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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上证观察家 | 金融强国建设须完善资金流量核算体系
上证观察家 | 金融强国建设须完善资金流量核算体系
2024-03-14 08:00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朱启贵□ 健全金融统计制度方法:完善金融统计法规制度,加快制定涵盖全部金融机构和全部金融业务的金融统计管理条例;建立全金融统计机制;加强全金融统计设计□ 完善资金流量核算体系:构建资金流量账户的机构部门与金融工具分类;确立资金流量账户总体框架;记录资产价格变化;阐明资金流量账户体系的运用□ 构建金融稳定监测系统:构建金融稳定指标体系;监测机构部门间与跨国金融关联分析结果;定期发布金融稳定综合指数□ 构建宏观金融政策框架:规避经济主体行为的风险积累;防范金融风险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增强大数据的应用:应用文本数据;应用地理空间数据与手机信令数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以金融高质量发展助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资金流量核算既是支持货币政策决策与实施、维护金融稳定、有效实施金融监管的重要工具,也是监测金融经济运行状态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金融风险防范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为了统筹发展与安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加快建设金融强国,须完善资金流量核算体系。一、金融强国建设需要资金流量核算的支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系统有力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了重要贡献。我国金融业已经完成了“从小到大”的量变,但必须认识到,金融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有的还很突出,经济金融风险隐患仍然较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不高,金融乱象和腐败问题屡禁不止,金融监管和治理能力薄弱。我国金融总体上处于“大而不强”的状况,与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制造国和第一大贸易国的国际地位不匹配。纵观全球发展史,强国的崛起与金融发展之间存在密切联系,金融作为资源配置和风险规避的重要工具,可以以较小的成本撬动大量的资源,因此,它是国家强大的关键要素之一。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目标,是高瞻远瞩、符合国情的。金融强国内涵很丰富,考察视角多维,衡量指标多元,但其核心包括三个方面:金融体系竞争能力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强。金融强国建设既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参与全球金融治理的必然选择。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金融需求和金融活动越来越活跃,金融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越来越重要。金融强国建设,是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升级,发展新质生产力,增强经济韧性和动力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随着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变革,国际金融体系的不公平和不合理之处日益凸显,金融风险和金融动荡的威胁日益加剧。金融强国建设,是维护金融安全和金融主权,增强在国际金融经济舞台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和完善的必要手段。因此,要加快完善金融体制,加强金融监管,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金融统计是国家金融基础设施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资金流量核算是金融统计核心部分。资金流量核算编制的资金流量表,包括非金融交易表和金融交易表。非金融交易表以增加值和净出口为起点,全面记录机构部门之间的收入分配、收入使用以及非金融投资过程。金融交易表全面记录各部门通过金融交易提供、获得的资金,显示资金在部门之间的流动状况。非金融交易表和金融交易表通过“净金融投资”相连接。资金流量核算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各机构部门的收入分配和使用、资金筹集和运用等情况,其核算内容覆盖了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以及相伴随的金融活动。科学的资金流量核算,是金融强国建设的重要支撑,是有效监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成效、提高服务效率的关键信息基础,是前瞻性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迫切需要,是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举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深刻表明,统计体系在监测危机发生和影响的广度、速度与严重性方面存在明显不足。防控金融风险,应注重从全系统层面持续监测金融信息。因缺乏新兴金融工具的统计信息,复杂结构产品引发交叉性金融风险;因早期预警指标的统计信息覆盖不全,常用金融稳健指标在危机状况下仍然稳健,风险和波动率指标在危机发生前甚至处于低点;因部门间交叉关联统计信息缺失,金融危机的影响范围扩大,由金融体系快速扩散至实体经济,并进一步向世界其他地区蔓延。为避免金融危机再次发生,国际清算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敦促各国尽快建立及时、可比的金融统计体系。传统上,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国民账户体系(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SNA)采用资金流量表流量数据来全面展示部门间资金流向与流量,采用资产负债表存量数据来完整记录部门间资金流动的最终成果。金融危机使得SNA框架面临革新需要:第一,SNA对经济主体的细分程度不足,致使金融交易的刻画程度不足;第二,金融创新使得金融资产负债的类别更加复杂,同一种金融工具甚至对债权人、债务人有两种不同的含义;第三,针对对手方信息记录不足。