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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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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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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上证圆桌 | 公司法修订:丰富制度供给 优化上市公司治理
上证圆桌 | 公司法修订:丰富制度供给 优化上市公司治理
2024-02-27 10:04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主持:王敬博、毛佳慧圆桌嘉宾: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院长、资本市场研究院执行副院长 梁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李寿双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浩金融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主任 黄江东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余能军梁爽李寿双黄江东余能军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公司法的修订,不仅关系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也会对公司以及股东和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如何看待本次修订?修订主要涉及哪些方面?会有哪些影响?本期上证圆桌邀请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院长、资本市场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梁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寿双,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浩金融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主任黄江东,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余能军进行深入探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上海证券报:如何看待本次公司法修订?梁爽:此次公司法的修改总结了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为便利公司投融资、优化治理机制提供更为丰富的制度选择,有利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强化各方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李寿双:本次公司法大修,相比最新的2018年版本,删除16个条款,新增和修改228个条款,实质修改112个条款,虽然总体仍然承继原有法律的基本框架结构,但修改幅度仍可谓非常之大,设定了非常多的新规则,提供了很多新的制度供给,比如呼吁多年的类别股份制度等,再比如不太引人瞩目但也十分特别的无面额股制度,同时,也有对重大争议规则的再调整,比如资本公积弥补亏损问题,又改变了此前修法的规定,回到了最初“允许”的轨道上,当然更有在“临产”时刻增加进来的备受关注的“五年缴付出资”的重大变化。黄江东:此次公司法是1993年公司法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其中值得关注的修改包括:增强股东权利,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新增单层制治理结构,增强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的规制等。新公司法是符合当前市场实践的法律,将对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余能军:公司法上一次修订是在2013年,重点包括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不再设定注册资本法定缴纳年限,而由全体股东通过章程自行决定;这一突破对于促进公司企业发展,个人创业都有积极意义。本次修订在制度完善、新增、调整等多个方面都充分反映和完成了深化国企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目标和价值取向。丰富制度供给上海证券报:公司法修订中最主要的修改都有哪些方面?梁爽:第一个方面是资本制度问题。首先,引起大家最广泛关注的主要是对资本制度的改革。众所周知,自实行完全认缴制改革后,实践中出现了不少违背认缴资本制本意的现象出现,此次修订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5年的实缴期限,这是对法定资本制的理性回归。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起设立或是募集设立阶段,规定了必须立即实缴的要求。其次,针对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将现行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的“出资违约责任”改为了“赔偿责任”,强调了股东按期足额出资的重要性。而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需同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对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再次,新增了董事的催缴义务以及股东欠缴出资的失权制度,同时新增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加强了对债权人保护。此外,明确股东出资义务应向公司履行,而非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改变了《九民纪要》中关于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回归了股东出资的“入库原则”。最后,新增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规定。规定对于未届期的股权转让,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方承担补充责任。第二个方面是公司内部治理的问题。首先,把监事会从原先的法定必设机构,变为了公司自主设置机构,增加了以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的单层制结构选择。对规模较小和人数较少的公司可简化公司治理架构,且可以根据不同类型公司的治理要求作出调整,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委员会中的董事身份允许以公司章程自治的形式确定;但股份公司则强调审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保证独立客观性。允许并鼓励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以电子通讯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以此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其次,经理职权由法定变为公司章程规定和授权,给公司治理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权。再次,新增了国家出资公司内部合规治理和管理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公司合规的重视。最后,明确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还要求在董事会中设置职工董事,以此来加强中小投资者、职工的利益保护,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第三个方面是对董监高的信义义务和民事责任进行了强化。在信义义务层面,界定了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内涵与具体内容,为进一步解决实践中法院适用标准不一的困境提供了路径,也对公司董监高起到了更加明确的指示作用。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责任和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影子高管规则,抑制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之间的相互勾结。 同时在第十四章法律责任中,明确了董监高等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违法取得公司登记、信息披露不规范、出资不足、出资瑕疵、违法减资等情形中的责任。