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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1-5665501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武汉:到2026年初步建成国家数字内容产业高地
武汉:到2026年初步建成国家数字内容产业高地
2024-05-07 16:56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武汉市人民政府5月7日消息,武汉市印发加快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提出搭建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构筑产业融合发展平台,塑造产业辐射影响力平台等三方面共十项重点任务,目标到2026年,初步建成国内一流、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数字内容技术创新中心、产业融合集群、应用示范载体和要素汇聚平台,以数字内容为代表的文化新业态特征较为明显的行业领域营业收入突破2000亿元,相关文化新业态领域增加值占全市文化产业增加值比重超过60%,对地区GDP贡献率达到3%左右,初步建成国家数字内容产业高地。武汉市加快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数字内容产业是文化产业的重要构成部分。发展数字内容产业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内容为本、创新驱动,市场导向、政企联动,平台支撑、共享互动,科学统筹、政策撬动,面向全球、合作推动”的发展思路,更加主动顺应数字技术变革新趋势,积极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新机遇,准确把握产业转型升级新方向,组织引导科研机构、创新平台和文化企业积极运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等“人工智能+”新技术,加快推动大模型在数字内容生产中的商业化应用,着力构建文化跨界融合新格局,助力重塑新时代武汉之“重”。一、总体要求紧盯数字内容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前沿,突出武汉特色,推动优势转化,补齐发展短板,延展产业链条,到2026年,初步建成国内一流、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数字内容技术创新中心、产业融合集群、应用示范载体和要素汇聚平台,以数字内容为代表的文化新业态特征较为明显的行业领域营业收入突破2000亿元,相关文化新业态领域增加值占全市文化产业增加值比重超过60%,对地区GDP贡献率达到3%左右,初步建成国家数字内容产业高地。——空间布局合理。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重点打造数字内容技术研发与内容生产中心,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重点打造数字内容数据存储与版权交易中心,在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重点打造数字内容安全产业与人才培养中心,其他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发展格局。——产业特色鲜明。彰显武汉数字内容产业优势特色,基本形成网络视听、网络游戏、数字出版传媒、数字内容安全、数字文创元宇宙、数字创意设计等6大数字内容产业集群,培育塑造数字内容产业新增长极。——创新动能强劲。推动建设20个以上数字内容等文化领域各级各类创新平台(创新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平台等),汇聚一批国内外一流的数字内容产业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创意团队,推动100项以上数字内容科技创新成果在汉落地转化。——市场主体充沛。引进行业头部企业,培育本土领军企业,聚集不少于100家数字内容等文化新业态领域重点企业,争创30家以上文化产业、文化和科技融合、文化出口(文化贸易)等国家级示范基地(含企业、园区等),打造50个数字内容等文化新业态特征和产业集聚程度较为明显的产业园区。——应用场景丰富。实施数字内容应用场景对接计划,围绕数字互动娱乐、数字文商旅体、数字文化园区景区街区、数字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等领域,重点打造10个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标杆应用场景,形成100个在全市发挥良好示范作用的典型应用场景。二、重点任务(一)搭建产业技术创新平台1.技术攻坚工程。紧盯数字经济前沿科技,打造自主研发、安全可控的算力算法平台和应用开发工具平台,夯实数字内容产业迭代升级的技术底座。鼓励引导在汉高校和科研院所积极参与数字内容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数字内容领域科教人才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优势。围绕数字内容产业软硬件关键技术,支持实施重点攻关项目,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组建数字内容产学研联盟,鼓励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牵头单位:市科技创新局、东湖高新区;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2.AI引擎工程。加快数字内容领域人工智能模型研发应用,加快吸引全球垂类大模型在汉生成和落地应用。推动数字内容行业龙头企业自研或联合人工智能企业开展数字内容模型研发及产业化,持续加大性能先进并在汉成功落地的数字内容领域模型的服务和支持。推动国际国内多模态大模型持续在汉升级优化,积极探索数字内容领域典型应用场景。(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市发改委,市委宣传部,东湖高新区,各区人民政府)3.平台共享工程。加强算力供给,优化平台支撑,形成超算、存储、交易、安全等共享服务体系。协调相关超算中心为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提供算力等支持。推进中国武汉游戏研究院等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优化重点领域产业创新共享生态。发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核心承载区功能,依托产权、版权交易等公共平台,开展数字内容版权确权、登记、评估、推广、交易等服务。(牵头单位:市经信局,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管委会〈汉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创新局、市数据局,相关区人民政府)(二)构筑产业融合发展平台4.产业高地工程。积极发展网络视听产业,推动数字影视、数字音乐、网络直播、短视频、中长视频等领域内容生产和产品服务开发,支持中国(湖北)网络视听产业园提质扩容升级。支持引导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鼓励本地原创网络游戏精品创作生产和运营销售,引进国内外头部游戏企业和领军游戏制作人来汉兴业,鼓励武汉游戏企业扬帆出海。大力发展数字出版传媒产业,深化国有新闻出版单位媒体融合改革,支持理工数传公司等企业锻造优质平台,引领行业迭代创新。培育数字文创元宇宙产业,打造数字文旅、数字文博、数字会展、数字演艺等新场景、新地标。做强做优数字创意设计产业,运用数字技术赋能工业设计、建筑设计、广告传媒设计、品牌时尚设计等领域,高水平打造世界“设计之都”。聚力突破数字内容安全产业,构建AI技术与优质人才相结合的数字内容安全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创新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5.融合示范工程。拓展数字技术在文化领域应用场景,推动数字内容与相关产业交织赋能。