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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推进产教融合 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推进产教融合 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2024-03-07 07:45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交通大学校长 丁奎岭全国人大代表、华中科技大学校长 尤政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邮电大学校长 徐坤全国人大代表、苏州大学党委书记 张晓宏全国政协委员、上海科技馆馆长 倪闽景推在资源投入上“跟跑”,在校企合作上“并跑”,在抢占制高点上“领跑”,从而跑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加速度;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完善相关机制,让领军企业充分发挥‘出题人’‘阅卷人’作用,以研发投入为‘指挥棒’,引导高校主动打破信息差,让应用研究成果适应产业需求;加快推进面向未来产业的“专精特新”产教融合……围绕科技自立自强,代表委员建言献策全国人大代表、上海交通大学校长丁奎岭:跟跑、并跑、领跑 跑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速度“要提升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创新能级,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跑出‘加速度’。”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院士、上海交通大学校长丁奎岭日前向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今年全国两会,围绕有效提升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创新能级,丁奎岭建议,在资源投入上“跟跑”,在校企合作上“并跑”,在抢占制高点上“领跑”,从而跑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加速度”。在资源投入上“跟跑”一段时间以来,中央部属高校面临着科研特点和科研投入不匹配的矛盾,即稳定投入的增速跟不上高校开展有组织科研的需求。丁奎岭表示,“跟跑”指的是在资源投入上“跟跑”,即稳定投入的增长速度要跟上高等教育发展的速度,发挥调结构的“杠杆”作用,推进高校有组织科研。在他看来,稳定的科研资助是高校科技创新的“压舱石”,是科学家投身科技攻关的“定心丸”。过多的竞争性经费会让科研从“以目标为导向”向“以项目为导向”转变,影响有组织科研长期性、系统性的布局,削弱科学家攻关科技难题的精力与定力,不利于形成原创性、颠覆性的创新成果。“进一步加强统筹中央、地方、高校、企业等多元化资源投入,构建一个涵盖不同阶段、不同层次、不同群体的稳定资助体系。”丁奎岭建议。在校企合作上“并跑”丁奎岭表示,“并跑”指的是深化高校与创新型企业的协作融合,发挥强耦合的“双主体”作用,共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同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应该打开边界,形成‘目标共识、人事共通、任务共担、成果共享’的协作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和华为合作,成功研发鸿蒙系统就是校企‘并跑’的一个典型范式。”他举例说。丁奎岭建议:首先,高校和企业要找好切入点,对于目标的共识高度决定了合作的深度;其次,突破人才流动与考核的传统限制,老师不离职也能入职、不在校也能考核,让人才能够以灵活的方式兼顾校内研究与产业落地;再次,双方各司其职、各展其长,让高校老师更多地专注于解决科技问题,企业解决工程验证与迭代问题,让老师的想法能够快速落地,缩短创新周期,加大创新效能;最后,高校和企业要有较为成熟且具弹性的成果共享机制,在互利的基础上充分激发双方的活力。在抢占制高点上“领跑”在丁奎岭看来,科技制高点的本质是在某个领域形成竞争壁垒,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比如,当前外贸“新三样”之一的锂电池领跑出口,中国锂电池专利数量在全球范围遥遥领先。丁奎岭与行业专家在一些头部企业的深入调研中了解到,中国锂电池实现领先,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内电化学研究的持续发展。丁奎岭认为,要在抢占制高点上“领跑”,准确把握科技制高点的战略重点,发挥“头雁”作用,引领高校科技创新进程。丁奎岭建议,找制高点不仅要盯着全球科技领域的热点、空白点,也要有自己的战略布局与战略定力,坚持走符合我国国情的特色科技创新之路,贯通“0到1”和“1到100”的创新链,从多个维度抢占科技制高点,切实提升国家的综合竞争力。丁奎岭还建议,培养更多具有全局观念和前瞻判断力的战略科学家,引育更多前沿领域的全球顶尖科学家以及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科学家,并形成能够“在驾驶室看清前方道路而不是看尾灯追随”的、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人才梯队,在抢占科技制高点的过程中,成为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领跑者”。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邮电大学校长徐坤:加快推进面向未来产业的产教融合“面向竞争激烈的未来产业,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高校之间的协作,对促进产业升级、提高教育质量、扩大就业创业、服务高质量发展等有重要意义。”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邮电大学校长徐坤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说。今年全国两会,他提交了《加快推进面向未来产业的“专精特新”产教融合》的建议。徐坤表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发展未来产业是我国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提升全球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选择。