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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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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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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海外头部企业产能预期退出,这个品种现货期货价格持续上涨;商业模式本质为类金融属性,与银行板块相比存在明显的补涨需求——0713脱水研报
海外头部企业产能预期退出,这个品种现货期货价格持续上涨;商业模式本质为类金融属性,与银行板块相比存在明显的补涨需求——0713脱水研报
2025-07-13 18:57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本文来自持牌证券机构,不代表平台观点,请独立判断和决策】 摘要: 1、有机硅:陶氏宣布将于2026年中期关闭其英国巴里基础硅氧烷工厂,预示着欧洲产能供应将减少近三分之一,是全球有史以来最大的有机硅上游产能退出。国海证券指出,此次预期产能退出将利好国内有机硅出口,填补欧洲产能退出带来的供需缺口。 2、稀土:天风证券研报指出,本周MP Materials将获得美国国防部数十亿美元投资事件成为板块重要催化。核心是其有望打开稀土磁材价格上涨天花板。往后基本面或迎大幅改善,尤其在三季度有望迎来“量价齐升”。 3、建筑央企:国盛证券研报指出,国内建筑行业商业模式本质为类金融属性,与银行有一定相似性。此前建筑板块估值收缩主因市场对政府及地产开发商业主回款偏慢及需求收缩的担忧,而当前市场对基建和地产悲观预期已较为充分定价。因此相对于商业模式类似的银行板块,当前建筑板块存明显的补涨需求。 4、煤炭:华福证券指出,煤炭作为主要能源的地位短期难以改变,宏观经济偏弱虽阶段性影响了煤炭需求,但供给偏刚性及成本上升有效支撑煤价底部,煤价仍有望维持震荡格局。煤企资产报表普遍较为健康,叠加分红比例整体改善,煤炭股仍有比较优势。 正文: 1、海外头部企业产能预期退出,这个品种现货期货价格持续上涨,景气度有望提升 据ACMI硅基新材料公众号,2025年7月7日,陶氏宣布将于2026年中期关闭其英国巴里基础硅氧烷工厂,该工厂隶属高性能材料和涂料部门。此次关停是陶氏欧洲资产优化计划的一部分,涉及三处上游资产,旨在削减高成本、高能耗产能,聚焦高附加值衍生品领域。陶氏声明称,此举将优化欧洲产能布局,降低商业风险并提升整体利润。 1)海外头部企业产能预期退出,有机硅行业景气度有望提升 面对欧洲能源成本上升、碳税及环保法规等推高运营成本、全球产能过剩与需求疲软叠加等系统性困境,陶氏化学选择战略收缩,于2025年7月宣布其董事会已批准关闭陶氏英国巴里基础硅氧烷工厂,其拥有的14.5万吨/年硅氧烷产能将于2026年中期永久退出。 据ACMI硅基新材料公众号,2024年,欧洲的硅氧烷总产能为47.5万吨/年,大部分用于满足本土消费。陶氏英国巴里基础硅氧烷工厂关停后,预示着欧洲产能供应将减少近三分之一,是全球有史以来最大的有机硅上游产能退出。 一方面,此次预期产能退出代表有机硅供给端缩减,有望拉动有机硅基础材料价格上涨,行业景气度有望提升; 另一方面,随着巴里工厂关停进程推进,中国有机硅基础原料及制品出口规模存在显著增长空间。 据百川盈孚,2025年1-5月,中国有机硅中间体出口总量达22.9万吨,同比增长5.77%。此次预期产能退出将利好国内相关有机硅出口企业把握机遇,填补欧洲产能退出带来的供需缺口,中国有机硅出口量有望保持同比高速增长。 2)原料工业硅现货期货价格持续上涨,支撑有机硅价格稳中上行 自6月中上旬以来,受光伏行业反内卷消息提振、叠加大厂减产挺价情绪浓厚等影响,工业硅现货及期货价格从底部回升。据百川盈孚,截至2025年7月10日,工业硅市场均价为8881元/吨,较2025年6月11日价格增长245元/吨;工业硅期货主连结算价为8375元/吨,较2025年6月3日价格增长1300元/吨。新疆地区硅企减产,影响工业硅产量整体下滑,对工业硅价格形成有利支撑。 受工业硅价格上行、有机硅工厂库存下降等因素利好,有机硅中间体价格近期呈稳中上行态势。据百川盈孚,截至2025年7月10日,有机硅中间体价格为11000元/吨,相比前一个工作日上涨200元/吨。 库存方面,截至2025年第28周(7/5-7/11),有机硅中间体工厂库存为4.88万吨,相比2025年第25周(6/14-6/20)减少了0.21万吨,库存持续下降。 需求端,截至2025年5月,有机硅中间体表观消费量为16.28万吨,环比+1.4%,同比+28.79%。有机硅价格上行、需求向好,关注行业修复机会。 