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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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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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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上证观察家 | 中国品牌出海:适应新一轮全球化的关键抓手
上证观察家 | 中国品牌出海:适应新一轮全球化的关键抓手
2024-05-06 07:53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 前瞻经济高质量发展新抓手课题组编者按只有抓住战略方向,找到关键抓手,才能把握住结构性机遇,实现经济量的稳定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当前以及未来一段时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牢牢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大势,寻找到既能在短期内成为经济发展的锚点,推动经济实现稳增长,又能符合经济中长期发展战略导向,并且应提前布局的领域。上海证券报与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中国经济信息网组成联合课题组,推出“前瞻经济高质量发展新抓手”系列,从顺应推动新旧动能转换、老龄化、数字化、低碳化、新全球化等新阶段特征出发,总结出中国品牌出海、房地产转型、数字贸易、新能源汽车、银发经济等五个既关乎当下,又事关长远的新抓手□ 中国品牌出海是我国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应对新全球化,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关键一招,也是我国制造业向全球价值链高端攀升,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寻求经济新增长点的必然趋势,还是共建“一带一路”,参与构建全球治理新框架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品牌建设,为此制定并实施了多项政策、规划、意见等,使中国制造已经具备了形成国际品牌的能力,同时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也在不断消除各国间合作壁垒,为中国品牌出海搭建桥梁□ 品牌出海已成为我国企业寻求新增长点的大势所趋,进一步推动中国品牌出海将为我国经济发展开辟更多新空间,将中国品牌的品牌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 为打造更多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品牌,下一步应采取三大举措:一是加强标准引领和质量支撑,夯实中国品牌新动能底座;二是强化品牌出海服务体系建设,充实中国品牌出海底气;三是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壮大,为中国品牌出海赋能品牌是价值观的捕捉、塑造和传递。当前,中国品牌出海已经不单单是中国产品的出口,更包括中国制造、中国服务、中国技术、中国标准等蕴藏在中国品牌底色中的价值传递。中国品牌出海是我国制造业向全球价值链高端攀升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应对逆全球化浪潮的必要手段,还是我国参与构建全球治理新框架的重要举措。一、中国品牌出海是我国积极应对全球化新形势的关键抓手近年来受疫情冲击、地缘政治、贸易冲突等国际性事件的影响,“逆全球化”暗流涌动,催生了新全球化格局。其中,一些西方国家推动经贸问题政治化、工具化、意识形态化,试图重塑全球产业链格局,与我国“脱钩断链”,将我国产业体系锁死在低端区域,以维护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中国品牌出海是我国突破西方国家经济封锁,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应对新全球化,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关键一招,也是我国制造业向全球价值链高端攀升,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寻求经济新增长点的必然趋势,还是共建“一带一路”,参与构建全球治理新框架的重要举措。(一)中国品牌出海是我国应对逆全球化浪潮的必要手段逆全球化是当前经济全球化的主要特征,一些西方国家推动“脱钩断链”使我国必须以新的方式参与全球化。近年来,一些西方国家为“降依赖”“去风险”,推动“回岸、近岸、友岸”三岸分流:一方面主张制造业回流;另一方面引导全球产业链脱离我国,布局印度、越南等国。出于地缘政治风险和成本考量,国际品牌的代工业务逐渐脱离我国,使未来我国制造业将难以继续依靠代工业务生存。只有通过打造自主品牌,才能使我国制造业出口企业逐步摆脱国际品牌对全球产业链的控制,进而将我国企业的品牌、设计、产能绕过西方国家的重重壁垒输出全球,保证中国制造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二)中国品牌出海是我国制造业向全球价值链高端攀升的必然趋势经过改革开放40余年的发展,我国经济与全球化的关系及参与方式已经发生根本性改变。