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中心电话:4001066887    

服务监督电话:0351-5665501     周一至周五 09:00-17:30

公司公告
   
公司声明
   
0351-5665501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实施“融资畅通工程” 进一步支持上海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实施“融资畅通工程” 进一步支持上海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
2024-02-18 16:42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2月18日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发布关于实施“融资畅通工程” 优化营商环境 进一步支持上海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提出畅通融资渠道,提升金融服务可得性,优化融资方式,提升金融服务便捷性,聚焦服务实体经济,提升金融服务战略性,推进通力合作,提升金融服务安全性,主动服务社会,提升金融服务人民性五方面共十六条举措。全文如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关于实施“融资畅通工程” 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支持上海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为全面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上海市营商环境7.0行动方案,全方位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开展实施“融资畅通工程”,形成金融服务闭环机制,持续推进“最佳金融生态、最优金融服务”建设,进一步提升上海营商环境国际影响力,支持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畅通融资渠道,提升金融服务可得性(一)保持普惠贷款增量扩面提质增效。继续做好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金融服务工作,进一步支持青年和妇女等人群创业就业,打通融资卡点、堵点,构建多维度金融服务畅通渠道。2024年上海普惠型小微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力争年末贷款余额突破1.3万亿元,贷款户数高于上年末。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担保类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动产质押融资等非抵押类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二)大力推进首贷户培育工程。持续推进首贷户“千企万户”工程,探索“无贷户—首贷户—伙伴客户”递进式金融服务路径,提升首贷户精准获客能力。建立首贷户企业信息库,完善首贷户授信管理机制和考核激励等措施,构建多维度支持保障首贷户精细化管理和培育体系,加快由无贷户向有贷户的有效转化提升。2024年力争全市首贷户新增2万户以上。(三)完善伙伴银行(保险)特色机制。持续开展“走万企 提信心 优服务”活动,建立健全“万企千亿”和“伙伴银行(保险)”工作机制。扩容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构建“信贷+”即包含储蓄、结算、理财、财务咨询的综合金融服务模式,成为小微企业成长的伙伴。培育“政府、银保、行业、园区、企业”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伙伴银行带头与保险、证券、基金、专业投资机构,以及政府部门、高校、园区等开展常态化交流合作,提供创业孵化、信贷融资、创投服务、产业对接等全生命周期综合服务。(四)建立健全纾困解难长效机制。聚焦保就业、保市场、保民生,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构建中小微企业“纾困融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发放应急贷款、加大利息费用减免、推进信用记录修复、对受损客户加快理赔、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帮助困难企业和个人渡过难关。力争2024年全市累计投放纾困融资5000亿元以上。(五)多措并举降低综合融资成本。鼓励加大政策性、开发性转贷款合作额度,扩大合作机构范围。用足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引导扩大普惠金融业务覆盖面。完善科学定价机制,稳定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预期。加强合作机构管理,规范合作行为,实行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机制。建立综合融资成本监测机制,严禁第三方合作机构以金融机构名义向消费者收取费用。鼓励减免开户、结算等方面费用,最大限度减费让利,降低市场主体金融服务综合成本。二、优化融资方式,提升金融服务便捷性(六)建立融资对接服务机制。用好创新型中小企业、集群重点企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中小微外贸企业、民营企业名录、税务评级A/B类企业等名单,建立企业金融需求表、金融政策表和创新产品表,扎实开展金融对接服务,最大程度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中间环节和中间费用。加大与经信委、商务委、科委、农委等市场主体牵头管理部门以及各类商会协会沟通对接,主动靠前响应企业需求,畅通金融服务渠道。(七)持续优化续贷机制。按照零门槛申请、零费用办理、零周期续贷的“三零原则”,持续构建“无缝续贷”长效机制,稳定企业融资预期,降低综合融资成本。以提高小微企业满意度为导向,切实加大“无还本续贷”力度,鼓励采用年审制中期流贷和随借随还等方式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金融供需匹配性。力争2024年上海无缝续贷累计投放超1万亿元,银行机构办贷续贷效率明显提升。(八)搭建金融数字平台。试点搭建普惠金融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打造集金融供需对接、消费者权益维护、政策宣传等功能于一体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提高金融获得便利度。推进“上海保险码”平台与医保等部门对接和合作,发挥数据互联互通桥梁作用,丰富保险产品供给,优化服务流程,探索建设更多有特色有亮点有粘性的功能,推动数字保险平台高质量发展。2024年力争上海“保险码”平台普惠保险产品新增风险保额2000亿元以上。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好内外部平台信息资源,强化自身数据能力建设,综合运用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扎实推进数字化转型,建设数字化运营服务体系和数字金融服务生态。三、聚焦服务实体经济,提升金融服务战略性(九)深化产融对接,打造供应链金融示范区。制定上海金融业建设供应链金融示范区行动方案,围绕总部经济建设,梳理重点产业链清单,培育供应链金融试点机构,完善供应链金融工作体制机制建设,加强金融科技赋能,打造供应链生态圈,服务产业链升级。加强境内外贸易供应链金融服务,扩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政策性承保支持力度,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服务国际贸易中心建设。2024年力争实现上海重要产业链金融服务全覆盖,服务链上小微企业2.5万户以上。(十)深化专业专营,建设科技金融示范区。贯彻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以及《上海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行动方案(2022-2025年)》,实施上海银行业科技支行梯度培育,2024年新增10家以上科技支行,深化科技金融专业化发展。