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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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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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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上证研究 | 发挥票据功能 服务科技、绿色、普惠、养老、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
上证研究 | 发挥票据功能 服务科技、绿色、普惠、养老、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
2024-04-03 13:33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肖小和 谈铭斐 熊星宇 谢玉林一、金融强国建设就要做好“五篇大文章”2023年10月30日至31日,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重磅分析了金融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形势,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金融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金融强国”概念,强调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金融强国的概念应当包括内外两个维度,即对内拥有资源配置功能完善、高度发展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能够为实体经济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危机,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对外在国际金融领域具有较高的地位和影响力,能够参与国际金融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拓展金融业务和市场份额。金融强国的提出,不仅是从一国决策视角重新审视金融发展与国家政治之间的紧密关系,更是从理论角度为当代金融学的研究创新、价值理念提升提供新的指引。有利于推动金融业切实履行其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支持科技创新,支持“一带一路”,支持产业政策,实现金融资源真正集聚到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方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上来,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金融服务需求;有利于构建中国特色的现代金融体系,即科学稳健的金融调控体系,合理的金融市场体系,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多样化专业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等六大部分。1、建设金融强国做好“五篇大文章”的必要性一是我国加快构建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的现实需求。从国内看,产业发展中仍然存在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需要加快构建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为改善产业体系结构性失衡、产业创新驱动力不强、产能利用率总体偏低、资源与生态约束严峻等问题,需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发挥我国资源禀赋、市场空间、产业体系配套能力等方面的比较优势,持续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积蓄新的发展动能。同时,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传统增长动能也需要转变发展模式,探索高质量、可持续发展道路。从国际看,在全球产业结构和布局深度调整的大背景下,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成为我国提升国际竞争力、实现战略突围的关键。国际产业分工进一步沿着区域化、本土化、分散化的趋势演进,既往形成的产业链、供应链面临阻断风险。我国亟需畅通产业链、供应链各个循环节点,加强科技创新和技术攻关,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的整体优化升级。二是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产业体系逐步向科技化、绿色化、数字化和融合化发展道路。在制造业企业内部不断使用科技手段,促进产业结构迭代升级和重大技术难题攻关;在农业产业的科技化则是逐步实现规模化、机械化和信息化生产;在服务业的科技化则体现在生活性服务业的服务精细化和品质化,以及生产性服务业的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2、票据要助力服务“五篇大文章”票据是金融的重要信用工具之一,是属于科技、绿色、普惠、养老、数字金融的特色产品之一。它助力服务是应有之义,同时效果明显。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是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包括支票、本票和汇票。票据是集支付、结算、融资、投资、交易和调控于一体的信用工具,票据拥有支付结算的特点,自企业签发票据进行承兑之后,可以通过背书实现票据权利的转让,票据到期时进行兑付。在企业急需资金时,将手中持有的票据向商业银行申请贴现,此时则体现了票据融资的作用。