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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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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上证圆桌 | “强大的中央银行”如何建成
上证圆桌 | “强大的中央银行”如何建成
2024-02-26 07:47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王擎张伟程实颜色主持:张琼斯圆桌嘉宾:西南财经大学副校长 王擎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清华金融评论》执行主编 张伟工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 程实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 颜色中央银行是金融系统中枢。在金融强国的六大关键核心金融要素中,强大的中央银行与其他要素关联紧密,并为其他要素建设提供支持。在当前的经济金融发展阶段中,中央银行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金融强国建设将赋予中央银行哪些新要求和新使命?本期上证圆桌邀请西南财经大学副校长王擎,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清华金融评论》执行主编张伟,工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程实,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颜色,对上述议题展开探讨。内涵:高效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具有强大的国际影响力上海证券报:强大的中央银行具有哪些内涵和特点?王擎:中央银行为实现其目标,拥有强大的资源动用能力、有力的处置手段和强大的政策协调能力。强大的中央银行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能够有效助推实现经济稳定和金融稳定目标;二是能够有效促进经济增长和高质量发展;三是具备强大的政策协调能力,从而实现高效的国内国际治理。张伟:金融强国中的六大关键核心要素不但直接包括了强大的中央银行,而且强大的货币和强大的金融监管与强大的中央银行紧密相关,而强大的金融机构、强大的国际金融中心和强大的金融人才队伍也离不开强大的中央银行支撑。建设强大的中央银行是建设金融强国的关键一招,同时强大的中央银行也是金融强国建设的主力军。就其内涵而言,强大的中央银行主要体现在:一是它发行的货币要成为一种国际货币,并具有强大的国际影响力;二是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参与宏观经济金融调控时,它具有相当高的专业能力,并在全球主要央行中有极强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三是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宏观审慎监管等方面要具备很强的控制力;四是它所建立的支付清算、征信、反洗钱等金融基础设施既要自主可控、安全高效,又要具有极强的国际竞争力。纵向看,立足中国国情,始于1984年的我国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已经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央行之路。展望未来,建设强大的中央银行是在此基础上有新演进,是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使得中央银行制度不局限于中央银行自身,而是涉及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机制建设等许多方面,注重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以及维护金融稳定。横向看,强大的中央银行意味着提升央行的全球影响力,增强其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市场功能、定价权力、资源调拨与要素集聚能力,提高国家主权信用和货币发行竞争力,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程实:中央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中枢,对经济发展全局有着重要作用。作为金融强国的关键核心要素之一,强大的中央银行体现在以下四种能力:一是政策制定能力。强大的中央银行能够根据经济运行状况,灵活制定和调整货币政策。通过灵活适度且精准有效的货币政策,达到控制通货膨胀、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的目的。二是监管和监督能力。强大的中央银行能够有效地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和监督,从而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与安全。在传统货币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基础上,强大的中央银行可以整合宏观审慎政策工具,以有效应对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三是预期引导与沟通能力。有效的沟通策略对于建立中央银行与公众及市场之间的信任至关重要。通过明确、及时且透明地发布政策信息和经济分析,中央银行能够塑造和引导市场预期,降低市场不确定性。四是创新与适应能力。随着金融市场和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强大的中央银行将不断加强对金融科技企业以及产品的监管,确保技术创新在不损害金融稳定的前提下促进金融服务质效提升。颜色:强大的中央银行对内要高效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平衡好短期与长期、稳增长与防风险、内部均衡与外部均衡之间的关系,为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维护国际收支平衡,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强大的中央银行对外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深化双边和多边金融领域合作,参与维护国际金融稳定。当前,中国经济进入了高质量发展阶段。建设强大的中央银行,首先要加快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在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其次要继续推动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充实货币政策工具箱,加强财政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还要不断健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体制机制;最后是要加强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对话与协调,促进全球经济增长,维护金融稳定,坚定推进全球金融治理改革,提升我国在重大国际金融规则与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角色:货币政策的主要制定者 金融监管的重要参与者上海证券报:在当前的经济金融发展阶段中,中央银行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发挥何种作用?王擎:一是更加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有力有效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稳定增长;二是更加重视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三是在中央金融委的统筹协调下,央行要加强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协调配合,持续加大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四是央行要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事务,加强国际沟通和协调合作,提升中国话语权,提升国际金融治理水平。张伟:当前经济金融发展阶段下,中央银行要成为货币政策的主要制定者,金融监管的重要参与者,金融宏观调控的关键执行者,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的引领建设者。第一,货币政策的主要制定者。中央银行应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2024年我国经济增长指标将出现边际改善,但全球增长动能趋于弱化、全球贸易延续低迷、发达经济体宏观政策不确定性、地缘政治风险等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仍需关注。