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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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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上证圆桌 | “强大的金融监管”如何筑牢
上证圆桌 | “强大的金融监管”如何筑牢
2024-02-29 07:55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尹振涛李全郑彧李楠主持:马 慜圆桌嘉宾: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室主任 尹振涛南开大学金融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教授 李 全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 郑 彧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教授 李 楠强大的金融监管须具备五方面标准:第一,有效统筹协调的组织体系;第二,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第三,常态化、机制化的制度体系;第四,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能力;第五,优秀的监管队伍和人才。进入新发展阶段,为了强化金融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力度,金融业将沿着金融创新、市场化和对外开放方向发展,而这也要求金融监管改革进一步深化。从具体改革的内容来看,需要弥补的短板包括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问题、分业监管与混业发展的矛盾问题、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衔接问题、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的权责分工问题、金融创新发展与金融风险防范的平衡问题、监管激励与考核机制问题、国内监管与国外监管标准的一致性问题等。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强大的金融监管。当前经济金融风险仍然较多,金融稳定事关全局,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全面加强、不留盲区。下一步,金融监管如何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兜底监管机制应当怎样建立?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之间又如何找到平衡点?本期上证圆桌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室主任尹振涛,南开大学金融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教授李全,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教授李楠,对上述议题展开探讨。内涵:为金融强国保驾护航 参与全球规则制定上海证券报:如何理解金融强国建设要拥有强大的金融监管?主要基于哪些现实考虑?尹振涛:现代金融体系逐步建立,金融监管和治理也相伴而生,表现出鲜明的“螺旋式”特征。当金融业受到压制时,金融自由化呼声渐起,在金融创新的引领下金融驱动发展;当金融泡沫被吹大并最终破灭时,金融强管制占据主导地位,金融业受到较大压制,为下一阶段的金融放松埋下伏笔。每次危机过后,金融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及理论迭代都促进现代金融体系发展壮大,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形成了一个普遍的共识,即金融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金融监管的保驾护航。因此,金融强国建设要有强大的金融监管,既是必然要求,更是题中应有之义。李全:第一,金融强国是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多层次的市场参与者为主体、以丰富的产品体系为交易对象、以活跃和规范的金融市场为支撑的完整强大的金融生态体系,这就需要以全面且强有力的监管为支撑,保证整个金融生态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第二,金融监管不能单纯理解为管控,其实质是服务型监管,既包含了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不法行为的严厉打击,也包括对规范透明的市场环境的维护,更要不断优化市场交易的合规管理水平。第三,对金融市场的综合监管可以防患于未然,有助于预防风险事件的发生,降低潜在非法套利的交易预期,有助于金融高质量发展。郑彧:中国金融市场呈现从无到有、从旧到新的发展态势,既呈现出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分业经营的格局,又有银信合作、银证合作、通道业务、资产证券化、同业业务、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等形式的金融创新。这些金融创新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带动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资金的融通效率,起到促进经济增长的“催化剂”作用;另一方面,部分市场参与主体为了自身利益会盲目从事监管套利以规避监管,金融作为工具的边界与尺度不断遇到“合理”与“不合理”的挑战,这就需要更为科学、更加合理、更为及时的金融监管的跟进与应对。李楠: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构成了现代经济社会不可或缺的金融中介,而金融中介在经济运行中能够起到资源配置作用,即把资金从出资方(储蓄者,投资人等)手中配置到最具有生产力的企业(用资方)。金融中介是出资方的“代理人”,在没有恰当的金融监管时,极易出现利益冲突和道德危机等“代理人问题”。此外,金融中介一旦因风险管理不善而倒闭,会对出资方和用资方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对整个国民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维护金融体系的健康安全,保证金融机构的特殊职能正常运行,保护出资方和用资方的利益,必须由合理适度的金融监管来保证,金融强国建设必须由强大的金融监管来保证。上海证券报:强大的金融监管应当具备哪些特征?这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提出了哪些更高的要求?尹振涛:从国外监管经验和我国实践情况看,强大的金融监管须具备五方面标准:第一,有效统筹协调的组织体系。在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金融监管的功能监管理念成为主流,专业化的监管机构之间需要在统筹的机制下实现协调配合。第二,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金融创新容易带来监管真空问题,弥补监管政策的空白和不断优化旧制度成为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职责。