贴现后的票据进入银行转贴现交易市场,而受各大银行直贴现利率和资金成本的差异影响,导致转贴现市场上票据的利率变化起伏,存在一定的套利空间,商业银行在转贴现市场上买卖票据,体现的是票据投资、融资和交易的特点。同时,票据再贴现是央行传统的货币政策调节工具之一,是央行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投放资金的方式之一,可以引导市场利率和调节社会融资成本,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此时票据发挥了调控的特点。票据在服务“五篇大文章”中的作用。第一,票据是服务科技金融的理想工具之一,其本身所具有的功能作用,能够很好地帮助科技企业的发展。具体而言,票据具有支付与融资等信用功能。在科技企业初创及成长阶段,可以通过引入担保机制,加强票据的使用,充分利用票据的短期融资功能,帮助企业走出融资难的困境。票据能够支持科技创新、创造、创业的发展。在科技企业使用票据解决初期融资问题时,它们就能够投入更多的精力到科技创新实践上,而不会因为资金不足,导致有发展前景的科技项目搁置、无法实现成果转化。票据能够支持科技更新改造、支挥科技走产业化、专业化、应用化发展道路。第二,发展绿色票据是发展绿色金融的组成部分。绿色金融包括绿色债券、绿色贷款、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即绿色ABS)、绿色票据、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绿色信托和绿色股权等。绿色票据作为绿色金融的组成部分,其发展势必会带动绿色金融的发展。要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做好绿色金融新篇章,离不开绿色票据。第三,票据能够很好地服务普惠小微企业,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上海票据交易所针对票据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票据流转与贴现效率的问题相继推出“票付通”和“贴现通”产品,根据供应链金融发展需要推出“供应链票据”产品。依托普惠金融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供应链票据业务大有可为,供应链票据依托企业供应链,以核心企业为信用主体,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缓解债务链条问题,有效缓解供应链条上小微企业的财务压力,同时,票据所具有的得天独厚的融资便利性以及较低的融资成本,能够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23年7月,票交所全面推广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该系统实现了票据的等分化,进一步提升了票据支付结算的便利性,中小企业利用票据进行支付更加灵活。第四,基于票据其自身特点,票据服务养老金融具有天然优势,能够推动养老金融的发展。由于养老产业融资周期长、回报低,市场风险较为突出,造成银行对养老产业信贷一般持较谨慎的态度,票据以其自带的支付属性、融资属性和便利性等特征,具备服务养老金融以及养老产业的天然优势。第五,数字票据天然嵌入数字金融,可以促进数字金融发展。数字票据是数字金融的重要应用场景。从单个企业角度看,数字票据可以满足支付、融资、投资等多重业务需求,服务多重业务场景;从供应链、产业链角度看,数字票据可以打通链内资金流、信息流与物流,可以为链内核心企业及成员单位提供不同的金融服务,实现各自的金融需求,促进供应链、产业链更好运行。数字票据可以促进数字金融发展。经过多年发展,票据市场业务规模较为庞大,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分支。截至2023年12月末,票据承兑余额18.6万亿元,票据贴现余额13.3万亿元。大力推动数字票据发展可以有力支持数字金融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数字票据可以为其他数字金融产品提供发展经验。票据市场是金融信息化应用承兑较高的领域,早在2017年上海票据交易所曾实验性开展过数字票据业务,虽然业务数量与金额不大,但已成为最早尝试数字化的金融产品。未来,如重启并大力发展数字票据,可以为其他金融产品探索数字化经验,进一步推动数字金融全面发展。二、发挥票据功能,服务好“五篇大文章”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对“五篇大文章”高度重视,因此,如何做好这“五篇大文章”,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主要内容。作为金融的一个子系统,票据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加快推动服务“五篇大文章”的发展,作出其应有的贡献。1、票据发展顺应时代,推动打造科技金融文章虽然金融业做了许多工作,据统计到2022年我国科技金融规模达数万亿,2023年3季末,科技型中小企业获贷率达47%。但是,科技金融支持力度还是要继续加大。除了证券等资本市场外,银行、保险、信托、资管等行业对科技的创新实践发展,在理念、模式、体制、机制、产品、服务、风险和管控等方面都要与时俱进,有新的变革,特别是“金融——科技——产业”的融合发展,有赖于金融深度与广度对新科技、新市场、新赛道、新业态的多维度、多方位、多元支持,三者之间才能良性互动。一是要完善基础设施,建立票据服务科技金融中心。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科技金融中心,并与票据部门协同,持续完善组织架构、强化票据服务科技金融重点领域,针对本行白名单之内的科技企业适当提高授信额度,加大风险容忍度,对工作人员为科技企业办理票据业务给予绩效考评的政策倾斜。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在数据安全和客户授权的前提下,推动跨部门间的科技企业数据信息共享,为票据支持科技金融发展营造适度宽松环境。二是要强化票据在先进科技行业中的作用,特别是在人工智能、区块链和大数据等领域,保证科技型企业的专业化程度,增强科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方面,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于科技企业的信贷投放,细分科技行业市场,强化对于科技企业的研究与分析,为科技企业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助推科技强国建设。