关注具有有机硅中间体DMC产能的企业兴发集团、鲁西化工、东岳硅材、新安股份、三友化工、恒星科技,以及其他具有有机硅产品企业硅宝科技、新亚强。 2、价格上涨天花板或打开,稀土有望迎来战略重估 天风证券研报指出,本周MP Materials将获得美国国防部数十亿美元投资事件成为板块重要催化。核心是其有望打开稀土磁材价格上涨天花板。往后基本面或迎大幅改善,尤其在三季度有望迎来“量价齐升”。 天风证券研报指出,本周MP Materials将获得美国国防部数十亿美元投资事件成为板块重要催化。 具体细节: 1)在美国建造公司在国内的第二个磁体制造工厂,预计2028年开始调试,公司在美国的稀土磁铁总产能将达到10000吨(目前MP磁材产能1000吨); 2)利润预估,建成后的10年内,其最小EBITDA预估为1.4亿美元; 3)10年内,美国国防部为MPMaterials的镨钕产品设定110美元/千克的价格下限承诺(110美元/千克折算国内含税价约89万元/吨)。 MP点燃行业看涨情绪,核心是其有望打开价格上涨天花板。具体价格方面,本周轻稀土氧化镨钕上涨2.4%至45.6万元/吨;中重稀土氧化镝上涨2.4%至168.5万元/吨,氧化铽上涨0.8%至718万元/吨。 当前磁材厂许可证陆续办理,往后基本面或迎大幅改善,尤其在三季度有望迎来“量价齐升”。看长一点,板块大逻辑将更为清晰,要足够重视上游供给重塑的产业趋势性机会。重点关注中国稀土、广晟有色、北方稀土。 同时,磁材之前受出口管制影响其出口,当前迎基本面修复。关注磁材核心公司正海磁材、金力永磁、宁波韵升等。 3、此板块商业模式本质为类金融属性,与银行板块相比存在明显的补涨需求 国盛证券研报指出,国内建筑行业商业模式本质为类金融属性,与银行有一定相似性。此前建筑板块估值收缩主因市场对政府及地产开发商业主回款偏慢及需求收缩的担忧,而当前市场对基建和地产悲观预期已较为充分定价。因此相对于商业模式类似的银行板块,当前建筑板块存明显的补涨需求。 由于国内建筑行业竞争激烈,建筑企业需要为业主进行垫资以获取项目,除赚取施工环节的利润外,很重要的盈利模式是为业主提供垫资服务来赚取资金息差,因此项目的获取以及规模增长很大程度上依赖资金的驱动,商业模式逐渐演变成重资产、高杠杆的类金融属性。 资产端看,建筑企业的资产主要是货币资金、短期或长期应收款项,均为金融类资产。其中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等短期应收科目相当于为业主提供的短期融资(对应银行的短期贷款);PPP等投资类项目形成的其他非流动资产、长期应收款等长期应收类科目相当于为业主提供的长期融资(对应银行的长期贷款)。 负债端看,建筑企业主要是靠应付账款、合同负债等经营性负债融资(可类比于银行的存款),不足部分需要依靠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外部融资支持。整体看,大建筑企业可以认为是一种“影子银行”,对建筑产业链(集中在基建、地产链)提供大量信用,与银行商业模式较为类似。 银行板块自2023/12/20底部上涨至今((2025/7/11),涨幅达76.1%,期间建筑板块涨幅仅13.5%,涨幅落后62.7pct;银行板块PB上升0.23,建筑板块PB仅上升0.02。建筑板块上涨幅度及估值提升幅度显著落后。 高股息率也是建筑央企的一大看点。当前A股部分建筑央企龙头股息率具备一定优势(如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交建均超3%),且今年以来银行板块股息率与建筑板块差额持续收窄,反映出A股建筑龙头投资吸引力明显增强。H股来看,建筑央企龙头股息率普遍较高,其中中国交通建设、中石化炼化工程超过6%,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建筑国际超过5%。 统计7个港股建筑央企龙头股息率均值与7个港股银行龙头股息率均值同为5.09%(2025/7/11数据),反映出港股建筑龙头在股息率角度已具备较强吸引力。 此外,今年1月证监会等六部委印发《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显示当前监管政策积极引导中长期资金入市,预计增量中长期资金将重点投入至业绩稳健、股息率高、市值较大的标的。同时根据税务规定,内地机构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红利税(最高所得税率25%),进一步从税收优惠方面鼓励长期持股。因此对于保险等持股周期长(如大于一年)的机构投资者来说,建筑央企港股估值极低、股息率高,长期配置的性价比凸显,后续有望获得长期增量资金流入。 最后,政策有望带动下半年基建实物工作量加快落地,叠加低基数影响,建筑央企营收业绩有望边际改善。核心关注估值建筑央企龙头中国能源建设(H)/中国能建(定增获批,市值管理动力显著增强,分红有望继续提升)、中国建筑、中国交通建设(H)/中国交建(A)、中国化学、中国中铁(A+H)、中国铁建(A+H)、中国建筑国际(H)、中国电建等。 