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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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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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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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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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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上证观察家 | 数字贸易:带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抓手
上证观察家 | 数字贸易:带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抓手
2024-05-08 08:23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 前瞻经济高质量发展新抓手课题组□ 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在对外贸易领域的表现形式,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高端载体、关键抓手和重要领域。在参与全球贸易过程中,发展数字贸易有利于带动国内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和标准提升,助力形成数字经济产业集群,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制定□ 我国数字贸易发展仍面临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健全、新兴业态发展潜力有待释放等问题,必须系统部署精准施策,瞄准制约数字贸易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持续完善数字贸易发展环境,真正把数字贸易培育成为带动支撑数字化转型、引领经济、建设数字中国的有力引擎□ 下一步,要强化数字贸易顶层设计,完善数字贸易制度供给;扩大跨境电商新业态,培育数字贸易新动能;深化自贸试验区试点,扩大制度型开放成果;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提升国际贸易话语权当前,数字化、智能化已成为最重要的时代特征,数字贸易作为国际贸易发展新热点、国际经贸规则竞争新前沿、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引擎、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新高地,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高端载体、关键抓手和重要领域。展望未来,伴随数字贸易发展迎来利好,数字贸易多元业态将形成数字经济新的增长点,激活经济特别是国际贸易发展新动能,强化区域协同发展新优势。下一步,要促进数字贸易创新发展,应系统部署、精准施策,强化数字贸易顶层设计,扩大跨境电商新业态,扩大制度型开放成果,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真正将数字贸易培育成为对外贸易的强力引擎。一、数字贸易成为经济增长新引擎、国际竞争新赛道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在对外贸易领域的表现形式,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高端载体、关键抓手和重要领域。在参与全球贸易过程中,发展数字贸易有利于带动国内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和标准提升,激活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具有一定规模效应、高质量的数商生态,助力形成数字经济产业集群,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制定。为此,数字贸易在国家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战略定位不断提升,从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度将拓展数字贸易纳入国家顶层设计,再到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就数字贸易发展作出重要部署,发展数字贸易的战略性、重要性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一)数字贸易正成为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新热点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突飞猛进,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订购与交付为主要特征的数字贸易蓬勃兴起,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和经济的新增长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统计,2020年至2022年,全球跨境数据流动规模增长120.6%,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增长36.9%,均高于同期的全球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增速。2022年全球数字服务贸易规模达3.82万亿美元,同比增长3.9%,占全球服务贸易的53.7%;全球可数字化交付服务出口额为4.1万亿美元,同比增长3.4%,占全球服务出口比重达57.1%。加快数字化转型、大力发展数字贸易正成为世界各国把握数字时代机遇和应对经济形势不确定性的“金钥匙”。(二)数字贸易正成为国际经贸规则竞争新前沿目前,数字贸易正成为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的重点与焦点,全球超过120个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包含数字贸易规则,数字贸易领域的规则显著加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正在逐步形成,相关规则已从贸易便利化议题向建设安全有序、风险可控的自由贸易体系升级。