另一方面,中小型科技企业要大胆使用票据,在合规合法的情况下,主动向银行披露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加强外部监督,提高企业信用水平,为下一步多渠道融资奠定坚实基础。三是要发挥票据服务科技咨询培训行业作用。科技发明和科技成果有其专业性和高门槛性,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票据在服务科技金融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相关的专业领域,但不是所有票据从业人员都对科技企业有所涉猎。因此,需要拓展票据在科技咨询培训行业中的应用,加强与科技咨询培训行业的合作与交流,实现科技领域的资源和信息共建共享,发挥票据服务科技咨询培训行业作用,进而促进科技金融的发展。四是要发挥票据支持服务“专精特新”企业的作用。目前,由于符合“专精特新”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业结构升级的中长期贷款产品品种少,而社会融资的中介费、过桥费等费用高,再加上国有资本普遍只关注企业中后期项目,对于初期“专精特新”企业的扶植催长意愿和驱动力不足,导致“专精特新”企业的融资成本一直居高不下。票据贴现相对于企业原有的融资渠道而言,既能够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又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的发展。五是要创新票据产品,发挥服务科技与产业融合作用。当前限制我国科技企业发展壮大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科技成果转化低下的问题。一些科技成果能够改善生态环境,但是却不能为企业带来盈利或者利润空间较小,极大地遏制了科技创新。要创新票据产品,将科技成果和产业相融合,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和市场化程度,激发企业创新创造的内生动力,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六是要发挥供应链票据在服务科技更新改造与产业转型中的作用。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其出票、承兑、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均适用票据法律关系,受票据法的保护。供应链票据具有“可拆分”的特点,能够实现票据的多级流转,解决科技上下游企业资金流转问题。同时,科技企业在进行科技更新改造与产业结构升级时,出现资金紧张,此时它们也可将手中持有的供应链票据向商业银行申请贴现,以获得较低成本的融资,缓解资金流动性紧张的问题,而无需以更高的代价从其他渠道获得融资。七是要防控票据在科技产业行业中的风险。由于科技型企业天然具有的高风险性、周期性长、失败率高等特点,就对票据在科技企业中的风险防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一,对监管机构而言,必须要有承担风险的准备,对票据支持科技金融发展可能产生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第二,对商业银行而言,要根据银行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科技企业的授信政策,适当提高中小微科技企业的风险容忍度;加强票据从业人员对科技企业的跟踪和研究,防范道德风险;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对科技企业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第三,对科技企业而言,要诚信经营,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在银行工作人员审查时,主动披露相关信息,减小因信息不对称可能带来的风险。2、绿色票据促进低碳经济,实现绿色金融畅想2020年9月我国首次提出了“3060”双碳目标,绿色发展离不开绿色金融的支持和后盾,到2023年12月末,我国绿色贷款本外币余额30.08万亿元、境内绿色债券余额1.98万亿元,居全球第一、第二位。但是仍有大量工作要做,包括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绿色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信息披露等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和评估机制、创新产品和服务、坚持整体思维、立足国情和技术实现等方面。一是要转变发展理念。绿色票据是支持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之一,与现有的绿色贷款、绿色债券并不冲突。企业要勇于使用绿色票据,通过签发绿色票据,能够有效地解决企业间的支付需求,并且在企业出现临时性的流动性资金需求时,可以将手中持有的绿票到银行申请贴现,以获得较低成本的融资。商业银行要深入贯彻国家发展理念,主动帮助绿色企业贴标,积极办理绿票贴现,更好地促进绿色票据的发展。二是要明确绿票标准。目前制约绿色票据发展的因素之一,就是其标准界定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好,绿色票据就无法实现全面放心的发展。绿票标准明确之后,一方面,企业签发绿票就有了遵循,明白需要达到何种条件才能签发绿票;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对绿票办理贴现业务时,减少了其对绿色票据的认定流程,再加上央行对绿色票据提供优惠利率,使得商业银行为企业办理绿票贴现业务的积极性更高。三是要完善基础设施,建立绿色票据平台。绿色票据的发展离不开其基础设施的建立和完善。要在当前票交所的基础上,由金融监管机构牵头,多部门联合构建绿色票据平台体系,加快建立银行间绿色票据综合服务平台,实现绿色票据信息、数据共享和不同银行对绿色票据的互认,提升绿色票据服务的精准性和便利性,破解绿票领域信息不对称问题,使绿色票据发展更健康、更规范。四是绿色票据发展要选择重点行业试点推进。