部的指导下,推动出台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切实加强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99.在国家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加快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设立。开展绿色低碳领域国际合作、经验分享和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100.允许临港新片区内企业在上海关区以加工贸易或保税物流方式开展以船供为目的的高低硫燃料油混兑调和业务,符合条件的仓储设施可以同时具备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功能。(责任单位: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海关、市商务委)101.加快临港新片区氢能核心技术攻关与标准体系建设,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开展滩涂小规模风电制氢,完善高压储氢系统。(责任单位: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经济信息化委)102.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推动设立认证机构,开展绿色和生态产品认证,加大对绿色、生态、碳足迹、碳中和等产品认证结果的采信力度,引导企业实施认证。健全生态产品交易流通全过程监督体系,建立认证产品溯源机制。(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绿化市容局、市市场监管局)103.加强伏休管理,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限额捕捞制度,进一步压减捕捞渔船总功率和船数,防止过度捕捞。加强执法打击,将常规化执法和立体化执法有机结合,提升执法效能,切实推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104.鼓励环境产品和服务进出口,推动环保、新能源等绿色低碳产品进出口,深化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等领域技术装备和服务合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105.支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绿色信贷、绿色票据、绿色债券和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发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主题产品,促进绿色衍生品创新,助力上海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证监局、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106.制定单独适用于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时,应将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60日,其中重要文件鼓励同时提供外文版供参考。(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八、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107.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及时跟踪试点进展,对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评估,并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108.构建风险预警制度。以新技术为支撑提升监管效率,采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判断识别风险,根据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监管。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评估,加强安全风险排查、动态监测和实时预警。(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109.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健全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风险监测和评估框架,加强相关风险监测和防范,探索与国际金融体系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模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保障金融系统稳定运行。完善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开展金融监管信息共享、监管协作和风险跨境处置合作。加强对跨境收支业务数据的采集、监测和运用。(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证监局、市委金融办)110.加强监管互认与合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和统一安排,采信其他国家监管机构报告,研究启动监管互认机制,做好数据交换、结果互认、工作协同、执法互助。(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111.强化安全审查。落实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用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等机制。全面加强网络安全检查,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责任。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重要信息公开程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市数据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112.推进全流程监管。完善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法,统筹推进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网络监管等,加强协同监管,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监管体系。(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各有关部门)九、保障措施113.加强组织领导。在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商务委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动部门间高效协同。对属于地方事权的措施,市各有关部门应在本实施方案下发后实施;对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或备案后方可实施的相关措施,本市各有关部门和中央在沪单位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应在6个月内制定相关细则、方案等,按照“上下对口”原则,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实施;对确需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意见、办法、细则、方案的措施,应积极配合对口部门尽早出台相关文件,并在文件出台后推动相关措施落地生效。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要承担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各项试点措施落地实施。(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114.加强法治保障。用足用好浦东新区法规立法权,支持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作变通规定并实施。对暂无法律法规或明确规定的领域,支持先行制定相关管理措施,按照程序报备实施,探索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适时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形式固化。(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115.加强宣传培训。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及市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类型政策宣介会、“上海市企业服务云”、重点企业“服务包”制度等,主动向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帮助企业用足用好试点政策,切实享受政策红利。(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116.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重点、难点领域的工作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加强编制统筹保障,实行“一职一薪”协议工资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计划安排,上海自贸试验区组织实施“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专题系列实训计划,包括适时组织赴境外实地培训。(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117.加强政策保障。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分收入”方案》要求,用足用好相关资金;结合本实施方案设定的目标、措施、任务,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动上海自贸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能级提升,助力打造国家制度型开放示范区。设立上海自贸试验区制度型开放创新奖,评选一批具有全国首创性、行业影响力大、市场感受度高的制度型开放创新成果,对获奖项目团队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对所在单位或部门在年度绩效考核中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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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