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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上证观察家 | 激发消费潜能 释放内需潜力
上证观察家 | 激发消费潜能 释放内需潜力
2024-02-21 08:26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 徐 策 肖 慧□ 2023年,促消费扩内需政策组合拳持续显效,带动我国消费市场稳健复苏,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显著增强□ 我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中等收入群体且持续扩大,消费增长空间巨大;服务消费、银发消费、数字消费、县域消费需求有望加快释放,打开消费增长新空间,推动消费结构升级□ 2024年,激发有潜能的消费应从四方面发力,提升其在扩大内需中的主动力作用。一是培育壮大新型消费,大力发展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二是稳定和扩大传统消费,提振新能源汽车、电子产品等大宗消费。三是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四是多措并举优化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意愿一、2023年消费市场持续恢复回升2023年,促消费扩内需政策组合拳持续显效,带动我国消费市场稳健复苏,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显著增强。其中,服务消费发挥引领消费复苏的“龙头”作用,线上消费和数字消费创新保持活跃,智能化、绿色化带动商品消费加快升级,不同消费群体呈现出差异化的消费诉求。(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凸显2023年,我国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相继出台了《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关于促进家居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等一系列提振消费的政策措施,为消除消费障碍、促进消费潜力释放提供政策保障,推动疫情防控平稳转段后消费稳步复苏。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3年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超47万亿元,达到47.15万亿元,创下历史新高,比上年增长7.2%。2023年,最终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82.5%,拉动GDP增长4.3个百分点,超出资本形成总额2.8个百分点,弥补了由于国际贸易下滑带来的外需疲弱的影响。我国以消费为主导的内需发展格局基本形成,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增强。(二)服务消费发挥引领消费复苏的龙头作用随着疫情防控平稳转段和促消费政策落地显效,集聚性、接触性服务消费得到较快释放,餐饮、住宿、文旅、体育等服务消费市场呈现较快复苏态势。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3年服务零售额比上年增长20%;服务零售额增速高于同期商品零售额增速14.2个百分点。其中,餐饮、住宿等服务消费表现亮眼。2023年,全国餐饮收入比上年增长20.4%,限额以上住宿业单位客房收入实现两位数增长,全国电影票房收入比上年增长82.6%。2023年,居民人均服务性消费支出增长14.4%,占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达45.2%,比上年提升2个百分点。(三)线上消费和数字消费创新继续保持活跃线上消费增速快于线下消费,网上零售额占比有所提升。2023年全年,全国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8.4%,高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2个百分点,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7.6%。随着数字经济不断发展,直播带货等新消费模式更加成熟,兴趣电商、即时零售、闪购等新模式加快发展,持续为消费市场注入新的发展动能。商务部发布数据显示,2023年前三季度,170家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中的151家建立了直播基地,全国直播电商销售额达1.98万亿元,占网络零售额的18.3%,拉动网络零售额增速7.7个百分点。(四)智能化、绿色化带动商品消费加快升级商品消费在保持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加快向智能化、绿色化升级。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汽车产销同比分别增长11.6%和12%,产销量创历史新高。其中,新能源汽车产销同比分别增长35.8%和37.9%,市场占有率达到31.6%,高于上年同期5.9个百分点。在全球手机销量连续多月下行的背景下,我国通讯器材类同比增长7.0%。此外,2023年,金银珠宝类、体育娱乐用品类等消费升级类商品亦实现较快增长,增速分别达13.3%和11.2%,均高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五)不同消费群体呈现出差异化的消费诉求当前,消费市场持续恢复提升,消费升级趋势明显。特别是不同年龄、不同收入水平、不同健康状况、不同偏好的消费者呈现出日益多元、细分的消费诉求。胡润研究院发布的《2023胡润中国新零售白皮书》显示,2023年居民对于品质升级的需求不变,但更重视真实需求,不同消费群体行为差异较大。Z世代(18岁至28岁)对即时性要求更高,喜欢探索未知,Y世代(29岁至43岁)注重体验,X世代(44岁及以上)注重绿色可持续。总资产在千万元以上的高净值人群,热衷于购买电子产品和体验前沿科技。京东消费及产业发展研究院发布的《京东2023年度消费观察》显示,2023年体育消费市场中不同群体的喜好存在明显差异,年轻人开启慢节奏运动,带动相关品类成交额增长,比如太极棍、太极剑的成交额同比增长超过10倍;高净值人群热衷极限运动,带动了潜水面镜、溯溪鞋、滑水板等品类的成交额快速增长,成为我国运动消费市场中新的增长极。二、2024年多重因素支撑消费稳定向好我国拥有14亿人口、4亿以上中等收入群体的超大规模市场,加之人口结构转变、数字中国建设、新型城镇化进程推进,服务消费、银发消费、数字消费、县域消费需求有望加快释放,打开消费增长新空间,推动消费结构升级。