基于绿色票据的发展现状考虑,绿色票据的发展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实现绿色票据的全面发展之前,要选择在重点的行业先行试点,比如新能源、环保等行业,结合当前该行业绿色票据的发展现状,建立第三方评估和认定体系,统一该行业的绿色票据标准。在该重点行业发展绿色票据的同时,注意经验总结,为今后在全市场推动绿色票据发展破除障碍。五是要发挥金融科技作用。金融科技有助于金融机构增强风险管理能力,进而提升企业价值;有助于金融监管当局更加有效地实施风险监管、降低监管成本。绿色票据的发展需要发挥金融科技的作用,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解决绿色票据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绿色票据的风险,激发绿色票据的发展活力。六是要有政策、机制支持。首先,逐步完善绿色票据法律体系。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绿色票据发展现状,加快票据法修订进程,增加绿色票据的相关条款,确保绿色票据发展有法可依。其次,建立绿色票据政策扶持体系。通过政府引导基金、政府担保等方式,为绿色票据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对商业银行给予绿色票据业务风险资产计量、风险拨备、不良核销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再次,加强顶层设计。监管部门制定绿色票据发展目标及其规划,统一绿色票据的认定标准。最后是完善绿色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绿色企业应主动披露环境信息,便于商业银行为企业办理绿色票据业务。七是要防范绿票风险。绿色票据作为票据业务的一种创新产品,由于其发展时间较短,各项制度不健全,标准未统一,存在着“洗绿”、“漂绿”等风险。所以在发展绿色票据的同时,要注意其风险防范。一是监管部门要实现对绿色票据业务的穿透式监管,建立绿色票据监管平台,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二是引入绿色票据担保机构。如果绿色企业在票据到期时无力偿还债务,担保机构将会支付一定的资金给持票企业,以减轻持票企业的损失,进而降低绿色票据风险。3、票据服务中小微企业,切实推动普惠金融发展银行业通过数字赋能服务下沉、发挥点多面广优势延伸服务能力,不断拓展其普惠金融业务。到2023年9月末,全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8.4万亿元,近5年年均增速约为25%。但是,无论从广度上还是深度上还有大量提升空间,我国近6千万户企业,普惠型小微企业占比很高,28万亿元贷款与157万亿元的企事业贷款占比,不到20%,与普惠型小微企业对经济、社会的贡献度来看远远不匹配,所以,在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和制度环境的完善、金融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提升、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发展、金融供给与需求匹度提高、支持农村、效县地区及民生领域方面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普惠金融服务,需要进一步研究政策制度的推进。具体而言:一是认真研究票据服务普惠金融的政策制度与考核机制。为进一步提升票据服务普惠金融能力,积极引入第三方融资担保、保险机构,通过担保的方式为符合普惠金融服务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票据承兑、贴现的增信,提高票据的认可度和流动性;或充分发挥政府融资担保的作用,通过财政部门、财政资金引入票据市场,并设立准入白名单,通过国家或地方担保基金,为符合国家和本市政策导向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票据融资担保服务或支持担保机构为缺乏抵押物和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同时,不断完善票据服务普惠金融考核机制,如将贴现增加对银行业机构承兑占比,再贴现增加量和调整价格,考核列入小微企业之内,贴现的资本占用可以因承兑或持票企业进行微调等。二是大力发展供应链票据,更好更精准地服务中小微企业。供应链票据平台依托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供应链金融平台对接,为企业提供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承兑、背书、到期处理、信息服务等功能,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产生应收应付关系时,可以通过供应链票据平台直接签发供应链票据,供应链票据可以在企业间转让,通过贴现或标准化票据融资。供应链票据的核心在于通过将小微企业与核心企业资信捆绑,能够将单个企业风险转化为供应链整体风险,起到分散金融风险的作用,依托核心企业的资信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三是积极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发挥票据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作用。由于应收账款不具有确权效果,其流转过程中对于原始债务人约束往往较弱,而中小企业在供应链中议价谈判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工业企业涉及生产、销售、回款等多个环节,研发、生产周期普遍偏长,账期不匹配造成的资金短缺是工业企业存在的普遍问题,容易发生故意赖账、拖欠等情况。票据与应收账款的应用场景相似,核心企业通过签发票据能够享受到延期付款的便利性,小微企业收到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或贴现融资,缓解现金流不足的压力。因此,各金融机构可以加大对票据的推广使用,重视票据业务的发展和推广,以票据作为切入产品进入供应链发展票据业务,从而推动普惠金融工作开展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四是要不断创新票据产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加多样的普惠服务。