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缺乏资金及技术,主要依靠人口红利从事产业链“微笑曲线”底端的代工业务,从经济全球化中赚“辛苦钱”。从国际经验来看,日韩等国也经历通过积极参与全球化,从代工业务逐步转为发展自主品牌的过程。当前,我国参与全球化进程也已经发展至树立自主品牌的新阶段:一方面,我国已经具备了推动自主品牌出海的技术水平、资金实力和产业链体系等基础条件;另一方面,我国的人力、环境等成本也在不断上升,导致低端加工的竞争力下降,迫使我国必须通过自主品牌出海向全球价值链高端攀升,走出赚“辛苦钱”的老路,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三) 中国品牌出海是我国参与构建全球治理新框架的重要举措在构建全球治理新框架过程中,努力提升自身话语权至关重要。中国品牌带动中国制造、中国服务、中国标准、中国模式走出去,是我国争夺国际话语权高地的重要途径。中国品牌出海帮助新兴经济体发展,使发展中国家与我国共同参与新经济规则的制定。中国品牌助力“一带一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为国家间合作开辟道路。中国品牌也肩负着中国文化出海的重任,向全世界传递着我国的哲学与理念,增进世界各国对全球治理中国方案的认同。二、中国品牌出海的条件和能力不断增强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打造更多享誉世界的“中国品牌”。同年,我国设立“中国品牌日”。时隔7年,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出,打造更多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制造”品牌。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品牌建设,为此制定并实施了多项政策、规划、意见等,使中国制造已经具备了形成国际品牌的能力,同时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也在不断消除各国间合作壁垒,为中国品牌出海搭建桥梁。伴随着国产品牌迈出“走出去”的步伐,“中国制造”已经不再是廉价的代名词,日益获得海外市场的认可。(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品牌建设,相关支持政策频出早在2015年,《中国制造2025》中就提出实现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打造更多享誉世界的“中国品牌”。同年,我国设立“中国品牌日”。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新时代推进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中国品牌建设的2025年、2035年两个阶段性目标,并提出提升技术和质量水平、丰富品牌文化内涵、引导品牌国际化等多项具体举措。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再次明确指出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加强标准引领和质量支撑,打造更多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制造”品牌。这一系列的政策与措施,充分展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品牌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二) 中国制造已经具备了形成国际品牌的能力当前,中国制造已经具有较为充分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供应链能力及产品质量,能够支撑中国品牌大规模出海。在生产能力方面,我国拥有全球最完整的工业体系,制造业总体规模连续14年位居全球第一,超大规模的产业体系使中国制造在创新能力、生产规模、生产成本等诸多方面都具备国外同行无可比拟的优势。比如,在新能源汽车方面,国外研究认为我国整车成本较欧美国家低1万欧元以上。在技术水平方面,在PCT国际专利申请排行榜中,我国申请人数量的占比为26.72%,专利申请量位列全球第一。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等外贸“新三样”相关技术已经领先全球。在家电、服装等传统领域,中国品牌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在供应链方面,依托跨境电商、跨境物流服务、跨境供应链体系的强大支撑力,中国品牌能够实现对需求的快速反应和柔性生产,依靠性价比和效率赶超国际品牌。在产品质量方面,我国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达到85.21,质量总体水平保持稳步提升。一批具有较强质量竞争力、引领产业发展的中国品牌已经耳熟能详,使高铁、工程机械、家电、手机等各类产品的质量达到或接近发达国家水平。(三)共建“一带一路”为中国品牌出海提供渠道便利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10年来,我国与五大洲的150多个国家和30多个国际组织签署了230余份共建“一带一路”的合作文件,不断消除各国间合作壁垒,释放市场潜力。“一带一路”高质量共建的推进为中国品牌出海搭建桥梁,增强了沿线国家消费者对我国产品的认同感,使中国品牌自带“靠谱”和“时尚”的标签。过去10年中,众多中国品牌借着共建“一带一路”的契机走向海外,取得了不俗成绩。“一带一路”正在为中国品牌在欧美市场之外开辟新市场蓝海。