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企业变知产为资产,提升知识产权自主评价及运用能力,培育标杆服务机构,建设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领先区域。提升科技保险服务质效,持续推进临港科创保险引领区建设,深化科技保险风险补偿机制试点,推动集共体、科技企业创业责任保险、生物医药责任保险提质扩面。深化金融租赁SPV集成电路设备租赁业务试点。通过构建“股贷债保”联动的金融服务支撑体系,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以金融活水赋能科创中心建设。2024年上海力争科技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5%以上,突破1.5万亿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余额达到200亿元左右。(十一)深化方案落实,加力绿色金融发展。贯彻落实《上海银行业保险业“十四五”期间推动绿色金融发展 服务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的行动方案》,助力上海形成国际一流绿色金融发展环境。鼓励和支持设立绿色(分)支行,形成一批绿色金融行业标杆。创新开发基于碳普惠减排量的各类金融服务,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绿色制造、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等转型活动领域的金融支持,推动转型金融与绿色金融协同互补。上海辖内法人金融机构应主动开展ESG信息披露,提升对气候和环境风险的管理能力。推进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落地建设,构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2024年力争全市绿色信贷余额突破1.5万亿元。四、推进通力合作,提升金融服务安全性(十二)构建普惠保险发展机制。深化小微企业保险产品创新,探索打造上海版小微企业保险方案,以点带面推动普惠保险发展。深化银保合作机制,完善“政府+银行+保险”合作模式,构建合理的风险共担与利益分配机制,优化业务流程,改善融资服务。持续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2024年力争上海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实现保费收入10亿元左右。积极发展“沪惠保”、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购买商业健康险、长期护理保险等政保合作项目,推进个人税优健康险试点改革,持续加大健康、养老、保障等多层次普惠保险产品开发和供给,切实提升民生领域保险保障能力。2024年上海力争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购买商业健康险保单件数达到10万件以上。(十三)深化银担合作机制。各银行要与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深化银担合作,下沉客户对象,将更多的中小微企业纳入银担合作的范围。已经开展银担合作的银行要完善批量化、批次化担保业务模式与流程,提高担保贷款的发放效率,推动银担合作业务增量扩面,力争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年内有较大幅度增长。尚未加入银担合作机制的银行,要主动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沟通,在自主协商的原则下尽快开展合作,用足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红利,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力度。(十四)切实加大非法金融活动打击力度。深化不法贷款中介治理工作质效,形成正确的经营导向,强化业务全流程管理。探索制定维护市场秩序、打击金融违法犯罪的机制要点,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实现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在先、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工作目标。深化“讲合规、夯基础、保平安”案防专项行动成效,保持案防高压态势,加强员工教育和行为排查,建立从业人员行为管控长效机制。五、主动服务社会,提升金融服务人民性(十五)以党建为引领,强化金融服务的主体责任。各金融机构党委要进一步强化党建引领,提高政治站位,坚守政治责任、主体责任和属地社会责任,深刻认识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发挥金融系统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同级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职责,合力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高质量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十六)综合赋能企业成长,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动金融走出银行保险网点,广泛融入企业经营、创业创新、金融教育、社会治理等各种场景,变“被动式”服务为“能动式”融合。配合政府做好营商环境建设,将银行保险网点改造为政府办事渠道的补充,提供企业开办、执照打印、纳税申报等政务服务及其他公共服务,提升用户体验。积极为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扶贫对象、妇女儿童、涉农群体等开展金融教育,提升金融知识普及程度和消费者金融素养,宣传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健康。鼓励金融机构将自身经营生态延伸到社会治理体系中,利用银行保险物理网点优势,向户外工作者等社会公众提供休息、如厕、喝水、应急充电等便民惠民服务,为城市和城市工作者传递温情。在沪各金融机构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全面统筹协调推进金融“五篇大文章”为方向,以深度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为聚焦,坚守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深刻认识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做好“融资畅通工程”、改进金融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将建立配套工作机制,在年度监管评级、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服务实体经济评价、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等工作中,充分考虑上述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确保工作实效。

以上内容为转载内容,用于投资者教育非商业用途,图片或文字与本公司立场无关,如认为涉及内容侵权,请联系本公司进行删除。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热门头条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曹冲:抓住数字化、智能化、低碳化发展机会 奥特维开工首日马力足 各厂区进入“战备”状态干劲满满 粤科金融集团董事长林浩钧:推动组建超100亿元不动产基金 突发!亚太科技南通工厂发生爆炸 3人遇难2人失联 日久光电拟斥资5000万元至1亿元回购股份 声迅股份拟斥资2500万至5000万元回购股份

X

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