李寿双:首先,本次修法确实提供了许多新的制度供给,特别是较大幅度完善了股份公司的法律规则。此次修法浓墨重彩之处首要在于完善股份公司制度,其实也就是充分利用股份公司这一复杂组织形式,提供更多法律规则的可能性。比如自启动修法伊始就广受关注的第144条的“类别股”规则,允许公司按照章程的规定发行四种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其次,本次修法在公司治理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实现了规则的重塑。一方面是让监事会从必备到可选的改变,更加与发达经济体公司法靠近。更重要的是对董事会以及董事定位及职责的重塑,新公司法加强了董事会的地位。加强董事会职能的硬币另一面必然是加强董事责任,此次修法对此着墨颇多。三是备受关注的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调整。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第47条关于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虽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可另行规定,但是根据官方报道的修法意见,应当是允许特定行业公司做期限更短的另外规定,而非把期限拉长。特别是,这个规则还是“溯及既往”的。此外,不仅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五年缴付”,更为强力的是股份公司,直接要求设立及增资当时缴足股款(第98条、第228条),简言之,股份公司连分期缴付都不允许,直接一次到位。在强化资本制度管制色彩的同时,又引入的“无面额股”这种实践中并不普遍也容易出现“渗水股”进而损害公司资本的特别游戏规则(第142条),同时,还放松了公司“财务资助”,允许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甚至允许为他人收购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第163条)。此外更让人意外的是,新版公司法又再次允许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第214条)。黄江东:第一,增强股东权利。新公司法多处增强对股东的保护,进一步完善股东权利相关制度,如第57条、第110条完善股东知情权,第89条、第161条完善股东回购请求权,第115条完善股东临时提案制度等。第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原公司法仅规定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董事,但规定较为简单,新公司法对此予以进一步完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专门委员会的相关事项,并且规定了审计委员会对财务审计工作事项的前置批准规定。第三,新增单层制治理结构。对“取消监事会制度”的讨论贯穿整个修订期间,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为丰富我国不同法人主体的公司治理模式提供了制度基础。第四,增强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的规制。新公司法第180条在完善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内容的基础上,新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执行公司事务也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第192条更是规定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应当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除以上修订外,新公司法还包括完善公司股东出资制度,新增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缴纳期限及未及时缴纳的责任、催缴制度等,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股东应实缴;新增第二章公司登记、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专章对相关问题予以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体系;将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上升至法律层面,如第26条、第27条、第28条对公司决议效力的规定,第44条对设立公司时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的承担规则等。余能军:第一,完善党组织在国有出资公司中的领导作用和国有出资公司特别规定。本次修订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中的党组织是公司领导机构,其发挥领导作用的方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通过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三会一层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将国家重点管理的国家出资公司范围扩大到国有控股公司;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履职的基本规范,既明确其出资人职责又要求其在重大事项上报经政府批准的义务,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明确要求国家出资公司完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组织机构特别是董事会建设,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应当过半数,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等专委,不再设监事会。第二,完善公司设立与退出机制。基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国家在企业登记制度上不断完善各种措施,明确从技术和流程上要求登记机关不断提高企业登记信息化程度和优化登记流程;完善清算和注销登记流程,对于公司股东自主决定停止公司经营的情况进一步明确与简化退出方式和流程,有利于清理大量存在的僵尸企业。第三,调整注册资本制度。鉴于2013年公司法修订(2014年实施)后全面实施认缴制后出现大量空壳公司存在并以此逃废债的情况,本次修订做了修正和回调;全面恢复注册资本实缴制,认缴注册资本最长实缴期限不得超过5年,针对过去认缴期限较长尚未实缴的公司给予过渡期。根据股东权益公司可以发行类别股,分别是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和转让受限股。分别对应不同的利润分配顺序,表决权数量和转让限制情形,有利于不同诉求的投资者选择。但对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类别股仅限于优先股和劣后股,不得在表决权和转让上有所限制。第四,完善各方主体责任制度。首先是完善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增加公司股东利用多个公司实施滥用股东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实施逃避债务的,公司股东及所利用的各公司都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次,进一步完善董监高对公司的各项义务。优化上市公司治理上海证券报: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后,会产生哪些影响?梁爽:一是改进公司资本制度和融资方式。首先,新公司法首次引入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资本制,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不必一次性发行全部股份,而是可以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外部市场环境来决定发行资本,从而降低实缴制下公司设立的难度,提高公司的融资效率。其次,新公司法在总结我国资本市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增类别股、无面额股制度等,拓展了出资形式。再次,针对类别股制度,建立起一套类别股股东保护制度,如要求公司章程载明类别股的相关权利义务内容,明确类别股股东的表决权规则,对于可能损害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除经股东会决议外,还需要类别股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此次类别股制度的引入,为我国上市公司实践中已出现的类别股实施进一步创设了上位法依据,在全面贯彻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融资效率。二是强化中小股东保护。首先,新公司法降低了股东行使临时提案权的持股比例要求,上市公司股东会的临时提案权的持股比例要求从3%降至1%,并且规定上市公司不得随意提高该持股比例。