“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注于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善于在细分领域攻克关键核心技术,是提升“四链”现代化水平和服务未来产业发展的关键主体。但相较于大型企业、链主企业等,其存在人才供给持续性和创新能力系统性不足等问题。徐坤表示,高校是基础研究的主力军和重大科技突破的策源地,处于“下联基础研究、上接产业市场”的关键环节,能够为服务产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和创新支撑。徐坤建议,做好顶层政策设计、组织沟通协调、关键任务部署、过程督导考核等工作,打破原有体制机制束缚影响,加快推进产教深度融合。依托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建设单位,开展“专精特新”产教融合试点,并做好实践总结与经验推广。徐坤表示,要把握全球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趋势,前瞻布局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打造新质生产力。充分发挥高等教育塑造出来的人才优势和“专精特新”在前瞻性颠覆性技术机会捕捉方面的灵活优势,加快打造校企创新联盟。建立校企联合项目绩效管理机制,建立资源共享、动态管理和定期评估机制,确保揭榜揭出真问题、解题解出真成果、转化转出真发展。徐坤还建议,加快智能技术赋能教育教学变革,聚集“专精特新”细分领域,加大校企开放性课程共建、数字化仪器共享、高水平人才共育等的力度,培养学生“专精特新”素养技能。创设校企联合“订单式人才”培训制度,完善能力认证机制,提升高水平工程人才供给质量。优化高层次人才引进和认定通道,将“专精特新”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国家和地方人才计划。建立校企人才互聘机制,促进高水平人才流动。举办国家级“专精特新”创新创业大赛,搭建技术、创意、文化展示平台,打造未来产业成果转化“蓄水池”。完善就业创业激励政策,引导更多毕业生在“专精特新”领域就业创业。全国政协委员、上海科技馆馆长倪闽景:合力推动拔尖创新人才早期培育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上海科技馆馆长倪闽景提交了关于拔尖创新人才早期培育的提案,建议合力推动拔尖创新人才早期培育。倪闽景说,无论ChatGPT还是Sora,在学习能力、学习范围和学习深度等方面超过人类。只有依靠和人工智能一起协同学习,才是教育的出路。“人类学习将进入超级学习阶段,教育的逻辑将改变。”倪闽景说,一是重新定义知识,从知识到知与识;二是重新定义学习,从工具到本能需要;三是重新定义创造,从创造东西到创造体验。倪闽景说,学习的本质是塑造人的大脑,不一样的大脑是未来创新的基础。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系统性工程,要谨防进入误区。为此,他建议,着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科学教育体系。科技自主创新体系建设的逻辑应该是:只有教育创新,才能培养领军人才,才能实现科技的领先。“我们需要科学教育战略家和架构师,系统构建科学教育的新范式,在思想方法和实践方法上寻找中国式突破。”倪闽景说。他还建议,在学校建设更多的科技类兴趣小组和创新实验室,在课堂里尝试使用各种教学技术和各种教学方法;中考高考设置更多样化的评价招生方式,形成新的考试内容和形式,找到解决问题能力和综合素养的评估办法。全国人大代表、华中科技大学校长尤政:依托未来产业科技园 以“四链”深度融合培育新质生产力“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让领军企业充分发挥‘出题人’‘阅卷人’作用,以研发投入为‘指挥棒’,引导高校主动打破信息差,让应用研究成果适应产业需求,赋能壮大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近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华中科技大学校长尤政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设未来产业科技园,是解决科研供需对位、探索更高效科研成果转化的全新载体,让一流高校的创新链、人才链优势与一流企业在产业链、资金链的优势共同促进“四链”深度融合。今年全国两会,尤政准备了《依托未来产业科技园 以四链深度融合促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加快完善卓越工程师培养机制 筑牢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根基》等建议。尤政说,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各国角力的新赛道。我国发表在高水平国际期刊论文数量及被引用次数居于全球前列,如何及时将这些创新成果应用到具体产业和产业链上,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对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至关重要。科研成果转化仍存在堵点尤政通过深入调研了解到,近年来,高质量发展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旋律,创新驱动发展成效日益显现,但是,在科研成果高效转化推进产业升级的这个链条上,仍有一些堵点。首先,科研产出与市场需求的信息不对称。从发明专利的数量上看,我国专利申请量、授权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但存在海量的“沉睡专利”等待转化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一项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34.7%。其中,企业为44.9%,科研单位为11.3%,高校为3.8%。与之对应的是,美国高校专利转化率约为50%。其次,专利转移转化的渠道不畅。过去一段时间,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是企业技术创新的来源。除了专利质量、权益分配机制等因素外,转移转化的平台模式不够健全,抬高了专利转让和专利许可的交易成本。最后,缺少满足企业需求的转化平台。当前我国“四链”深度融合的创新生态尚未形成,企业参与“四链融合”的内驱动力不足、研发效率和成果转化率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不畅、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相对脱节等问题仍较为突出。