自2016年上海票据交易所成立以来,票交所先后推出“票付通”、“贴现通”、“票交所信息披露平台”等票据创新产品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有效推动了票据市场的发展;此外,票交所顺应供应链时代发展需求推出“供应链票据”、“标准化票据”大大提升了票据使用的便利性,降低了小微企业通过票据进行融资的成本。各大银行也针对票据业务进行业务创新,如京票的“秒贴”、各大银行的“保贴”、平安银行的“免开户贴现”等,有效提升了票据服务质量,使得小微企业能够享受到更高效更便捷的票据服务。五是要发挥金融科技作用。金融科技快速发展,为解决普惠金融发展难题注入新动能。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日臻成熟并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普惠金融工作目标。金融科技助力普惠金融有以下几点优势:1.拓宽服务边界;2.降低交易成本;3.提升治理质效;4.加速推进数字化转型。近年来我国注重数字普惠金融转型,数字普惠金融已成为我国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形式。票据数字化是解决发挥金融科技作用使得票据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的必由之路。建设票据数字化需要坚持前瞻思维及系统观念,持续推动票据数字化顶层设计,并不断加强市场基础设施、法规制度、系统平台、数据确权与治理等方面建设,以消除数字鸿沟,优化资金供给,促进宏观调控与精准滴灌相结合,让票据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服务。六是银行机构要积极开展市场科技平台合作,在增加获客渠道的同时,推动中小微企业票据发展。银行业机构在主动创新,注重金融科技投入研究的同时,应加强与市场科技平台的合作,充分发挥平台优势。如最早接入票交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简单汇平台,截至2022年底,经过简单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供应链票据业务的合作金融机构超100家,开通供应链票据业务用户超4000家,签发、背书、贴现累计交易规模超440亿元。而如今接入票交所供应链金融平台的供应链平台已达24家,其中不乏银行自主搭建的供应链平台如“平安好链”,在发展自建平台的同时,各大银行业积极与其他供应链平台合作,切入供应链票据等业务,通过有效市场的市场竞争与合作扩大业务规模,同时为小微企业提供更优质的票据服务。七是要防控票据风险。中小微企业往往不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未形成有效的内控机制,因此,在推动票据服务普惠金融的过程中,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企业需共同发力,防范票据风险。金融监管部门需强化对票据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及时出台、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与执法部门保持高度联动,提升执法力度与效率,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银行等金融机构应针对票据业务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避免票据违规事件的发生;企业应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法律是企业向好发展的保护屏障,只有遵守法律法规,企业才能在享受票据市场服务的同时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4、票据经济保障民生,支持养老金融发展2022年,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14.9%,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完善养老保障是保障民生的重要方向之一,2022年11月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落地,成为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养老和商业保险养老,第一支柱为社保基金,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和职工年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养老资金缺口大、养老体系不够健全、制度不完善、养老金融体系缺乏资金保障等,需要拓宽思路,提高居民收入比重(继续提高百姓收入是增加第三支柱及解决养老资金缺口的途经之一)、健全制度与风控措施、创新业务与产品、明确市场客户分层与分级服务定位、发挥保险、货币、资本等市场共同作用,为老有所养、同时为未老未来老有所养等在上述各方面作研究思考提供方案。具体而言:一是顶层设计指引方向,强化票据支持养老力度。强化票据支持养老金融力度,可以着手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降低票据融资的成本。根据由我国银监颁布于2024年1月正式实施的资本新规管理办法,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的票据承兑及贴现风险资产分别计提100%及40%,可根据承兑企业及贴现企业适当减少计提比例,节约商业银行风险占用,由资金端自发地向养老企业拓展票据业务空间;二是增强票据融资的能力。对于增强票据融资的能力,要求商业银行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对养老产业的票据进行更多的承兑及贴现,深度挖掘养老产业票据应用空间,发挥银行信用,增加商业银行对于养老产业承兑及贴现的比例和总量。同时,央行可考虑新增设置促进银发经济相关的考核标准,对满足考核标准的银行,给予增加再贴现及再贷款额度、放松再贴现票据要求及再贷款要求。二是聚焦多样化需求,票据培育潜力产业。