主要发达经济体积极引领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制定,如美国试图强化全球主导权,主张信息自由开放性,强调知识产权;欧盟则注重加强立法和加强治理,强调数据隐私和保护。印度、东盟等发展中经济体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经济利益的数字贸易规则。面对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新趋势和新问题,我国亟须采取新的政策举措,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以高水平开放引领全面深化改革,以数字化转型激活创新发展动能,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提高在数字贸易领域的话语权。(三)数字贸易正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当前,我国正处于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的关键时期,数字贸易已成为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支撑我国贸易强国建设的“三大支柱”之一。海关总署最新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额为2.38万亿元,增长15.6%。据商务部数据,2022年,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进出口额为3727.1亿美元,同比增长3.4%。同时,数字贸易对于吸收外资、拉动就业、驱动创新等方面的功能日益显现。在吸收外资方面,数字技术贸易等领域利用外资规模持续提升。2023年,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1134亿元,带动全年高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4233亿元。在创造就业方面,跨境电商不仅创造大量就业机会,也为大众创业特别是青年群体创造了更多机遇。据劳动经济学会调研数据,2023年,跨境电商出口增长2979亿元,新增就业岗位180万人,较上年增加约100万人。在创新驱动方面,数字化运营已经成为跨境贸易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据共研产业咨询数据,目前我国跨境商家数字化运营渗透率已达63.9%。(四)数字贸易正成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新高地当前,以数字贸易等领域为突破口,2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已累计部署3400多项改革试点任务,向全国复制推广302项制度创新成果,为全国制度型开放提前进行压力测试,成为促进我国数字贸易开放发展、制度型开放的“排头兵”“领头雁”。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由2013年的190条缩减至2022年的27条,在推动全球数字贸易便利化、引进数字贸易高端研发机构、畅通技术跨境流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国先后设立28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37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搭建宽领域、多层次的创新平台;设立了12个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在国际互联网数据交互和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试点等领域加快形成更多制度型开放成果。二、数字贸易将迎来黄金机遇期新的历史时期,数字化将成为更加显著的时代特征,推动全球数字贸易规模稳步发展壮大。一方面,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将催生跨境数据流动、数商企业生态等崭新动能。另一方面,数字化技术将驱动贸易对象、贸易方式和贸易场景等数字化转型,激活外贸新兴业态,优化数字基础设施海外布局,我国数字贸易将迎来黄金机遇期。据商务部预测,到2025年,我国可数字化的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将超过4000亿美元,占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达到50%左右;以数字贸易为代表的外贸新业态进出口占比将达10%。(一)跨境数据流动正成为贸易新标的作为开展数字贸易的前提条件,跨境数据流动正成为世界经济流动的新要素,跨国数据产品和服务交易需求不断增加。从全球看,数据跨境流动的规模和价值有望进一步提升,加速催生基于数据价值的全新产业链。据上海数据交易所预测,到2025年全球数据交易市场规模有望达到1445亿美元,2025年后市场规模将会稳定增长;到2030年全球数据交易市场规模有望达到3011亿美元。据麦肯锡预测,数据流动量每增加10%将带动GDP增长0.2%。预计到2025年,全球数据总量将达175 ZB,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有望达到11万亿美元。从国内看,我国将是全球数据量最大、数据类型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据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预测,到2025年中国数据跨境流动量约占全球的27.8%,位居全球数据圈之首。据国际数据公司测算,到2025年,中国产生的数据总量将达48.6ZB,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将达年均1.5至1.8个百分点。未来,中国数据交易市场将保持较高速增长,到2030年有望达到5155.9亿元,年复合增长率约为20.3%。(二)数字产品贸易焕发更大活力数字文化贸易日益成为文化贸易规模增长、结构优化的新引擎,数字文化产品海外市场优势进一步巩固。在数字游戏方面,伴随全球移动游戏市场规模整体出现增长回暖态势,我国游戏企业出海将面临更多机遇。机构预测,到2025年,我国移动游戏出海收入可达328.98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将超过20%。在数字影视方面,更多原创影视内容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引发观剧和讨论热潮,华语内容在海外将更受欢迎。据视频平台爱奇艺预测,在线视频海外市场份额将快速提升,特别是在东南亚地区,到2025年将上升至38%。