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中心电话:4001066887    

服务监督电话:0351-5665501     周一至周五 09:00-17:30

公司公告
   
公司声明
   
0351-5665501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盛来运:攻坚克难回升向好 夯基蓄能向新而行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盛来运:攻坚克难回升向好 夯基蓄能向新而行
2024-02-29 09:50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国家统计局2月29日消息,国家统计局发布《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评读。国家统计局副局长盛来运表示,《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记录了过去一年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锐意进取的奋斗历程,展现了中国经济承压前行、波浪式发展的奋进轨迹,描绘了中国式现代化夯基蓄能、稳中有进的生动图景。盛来运指出,从要素禀赋看,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提升至11.05年,人才资源总量、科技人力资源、研发人员总量均居全球首位,“人口红利”正在加快向“人才红利”转化。全文如下: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我国疫情防控转段后经济恢复发展的一年。回望这一年,国际环境变乱交织,国内多重不利因素叠加,在全国上下共同努力下,我国经济顶住压力砥砺前行,总体恢复向好,主要预期目标圆满完成,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迈出坚实步伐。《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记录了过去一年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锐意进取的奋斗历程,展现了中国经济承压前行、波浪式发展的奋进轨迹,描绘了中国式现代化夯基蓄能、稳中有进的生动图景。一、夯实“稳”的基础,中国经济顶住多重压力实现量的合理增长过去一年,世界经济复苏动能不足,全球通胀水平仍处高位,主要经济体紧缩货币政策的外溢效应凸显,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和地缘政治等风险上升,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国内经济恢复发展面临不少困难,周期性、结构性问题叠加,经济恢复进程波动曲折。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大宏观政策调控力度,着力扩内需、提信心、防风险,系统打出一套政策组合拳,国民经济恢复向好。经济增长企稳回升。2023年,我国经济总量稳步攀升,国内生产总值(GDP)超过126万亿元,比上年增长5.2%,实现了5%左右的预期目标。四个季度GDP同比分别增长4.5%、6.3%、4.9%、5.2%,呈现前低、中高、后稳态势。从相关实物量指标看,我国发电量比上年增长6.9%,能源消费总量增长5.7%,货物运输总量增长8.1%,5.2%的经济增长具有坚实支撑。纵向比较,5.2%的经济增速比上年加快2.2个百分点,也快于疫情三年4.5%的平均增速。横向比较,我国经济增速明显快于美国2.5%、欧元区0.5%、日本1.9%的经济增速,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有望超过30%,仍是全球经济增长重要引擎。就业基本盘总体稳定。就业是民生之本、财富之源。党中央明确提出把稳就业提高到战略高度通盘考虑,及时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就业形势总体改善。2023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均值为5.2%,比上年下降0.4个百分点,低于5.5%左右的预期目标,分季度看总体平稳回落;城镇新增就业1244万人,比上年多增38万人。就业形势改善,主要得益于经济回升向好的基础效应、服务业较快恢复的带动效应,以及稳就业政策的支持效应。2023年,我国可比价经济增量超过6万亿元,为就业规模扩大提供了坚实支撑。服务业特别是接触型聚集型服务业较快恢复,对就业带动明显增强。2023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54.6%,比上年提高1.2个百分点,已经超过疫情前水平。在看到就业形势总体稳定的同时,也要关注到就业结构性问题,采取更有针对性举措加以解决。核心CPI基本平稳。2023年我国居民消费价格(CPI)比上年上涨0.2%,保持了温和上涨态势,低于美国4.1%、欧元区5.4%的涨幅,与主要发达经济体饱受高通胀困扰形成鲜明对比。近几个月,CPI同比有所下降,主要是由于2022年俄乌冲突等一些非经济、非常规因素导致食品和能源价格大幅上涨,2023年转为下降,对整体CPI影响较大。而扣除食品和能源的核心CPI保持总体稳定,比上年上涨0.7%,其中服务价格上涨1.0%。近期,在春节假日带动下,居民消费需求增加,旅游出行、文体娱乐等服务消费较为活跃,有望带动居民消费价格逐步企稳回升。国际收支保持平衡。2023年,我国加力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培育外贸新增长点,外贸顶住压力、促稳提质,展现了较强的韧性和国际竞争力。全年货物进出口总额41.8万亿元,在高基数基础上实现了正增长,其中出口增长0.6%,横向比较好于主要外向型经济体,国际市场份额保持稳定。贸易结构继续优化,产业链更长、附加值较高的一般贸易进出口额占进出口总额比重提升至64.8%。我国经济回升向好也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稳定提供了支撑,年末外汇储备余额32380亿美元,稳定在3.1万亿美元以上。二、积蓄“进”的动能,中国经济在爬坡过坎中实现质的有效提升观察向高质量发展迈进的中国经济,既要看“体量”,更要看“体质”。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过去一年,全国上下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不动摇,在转方式、调结构、提质量、增动能上下更大功夫,不仅守住了宏观经济“稳”的基本盘,更在坚定推动高质量发展中拓展了“进”的新空间。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各地区各部门加快建设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扎实推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深化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不断壮大。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加快培育,2023年制造业技术改造投资比上年增长3.8%,高技术制造业、装备制造业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分别升至15.7%、33.6%。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扎实推进,电子商务交易额比上年增长9.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1.9%。现代化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新建高速铁路2776公里,年末5G基站数达338万个。科技创新实现新的突破。我国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创新投入稳步增长,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创新能力实现新提升。2023年,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3.3万亿元,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达2.64%,其中基础研究经费支出增长9.3%。国产大飞机、国产大型邮轮、奋斗者号载人潜水器等“大国重器”亮点纷呈,彰显中国创造硬核实力。发明专利平稳增长,我国成为世界上首个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数量突破400万件的国家,高价值发明专利占比超过四成。绿色低碳转型持续深入。我国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提升了发展的“含绿量”和增长的“含金量”。可再生能源和新型储能产业快速发展,清洁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26.4%,比上年上升0.4个百分点。绿色低碳新增长点不断涌现,规模以上工业新能源汽车、风力发电机组、充电桩产量分别比上年增长30.3%、28.7%、36.9%,“新三样”产品出口突破万亿元大关。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不断加强,全年完成造林面积400万公顷,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6.3万平方公里。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我国大力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有效提升了经济发展的动力活力。