在此形势下,中国人民银行要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持续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强化宏观政策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第二,金融监管的重要参与者。目前,经过2023年改革,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已形成新格局。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央行应该更加专业地聚焦于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职责。同时,强大的中央银行的有效运作,有赖于有效的金融监管环境和有序的风险处置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应以建设强大的中央银行为契机,一体化统筹推进金融监管改革;中央银行应在完善货币政策框架、强化中央银行制度压舱石作用的同时,完善风险处置机制建设,推动资本充足监管和公司治理监管框架建设,做好风险激励约束,建立风险处置机制,强化市场纪律约束,防范道德风险。第三,金融宏观调控的关键执行者。金融宏观调控职能是央行的天赋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宏观调控的主要执行者。新一轮机构改革后,人民银行更应该着眼于宏观审慎管理,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注重战略性、长期性目标和问题,把握长期金融稳定和发展。第四,金融基础设施的引领建设者。央行要成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引领者。首先,积极拥抱金融科技,借助科技手段推动完善支付、清算、结算行业基础设施,增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宏观风险监测与应对机制、推动加强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等合规机制提质增效。其次,建立健全规则体系,对接国际标准,形成既符合本国实际,又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标准。最后,统筹金融基础设施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夯实本国法律基础,建立健全市场信息披露机制,推动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实:在当前阶段,公众和市场对中央银行在经济金融发展中的角色寄予了更高的期望。一是货币价值的稳定者。保持物价水平合理是中央银行的核心任务之一。通过调整货币政策工具,如基准利率和储备金率,中央银行可以控制货币供应量,从而影响通货膨胀率。二是金融稳定的维护者。中央银行需要监控和预防金融系统风险,避免金融危机的发生。这包括监管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运作,确保它们的稳健经营。三是经济增长的促进者。强大的中央银行突出强调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通过合理的货币政策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适宜的流动性环境,增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可持续性。四是金融创新的监管者。随着科技的发展,金融科技和数字货币等新兴领域为传统金融体系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中央银行需要不断适应这些新的变化,制定相关监管政策,以确保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五是公众信任的建立者。通过透明的政策制定过程和有效的沟通,中央银行可以建立和维护公众对其政策的信任,这对于货币政策效果的实现至关重要。颜色:当前,中国经济已经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的攻坚期,强大的中央银行既要能支持经济转型升级,服务于长期增长目标,确保现代化进程顺利推进;又要能达成短期目标,防止发生严重的通货膨胀或者通货紧缩,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这是当前阶段对于强大的中央银行的最主要要求。国际上,中央银行制度演变进入了新阶段。过去,中央银行在关注价格稳定时,往往忽视金融稳定;有一些发达国家物价指数稳定,但大宗商品和资产价格飙升,积累了系统性金融风险;面对金融市场的过度创新以及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竞争,中央银行职能过于单一,不能有效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信息共享和政策协调。面对此种情况,各国普遍推动强化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因此,强大的中央银行要更加注重金融监管,要重新审视、定位中央银行的职责及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要强化央行维护金融稳定和统筹宏观审慎监管的作用。蝶变:从传统央行迈向现代央行 从大国央行变为强国央行上海证券报: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以来,我国加快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如何看待“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与“强大的中央银行”的内在关联?王擎:现代中央银行制度是现代货币政策框架、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体系、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和国际金融协调合作治理机制的总和。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直接目的是建设“现代中央银行”,而现代中央银行在金融强国下就体现为“强大的中央银行”,因此二者目标一致,都是为更好地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为强大的中央银行提供了制度保障,是建设强大的中央银行的内核支撑。二者方向一致,现代中央银行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的过程,也是强大的中央银行的形成过程。张伟:两者之间具有内在一致性和关联性。强大的央行,一定是现代央行;而现代央行,要成为强大的央行,除了自身强大之外,还离不开强大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的支撑。当前,我国央行既要实现从传统央行向现代央行转变,也要实现从大国央行向强国央行转变。一方面,我国央行要实现从大国央行向强国央行的角色转变。展望未来,建设强大的中央银行,就是要实现从大国央行向强国央行的角色转变,在职责定位上要进一步贯彻独立性原则,同时保持实际操作的灵活性,维护币值稳定,守好老百姓的钱袋子。还要实践好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框架,实施跨周期调控,使得利率、汇率、经济增长率、失业率等宏观变量处于比较合理、协调、稳定的区间。另一方面,强大的中央银行要基于强大的经济基础,要有领先世界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从全球范围内的央行制度演变史来看,中央银行制度发展本身即是一部经济发展史,无论是被认为成立最早的瑞典国家银行,还是公认的现代中央银行鼻祖的英格兰银行,以及对全球经济和金融市场有深远影响的美联储,各国央行制度的诞生和演变都基于当时的经济基础、综合国力。要建设强大的中央银行就需要不断提升经济硬实力,通过经济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进而实现大国央行向强国央行的转变。同时,基于我国国情,强大的中央银行是服务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金融强国,要走出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颜色: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和强大的中央银行之间关系紧密。从时间顺序和逻辑体系看,建设强大的中央银行,将推动现代中央银行制度进一步中国化,也将进一步丰富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体系。我国为建立现代中央银行制度进行了很多努力。建设强大的中央银行则进一步要求,中央银行要通过各种政策工具,服务好实体经济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有效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要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强货币政策工具创新,继续引导金融机构做好“五篇大文章”;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强化中央银行的政策协调能力,增强中央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四梁八柱”中的枢纽作用,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使命: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 推动形成强大的金融体系上海证券报:金融强国建设将赋予中央银行哪些新要求和新使命?