考虑到存量、流量在刻画金融风险的形成、传递路径方面相互关联,特别是存量指标的重要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建议各国在协同资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加速“综合的部门层面金融账户”——资金流量账户建设,并应用于经济金融核心议题分析与研判。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已发布季度频率资金流量账户,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资金流量核算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既增强了金融实力,又有效地服务宏观调控。  二、现有资金流量核算不适应金融强国建设需要从20世纪50年代起,我国采用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属于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Material Product System,MPS),它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相适应,在国民经济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提出,要建立统一的、科学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从1985年开始,国家统计局在有关部门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专家的积极配合下,围绕国民经济核算的理论和方法论进行了反复研究。在此基础上,从1986年开始设计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经过5年努力,国家统计局于1991年发布包括资金流量核算在内的《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在国家和地区层面的国民经济核算中予以试用。之后,随着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和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我国持续创新与发展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从而产生了《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和《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有效地服务了国民经济管理。在一系列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于1996年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由MPS转向SNA之际,我国编制了资金流量表,2005年利用经济普查资料对1992年至2004年资金流量表进行修订。20多年来,我国资金流量核算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满足不了金融高质量发展和金融强国建设的需要。1.金融统计范围有限金融统计是资金流量核算的基础。在我国金融业快速成长的同时,金融统计制度却未能及时调整,致使资金流量核算的准确性受到限制。当前,金融统计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例如统计制度存在割裂、数据标准不统一、统计技术手段单一、数据组织分散、信息归集和使用难、共享机制不完善等。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致使金融监管部门数据仅涉及各自所辖行业,并不能获取整个金融体系的资产负债规模和资金流向数据。这不仅严重影响监管部门对系统性风险的研判和决策,也增加了资金流量表的编制难度。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地方政府控股国有金融资产的企业集团、货币经济公司等创新型金融机构的统计信息缺失;另一方面,银行代客理财、信托投资计划、融资融券业务、非货币市场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品、养老金权益、雇员股票期权等新兴金融工具尚无系统性统计,以及住户部门、金融企业部门内部资金管理部门的金融投资统计薄弱。此外,对近年来兴起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仍沿用既有统计标准。2.资金流量核算内容有限目前,资金流量数据按年度发布且滞后2年,较发达经济体而言频率偏低、滞后时间较长。与此同时,资金流量表的机构部门与金融工具划分较为粗糙,仅细分五大机构部门和17种主要金融工具,并未包含金融控股公司、地方政府控股国有金融资产的企业集团等新兴金融机构,以及代客理财、信托投资计划、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工具,难以形成对金融企业部门内多项交易与机构部门间多层次关联的生动刻画。此外,因缺乏三维资金流量核算,难以获知机构部门与谁发生金融交易,难以分析新增融资的融资结构。与资金流量表相比,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进展更为滞后。虽然国家统计局已编有非金融企业部门和国外部门资产负债表,中国人民银行于2019年开始发布季度频率的金融业机构总资产与总负债,但完整的资产负债表至今未能发布。同时,因缺乏调和账户,无法将金融资产负债在核算期内的价格变化、金融资产负债在核算期内的冲销与再分类从资金流量中剥离出来。资金流量表不够详细、资金存量表长期缺失、价格与物量协调机制缺乏、发布频率偏低等问题,严重制约着资金流量分析的涉及领域与研究效果。3.资金流量核算应用有限资金流量表既可直接进行经济分析,也可作为经济模型的数据来源运用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金融稳定、宏观金融分析。鉴于资金流量表存在分类不够详细、资产负债表长期缺失、价格与物量协调机制缺乏、发布频率偏低等问题,我国至今仍未形成全面的宏观金融稳定监测体系,难以对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形成系统监测,难以对金融体系的实力与脆弱性形成科学判断,也难以形成准确的国际比较。对经济金融间联动效应的探索也较为滞后。三、加快完善资金流量核算体系应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系统理念,参照国际标准,借鉴国外经验,系统深入分析金融统计体系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金融领域面临的风险,完善资金流量核算体系,全面、科学、及时地展现金融的存量与流量,助力金融强国建设。1.