(一)中等收入群体稳步增长对消费拉动作用增强中等收入群体是消费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有4亿多人,是全球最大和最有潜力的消费市场。按我国14亿多人口的基数计算,中等收入群体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约30%,低于一些发达国家60%左右的水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在《以消费为主导有效扩大和更好满足内需》的报告中预测,到2030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会超过50%,在整个居民消费中的贡献率将接近80%。中等收入群体的持续扩大,将对消费增长产生显著拉动作用。(二)人口结构性变化孕育新的消费需求增长机遇人口结构变动对消费市场影响深远。当前,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少子化趋势显现,对健康、养老、家政等服务需求日益高涨,未来服务消费增长空间巨大。一方面,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激发银发消费潜力。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2023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全国人口的21.1%。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预计,“十四五”时期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量将突破3亿,占比超过20%,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到2035年左右,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4亿,占比将超过30%,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银发族用户占比提升,营养保健、健康服务等行业迎来发展机遇,将带动医疗、康养等相关产业发展。另一方面,家庭少子化趋势明显,导致家庭消费需求的改变。目前,我国独生子女家庭占据主流。由于家庭成员较少,家庭消费需求变得更加精致和个性化,更倾向于购买高品质、高性能、高附加值的商品和服务,例如健康、旅游、教育、娱乐等。同时,小型化家庭也更倾向于节约时间和精力,选择网购、外卖等便利化的消费方式,以及智能家居等智能化产品,智能消费给消费市场带来广阔的发展空间。(三)数字化驱动传统消费升级及新型消费崛起当前,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要方向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持续推进,使得原有的消费理念、消费方式、消费渠道、消费内容等被重新定义并加速升级,数字消费孕育而生、持续壮大。2023年是全面推进《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实施的起步之年,数字中国建设基础持续夯实,数字化渗透到千行百业,数字消费已经融入社会生产生活各领域和全过程。比如,智慧超市、智慧商店、智慧餐厅等新型零售业态层出不穷,直播带货、即时零售、智慧医疗、数字文旅等新热点、新亮点不断涌现,智能家居、智能穿戴、自动驾驶等泛智能消费新场景和新范式异军突起,展现出前所未有的成长潜力和发展空间。2024年,在数字赋能和消费升级双轮驱动下,数字消费将为内需增长打开空间,推动供需匹配,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四)新型城镇化建设激发县域居民的消费潜力新型城镇化蕴藏巨大内需潜力。2023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6.16%,发达国家基本在80%左右,未来仍有10多个百分点的增长空间,成为我国扩大内需的重要支撑。研究显示,每1个农民带1个配偶和1个子女在城市定居,大约能够拉动消费支出4.4万元。如果按照每年一千万的农业转移人口到城镇落户来测算,将带来增量消费需求超过4000亿元。《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指出,把扩大内需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有序衔接起来,使之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县城作为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消费市场潜力巨大。美团研究院《2023年县域生活服务消费报告》显示,从订单层面看,2019年至2023年前三季度县域生活服务消费订单占全国的比重从2019年的23.8%上升至2023年的30.6%,订单量五年复合增长率超40%,高于全国增速水平。从消费者层面看,2019年至2023年前三季度县域地区平台上有交易的消费者数量五年的复合增长率为24.7%,高于全国21.2%的平均水平。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稳步推进,数字基础设施逐步完善,电商平台下沉渠道迅速发展,县域消费将成为消费市场的重要增长极,推动消费扩容提质。同时也要看到,2024年,我国经济运行仍将面临较大增长压力,房地产市场继续处于转型和调整阶段,一定程度上制约消费增长。展望2024年,市场普遍预测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规模有望再创新高,迈上50万亿元台阶,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将可能有所回落。三、2024年激发消费潜能的四大着力点着力扩大国内需求是2024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按照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应从培育壮大新型消费、提振大宗消费、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优化消费环境等四方面着手,激发消费潜能,推动内需潜力持续释放。(一)培育壮大新型消费,大力发展新的消费增长点新型消费具有的深度融合性、配置高效性、发展持续性和循环畅通性等特征,决定了其更新升级的速度更快、牵引带动创新的范围更广、促进供需匹配增长的可持续性更强,能够为中长期需求增长创造新空间。下一步,一是壮大数字消费,推动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进数字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完善第五代移动通信(5G)网络、千兆光网、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消费基础设施及应用场景。