4、反内卷带动焦煤下游补库,焦炭首轮提涨开启,叠加分红比例整体改善,煤炭股仍有比较优势 华福证券指出,煤炭作为主要能源的地位短期难以改变,宏观经济偏弱虽阶段性影响了煤炭需求,但供给偏刚性及成本上升有效支撑煤价底部,煤价仍有望维持震荡格局。煤企资产报表普遍较为健康,叠加分红比例整体改善,煤炭股仍有比较优势。 1)动力煤、焦煤现状 ①动力煤 截至2025年7月11日,秦港5500K动力末煤平仓价632元/吨,周环比+1.4%,内蒙古产地价持平、山西产地价小涨、陕西产地价大跌。截至2025年7月11日动力煤462家样本矿山日均产量为332.1万吨,环比+7.0万吨。本周电厂日耗小涨,电厂库存大涨,秦港库存小跌,截至7月7日,动力煤库存指数为193.6(-0.7)。非电方面,甲醇、尿素开工率分别为84.8%(-3.4pct)和85.3%(+0.9pct),仍处于历史同期偏高水平。 ②焦煤 截至7月11日,京唐港主焦煤库提价1350元/吨,周环比+9.8%,山西、河南、安徽产地价格持平。截至7月11日,523家样本矿山精煤日均产量76.5万吨(+2.6万吨),年同比-1.8%,532家精煤库存377.2万吨(-32.4万吨),年同比+40.3%;甘其毛都蒙煤通关量1.2万吨(-9.4万吨),年同比-92.5%;日均铁水产量240.8万吨(-1.6万吨),年同比+0.6%。本周焦炭价格持平、螺纹钢价格小涨,大型焦化开工率微跌,焦炭首轮提涨开启,截至7月11日,焦化厂产能(>200万吨)开工率78.4%,周环比-0.5pct。 2)供需状态 供给端,本周环渤海四港区日均调入量177.4万吨,环比上周下降2.73万吨,降幅1.51%。矿山产地煤矿正常供应,部分产地受降雨影响运输受阻,港口供给略有下降。 需求端,本周环渤海四港区日均调出量184.37万吨,环比上周下降8.13万吨,降幅4.22%;日均锚地船舶共100艘,环比上周增加1艘,增幅1.60%。库存端,环渤海四港区库存2689万吨,环比上周下降44万吨,降幅1.62%。港口本周日均调入调出环比均有下降,整体库存绝对值下行,主要受近期高温电厂用电量增长影响。 目前伴随高温天气持续,煤炭行业已逐步进入旺季,居民及工业用电持续增长,预计伴随供给稳定,需求上行,煤价或有进一步触底上行可能。 3)焦炭首轮提涨开启 旺季来临,日耗上涨叠加库存降低,煤价已出现持续上涨。截至7月11日全球-中国煤炭发运量为413.7万吨(-71.3万吨),年同比-32.7%;全球-中国煤炭到港量513.2万吨(+42.4万吨),年同比-37.5%。随着煤价反弹开启,当前增配受益煤价弹性标的,长期看核心标的股息率较高,配置价值显著。 我们正处在能源大变革时代,在先立后破的政策导向和能源安全诉求下,煤炭或仍处于黄金时代。煤炭供给弹性有限: 一是双碳背景下产能控制严格,而安监与环保政策的趋严挤出超产部分; 二是供给呈现区域分化,随着东部地区资源减少以及山西进入“稳产”时代,开采难度或逐步加大,国内产能进一步向西部集中,加大供应成本; 三是开采深入及安全标准提高后,焦煤开采难度加大,欠产或将成为新常态,资源稀缺性将体现更为明显。 煤炭作为主要能源的地位短期难以改变,宏观经济偏弱虽阶段性影响了煤炭需求,但供给偏刚性及成本上升有效支撑煤价底部,煤价仍有望维持震荡格局。煤企资产报表普遍较为健康,叠加分红比例整体改善,煤炭股仍有比较优势。 从以下几个维度把握煤炭投资机会: 资源禀赋优秀,经营业绩稳定且分红比例高或存在提高分红可能的标的,关注中国神华、陕西煤业、中煤能源; 煤电联营或一体化模式,受益于市场煤与长协煤价差,平抑周期波动的标的,关注新集能源、陕西能源、淮河能源; 具有增产潜力且受益于煤价弹性的标的,关注兖矿能源、广汇能源、晋控煤业、山煤国际、华阳股份、潞安环能、甘肃能化; 受益于长周期供给偏紧,具有全球性稀缺资源属性的标的,关注淮北矿业、平煤股份、山西焦煤。 研报来源: 1、国海证券,李永磊,S0350521080004,陶氏计划退出其欧洲有机硅产能,关注有机硅行业修复机会。2025年07月12日 2、天风证券,刘奕町,S1110523050001,战略重估,MP价格下限或打开稀土价格天花板。2025年7月13日 3、国盛证券,何亚轩,S0680518030004,当前为何要重视“类银行”建筑央企投资机会?2025年7月13日 4、华福证券,汤悦,S0210525040002,反内卷带动焦煤下游补库,焦炭首轮提涨开启。2025年07月12日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风险提示: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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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