健全金融统计制度方法为了推进金融强国建设,要建立覆盖所有金融机构和所有金融业务的全金融统计体系,实现金融统计高质量发展:一是完善金融统计法规制度,加快制定涵盖全部金融机构和全部金融业务的金融统计管理条例。在业务上,既包括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业务,又包括表外业务。在内容上,既包括存款、贷款、结算等传统业务,又包括衍生产品和结构型产品业务。在机构上,要覆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各行业交叉环节。二是建立全金融统计机制。我国实行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为了适应这种模式,应按照统计法规制度,建立全金融统计机制。这个机制可以促进统计信息跨机构协调,既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的需要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又满足社会各界对金融统计信息的需要。三是加强全金融统计设计。全金融统计的目标是在良好法律环境的基础上,协调整合现有的各类金融统计体系,大力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化,建立统一、全面、共享的全金融统计体系,促进金融统计向综合化、统一化、动态化、开放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发展。2.完善资金流量核算体系鉴于金融活动错综复杂,涉及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金融风险无处不在,资金流量账户的框架设计应当更加科学精细。要从我国金融工作实际情况出发,参考《国民账户体系(2008)》《货币金融统计手册与编撰指南》《国民核算手册:国民账户中的金融生产、金融流量与存量》等,借鉴发达国家资金流量核算工作的经验,完善资金流量账户体系。第一,构建资金流量账户的机构部门与金融工具分类。资金流量账户对机构部门、金融工具划分应当较原有资产负债表和资金流量表更详细,并体现国内的经济功能与金融特色。第二,确立资金流量账户总体框架。设计资金流量账户编制思路,建立资金流量账户的二维账户、三维账户及调和账户体系。为监测风险传导路径,资金流量账户须包含“从谁到谁”账户。第三,记录资产价格变化。为确保流量存量数据协调一致,资金流量账户须以调和表记录资产价格变化。第四,阐明资金流量账户体系的运用。基于资金流量账户指标,构建金融发展、金融稳定、资产负债与宏观金融分析系统。为保障金融统计数据的时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可以借鉴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韩国等经济体发布季度资金流量账户的经验,提高我国资金流量账户数据发布的时效性和频率,以便有效支撑经济金融政策制定、加强宏观经济调控、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3.构建金融稳定监测系统金融稳定表明金融体系处于能够有效发挥关键功能的状态,在受到内外部冲击时整体上仍然能够平稳运行,包含没有重大金融失衡的宏观经济、健康稳定的金融机构体系、平稳运行的金融市场三个方面。依据国际标准与中国国情建成金融稳定监测系统,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举措。要在实证测度细分部门的资金流量核算基础上,构建金融稳定监测系统。一是构建金融稳定指标体系。运用统计学理论与方法,从资本和杠杆、资产负债、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跨境融资风险、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等方面选取指标,构建金融稳定指标体系。特别关注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存贷款部门层面分布、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部门分布、非金融企业部门总债务,观测国民经济整体与各部门风险特定风险情况。二是监测机构部门间与跨国金融关联分析结果。采用资产负债表分析方法及时观测各部门期限错配、币种错配、资本结构错配等风险水平。三是定期发布金融稳定综合指数。构建包括宏观经济、金融发展、金融稳健、金融脆弱性的指标体系,形成金融稳定综合指数并定期发布,便于系统考察金融稳定状况,并适时开展压力测试。4.构建宏观金融政策框架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金融风险是由经济主体的行为累积而成,而金融风险又将对宏观经济造成严重影响。化解金融风险,须将经济体系与金融体系置于同一框架并开展宏观金融分析。金融工作应当被置于整个国民经济循环中去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一是规避经济主体行为的风险积累。在细分部门的资金流量核算基础上监测各部门与经济总体的期限错配风险、币种错配风险、资本结构风险、偿付能力风险,有效遏制风险积累苗头,适时破解长期积累风险。二是防范金融风险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在细分部门的资金流量核算基础上,构建金融周期与经济周期测度指标,形成金融风险引发宏观经济波动的一般均衡模型,探明金融风险引发宏观经济波动的路径,模拟不同政策的实施效果,采用合适的宏观政策组合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形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宏观经济影响的合理政策组合。5.增强大数据的应用新型数据与统计调查等方法相结合,能够有效拓展资金流量与存量核算数据来源。一是应用文本数据。针对养老金权益等金融资产负债统计相对困难的情况,可采用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抽样数据,采用统计推断方法估计基准年份的资产与负债规模,并基于网络文本数据构建资产负债变动指数,推算后续年份的资产与负债规模。二是应用地理空间数据与手机信令数据。针对住户部门各细分子部门资产负债统计数据不足,可以采用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抽样数据等估算基准年份的资产与负债规模,进一步建立住户各子部门资产负债与夜间灯光数据的统计关联,推断后续年份住户资产与负债规模;针对贷款金融公司等统计缺失,可以基于金融地理数据库统计公司个数,进一步推断该类金融企业的规模与资产负债发展情况。(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党委书记、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上海市统计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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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