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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深圳:深化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 大力发展“跨境电商+产业带”模式
深圳:深化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 大力发展“跨境电商+产业带”模式
2024-02-20 15:21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深圳市商务局2月20日消息,《深圳市推动外贸稳规模稳份额稳增长工作措施》近日印发。其中明确,推动跨境电商健康持续发展。深化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大力发展“跨境电商+产业带”模式,支持品牌效应明显、产品标准化程度高的工业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全文如下:深圳市推动外贸稳规模稳份额稳增长工作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巩固我市外贸基本盘,促进外贸稳定高质量发展,加快贸易强市建设,制定本措施。一、促进产业贸易紧密联动(一)扩大先进制造业出口。加大重点产业集群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限额支持力度,帮助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支持电化学储能产品出口企业与船公司签订长期直客协议。加大码头储能柜堆位供给,合理优化储能产品海关查验比例,延长船边直装作业时间。规范二手手机出口,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出口商品标准,保障出口商品质量。[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贸促委,深圳海关,深圳海事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二)加快推动产供销一体化。推动大型制造业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在深开展国际贸易。大力招引重点企业来深设立贸易型总部、采购结算实体。支持供应链服务企业拓展制造业企业进出口业务。(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前海管理局,各区政府)(三)稳定提升加工贸易。建立加工贸易企业及其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企业服务机制,在用地、用电、用工、产业政策、进出口通关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维修业务。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进一步提高加工贸易企业集团内货物流转效率。推进“保税+ERP”监管改革试点,实施与企业数字化转型相适应的顺势监管模式,精简程序性、计划性报备手续。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扩大中间品贸易出口。(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海关、深圳市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各区政府)(四)培育扩大汽车出口。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完善国际服务营销体系,扩大汽车整车和零部件出口。加大力度招引一批汽车制造厂商和经销商,推动深汕比亚迪汽车工业园二期项目投产出口,建设全球汽车销售和出口中心。推动二手车出口企业优化扩容,培育完整的二手车出口交易、整备、检测等上下游配套服务体系,打造二手车出口产业集群,稳步扩大二手车出口。(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深圳海关,各区政府)二、持续优化进口商品结构(五)增强进口平台支撑。加快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福田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提升片区进口辐射带动力。扩大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交易中心成交量,引进全球顶级半导体厂商及分销商设立应用研发中心,支持龙头分销商加大在深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集散业务布局。加快建设存储晶圆检测及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争取建立存储类产品定价机制。推动深圳珠宝玉石保税服务(贸易)平台业务持续拓展,将可交易品种扩展至彩色宝石、有机宝石(包括珍珠、珊瑚、琥珀等)和钻石等全品类珠宝玉石。大力组织境内大豆产业链供应链相关市场主体通过前海联合交易中心开展大豆进口业务。(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前海管理局,深圳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各区政府)(六)培育引进高能级进口主体。推动本土渠道型、供应链管理型龙头贸易企业向大宗商品、消费品、农产品等进口领域拓展业务。支持国际知名消费品、轻奢品总部企业、品牌企业及供应链服务企业在深圳设立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独立法人机构。深入实施“前海全球服务商”计划,支持具有进口功能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民营企业总部、产业贸易型总部等各类进口贸易总部企业机构入驻。(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前海管理局,各区政府)(七)加快能源类商品进口。加快建设前海天然气贸易企业总部基地,支持国内外知名天然气贸易企业的亚太总部、订单中心、结算中心落户前海。推动开展LNG罐箱多式联运业务,扩大深圳天然气交易中心LNG罐箱交易规模。出台《深圳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办法》,推动本地牌照企业加快拓展供油业务,力争本地牌照企业加注量持续增长。支持重点企业煤炭燃料集采统销业务落地。(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前海管理局,盐田区政府、罗湖区政府)(八)支持金属及相关矿产资源进口。支持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板指定保税仓库推进信息化、智能化、自动化管理,建设成为国内首选“黄金国际板”交割仓库。支持金融机构积极争取贵金属进口额度,扩大境内储备,高效调节国内市场需求。推动重点有色金属贸易企业深度融入产业链上下游,扩大铜、铅、锌等金属进口。支持扩大国内短缺的新能源产业上游矿产品进口,鼓励市属国企建设资源利用型境外经贸合作区,加快拓展海外能源资源,保障新能源产业供应链安全稳定。