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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上海: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 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上海: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 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2024-03-08 15:38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上海市人民政府3月8日消息,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方案指出,用好财政专项资金,加快推动服务消费发展。建立财政资金促进服务消费的评估机制。支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强体育、文化等资源产权交易平台。提升服务消费领域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获得性。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全文如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4年3月1日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服务消费提质扩容,构建高品质服务消费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助力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围绕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总体目标,以市场驱动、标准对接、制度创新为引领,推动上海成为服务消费的品牌资源汇聚地、模式创新策源地和消费潮流风向标,将上海打造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服务消费标杆城市。到2027年,在服务消费各领域形成一批新增长点,全面提升上海服务消费的国际知名度、品牌集聚度、商业活跃度、消费便利度和政策引领度,服务零售额占社会零售总额的比重超过50%。到2035年,形成资源集聚和辐射全球市场的高品质、创新型、数字化、融合化、绿色化服务消费新体系,服务零售额占社会零售总额的比重超过60%。  ——建设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和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到2027年,城市文化创造力、传播力、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文化品牌标识度更加彰显、文化竞争力更加强劲。旅游总收入达5500亿元左右,打造中国入境旅游第一站。  ——加快建设国际知名的体育消费中心和世界一流的国际体育赛事之都。到2027年,人均体育消费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达到4.5%左右,服务型体育消费占体育消费的比重达到45%左右,重大体育赛事溢出效应明显增强。  ——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健康服务消费城市。健康服务消费规模显著扩大,服务水平显著提升,逐步形成内涵丰富、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健康服务消费新体系。  ——打造高品质的养老服务消费高地。培育引进一批高品质养老服务机构,推出一批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产品,养老服务体系更趋完善,养老服务品质更加卓越。  ——打造国际一流的信息服务消费标杆城市。加快建设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总体架构。到2027年,固化100个以上新数字应用场景、培育1000个以上信息消费新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综合型行业龙头企业。  ——显著提升普惠优质的金融服务消费能级。进一步丰富商业保险产品供给,商业保险市场规模显著扩大。大力发展绿色消费、数字消费等新型消费贷款,基本满足差异化金融消费新需求。  ——打造享誉国际的优质教育服务消费目的地。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国际中小学生教育,国际化教育水平显著提升。加大继续教育、职业教育和专业培训的发展力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终身学习和技能升级需求。  ——打造集聚国际特色的美食之都。到2027年,打造一批融合中国特色和海派文化的环球美食街区,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品牌影响力大的龙头餐饮企业,引进1000家有影响力的餐饮品牌首店,认定4000家绿色餐厅。  ——打造国内领先的家政服务消费高地。大力培育具有引领和示范效应的龙头家政服务企业和特色品牌企业,全面提升家政服务人员从业素质,推出一批智能型、融合型的家政服务消费新场景。  ——营建有温度的宜居之城。全面提升居住服务专业化水平,在物业服务、住房租赁、中介服务等领域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专业化、智能化、数字化行业龙头企业。  ——提升综合交通服务消费能级。到2027年,交通枢纽门户功能进一步提升,智能、平安、绿色、共享交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航空旅客中转率、出入境客流比例显著提高,邮政快递服务综合实力显著提升,邮轮旅客年接待量达300万人次,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邮轮消费目的地。  二、重点任务  (一)丰富文旅服务消费内涵  1.提升文化服务消费体验。发挥上海红色文化、海派文化、江南文化融合发展的优势,打造“上海原创”品牌。支持专业剧场提升能级,鼓励商业综合体、经营性场所开辟新型演艺场所,引进培育创新演艺项目,持续打响“演艺大世界”品牌,支持打造示范性“演艺新空间”,支持举办高质量演唱会、音乐节。实施“大博物馆计划”“大美术馆计划”“社会大美育计划”。支持实体书店打造集阅读、交流、休闲于一体的文化体验消费中心。(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各区政府)  2.打造品质文旅体验新场景。精心打造“一江一河”城市旅游品牌,持续提升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等区域能级。推动“观文博、看美展、赏好剧、听歌会、来海考”成为上海都市旅游的首选项目。营造“多要素+无边界”多元体验,打造“旅游+”融合发展模式。支持重点商圈、街区引入实景演出、灯光秀、国潮动漫等新型业态。(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市绿化市容局、各区政府)  3.提升文旅服务节庆活动能级。高水平办好上海国际电影电视节、上海旅游节、上海国际艺术节等国际节展赛会。积极推动海内外优秀文化作品在上海首发、首演、首映、首展。系统推进节展赛会前后衔接,营造“季季有主题、月月有活动、周周有热点”的消费氛围。(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各区政府)  (二)增强体育服务消费带动力  4.大力发展顶级体育赛事活动。加强顶级赛事市场化运作,办好奥运会资格系列赛、国际箭联射箭世界杯赛、F1中国大奖赛、ATP1000网球大师赛、环球马术冠军赛等国际赛事和上海马拉松、上海赛艇公开赛、上海帆船公开赛等自主品牌赛事。举办FISE国际极限运动嘉年华。支持职业体育俱乐部拓展职业赛事市场开发。