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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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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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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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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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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根治欠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根治欠薪典型案例
2024-05-07 10:24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7日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华全国总工会聚焦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助力根治欠薪,联合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旨在落实根治欠薪专项行动部署和“一函两书”制度,依法推进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解决。这批典型案例共四件,分别是上海某餐饮公司劳动欠薪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安徽某建筑劳务公司等欠薪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河南某农业物资销售公司欠薪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湖南某教育公司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据悉,今年2月,最高检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和工会协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中,“一函”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两书”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该制度重在源头预防,目的是通过协调协商方式将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均为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集中于建筑业、服务业等欠薪多发领域,聚焦企业恶意注销致使劳动者工资支付不到位、执行难等急难愁盼问题,推动劳动者欠薪问题的源头治理。例如,在上海某餐饮公司劳动欠薪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组建跨部门办案团队,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督促相关单位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线索等,将35名劳动者的欠薪全部追回。针对办案发现的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检察机关牵头与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建立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机制,与区总工会共同印发推进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同工作机制框架协议,形成治欠保薪工作合力。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今年,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将结合“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要求,在总结“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成功经验基础上,持续聚焦劳动就业特别是新就业形态领域,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一是加强对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推动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行为;二是积极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在抓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的基础上,推动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向新就业形态等领域拓展,有针对性督促解决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欠薪多发问题;三是进一步指导各地开展劳动就业领域小专项活动,对企业恶意注销欠薪、法院执行不规范等情形,开展专项监督,建立长效机制,有力推进劳动者欠薪问题的源头治理。关于印发《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助力根治欠薪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总工会:做好根治欠薪工作,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事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3年12月,最高检专门下发通知,部署做好根治欠薪工作。今年2月,最高检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作的通知》,强化检察机关和工会协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为落实根治欠薪专项行动的部署和“一函两书”制度,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和引领作用,依法推进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解决,我们筛选编写了《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助力根治欠薪典型案例》,供参考借鉴。这四件典型案例突出诉源治理,助力根治欠薪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督促解决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欠薪多发问题;对企业恶意注销欠薪、法院执行不规范等情形,积极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开展专项监督,建立长效机制,发挥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优势,有力推动劳动者欠薪问题的源头治理。工会及时排查发现劳动者工资支付问题,强化与检察机关协同共治,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些案件对各级检察机关、工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携手做好根治欠薪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做好根治欠薪工作,是检察机关、工会必须扛起的政治责任。要深刻认识根治欠薪工作的重要性,落实根治欠薪专项行动的部署,贯彻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加大对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的监督纠正力度,努力为根治劳动者欠薪提供有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总工会2024年4月3日案例一上海某餐饮公司劳动欠薪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关键词】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恶意注销 拖欠工资 一体履职【基本案情】上海市某区人社局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某餐饮公司责令其补发劳动者工资的行政处理决定时,发现该公司已注销,后该局撤销原《行政处理决定书》,但未作出新的行政处理决定。钟某某等多名劳动者认为区人社局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未申请,致使其未能及时获得劳动报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间陆续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简称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涉及35名劳动者,个别人员为超龄用工,且大部分为农民工,因申请人身份及救济方式不同,仅通过行政检察无法全面维护其权益,需要检察机关多个职能部门共同介入。行政检察部门遂制定多部门开展监督的工作方案,牵头组建由行政、民事、刑事、控告申诉检察人员组成的“涉农民工线索办理团队”,开展专案办理,并一体履职,接力开展监督工作。首先,向区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责令三名股东支付拖欠工资及加班费。其次,因公司股东拒不支付,开展民事支持起诉。经上述工作仍有部分劳动者未获支付,督促区人社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线索。经过检察机关一体履职,35名劳动者的欠薪全部追回。针对办案发现的企业恶意注销治理难题,区检察院会同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关于建立涉劳动纠纷案件行政监管与行政检察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形成全市首个基层《关于加强市场主体行政执法司法信息互通和衔接配合机制的意见(试行)》,防范恶意注销风险。同时,区检察院与区总工会共同印发《关于区检察院与区总工会共同推进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同工作机制框架协议》,进一步明确依托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行政检察协调小组,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形成“治欠保薪”工作合力。【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劳动者群体性欠薪案件中,针对用工人员身份、维权途径复杂的问题,可能关涉多项检察职能的履行,应当坚持一体履职理念,通过组建跨部门联动办案团队,内部形成监督合力,外部协同督促行政监管部门严格依法履职,与工会组织定期互通涉劳动权益保障案件情况,加强协作,及时化解争议,共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针对办案发现企业利用执法司法信息壁垒、恶意注销逃避欠薪等法律责任的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牵头行政执法机关、市场登记机关建立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机制,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登记管理秩序。案例二安徽某建筑劳务公司等欠薪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关键词】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企业欠薪 二次申请 类案监督【基本案情】安徽省某建筑劳务公司拖欠刘某等3人工资合计14万元,某木业公司拖欠张某等11人工资合计80481元,某塑胶科技公司拖欠孙某等3人工资合计19122元,上述三公司分别被某县人社局作出限期支付工资行政处理决定书。其中某塑胶科技公司还因拖欠工资被县人社局作出行政处罚。以上三份行政处理决定和一份行政处罚决定,均由县人社局向法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某县法院经审查对以上四个案件均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但未立案执行。县人社局又再次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在对某木业公司立案执行后,又认为县人社局作为申请执行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县人社局执行申请,其他三个案件县法院收到第二次申请材料后也迟迟未予立案执行。安徽省某县人民检察院(简称县检察院)在开展行政检察工作中发现上述线索,遂依职权启动监督。