第三,常态化、机制化的制度体系。监管指标和监管规则的大幅度调整不利于金融业的稳健发展,动态调整以及逆周期的监管规则需要常态化。第四,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能力。金融是全球流动的,金融规则更是全球通行的,一个强大的金融市场必须能够参与全球规则的制定,甚至要有一定的规则制定权和话语权。第五,优秀的监管队伍和人才。优秀的金融监管人才须具备专业化的能力和过硬的政治素养,新时代的金融人才必须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李全:纵观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模式,可以简单分为综合监管、双峰监管与分业监管等模式。我国提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目标,相应的金融监管也正在朝着综合金融监管的方向发展,这对金融监管部门的综合协调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金融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更是对金融监管部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的协同提出了新的要求。郑彧:强大的金融监管应当具备全面性、精准性、及时性和包容度的特征:全面性是指对具有金融属性的所有工具进行监管覆盖,做到“同一工具,相同监管”的要求。精准性是指针对不同金融工具的不同特性,采取有的放矢的监管措施,针对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采取不同的监管,这就需要强调监管的科学性。及时性是指金融监管要对金融市场及时响应,包括准入申请回复的及时、市场创新回应的及时、问题处置的及时等。包容度是指金融监管要对金融创新充分研判,对于金融活动可能出现的风险要有包容度,要给市场自我防范风险预留一定空间。建设强大的金融监管体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理念、人才、手段、机构上都提出了更多要求:理念方面,究竟是选择“服从式监管”还是“服务型监管”路径,值得探讨;人才方面,提高了对于懂金融、懂法律、懂国际规则的交叉复合人才的需求;手段方面,要“双管齐下”,形成以防范风险为主的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行为监管;机构方面,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金融监管机构与公检法机构的跨部门合作、跨地区合作等,都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需要提升的方面。李楠:金融监管的根本目标是保证金融体系的健康安全有序,保护出资方和用资方的利益。但是也要意识到,金融监管是有成本的,必须面对不确定性。“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金融监管,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反而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强大的金融监管须具备三个特点:一是前瞻性,金融领域政策要稳定可预期、监管尺度稳定、边界界定清晰可补充;二是确定性,金融监管制度要清晰明确、执法尺度稳定可靠、处罚措施有力且具有针对性;三是一致性,金融监管需要在银行、保险、证券三个层面均做到监管制度统一且关联、执法尺度统一且关联、处罚措施统一且关联,避免出现“一边搭台一边拆台”的现象。路径:构建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 加强协作配合上海证券报:构建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的路径是什么?还有哪些短板有待补齐?尹振涛:金融监管体系内容丰富,其中金融监管机构的组织框架体系尤为重要。金融监管组织框架的建立、完善与改革基于特定的社会和经济环境,既有主动因素也有被动因素,既有路径依赖也有突破创新,既借鉴海外经验也具有国内特色。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进入新发展阶段,为了强化金融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力度,金融业将沿着金融创新、市场化和对外开放方向发展,而这也要求金融监管改革进一步深化。从具体改革的内容来看,需要弥补的短板包括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问题、分业监管与混业发展的矛盾问题、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衔接问题、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的权责分工问题、金融创新发展与金融风险防范的平衡问题、监管激励与考核机制问题、国内监管与国外监管标准的一致性问题等。李全: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首先要实现监管的全面覆盖与综合协调,以防止监管套利。理论上讲,部分金融机构有利用不同监管机构的业务职能与监管偏好进行监管套利的可能性,如何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势在必行。其次,随着金融科技快速发展,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新业态、新业务甚至新产品的研究和规则制定,以防止出现金融监管的“留白”,这既是金融监管创新发展的要求,也是金融监管补齐短板的过程。最后,还要辅以合理的金融监管绩效评价体系建设,以及金融监管自身的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包括对金融监管机构逐步推行薪酬激励制度建设,这些都将为金融监管提质增效提供制度保障。李楠:现有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银行监管、保险监管、证券监管,三者之间应当建立起互相配合协调的关系。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需要做到三点:一是监管无死角,不应存在不被监管的金融活动;二是监管尺度一致,不应存在将金融活动在不同金融市场中切换以逃避监管的空间;三是处罚尺度一致,不应存在同样的违规逻辑,在不同金融市场的处罚不一致的情形。上海证券报:金融监管要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在加强金融监管的背景下,如何平衡好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关系?尹振涛: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或者在更高的层面上讲,金融稳定与金融发展之间,的确存在着一定的权衡关系。推动经济增长的金融发展必然伴随着一定风险,进而威胁金融稳定,因此政策当局应在发展与稳定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但是,上述观点也存在片面之处。首先,长期来看,稳定与发展是高度一致的,不断累积的金融风险所导致的危机可能使得数十年的经济发展成果毁于一旦。因此,失去了金融稳定这一前提,金融发展必然是不可持续的。其次,即使短期来看,金融监管对于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也有着极为关键的意义。当前,通过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尤为重要。