(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5.进一步激发体育消费新动能。大力推广户外运动,探索建设水上运动特色露营地。支持虚拟体育、电子竞技等新兴项目产业化发展,构建电竞服务消费生态圈。支持举办各类群众性体育赛事,举办青少年娱乐性大众体育赛事活动,推广霹雳舞、滑板、骑行等潮流运动。开展校园体育赛事活动,培育体育消费基础。丰富亲子体育教培产业形态,完善体育类校外培训标准体系。办好上海体育消费节。(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教委)  6.完善体育服务消费领域支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体育场馆,推进公共体育场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改革。促进体育服务企业间资源互通,加强体育产业无形资产开发,依法推动将体育赛事承办权、体育场馆经营权和相关赞助权、冠名权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规范交易。(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推动健康服务消费高品质发展  7.丰富康复服务消费供给。鼓励区域性医疗中心设置独立康复病区,支持社会办康复医院发展。鼓励发展针对伤病患者、残疾人、孕产妇、婴幼儿等特殊人群的专业康复护理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延伸康复服务内容。(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8.构建海派中医药服务体系。支持建立具有流派特色的中医医疗和康复中心。支持以中医养生、药膳食疗等保健手法创新开发健康服务产品。推动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建设,支持高校、研究机构开展中医药“走出去”研究。加强中医药国际标准的制定。(责任单位:市中医药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  9.打造高品质医疗服务消费品牌。支持高水平医疗机构开展肿瘤、口腔、放化疗、神经、骨科等领域的高品质医疗服务,支持高水平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在医美领域规范开展合作。支持建设独立国际医疗部,制定国际医疗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鼓励在国际医疗服务中使用创新药械,提供高品质、多样化和创新性医疗服务。鼓励医疗园区提升服务能级,引导医疗机构在品牌、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形成优质品牌医疗服务聚集地。(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四)拓展高品质养老服务供给  10.发展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培育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照护、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加快发展家庭照护床位,完善上门照护的服务标准与合同范本。支持市场化机构参与高品质居家适老化改造。(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1.培育个性化、多元化养老服务模式。聚焦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支持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机构。引导社会力量兴办面向中高收入家庭的高品质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推动互联网赋能为老年人提供精准、便捷养老服务。引导康复辅具等租赁服务专业机构开展社区租赁服务。深化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加强对养老护理服务支付支撑作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委、市医保局)  (五)构建信息服务消费生态圈  12.推进信息消费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加快建设以AI、5G、区块链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立本市数据中心全生命周期监管平台,试点开展算力使用效率等评估评测。(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  13.支持在线新经济总部型企业发展。对通过各类总部型企业认定的在线新经济企业,依法依规在人才居留和出入境、跨境人民币业务、跨境物流、数据流通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设立在线新经济产业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各类在线新经济企业业务发展提供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金融办、市数据局、上海证监局)  14.支持信息服务产品出海。建立第三方专业合规服务队伍,支持企业进军国际市场,加大优质数字内容企业“出海”支持力度。完善产品、服务、品牌“出海”培育孵化机制,畅通境外业务资金回流渠道。支持跨境电商平台与物流、贸易企业共建共享“海外仓”,打响“出海优品”品牌。(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委金融办)  15.促进信息服务消费产品研发。鼓励企业围绕“5G+”“VR+”“AI+”“北斗+”等领域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打造人工智能大模型、元宇宙、区块链等融合示范应用场景。聚焦文旅消费、职业培训、医疗健康等领域,推动建立一批标杆示范场景,形成一批元宇宙应用。支持在智能化教育教学、自动驾驶等领域构建示范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六)强化金融服务消费产品创新  16.丰富消费型保险产品供给。加大针对各类人群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开发力度。在合规、安全基础上逐步扩大医疗、医保大数据开放共享与综合利用,基于市大数据资源平台推进医保大数据实验室建设,支持保险公司依托医保大数据实验室研发更多优质商业健康保险。(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医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保交所、市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市数据局)  17.优化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环境。扩大上海保险码“一码通赔”支持范围,提升参保人理赔便利度和服务体验。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保险”模式发展。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国际医疗旅游试点工作。加大商业健康保险的知识普及,提升市民健康保险意识。(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委金融办、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保交所)  18.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提升金融服务消费能级,鼓励商业银行提高对新型消费贷款需求的适配性,从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多方面提供差异化贷款产品。