其次,股份公司的股东查阅权获得重大进展,持股3%以上的股东也能够对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进行查阅。并将知情权范围覆盖至全资子公司,为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有力保障。再次,对于危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例如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规定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最后,建立双重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允许股东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等提起代表诉讼。三是优化上市公司治理。新公司法将“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进行专节扩充。首先,增加了以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的单层制结构选择。本次修改允许股份公司自行选择审计委员会抑或监事会作为监督机关,扩大了公司治理的自治空间。其次,新法强化了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制度供给,规定审计委员会中必须有过半数的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从而强化审计委员会的客观、独立地位强化其监督职能,维持上市公司的健康运行。再次,强化了控股股东规制。明确对指示董事、高管损害公司的公司实控人等,需要与董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可以被视为新公司法对于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和控股股东滥权行为的有力回应。最后,在以往的实践中,许多上市公司对于股东和实控人的信息披露不规范,甚至刻意隐瞒,对此,新公司法增加了上市公司对股东与实控人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的禁止性规定,旨在规避实际控制人实施不当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破坏证券市场交易规范,体现了在加强资本市场中抓住关键少数的监管导向。李寿双:一是实控人责任的加强。新公司法第180条前两款规定了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同时,第三款特别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第192条还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把“隐藏”在后面的实控人,强制性地拉到前台,适用与董事同等的责任,上市公司实控人的责任有望进一步加强。二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影响。本次修法还设计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所谓“简易合并”制度,即第219条规定,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63条第2款还允许为收购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也是为并购重组增加了可使用的工具。三是资本操作的灵活度增加。新公司法第142条允许发行无面额股,这其实主要对上市公司有意义,可以让上市公司任意设定发行价格,不受面额限制。而且更为“隐秘”的是,发行所得可以不少于一半计入注册资本,其他不多于一半计入资本公积。加之第214条又重新放开了资本公积弥补亏损,那这一半的资本公积就可能用来弥亏,此外第225条还允许减资弥补亏损,这就为上市公司资本操作增添了很多想象空间。此外,无面额股特定情况下还可能成为反收购的武器。另外,第163条第1款允许为员工股权激励提供财务资助,这也有望改变现在上市公司员工激励的游戏规则。黄江东:第一,完善股东权利制度将加强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本次公司法修订对股东权利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对股东查阅权与临时提案权的完善上。第二,完善独立董事将有效激活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独立董事的制度目的在于,通过独立董事参与相关的决策过程,事先消除利益冲突,由于独立董事是与上市公司及管理层无利害关系的独立第三方,有独立董事加入的管理层可以有效防止内部管理人员、大股东通过损害上市公司与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获取个人利益。独立董事是公司管理层内部重要的监督力量,并且由于独立董事在公司无任职且与相关主体不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其更能充分履行好监督职责。第三,新的公司治理模式将提高上市公司经营效率。结合我国公司法实践情况,此次修法多处突破了我国现行法形成的公司治理模式,或将有效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率。其主要体现在单层制治理结构的引入与公司经理职权的灵活性提升。新公司法允许公司选择设置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或监事行使监事会职权。审计委员会由多数独立董事组成,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与外部性,加之未勤勉尽责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独立董事能够更加主动有效地发挥监督职责,保障上市公司管理层合规开展日常业务,行稳方能致远,有助于公司长远高质量发展。新公司法取消了对经理职责的强制列举,改为由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实践中,不同上市公司的管理结构存在区别,部分公司的总经理可能承担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责,部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则可能集中于董事长手中,另有职能分配较细的公司总经理的部分权力会分配给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此,“一刀切”规定经理应当承担的职责反而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运营效率。第四,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制将有效提高上市公司治理质量。新修订的公司法新增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忠实勤勉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对于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违规行为,降低上市公司资金占用、信息披露违规等方面的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的现状,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权力滥用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核心矛盾,新公司法的修订将推动降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侧的公司治理风险,有效提高上市公司治理质量。余能军:本次修订在多个方面会影响到公司设立、登记、股份制改造、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第一,公司章程是上市公司最重要的文件,为此交易所还发布专门的章程指引,规范上市公司起草自己的章程,本次修订多项制度的变化都会引起现有公司章程的修订。第二,授权资本制有利于简化新股发行流程。第三,职工董事新规和监事会规定的变化会引起上市公司对自身组织架构的重新设计和考虑。第四,临时股东会股东提案持股比例要求降低,股东查阅范围从会计账簿扩展到会计凭证将引起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工作的变化。对于业务规模巨大的上市公司而言,提供有关会计凭证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也会带来相应的挑战。第五,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以及董监高经营管理中的职责更加清晰完善,责任承担基础和承担形式更加清楚,上市公司的合规经营进一步下沉为核心经营管理责任主体的责任义务,上市公司的合规经营更加丰富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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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