王擎:在实现金融强国的“六大关键核心要素”中,中央银行是整个金融体系的核心和中枢,因此也承担着最为重要的任务和使命。除了前述提及的中央银行促进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维护金融稳定和经济稳定、加强国际金融协调治理等任务外,中央银行还要通过政策的制定和运用,促进形成强大的金融体系。这包括:通过实施金融开放政策,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并促进形成强大的人民币;和金融监管部门协同,提升金融机构防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培育一流的金融企业,锻造强大的金融机构;通过引导要素流动和制度开放,培育形成强大的国际金融中心。最重要的是,中央银行要将党的领导落实到治理机制中,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落实到政策目标中,以制度和政策支撑保障金融发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程实:中央银行在金融强国建设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所面临的新要求和新使命既是挑战也是机遇,这就要求中央银行不断创新和适应,以更好地支持国家经济的稳定增长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说,中央银行需要应对的新要求和新使命包括:一是加强政策制定与实施能力。中央银行需要进一步加强其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能力,特别是在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等关键领域。这不仅要求中央银行能够准确评估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动态,还要求其能够灵活调整政策工具,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二是促进金融科技发展与监管创新。中央银行需要加强对金融科技领域的监管,确保科技进步带来的便利性不会引入新的风险。同时,中央银行需要促进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包括鼓励创新和应用,以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可达性。三是加强国际金融合作与参与国际金融治理。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央银行需加强与其他国家中央银行及国际金融机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体系的建设和改革。四是强化宏观审慎管理与系统性风险防控。这要求中央银行不仅关注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定性,还要关注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五是支持绿色金融和可持续发展项目。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等方式,促进金融资源向环保、节能减排等领域流动,支持经济的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发展。上海证券报:当前,建设强大的中央银行可以聚焦哪些重点、推出哪些举措?王擎:为满足金融强国建设赋予中央银行的新要求和新使命,中央银行应该加强以下政策举措和改革导向:一是进一步加快推进金融开放,核心是制度型金融开放,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塑造强大的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中心;二是稳妥处置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机构风险,加强风险监测预警,推动建立防范化解风险长效机制;三是加强货币供应调控,运用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将流动性引导至“五篇大文章”等国民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四是通过前瞻性指引等方式加强与市场的沟通,有效管理和引导市场预期,提高货币政策效率,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五是加强货币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协调配合,注重逆周期和跨周期相结合,平衡短期风险和长期增长,同时有效抵御外部冲击,平衡内外发展;六是进一步深度参与全球金融治理,提升在国际金融治理上的话语权。程实:建设强大的中央银行是确保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第一,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完善监管框架,加强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同时,提高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并增加政策的预期引导,以此提升市场参与者对未来金融环境的稳定预期。此外,强化风险预警系统,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的早期识别和预警机制,从而提前防范潜在风险。第二,促进金融市场的开放和深化。持续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金融机构体系和金融市场结构、布局,以提高其效率和包容性。同时,扩大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进一步对外开放资本市场,以提升中国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第三,提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质效。优化信贷结构,加强货币政策和结构性政策工具的创新与应用,引导金融资源更多地流向实体经济,尤其是支持小微企业、绿色经济和创新驱动发展领域,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第四,促进金融科技发展。加强金融科技监管,建立健全金融科技监管框架,促进金融科技健康发展,同时防范新技术可能带来的风险。鼓励金融机构采用新技术改善服务,以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此外,普及金融知识,加大对公众的金融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金融素养。颜色:第一,完善货币政策总量工具和结构性工具间的协调配合。结构性货币政策要在提升资金投向精确性中发挥更好作用,在这一过程中也要防止过度使用结构性政策工具,避免影响总量工具的效率。第二,加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一方面,为了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健康可持续,要防止财政赤字货币化;另一方面,要综合施策,加强财政货币政策配合,降低财政融资成本,支持其他深层次的结构性改革,更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第三,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在法律层面,继续推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修订,推动金融稳定法立法;在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加快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建设,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等;在协同方面,进一步做好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监管制度的衔接,做好中央与地方、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第四,在当前经济增长与就业仍存在短期压力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应进一步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使经济转型升级过程更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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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