【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县检察院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13条的规定,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案件应当自行移送立案执行,县法院未立案执行,存在怠于履职行为。同时,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政处理决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法院以县人社局申请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县检察院依法对上述四个案件进行监督,建议法院撤销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并对未立案执行的三个案件立案执行,纠正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二次申请强制执行的做法。县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该系列案件均已进入执行程序,其中三个案件现已执行完毕。【典型意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事关职工的劳动所得和合法权益的保障。对欠薪问题的处理,经行政机关查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法院执行,再到法院审查作出准予执行裁定,法院执行程序是解决问题的最后环节。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应当自行立案执行,不需行政机关二次申请。检察机关发现法院执行活动存在不当情形,应当依法监督,确保执行活动依法规范有效,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案例三河南某农业物资销售公司欠薪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关键词】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农民工欠薪【基本案情】2020年12月,河南省某农业物资销售公司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河南省漯河市某区人社局行政处罚。某区法院受理人社部门强制执行申请后,依法审查准予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未查到该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区法院于2022年5月1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9月,在漯河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第二次会议中,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市总工会的工作汇报发现该案线索,遂移交河南省漯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简称区检察院)办理。区检察院经审查后依职权启动监督。【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区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查明该公司在农民工工资未支付、行政处罚未执行到位的情况下违法办理注销登记,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未能继续执行,区法院未依法及时执行到位,区人社局也未跟踪执行情况和依法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区检察院在对个案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调取区人社局近三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核查辖区农民工工资未支付的案件数量;并且调取区法院近三年被执行人为企业且未执行到位的案件清单,分析执行不到位的具体原因,核查是否存在可以追加、变更经营者、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等问题。针对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区检察院分别向区法院和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区法院:1. 依法受理区人社局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加大执行力度;2. 排查涉欠薪类未执行完毕的案件,逐案复查;3. 建立涉欠薪未执行完毕案件通报机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建议区人社局:1. 依法履行职责,对某公司欠薪案,向法院申请变更被执行人;2. 对近年来作出的未执行到位的行政处罚决定筛查梳理,建章立制,弥补工作漏洞;3. 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区法院和区人社局均采纳了检察建议,区人社局核实某农业物资销售公司未经法定清算程序即办理注销登记问题后,向区法院递交变更该公司三名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书;区法院依法受理该申请,将该公司三名股东列为被执行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同时,区人社局对2021年至2023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归纳整理,建立行政处罚台账,逐案跟进处罚履行情况,并对辖区内建筑、餐饮、洗浴、母婴等容易发生欠薪的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活动;并且同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某区分局进行沟通,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每月将履行期限到期后企业未缴纳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给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开展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欠薪治理工作。区检察院及时向区总工会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并就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线索移交、法律援助、争议化解等方面沟通协作达成共识。同时,与区公安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会签《关于根治农民工欠薪工作机制的意见》,促进农民工欠薪问题常治长效。【典型意义】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既直接关系着劳动者切身利益,又关系着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与工会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排查发现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并强化协同共治合力,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府检联动,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监督协作机制,推动行政执法机关与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案例四湖南某教育公司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关键词】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恶意注销 逃避支付报酬 大数据监督【基本案情】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某教育公司因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朱某的工资,被湖南省长沙市某区人社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其依法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某教育公司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申请公司注销登记。2020年11月27日,某教育公司办理注销登记。2021年6月15日,区人社部门以该公司为被执行人向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6月25日,区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于2021年12月16日以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湖南省长沙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简称区检察院)在开展行政检察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遂依职权启动监督。【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某区人社部门未查明某教育公司已注销登记及该公司实际义务承受人情况,未将该公司的实际义务承受人列为被执行人,存在错误认定被执行主体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之规定,某区法院未查明某教育公司已注销即以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当。2023年6月15日,就上述问题,区检察院向区人社部门及区法院分别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区人社部门依法向区法院申请变更某教育公司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建议其今后查明企业的存续状况,准确认定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将涉案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档案及其他证明材料附送法院;建议区法院依法准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2023年6月19日,区人社部门采纳检察建议,向法院申请变更某教育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同时对公司恶意注销的案件进行集中排查;区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表示今后将加强对企业存续状况及实际义务承受人的调查,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恢复该案的执行。恢复执行后,某教育公司的原股东履行了行政处理决定,将拖欠的员工工资全部支付到位。通过对该案的分析研判,企业恶意注销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并非个案,区检察院以专项活动促进问题治理,对区法院办理的涉劳动报酬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予以全面排查,并灵活利用裁判文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建立涉企行政非诉执行程序监督模型,发现被执行企业恶意注销致行政机关错误认定被执行主体线索8条、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终结执行程序违法线索8条。区检察院已对法院4件违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终结执行程序案件监督纠正,其他案件线索正在办理中。为进一步治理欠薪问题,区检察院联合区政法工作部、区人社部门、区法院和区公安机关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根治欠薪协作机制的工作意见》,针对行政机关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农民工欠薪问题治理合力,建立了长效常治机制。【典型意义】问题企业恶意注销,企图“金蝉脱壳”逃避法律责任,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规范有序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以护航民生民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民生领域和劳动者等特定群体,通过专项监督、数据模型发现监督线索,并充分发挥府检联动作用,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机制,让恶意注销企业的义务承受人承担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有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个案办理向社会治理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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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