在网络文学方面,网文出海将保持高速发展态势,出海企业规模不断壮大、传播半径不断延伸、覆盖范围持续扩展。机构预测,我国网络文学IP全版权运营市场规模将持续壮大,预计在2025年将突破3000亿元。(三)数字技术贸易释放更强动能伴随5G、AI、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加速创新,数字技术对于贸易结构将产生深刻影响。在信息通信技术方面,以软件、集成电路、电商平台、云服务、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为代表的信息通信技术贸易将快速发展。以集成电路为例,据国际半导体产业协会预测,到2025年,全球半导体设备销售额将达到1240亿美元新高。我国高技术产业保持对全球市场吸引力,据《“十四五”商务发展规划》,到2025年我国高技术产业吸收外资占比将提升到30%。其中,云计算市场将保持高速增长,预计2025年我国云计算整体市场规模将突破万亿元。在知识和技术密集型服务方面,以知识密集和技术密集为特征的新兴服务贸易占比有望保持稳步提升态势。世界贸易组织预测,到2030年,数字技术将促使全球贸易增速每年提升1.8到2个百分点。以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为代表的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将保持快速增长。根据《“十四五”商务发展规划》,到2025年,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进出口额将达到4330亿美元,年均增长率将达8%左右。在进出口商品方面,以高端化、数字化、智能化为代表的优质消费品进出口需求旺盛,以先进技术、重要设备、关键零部件为代表的工业品进口将进一步扩大。以智能机器人为例,据测算,到2025年,全球智能机器人市场规模预计将增长到230亿美元。(四)数字服务贸易激活更多场景据有关专家测算,数字化服务贸易将大幅提升我国企业生产性服务出口规模及占比,并有望激活进出口高端装备50%至60%的附加值,助力服务贸易占贸易总量的比重加速趋向全球30%的水平,从而形成新质生产力重要的增长点。在金融服务领域,央行将加大跨境支付系统建设及拓展力度,进一步完善全球金融基础设施。有关机构预测,到2027年中国跨境支付行业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2.92万亿元,年均增速将保持在8.15%。在医疗方面,在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加持之下,我国创新药和中高端医药制造业出海将迎来收获期,医疗设备、生物仿制药和疫苗等细分领域处于上升期。有机构认为,出海后主要医疗器械赛道的可及市场将扩大3至9倍。在知识产权贸易方面,我国在数字技术领域将保持较高创新热度,信息技术管理方法、计算机技术和基础通信程序等领域有效发明专利数量和质量将快速提升。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到2025年,我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将达到13%,知识产权使用费年进出口总额将达到3500亿元。(五)跨境电商激活外贸蓬勃动能在传统贸易承压的背景下,跨境电商作为发展速度最快、潜力最大、带动作用最强的外贸新业态,将显示出更加强大的市场活力和增长韧性。一是跨境电商规模将持续壮大。根据《“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到202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达46万亿元,全国网上零售额将达17万亿元,跨境电商交易额将达2.5万亿元。亚马逊数据显示,2027年全球零售电商增速将是全球零售增速的2倍。二是跨境电商平台将持续升级。一批新锐跨境电商平台风靡海外,全托管、AI+跨境电商、产业带+跨境电商、B2B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将持续迅猛发展,并带动更多产业升级,有效推进我国外贸提质扩容。三是海外仓布局将持续优化。伴随国家和地方层面持续加大对海外仓的部署,海外仓网络布局将持续优化并不断扩容。(六)数字基础设施将成海外布局优先选项以通信基站、数据中心、光通信网络、海缆设备等为代表的数字新基建将成海外布局优先选项,并已进行了前瞻性、战略性的考虑和部署。在通信基站海外布局方面,有机构预测,2025年全球将部署650万个5G基站,全球5G移动用户将超30亿,我国或保持全球最大5G基站供应国地位,并有望在3GPP的5G和6G全球技术标准竞争中保持优势。在数据中心设备方面,数据中心建设规模将保持平稳增长态势。到2025年,全球数据中心市场规模将达到5193.4亿美元,超大规模数据中心将增至890个。在光通信网络设备方面,全球光纤光缆行业迈入第三轮增长周期,预计2025年全球光纤光缆需求量将超6亿芯公里。我国依托从光纤预制棒—光纤—光缆—光网络产品完整的产业链,将承接来自海外市场的巨大增量需求。在海缆设备方面,全球海缆市场将保持高速发展,我国海缆企业海外布局迎来市场机遇。据光大证券测算,2025年国产海缆出海亚洲和欧洲的市场空间有望达56亿元,2022年至2025年的复合增长率约145%。(七)全球性数商生态激活数字贸易新活力伴随全球数字贸易蓬勃发展,跨境数据流动规模持续攀升,对数据安全、数据合规评估、数据资产审计与评估等专业数据服务的需求不断扩大,将加速形成一批全球性数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根据《“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外贸服务将成为数据要素应用的优先领域。综合型、服务型、应用型、技术型等不同类别的数商企业,将成为积极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先行市场主体,以更高标准、更新规则释放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潜在价值,带动国内数商生态和数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形成数字经济新的增长点。三、精准施策拓展数字贸易,激发数字化转型新动能当前,我国数字贸易发展仍面临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健全、新兴业态发展潜力有待释放、制度型开放成果有待扩大、国际话语权有待提升等问题,必须系统部署精准施策,瞄准制约数字贸易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持续完善数字贸易发展环境,真正把数字贸易培育成为带动支撑数字化转型、引领经济、建设数字中国的有力引擎。(一)强化数字贸易顶层设计,完善数字贸易制度供给一是强化数字贸易制度供给和政策保障。