未来,“一带一路”将为我国品牌进军国际市场提供更广阔的舞台,对冲可能下滑的对发达国家出口。(四)“中国制造”品牌已日益获得海外市场认可伴随着近年来我国自主品牌迈出“走出去”的步伐,“中国制造”品牌也日益获得海外市场认可。在工程基建领域,中车集团、中国建筑、振华重工等正引领国际基建新标准。在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外贸出口“新三样”方面,中国品牌在国际市场具有极强竞争力。比如,比亚迪被德国媒体评选为2024年度品牌,旗下海豚获“2024年度欧洲最值得购买汽车”奖项。在消费品领域,海信家电在全球TOP5品牌中连续两年增长最快;格力、海尔、美的等品牌也受到欧洲市场欢迎;小米、OPPO等国产手机品牌在东南亚、中东、非洲、欧洲等地热销;花西子将传统东方配方、美学和文化融入产品,在产业高度成熟、国际大牌林立的欧美美妆市场杀出重围。当今的“中国制造”已不再是廉价的代名词,逐渐开始和“首选”“优选”挂钩。美国的一项研究显示,超70%的海外消费者对90%以上的中国品牌消费持开放态度,而英国公布的2023年全球品牌价值500强中,我国企业已经达到79家。三、中国品牌出海将为经济发展带来新动能和新空间品牌出海已成为我国企业寻求新增长点的大势所趋,进一步推动中国品牌出海将为我国经济发展开辟更多新空间,将中国品牌的品牌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一) 中国产品出海带动制造业向价值链高端拓展随着我国供应链能力和技术实力的增强,中国产品出海的品牌效益日趋显著,在海外用户心智层面筑起中国产品的“价值感”。未来,伴随着“中国制造”转型为“全球品牌”,中国产品价值也将进一步获得跃升。在家电、服装等传统出口领域,中国品牌凭借高端化在全球市场话语权稳步提升。智能化、绿色化为中国品牌打开国外高端市场提供了弯道超车机遇,使我国家电出口在全球市场呈下降态势的背景下仍维持同比增长。海信电视、海尔冰箱、格力空调都已经打入高端价位区间。中国服装品牌也逐渐打破西方时尚行业的游戏规则,成为时尚行业中的“引领者”。在《全球最具价值服饰品牌榜单》中,我国入围品牌总数持续增长,正在撼动全球时尚市场格局。在战略中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中国品牌已经在无人机、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等领域获得全球市场话语权,成为出口新增长点的同时也为我国带来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技术出海的契机。预计到2030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出口平均单价将达到4万美元,出口额有望超过1200亿美元。(二) 中国工程承包出海成为承接建筑行业产能新出口近年来,我国基建能力世界领先,在支撑国内各地基建的同时,也参与多项“一带一路”重点工程,打出了世界首条沙漠高铁、卡塔尔世界杯等中国基建“活广告”。随着国内基建投资增速放缓,工程承包出海日益成为建筑行业新增长点。聚焦“一带一路”将是未来建筑行业发展的重要战略。2023年,建筑央企整体国内新签订单增速有所放缓,而境外新签订单同比增长12.7%,超过境内新签订单。据测算,“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未来5年基建总量约为6.23万亿美元。其中,西亚11国、东盟10国及印度的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等领域有望成为建筑行业新发力点。工程机械通过对外承包工程争夺海外市场。通过对外承包工程“搭车”出海,我国工程机械出口表现“强劲”,在过去5年复合增长率达到34%,市场占有率已超过美国、日本。到2030年全球工程机械市场总规模将达到2346亿美元,海外市场需求规模为中国国内市场三倍以上,其中主要增长点在东南亚、东欧、拉美地区,而欧美工程机械的电动化趋势也将是中国品牌的发展契机。(三) 中国服务走向全球的趋势日益凸显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推进,服务贸易推动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作用持续扩大,中国服务走向全球的趋势日益凸显。在消费服务领域,中餐、茶饮等消费服务正成为中外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随着我国国力的持续上升,中国文化也逐渐溢出,使中国品牌可以如同麦当劳、肯德基一样进军世界各地。霸王茶姬、蜜雪冰城等中式茶饮依托快速搭建供应链体系的能力及独有中国文化所带来的话题效应,正在海外快速扩张,有望在未来培育出中国式“星巴克”。在文化产业方面,网络文学、网络影视、网络游戏正成为文化出海“新三样”;AI翻译、网文大模型等创新技术的运用促进国内文学IP出海,创造中国故事新讲法。相关领域知识产权出口保持快速增长,2023年出口规模升至2019年的1.7倍,是我国知识产权贸易的重要增长点。在生产性服务业方面,中国品牌出海需要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市场营销等一系列生产性服务业的保驾护航。未来,中国制造需要更多跨境平台,为品牌出海搭建“高速公路”。(四)中国技术出海开启知识产权贸易新篇章随着近年来部分领域中国品牌的技术实力对欧美国家实现了赶超,我国知识产权贸易的新篇章正在开启,2012年至2021年知识产权出口年均增长31.2%,超过进口增速近20个百分点。在数字经济领域,我国信息技术领域实现自有专利出口,信息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使用费收入稳步增长,2023年相关收入较2019年增长32%。在出口“新三样”方面,宁德时代等锂电池企业实现从“产能输出”到“技术出海”,技术授权美国通用汽车、福特汽车;丰田、雷诺、奔驰等国际品牌在电动化转型过程中也均选择与比亚迪、吉利等中国车企合资。