支持金融机构与服务消费市场主体加强合作,进一步发挥政府惠民举措与金融机构促消费的叠加效应。(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市商务委)  (七)发展多层次教育服务消费体系  19.积极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发挥上海教育资源优势,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服务范围。举办中国上海国际教育展等展会交流活动,组织本市高校“走出去”推广和宣传。吸引更多国际中小学生来沪开展各类交流,支持上海高校和职业学校举办“上海暑期学校”“一带一路”高级研修班等品牌项目。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国际教育交流项目。推进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政府外办)  20.大力发展终身教育服务。积极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创新示范项目建设,推动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教育的对接和学分转换。落实推进“双元制”职工继续教育内容供给和服务协调。依托上海市高校继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指导高校推动继续教育发展。完善上海市高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提供继续教育资源一体化管理和服务。(责任单位:市教委)  21.推进发展专业培训服务。支持职业院校围绕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四大品牌”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战略任务,开设相关培训项目。鼓励职业院校和企业加强合作,共同开发高质量职业培训课程,加大对开放实训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教委)  (八)推动餐饮服务消费升级  22.加快集聚餐饮品牌资源。支持国际知名品牌餐饮企业和各类地方特色餐饮品牌来沪发展,打造地标餐厅。发布环球美食发展报告。支持国内外知名餐饮企业在沪建立总部、研发中心、配送中心、中央厨房等。支持本市品牌餐饮企业“走出去”开拓海外餐饮市场,宣传中华传统餐饮文化。(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23.打造闻名遐迩的美食地标。结合上海商业空间布局规划、文化旅游发展规划,支持打造具备国际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美食地标。因地制宜推出一批特色鲜明的美食街区,丰富夜间餐饮消费场所。加大对美食地标和美食街区等餐饮集聚式发展的公共管理政策创新力度,加强交通、电力、绿化市容等方面管理服务配套支持。发挥各类美食节会等平台作用,搭建并做强“环球美食节”“上海小吃节”等活动平台,加大对美食地标的宣传推广力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城管执法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公安局)  24.全面优化餐饮服务发展生态。加强对国内外餐饮技艺人才的引进和合作交流,支持国内外高端餐饮技艺人才在沪设立餐饮烹饪大师工作室。深入推进绿色餐厅创建。持续开展“光盘行动”,推动“反对餐饮浪费行为”成为自觉行动。支持餐饮企业开展ESG管理,坚持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支持餐饮企业集约化发展,建设中央厨房、集约化配送中心等,推动生产加工源头提高效能。(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提升家政服务消费品质  25.扩大家政服务消费供给。引进和培育若干高品质家政服务品牌,满足个性化和多层次家政服务消费需求。培育具有引领和示范效应的家政龙头企业和特色品牌企业、平台型互联网家政企业和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培育一批高能级家政职业培训机构。引导支持家政企业员工制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6.提升家政服务品质和水平。建立政府、企业和院校等多层次家政人才培训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家政职业技能人才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鼓励家政企业推进家政服务员技能升级。支持开展养老、母婴护理等企业品牌评选推优活动。指导高校开设家政服务类专业。加强对家政人员体检和商业保险的政策赋能。持续完善本市家政服务机构信息备案和家政人员持证上门服务制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7.创新家政服务消费场景。支持家政企业积极构建依托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家政服务消费新场景。促进家政服务与养老、育幼、助餐、物业、快递等社区服务业深度融合,培育“家政+物业”“家政+社区综合服务”“家政+养老”等新模式,推广“套餐化订单”“一站式服务”等特色经营方式。支持发展养老护理、病床陪护、母婴护理等多样化、个性化家政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十)优化居住服务消费供给  28.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加快培育一批行业龙头企业,整合上下游资源,创新增值服务、社群服务等,积极打造住房租赁经营品牌。完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推动全市房源“一键查询”,市场化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一站式办理”等。支持将优质的集中式住房租赁项目、分散式代理经租项目纳入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良好的租赁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房屋管理局、市数据局)  29.推进物业服务供给侧结构性调整。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探索“物业+生活服务”等多元服务模式,向养老、托幼、家政、文化、健康、快递收发等领域延伸,更好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加快智慧物业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房屋管理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邮政管理局)  30.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发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诚信平台作用,实施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优化房屋交易网签流程,完善职业从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化教育。为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人员提供定期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责任单位:市房屋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一)创新交通服务消费内容  31.大力发展邮轮服务消费。拓展常规邮轮港口与城市交通服务消费、配套餐饮住宿服务消费。大力发展邮轮免税消费,增加口岸免税店免税商品品类。完善服务邮轮总部功能。