打造数字内容相关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场景,形成以数字内容技术应用落地为支撑、有效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应用场景创新矩阵。支持企事业单位畅通数字场景供需对接渠道。征集遴选一批创新性强、影响力大、推广前景好的优秀应用场景进行宣传推广,在全国形成示范效应。(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创新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6.企业领航工程。依托国家级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保税区、产业集聚区等载体,突出创新引领,统筹力量加大对数字内容领域龙头企业招引培育力度,重点引进一批细分领域头部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引导带动本土数字内容重点企业成长壮大。鼓励全球头部互联网文化企业在汉布局文化科技创新团队和产品研发事业部、中心、工作室等,加快组建企业实体,带动产业链生态链企业落户武汉。鼓励各区聚焦重点方向和特色领域,建设数字内容等产业特色园区,拓展招商引资和产业集聚空间载体。(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创新局、市经信局、市文旅局,各区人民政府)(三)塑造产业辐射影响力平台7.数据联动工程。通过共享联动,释放数据资源价值,推动数字内容多领域协同。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完善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深化数据开放共享,加大公共数据、行业数据向数字内容产业开放共享力度,提升数据要素对数字内容技术研发、应用场景创新和产业集聚发展的支撑作用。探索利用数据资源推动数字内容研发、生产、流通、服务、消费全价值链协同,推动数据确权、定价、交易等有序开展。探索打造面向全球的数字内容数据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数据局、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创新局、市文旅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8.金融助力工程。吸引国际性投融资机构和国内具有较强实力的产业基金在汉落地组建数字内容领域投资基金,引导各方金融资本投向数字内容产业,加快创建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将数字内容产业纳入武汉产业基金的重要投向,鼓励有条件的区设立天使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股权、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支持优质数字内容企业上市,打造量大质优的文化上市企业方阵和“金文种子”“银文种子”“文瞪种子”上市后备企业梯队。(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各区人民政府,武汉投控集团)9.人才荟萃工程。延展网络视听、动漫游戏、数字出版、数字创意设计等数字内容领域人才资源“长板”,构建多元化人才体系,形成留才、育才、引才生态。深入实施武汉英才计划,鼓励大学生留汉创新创业,支持开展“楚才回家”等特色活动,吸引集聚数字内容关键人才、核心团队。加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力度。发挥在汉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聚集优势,支持建设产教融合人才实训基地、现代产业学院和数字内容产教联合体。依托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发挥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核心承载区功能,重点打造数字内容安全人才培养中心。(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临空港开发区管委会〈东西湖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人才工作局、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创新局、市经信局、市文旅局、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10.品牌辐射工程。支持市场主体以市场化方式举办品牌会节赛事,持续扩大数字内容产业要素集聚力、行业影响力、市场竞争力、用户吸引力。策划打造数字内容领域国家级会节和国际性展会赛事。持续举办文创大赛、企业沙龙、校企合作等品牌活动,促进信息、要素、市场等共建共享。借助各类会展、赛事、论坛等特色活动,宣传展示武汉数字内容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扩大品牌影响,营造产业发展浓厚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人才工作局,市科技创新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局,各区人民政府)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在武汉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和全市“965”产业体系数字创意产业链链长制框架下,实行季调度和专题研判制度,统筹协调推动数字内容产业规划布局、政策研究、工程实施、项目建设等工作,为产业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将以数字内容为代表的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市级对各区绩效目标考核,充分调动各区推动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主观能动性。(二)优化政策扶持。完善部门协同、市区联动的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政策支撑体系,立足6大数字内容产业集群,聚焦数字音视频、游戏电竞、数字出版、数字影视、文旅元宇宙、数字文化装备制造等细分赛道制定具体推进措施。加大对数字创意业态特征明显的特色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扶持力度,兑现园区奖补政策,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健全重点数字创意企业“服务直通车”制度,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链主企业开展有效包联,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做好数字内容等文化新业态领域企业入库纳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等工作。(三)注重资源整合。依托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推进建设国家级数字内容安全产业基地,聚合人才等创新创意资源,厚植产业发展土壤。争取国家网络游戏属地管理试点,打造游戏等领域新技术、新人才、新产品、新模块“蓄水池”。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加强资源整合和协同联动,及时解决项目建设、招商引资、金融服务、技术创新、人才引育等方面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组织推动数字内容企业、园区等共同进行内容创作、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丰富交流合作渠道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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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