尤其作为国民经济“压舱石”的国资国企,在科技研发投入和投向方面虽有明确目标,但高效发现并识别符合企业需求的项目并不容易,限制了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尤政说,加快国内传统产业向价值链高阶跃升进程,推动新旧动能接续进程,需要企业与高校创新合作方式,组成创新联合体,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以新技术培育新产业,进而推动产业升级。打造科研成果转化全新载体2022年以来,有关部门启动了国家未来产业科技园试点及培育工作,依托高校优势学科,既联系产业需求侧,又连接科技供给侧,通过探索“学科+产业”的创新模式,构建未来产业应用场景,加快集聚人才、技术、资金、数据等创新要素,让一流高校的创新链、人才链优势与一流企业在产业链、资金链的优势结合,共同促进“四链”深度融合。“建设未来产业科技园,是解决科研供需对位、探索更高效科研成果转化的全新载体。”尤政说。围绕为更好发挥平台功能、释放校企联合创新的动能活力,尤政提出相关建议:一是“用为导向”,在研发投入渠道和评价机制上,为科研成果涌现和转化护航。释放创新活力,离不开体制机制的保障,需要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让领军企业充分发挥“出题人”“阅卷人”作用,以研发投入为“指挥棒”,引导高校主动打破信息差,让应用研究成果适应产业需求,赋能壮大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高校自身也在科教协同、产教融合中,壮大学科发展,形成产学研之间的良性循环。二是畅通渠道,为领军企业参与并发挥作用提供便利。实现产业整体跃升的战略目标,关键在于领军企业的牵引。其中,国资央企肩负着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的任务,需要瞄准国家重大需求,加强重点领域研发投入,提高应用基础研究投入占比,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无论是在功能实现,还是关注的重点产业领域方面,都与未来科技产业园高度一致。因此,加强领军企业与高校等创新环节的互动,并形成创新联合体,有助于更高效地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以应用为牵引,加速产品迭代升级,培育壮大经济增长新引擎。三是金融支持,建立基础研究经费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以政府引导和金融服务为抓手,建立健全科研成果作价入股等配套机制,精准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产业创新链的资金投入,引导金融机构对重点产业创新链项目给予股权融资支持,促进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的供需精准对接,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资本支撑。全国人大代表、苏州大学党委书记张晓宏:推进有组织产教融合 提升关键技术突破“同题共答”能力“高校作为科技、教育、人才的关键交汇点,是基础研究的主力军和重大科技突破的策源地,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高校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主动适应科研范式变革。”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苏州大学党委书记张晓宏提交了关于“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建议。张晓宏表示,新时代新征程,高校教育工作者更应深刻认识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的重要意义,加快推进高校有组织基础研究为创新发展提供基础理论支撑和技术源头供给,有组织产教融合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有组织人才培养夯实高水平创新人才自主培养根基等三个重要问题。张晓宏调研了解到,目前高校有组织科研工作推进存在不少问题:一是高校牵头或参与建设的大科学装置数量相对较少;二是实质性产教融合不够;三是领军型人才相对不足。近年来,各级政府、行业企业与高校建立了一些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平台,但各主体的价值取向、利益诉求、目标追求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异,项目主导的“小而散”“短平快”“接单式”科研依然是科研组织的主要形式。对此,张晓宏提出三方面建议:第一,强化有组织基础研究,加强基础研究领域重大共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构建适应有组织基础研究的学校治理结构,建立校级层面的有组织科研工作指挥机制,统筹规划学校有组织科研发展战略、有组织科研机构建设和资源配置。同时发挥国家级平台引领作用,加快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抢占事关长远和全局的科技战略制高点,支持有基础的高校在核技术、能源、纳米技术等关键领域建设一批大科学装置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第二,推进有组织产教融合,提升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同题共答”能力。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实现有组织产教融合,构建高校与科技领军企业的协同创新关系。第三,深化有组织人才培养,夯实高水平创新人才自主培养的根基。深化有组织人才培养,核心在于解决基础研究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领域高水平人才供应结构性矛盾问题。一方面,加快形成战略科学家梯队。另一方面,高校应积极探索分类评价体系改革,优化学术评价环境,树立以“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科研评价导向,强化“团队制”“长周期”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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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