养老行业中包含众多的小微企业,这些企业资金需求量不高,频次多,供应链票据实现了等分化签发,票据签发可以0.01元为单位拆分,大大提高了企业用票的灵活性,解决了企业持票金额与付款金额不匹配的痛点;供应链票据还可进一步提升企业用票的便利性,企业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相关业务仅能通过商业银行、财务公司渠道办理,供应链票据提供了企业通过供应链平台接入的新型接入方式,进一步扩充了业务办理渠道;除此外,供应链票据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由于供应链场景下企业间的真实交易关系更具可见性,且供应链票据可以有效实现信用传递,让产业链上的中小微企业分享核心企业的优质信用,因此,供应链票据更容易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及优惠价格。在供应链票据融资实践中,通常贴现利率较同期贷款利率低100—150个基点,有效节约了企业成本。三是建立养老产业扶持体系,强化财政金融支持。优化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使用范围,用好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普惠养老专项再贴现,对符合条件的公益型普惠型养老机构运营、居家社区养老体系建设、纳入相关目录的老年产品制造企业等,并建立相关养老产业扶持指标激励机制,坚持市场化原则鼓励各商业银行通过票据贴现等低风险业务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坚守职能定位、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银发经济产业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四是票据助推银发经济发展,增进老年人福祉。银发经济是向老年人提供产品或服务,以及为老龄阶段做准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总和,涉及面广、产业链长、业态多元、潜力巨大。发展银发经济,就要发展民生事业,解决急难愁盼;发展银发经济,就要扩大产品供给,提升质量水平;发挥在银发经济,就要聚焦多样化需求,培育潜力产业;发展银发经济,就要强化要素保障,优化发展环境。培育、繁荣银发经济企业、政府和金融机构等多主体共同发力,参与主体是多元的,主体间的差异是显著的,从而,融资需求也必然是多样的,资金使用场景也必然是多元的,结合票据自身特点优势,尤其是商业汇票,在助推银发经济发展上,大有可为之处。五是防控票据发展风险,优化发展环境。要对养老产业中的企业,开展培训票据相关知识,避免因操作失误带来的票据风险。防范高资产高负债养老产业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实际业务中存在个别金融机构受手续费或吸收存款诱惑仍然签发超过企业自身能力的银行承兑汇票,致使到期无款垫付、借故拖延或无理拒付,造成到期承付率下降,银行承兑汇票无条件到期付款无疑加大了经营风险,对银行的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进而危害整个金融系统的健康。要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在鼓励金融机构和票据服务养老金融时,守住金融监管的底线。5、数字票据服务实体,助推数字金融发展数字金融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金融与数字经济融合己成必然趋势。数字货币、支付、信贷、证券、保险、资管等数字金融发展速度快,但是仍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要加强包括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进数字化转型、建立数字金融发展的市场准入与公平竞争、完善监管制度、防范风险等方面研究措施,特别是对于数字金融服务数字经济方面要从生产、流通、交易、服务等方面研究提出实施更便利、更舒适、更贴近实际的服务。一是要服务数字经济,数字票据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为企业提供个性化、便捷化的票据解决方案,随时满足企业的支付与融资需求;可以打破地域限制,结合跨境人民币等金融手段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效率,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也可以为数字经济中的创新活动、创新项目提供票据支持,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要服务数字信用,数字票据可以借助技术手段精准评估分析企业的信用状况及信用水平,优化金融资源在企业间的分配,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更合理地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和谐、有序、健康发展。三是要服务金融创新,数字票据自身就是金融产品创新,金融创新还包括基础设施、授信管理以及业务模式的创新,以进一步提升数字票据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满足中小企业多样化的金融需求,进而推动经济转型与可持续发展。四是要防范风险,数字票据具备数字金融的风险特点,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数字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及监测等方面,提升数字风险管理的广度与精度;监管部门应同步建设数字监管平台,进一步强化数字监管实践,防范数字金融风险;基础设施应搭建数字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及时发现预警潜在风险;票据市场参与者之间应建立风险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及时获取风险数据与信息,提升市场参与者风险防控水平。 (作者系江财九银票据研究院、赣州银行资金营运中心、江西财经大学票据研究方向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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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