2023年新设经营主体3273万户,日均新设企业2.7万户。民营经济活力不断释放,民营企业进出口额占进出口总额比重提升至53.5%。在全球贸易低迷、经贸摩擦频发的大背景下,我国坚定不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打造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以自身发展为世界创造了更多机遇。2023年,我国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进出口额占进出口总额比重提升至46.6%。对外开放新平台加快构建,自贸试验区进出口额占进出口总额比重提升至18.4%。三、巩固“好”的势头,社会民生事业取得新进步当今世界处于新的动荡变革期,不稳定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国内既处于发展关键期,又处于各种社会矛盾多发期。面对复杂局面,我国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坚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着力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增强安全保障能力,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不断增强。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改善。各地区各部门多渠道促进城乡居民增收,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织密织牢社会保障网,让高质量发展更有温度和厚度。就业形势改善、服务业较快恢复,带动居民收入恢复性增长。2023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实际增长6.1%,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缩小至2.39。“国货潮品”“冰雪文旅”等商品和服务受到广大群众热捧,较好满足了居民高品质消费需求。2023年,居民人均服务性消费支出名义增长14.4%,其中教育文化娱乐支出增长17.6%;居民恩格尔系数为29.8%,比上年下降0.7个百分点。社会保险覆盖面稳步扩大,民生兜底保障加强,年末全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比上年末增加1336万人、566万人、1054万人。社会事业发展水平提升。我国大力发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将发展成果转化为美好生活品质。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基础教育普及水平继续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分别为95.7%、91.8%,均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水平不断提升,年末医疗卫生机构床位、卫生技术人员分别增加45万张、81万人。文化和体育设施日益丰富,年末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分别达3309个、3508个、4154个,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2.89平方米。乡村振兴展现新气象。各地区各部门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不断提升乡村建设水平,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取得新进展。2023年,脱贫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实际增长8.4%,快于全国农村居民收入增速0.8个百分点。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完善,村容村貌得到改善,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超过73%,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农村公路总里程超过470万公里,农民生活便捷性不断提高。数字乡村建设稳步推进,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提升至66.5%,助力乡村消费新业态较快发展。安全发展基础巩固加强。我国持续抓好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稳产增产,有效克服多重自然灾害不利影响,粮食总产量达1.39万亿斤,连续9年稳定在1.3万亿斤以上,人均粮食占有量超过490公斤。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推进,全年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面积574万公顷,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64万公顷,更多“粮田”变“良田”。能源供应稳定增加,基础用能保障有力。初步核算,一次能源生产总量比上年增长4.2%,原煤产量创47.1亿吨的历史新高。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力度不断加大,有效应对部分地区重大洪涝和地震灾害,确保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四、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2023年,我国经济顶住外部压力、克服内部困难,较好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交出了一份来之不易的发展答卷。同时也要看到,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大国博弈竞争和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外部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国内仍处于经济恢复和转型升级关键期,进一步推动经济回升向好面临有效需求不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社会预期偏弱、风险隐患仍然较多等困难挑战。这些问题,说到底是发展中的问题,是成长中的烦恼,解决这些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握紧高质量发展这把“总钥匙”。要坚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信心和决心。从供给能力看,我国工业门类齐全,产业配套能力和集成优势突出,制造业增加值占全球比重约30%,形成了200多个成熟的产业集群,为快速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变化提供了先决条件。从需求潜力看,我国是全球第二大商品消费市场、第一大网络零售市场,不仅消费规模庞大,消费结构也在迭代升级,旅游、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高品质消费需求仍在加快释放。从要素禀赋看,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提升至11.05年,人才资源总量、科技人力资源、研发人员总量均居全球首位,“人口红利”正在加快向“人才红利”转化。我国还是世界第二大“数据富矿”,应用场景丰富,海量的数据资源为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从创新能力看,我国前沿科技领域厚积薄发,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约40万家,拥有的全球百强科技创新集群数量已跃居世界第一,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正在加快转化应用。更要看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为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遵循。征程万里风正劲,重任千钧再奋蹄。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面临的环境仍然是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但机遇大于挑战、有利条件强于不利因素。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刻把握“五个必须”的内在逻辑,把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奋力开辟高质量发展的新领域新赛道,推动经济发展态势持续向好。

以上内容为转载内容,用于投资者教育非商业用途,图片或文字与本公司立场无关,如认为涉及内容侵权,请联系本公司进行删除。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热门头条
南向资金净流入超10亿港元 A股机械设备板块异动拉升 多股涨停 恒生指数、恒生科技指数盘中翻红 氢能概念股表现活跃 四川金顶3连板 CPO概念股震荡拉升 东田微涨超10% 深成指、创业板指涨超1% 北向资金净流入超100亿元

X

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