拓展移动网络支付服务、5G移动数据服务,创新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打造数字化智能邮轮消费场景。(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宝山区政府、虹口区政府、浦东新区政府)  32.提升铁路和航空服务消费能级。统筹用好京沪、沪杭、沪宁等高铁区段线路能力,优化调整上海车站功能布局,提升通道能力和服务能级。支持航空公司加强国内、国际中转联程销售。加快打造上海到重点城市和周边国家、地区的“空中快线”。积极争取航权、时刻资源,加快国际航空运输恢复和发展,优化航线网络,提升中转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交通委、中铁上海局集团)  33.创新交通复合式消费场景。推出“空铁联运”“城市航站楼”等一体化服务产品,提升站内商业消费。结合上海旅游节、“五五购物节”等重大活动,推出与“144小时过境免签机票”联动的旅游活动路线、优惠套票,吸引中转客流。(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委)  34.优化快递服务消费体系。统筹推进快递公共服务站、智能快件箱服务用房、数智化快递驿站等快递末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加强农村网络设施资源共享,鼓励共拣、共运、共投。支持邮政快递企业参与涉农电商销售平台建设,畅通农产品“进城”、消费品“下乡”双向流通渠道。(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  (十二)打造融合化服务消费场景  35.创新大健康服务融合消费模式。围绕肿瘤、口腔、整形、中医、骨科和疾病护理、健康养生管理等专科优势,打造特色医疗旅游产品,推进建设国际医疗旅游集聚区。发展乡村康养体验游,挖掘郊区“一站式旅游”“周末度假”消费潜力。加强整合型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医养结合。促进“体育+健康”服务发展,构建体医融合的疾病管理和健康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民政局)  36.推进商旅文体展深度联动。持续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五五购物节”、上海旅游节等大型节展赛事活动溢出效应,推动商旅文体展深度融合联动,大力吸引外来消费。推动红色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健康旅游、体育旅游等业态发展。加快建设“一站式”商旅文体展联动新载体,打造一批剧院演艺综合体、游乐综合体、都市运动中心。加大乡村建设用地存量盘活和布局优化力度,引入专业主体开发生态体验、乡村民宿、度假酒店等复合型业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体育局、各区政府)  37.促进服务消费的数字化融合。加强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虚拟现实等技术在健康、养老、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服务领域应用。支持游戏、漫画等网络文化IP的高质量开发和内容的高水平转化,推进与各类服务消费场景的融合联动,打造具有娱乐性、互动性、沉浸式的多元融合消费新场景。促进数字人在数字营销、在线培训、电商直播、影音娱乐、服务咨询等多场景的应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工作推进机制  将促进本市服务消费提质扩容工作纳入市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编制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年度工作要点,明确年度目标和任务清单。(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二)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  用好财政专项资金,加快推动服务消费发展。建立财政资金促进服务消费的评估机制。支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强体育、文化等资源产权交易平台。提升服务消费领域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获得性。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市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证监局、市税务局)  (三)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高校加强服务消费重点领域相关学科的人才培养,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培养人才,支持建设技术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增强高水平人才供给。为符合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落户及其子女入学提供相应便利。为高级护工等专业技术人才落实人才、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责任单位:市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加强服务消费统计监测  完善服务消费统计,建立反映总消费规模、结构、速度的核算体系,夯实服务消费市场统计监测基础。支持相关部门、重点功能区完善统计制度,提高消费领域统计规范化水平。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市场总消费统计和服务消费政策的分析研究,准确把握服务消费发展趋势、消费结构变化,及时、科学完善促进服务消费的政策措施。研究发布服务消费发展活力指数。(责任单位:市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委金融办)  (五)优化服务消费环境  支持促进服务消费的行业组织建设和发展。支持以企业为主体、行业组织为依托,在养老、家政、物业等服务消费领域推出一批标杆化服务标准,加强对信息、金融等新型服务消费业态规范和标准制定的研究。健全服务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提升消费者获得感和满意度。优化外卡支付环境,丰富境外来沪人员支付服务供给,增加多语种服务消费场景,提升旅游景点、博物馆等服务消费场所的消费便利度。将无障碍和适老化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深入实施“数字伙伴计划”,助力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责任单位:市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民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六)加大对外开放和国际推介力度  有序推进交通、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相关业务的对外开放。加大城市海外营销推介力度,加强与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机构合作,建立专业化、国际化、精准化的推介矩阵,升级城市对外推介网站、APP平台。支持赴境外重点国家和地区举办专题推介活动,加大对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宣传力度,提升上海城市整体形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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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