其中,主管机构的设置和权限划分非常关键。要点在于,主管机构的设置与职权分配不仅取决于政策制定者的目标与具体的经济环境,而且具有路径依赖的特性,也就是说会受制于原有的金融监管结构。例如,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其优势在于分工明确,各监管部门可以迅速在专业领域内积累起较高的技能与经验,但是这一模式的缺陷在于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与资源被分割,不利于金融形势的综合判断和跨域经营的监管,而这两种能力对于宏观审慎政策恰恰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对金融监管框架进行整体性调整,将监管部门进行一定的功能整合尤为必要。李全:在数字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很多金融发展模式并非从金融机构的入口植入,很多应用软件和相关产品设计实际上已经在频繁触碰金融业务。对于这些新业态和新产品的监管需要从其底层逻辑展开研究,应积极尝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在监管中的应用,在通过科技创新优化金融监管的同时,也要避免出现创新领域的金融监管漏洞,尤其是要加快相关领域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以促进全面、完整、良性金融监管生态的建设。郑彧:第一,金融创新的形式常新、常变,应通过金融监管让市场经营主体了解其使用或涉及的信用工具的风险,并通过市场的自我创新使得金融消费者享有更多可选择的风险替代产品。第二,金融监管的目的不在于消除风险或者强行禁止“信用错配”,而是保护金融产品进行创新的机会。如果因为害怕创新所带来的风险而采取管制措施,这样的“强监管”最终会适得其反,也会催生以“监管套利”为目的的盲目创新。第三,在对待以信用为基础的金融创新活动时,金融监管部门要保持足够的市场敏锐度,面对市场创新要有“听觉”“触觉”,要有对市场数据和案例的情报收集系统和分析系统,对于市场上出现的新产品或者有关创新的争论应该充分了解,沿着“支付中介—信用中介—信用交换—风险转移”的链条进行金融产品所属类别的判断,并寻求对应的监管方式。应针对不同性质的金融工具采取不同方式的监管手段,既不盲目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又要坚决杜绝监管套利。李楠:金融中介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动态博弈的“猫鼠游戏”。利用信息科技的最新发展成果为金融服务降本增效,是金融创新的核心。但是,没有适当的金融监管,信息科技反而会增加信息不对称性,加剧金融体系中固有的代理人问题,因此金融创新很容易成为各种新金融骗局的利器。要做好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关系,必须明确严格监管不会打击创新。严厉打击各种欺诈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透明、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性,就是对创新最好的保护。有效的监管须把握四点:一是抓住底层逻辑,侧重对底层商业逻辑的审查,而非形式审查;二是与时俱进,熟悉各种欺诈套路,并严惩不贷;三是从严审查各类中介机构的资质和历史记录;四是严查涉足金融的各类实体企业集团。目标: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统筹发展与安全上海证券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如何才能更加有效?尹振涛:从理论上讲,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宏观经济的变化对金融体系产生的系统性冲击;二是金融体系内部不断积累的风险;三是外部风险溢出。这三类风险不是孤立存在的,容易因风险叠加产生共振效应,引发更大规模和范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和永恒主题。只有更好统筹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切实加强金融监管,持续积极稳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才能全面推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持续恢复向好。李全:金融监管不能单纯停留在行为监管的层面,要从国家资产负债表的视角展开研究和思考,将地方债、房地产、中小金融机构等重点领域的监管对标整个社会经济良性发展,以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以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最高目标,实现金融综合监管的高质量发展。同时,金融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不仅要在金融科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不断深化监管体制改革,还要聚焦跨境资本流动、跨境支付等领域的综合监管协调,走出具有中国特色、服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金融监管之路。郑彧:金融监管在宏观层面必须关注金融创新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对于社会经济的影响,在微观层面则要关注金融创新对于交易对手方或潜在对手方权益的影响,并由此将监管者在审慎监管、市场行为、主体竞争和消费者保护政策方面的责任统一起来。金融监管不应干涉市场经营主体对于自身行为后果的判断,市场经营主体应自行承担错误并吸取教训,政府不应为市场经营主体的错误“买单”。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将监管措施与监管手段上升到法律层面或法律授权的层面,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设计引导市场预期。现代金融监管制度面临的市场环境是复杂的,好的金融监管应“注意结果而非过程或形式的惩罚”。在日益复杂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面前,金融监管制度及其规则不能局限于单一产品或行业,还应该密切关注其他金融产品发展带来的影响,制度规则之间不应是孤立静止的,而应是互动、相互影响的,有效的监管须在“制度的可能性边界”上不断试错,从而找到最优平衡点。李楠:就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而言,金融监管应做到五点:一是正本清源,明确各监管部门的首要目标,以防范信贷资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保险资金安全保值为核心,确保监管部门的各项工作围绕首要目标展开;二是公平对待各类金融创新,紧抓底层商业逻辑不放;三是重点监察参股投资金融机构的大型企业集团;四是不同的监管部门要互相交叉、不留盲点、信息共享、处罚互通;五是监管部门要与相关司法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不能以行业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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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