探索服务消费与数字经济的深度融合,在托育、养老、医疗、文化、体育等重点领域,打造数实融合的服务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加快推动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打造智慧商圈、智慧场馆、智慧景区、智慧社区等消费新空间。二是培育绿色理念,促进绿色消费。培育绿色低碳消费市场,健全绿色低碳产品生产和推广机制,促进居民耐用消费品绿色更新和品质升级。健全节能低碳和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完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支持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建立全链条绿色产品供给体系,扩大绿色低碳消费产品有效供给。在全社会大力宣传、普及生态环保知识,传授和推广绿色消费经验,加快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三是优化健康消费产品和服务供给。以科技创新扩大健康消费产品供给,加速体育健身、健康家居、智能穿戴等新产品迭代。大力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新业态,推动在线问诊、远程医疗、智能医疗等新业态发展。构建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健康服务,提升健康服务供给和能力水平。(二)提振新能源汽车、电子产品等大宗消费大宗消费作为消费中规模最大、产业带动能力最强的门类,既是拉动消费增长的主引擎,也是以消费升级引领产业升级的主战场。下一步,要稳定和扩大传统消费,提振新能源汽车、电子产品等大宗消费。一方面,通过提供研发资金支持、优化审批流程、推动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促进新能源汽车、电子产品等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持续做好消费品质提升和消费售后管理等,以强化质量品牌建设提升消费吸引力。另一方面,通过消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电子产品、智能家电等消费品,从而形成消费拉动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各地应依据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实际消费需求,加大力度推出大宗消费优惠补贴政策组合,特别是要抓住消费旺季,做好政策宣传,激发消费活力。(三)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消费是收入的函数,受收入制约。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尤其是中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是提振消费信心的关键,也是恢复和扩大消费的基础。下一步,一方面要以扩大就业为着力点,更好地稳定和促进居民增收。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支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中小微企业、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尽可能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增加就业机会。依托技能培训中心、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等公共平台,构建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岗位需求相适应的技能培训体系,增强青年群体适应产业发展、岗位需求和基层就业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升居民消费能力。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特别是消费倾向高、受疫情影响大的中低收入居民的消费能力。通过加大税收减免、适当增加消费信贷、加强社会保障等宏观调控的力度和精准性,发挥好再分配效应,切实降低居民负担,增强消费信心。(四)多措并举优化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意愿营造便利、放心的消费环境,有助于提升消费便利度、舒适度、满意度,激发居民消费意愿。下一步,一是加快城乡消费基础设施建设,营造便利的消费环境。持续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逐步完善以商业综合体为引领、核心商圈为支撑、社区生活圈为基础的城市商业体系。加快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加快新建和改造一批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村级便利店。优化商贸、物流、交通等设施空间布局,构建高效顺畅、城乡融合的现代流通体系。二是完善重点服务消费领域服务标准,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提升消费服务质量,开展放心消费行动,完善重点领域服务质量标准,依法打击假冒伪劣行为,持续推动创建放心市场、放心商店、放心网店、放心餐饮、放心景区、放心工厂,加快形成退换货、质量追溯、明码标价、监管、评价的放心消费制度闭环。三是夯实金融服务支撑,助力消费回暖升级。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金融服务和开发消费金融产品,满足合理消费资金需求。顺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趋势,推动数字人民币在消费场景的落地应用,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徐策工作单位系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肖慧工作单位系中国经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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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