(市商务局、国资委,深圳海关、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各区政府)三、加快培育新业态新模式(九)推动跨境电商健康持续发展。深化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大力发展“跨境电商+产业带”模式,支持品牌效应明显、产品标准化程度高的工业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阳光化申报试点范围,建立阳光化试点企业名单,为名单内企业提供综合性便利措施。加快在盐田综合保税区等区域建设跨境电商1210退运中心仓。制定《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企业合规经营指引》,建立跨境电商企业合规体检自测工具,引导企业自测合规风险。(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前海管理局、司法局,深圳海关、深圳市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各区政府)(十)进一步完善海外仓网络。鼓励企业加大在欧美等传统市场和东南亚等新兴市场海外仓布局,支持专业化主体共建共享一批优质海外仓,推广运用海外投资保险等政策性金融工具,降低海外仓建设风险。鼓励头部海外仓企业与船公司、航空公司签订长期协议,整合境外物流网络和末端配送资源,建立全流程物流服务体系。引导海外仓企业建设海外智慧物流平台,对接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企业出口海外仓货物全链条物流信息数据贯通。(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十一)创新提升市场采购贸易。推动眼镜、家具、钟表等传统优势产业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开展出口,支持提升市场采购贸易数字化水平,鼓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通过跨境电商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等渠道拓展客户,推动外贸新业态融合发展。在落实属地责任、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基础上,有序扩大预包装食品出口试点企业范围,支持符合要求的“圳品”预制菜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深圳海关、深圳市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各区政府)(十二)开拓发展离岸贸易。加快大豆离岸现货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引导国内外贸易商和加工制造企业积极参与市场交易。加大离岸贸易企业培育力度,推动依托银行业自律机制建立离岸贸易企业白名单,支持银行根据展业原则和业务实际,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支持银行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加强深港离岸贸易跨境合作,支持前海建设离岸贸易综合服务平台。(市商务局、前海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四、支持内外供需高效对接(十三)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经贸活动。优化外贸企业出入境办证机制,为企业商务人员出入境提供便利。引导企业入驻深圳展品海外展示交易中心,加密交易中心海外买家直采专场对接会举办频次。依托深圳全球经贸网络,帮助企业拓展供销对接渠道。鼓励企业及行业商协会组织举办境外展会,支持企业在欧美发达国家及“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等重点市场参加重点展会。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境内国际性展会,吸引一批世界商展百强、中国展览百强、细分领域国际国内头部展会(论坛)项目落地深圳。(市商务局、贸促委、投资促进局、公安局,各区政府)(十四)用足用好RCEP优惠政策。持续跟进RCEP梯度降税进度,优化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RCEP最优关税查询服务,提升RCEP原产地证书签证智能化水平,动态更新深圳对RCEP市场重点贸易商品清单。依托深圳RCEP服务中心、自贸协定(深圳)服务中心平台,加大宣传推介,提供专项业务培训、“一对一”应用指导等服务,帮助企业用好用足RCEP等自贸协定关税优惠,不断提升企业运用自贸协定优惠安排能力。帮助企业完善原产地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原产地最优享惠方案,支持企业获评海关RCEP项下核准出口商。(市商务局、贸促委,深圳海关,各区政府)(十五)促进中小微企业开拓海外市场。为领取出口信保保单的中小微外贸企业免费提供中国信保海外资信报告,鼓励企业通过扩大赊销比例等方式拓展资信良好客户。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托数据沉淀优势,为中小微企业海外客户提供卖方信用担保等服务。(市商务局、贸促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中国信保深圳分公司,各区政府)五、提升外贸基础设施功能(十六)拓展国际货运能力。加密深圳港直通全球主要市场航线,支持增开汽车滚装船航线,新增跨境电商海运快线。壮大汽车滚装运输船队,加快组建兼顾近洋与远洋航线的LNG运输船队。加快推进平盐铁路电气化改造和小漠港疏港铁路规划建设,加密开行“湾区号”中欧班列。拓展国际航空货运航线,扩容深圳机场国际和地区全货机通航点,推动国际知名货运航空公司加大在深货机运力投放,持续提升全货机运力周航班量。(市交通运输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十七)加大专用仓储供给。稳定福田保税区高质量仓储空间供给,确保电子元器件等商品稳定高效供应,持续保障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加快开发建设前海综保区、盐田综保区、坪山综保区,保障高标准仓储供应。积极申报宝安空港保税区。明确香水、锂电池等危险货物存储仓库安全要求,督促企业落实仓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建设局、前海管理局,深圳海关,各区政府)(十八)优化通关监管布局。支持莲塘口岸申请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资质,升级深圳湾口岸、文锦渡口岸进口生鲜冷链查验设施,持续推动深圳口岸基础设施升级,提高口岸通行能力。增设陆路口岸和港区内外海关冷链查验平台。加快建成平湖南铁路货场海关监管场站,提高货场运输中转监管效率。(市口岸办、交通运输局,深圳海关,各区政府)六、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十九)用足用好各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落实好中央进口贴息政策,加快专项资金受理,支持扩大重点产业成套设备等进口。