2023年汽车产业知识产权贸易逆差同比缩小13%,实现专利“进口输入”与“对外输出”并存。随着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为大国产业竞争划定了新赛道和新起跑线,属于中国品牌的新合资时代也将到来,技术出海“反向合资”将成为一种新的常态。(五) 中国标准的国际影响力持续加深“一流的企业定标准”已成为我国企业界共识,中国标准的出海关系到国家技术话语权和国际影响力。随着中国品牌海外市场不断拓展,中国品牌也积极迈入国际标准化建设的“舞台中央”。在中国制造方面,吉利汽车加入IATF,为世界汽车标准制定增添中国力量;格力电器主导参与国际国外标准54项,成功立项6项ISO国际标准;海尔布局全球40多项标准组织,提出98项国际标准制修订提案,其中参与和主导发布的国际标准达84项。在中国技术方面,宁德时代深度参与锂电池国际标准起草制定,为中国企业争夺锂电池国际标准话语权;华为凭借技术领先及数千项技术专利,参与制定5G、5.5G国际标准,不断打破欧美移动通信技术垄断。在中国服务方面,伴随中国高铁出海,国际铁路联盟发布实施由我国主持制定的《高速铁路设计基础设施》标准和《高速铁路设计供电》标准。未来5至15年将是中国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机遇期,同时也是争取全球话语权,使全世界认同中国方案,推动中国产品、中国服务、中国技术走向世界的关键时期。  四、积极推动中国品牌出海,培塑国际竞争新优势为打造更多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品牌,下一步,应采取下列三大举措:一是加强标准引领和质量支撑,夯实中国品牌新动能底座;二是强化品牌出海服务体系建设,充实中国品牌出海底气;三是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壮大,为中国品牌出海赋能。(一) 加强标准引领和质量支撑,夯实中国品牌新动能底座中国品牌要“高质量出海”,关键在于打造高品质、高附加值的品牌产品,必须通过持续加强科技创新,坚持品质至上,不断提升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彻底改变过去西方国家消费者对中国制造“低质、廉价、模仿”的刻板印象。一是建立完善的品牌认证体系,搭建品牌认证的标准、流程和规则,确保品牌认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并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管。二是规范市场秩序,制定出口产品质量标准、售后保障标准与认证机制,建立品牌建设的长效监督机制,维护中国品牌的海外形象,引导企业在走出去时要有序竞争。三是支持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引领提升技术进步。四是积极建设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开展检验检测新技术和质量标准共性技术研究,形成一批重点产业标准及认证方法。五是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持续提升我国在国际标准制定中的影响力。(二) 强化品牌出海服务体系建设,充实中国品牌出海底气在提升产品质量的同时,有关部门还需要构建“出海”服务平台,为中国品牌出海提供全面便捷的服务,在政策咨询、融资服务、风险评估和安全指引等方面提供支持。一是建立海外市场信息智库,帮助企业深入了解目标市场的文化、消费习惯和法律法规,使出海企业及员工能够充分熟悉当地市场环境,提前进行产品本土化改造,实现本土化运营,规避不必要的弯路。二是建立海外防范风险体系,加强海外风险预警,提供国际监管合规指导服务,防范反规避法、强行收并购、碳壁垒等外国制裁手段,保护我国海外利益,让企业出海更有底气。三是建立出海品牌与商务部门国际贸易洽谈联动机制,在进出口配额、通关限制等方面加强沟通,加快打通中国品牌的海外供应链体系。四是加强人才支撑保障,从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终身教育等多方面加强涉外人才培育,提高人才国际化水平,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智力支持。(三) 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壮大,为中国品牌出海赋能“新制造”要获得跨越式发展,打造更多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品牌,也需要有“新服务”的强力支撑。一是出台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壮大的专项体系化政策,支持设计、营销、品牌运营等生产性服务业实现规模化、平台化、国际化、高端化,为中国品牌出海提供后台支持。二是支持跨境电商平台搭建境内外一体供应链体系,打通数字贸易与数字化柔性供应链,为中国品牌出海提供一体化赋能服务。三是推动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强化中国品牌境外融资支持保障。四是鼓励媒体及新媒体平台出海,建立更多中国品牌及中国文化的传播渠道。(执笔人: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 徐策;中国经济信息网 何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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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