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出台市场准入、市场主体监管、数据跨境流动、数字产品和服务市场开放、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安全与治理等核心议题的发展规划与合规指引;及时出台符合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特点的政策法规,加强与相关贸易政策对接,探索适应数字化时代新特征的海关智慧监管新模式。二是完善数字贸易开放和改革试点。完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探索放宽数字经济新业态准入,有序扩大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相关业务开放,逐步取消相关业务的市场准入限制;健全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破除负面清单之外隐性准入壁垒,探索解决数据跨境流动、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等问题的常态化机制。三是优化数字贸易企业发展环境。直面我国数字贸易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壁垒和障碍,搭建数字服务贸易领域交流合作平台,为数字企业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和领军企业;增强中小服务贸易企业国际竞争力,引导服务企业在数字贸易领域布局全球产业生态体系,加快融入全球供应链、产业链、价值链。(二)扩大跨境电商新业态,培育数字贸易新动能一是推进贸易全流程全环节全链条数字化。支持外贸企业在贸易开发、贸易撮合、贸易执行、贸易服务和经营管理等全链条全环节数字化转型;积极推进现代国际物流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加快推进服务外包数字化高端化,全面推进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数字化智能化进程;促进数字技术与旅游、建筑、运输等服务贸易融合发展;推进数字贸易与优质消费品、高端工业品、高附加值农产品和绿色低碳产品等货物贸易融合发展,探索发展多元化业态模式,培育形式多样的数字贸易发展示范平台。二是积极培育具有数字化特征的贸易业态。建立健全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数字贸易示范区等示范引领机制;优化5G基站、数据中心、海缆设备等数字基础设施全球布局,在安全前提下支持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持续优化数字服务贸易,稳步推进数字技术贸易,积极支持数字产品贸易,扩大软件信息、数字文化、数字金融、数字通信、数字技术等出口;加快发展数据储存加工、研发设计等服务外包,培育高素质全球性数商企业生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三是促进跨境电商持续创新发展。扎实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探索跨境电商交易全流程创新,完善仓储、物流、支付、数据等全球基础设施布局;鼓励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全球化布局,进一步扩大“丝路电商”合作范围,加快电商技术、平台、供应链及配套服务的国际合作步伐,推进多双边电子商务规则谈判和数字领域机制建设;培育一批在信息化建设、智能化发展、多元化服务、本地化经营方面特色鲜明的代表性海外仓,打造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三)深化自贸试验区试点,扩大制度型开放成果一是持续优化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探索自贸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进数字贸易政策制度集成式创新,提升数字贸易相关领域开放水平,重点扩大金融、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对外开放;分步骤推动互联网有序开放,鼓励跨国公司设立离岸数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等,加快吸引全球数字贸易资源要素向自贸试验区集聚,进而形成对全国数字贸易发展的带动作用。二是率先开展高水平数字贸易规则试点。以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水平自贸协定为契机,支持自贸试验区主动对标,在促进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数字贸易市场准入、国际规制对接、个人隐私保护、网络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监管等方面率先进行压力测试;支持自贸试验区根据区位优势及产业定位,率先探索与发达经济体数字市场相融、规则对接和标准互认。三是建设数字贸易跨越式发展新高地。支持各自贸试验区根据产业优势,提前布局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技术和产业,积极发挥自贸试验区差异化优势,针对跨境寄递物流、跨境支付和供应链管理等典型场景,构建安全便利的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和国际化数据信息专用通道。(四)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提升国际贸易话语权一是强化数字贸易规则国际合作。在国际多边双边和区域贸易谈判中,充分纳入数字贸易相关内容,加速CPTPP、DEPA等贸易协定谈判进程,推动形成以货物贸易数字化为核心、以服务贸易数字化为延伸、以数字基础设施互通和安全为保障的国际规则体系。二是推进高水平数字贸易规则衔接。积极对标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把握好安全与发展、主权与开放之间的关系,围绕数据本地化、隐私保护和跨境执法协调等关键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审慎评估,构建与数字化时代特征、新一轮全球化进程、中国式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国际国内一体化贸易规则体系。三是提升数字贸易标准化水平。加大数字贸易标准化前沿议题研究与标准研制工作,探索我国数据确权、交易、传输、安全保护等方面标准规范,联合相关国家共同制定数字贸易标准,以标准化工作促进数字贸易企业合法合规。(执笔人: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 徐策;中国经济信息网 左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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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