积极争取中央外经贸提质增效示范工作专项资金,支持我市新能源产业稳定产业链供应链,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优化调整市级外经贸资金政策,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开拓国际市场及优化进口结构。各区结合实际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区政府)(二十)更好发挥信用保险作用。争取中国信保持续提升在深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依托中国信保风险管理技术和海外渠道优势,定期发布国别风险、国外限制措施、海外买方异动等信息。充分运用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保统保政策,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承保覆盖面,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争取对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实施“免填报”,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与税务部门信息对接,提高退税业务效率。推动中国信保以农产品、消费品进口业务为重点,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拓展进口预付款保险业务,协调商业银行支持企业利用进口预付款保单开展融资。(市商务局、地方金融管理局,深圳市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中国信保深圳分公司)(二十一)优化外贸融资服务。推广“政府+银行+保险”融资模式,推动并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参与风险分担。争取进出口银行在深授信企业数量翻一番,扩大大型骨干外贸企业优惠利率贷款规模。引导金融机构向大型骨干外贸企业的上下游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产品。加快开展进口农产品存货、仓单、订单质押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业务,强化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据运用和共享,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供应链企业融资解决方案。(市商务局、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中国信保深圳分公司,各区政府)七、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二十二)持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办好世界海关组织第六届全球“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大会,争取更多AEO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服务措施率先在深圳落地,加大海关AEO企业培育力度,对企业参加AEO认证培训给予支持。丰富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本地特色功能,推广“深港无缝清关”应用,实现企业单证“一次录入、两地申报”。推广真空包装高新技术产品非侵入式查验和口岸属地协同监管模式,加快建设前海深港国际酒类检验中心,推动深港酒类产品高效便捷流通。持续优化重大项目进口成套设备“一站式”通关服务机制。深化“粤港澳大湾区组合港”物流便利化改革,进一步优化水路中转作业流程,拓展覆盖范围至广东省内主要支线港口。扩大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覆盖面,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单证电子化审核。建立进出口重点企业服务机制,在政策法规、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给予通关服务支撑,支持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核心竞争力。(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口岸办、交通运输局、前海管理局,深圳海关、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各区政府)(二十三)加强涉外经贸风险应对服务。依托“走出去”大讲堂、商法大讲堂等平台,面向企业、商协会提供各类海外风险资讯和出口目的国法律、平台规则、知识产权保护等合规专题培训。梳理应对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的实践案例,形成标准化应对流程,对受限制的重点实体进行帮扶纾困。加强国际经贸形势跟踪研判和风险排查,强化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监测,健全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支持企业及行业组织向国家提起贸易救济调查。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深圳分中心建设。高标准建设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前海发展,推动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业务合作方式引入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市商务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前海管理局,各区政府)(二十四)推进贸易数字化转型。推动供应链企业自建数字平台,支持企业数字平台对接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鼓励供应链企业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贸易数字化解决方案。加强深新智慧城市无纸化跨境贸易合作。支持船公司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航运电子提单的流转和跨链协同,深入开展电子提单应用探索,促进跨境贸易单证申报服务便利化。(市商务局、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前海管理局,深圳海关,各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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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