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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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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高性能固态电池量产的关键技术升级,干法成膜正成为主流方向;机械中盘蓝筹股!既受益于传统领域存量更新,又能切入新兴赛道打开天花板——1123脱水研报
高性能固态电池量产的关键技术升级,干法成膜正成为主流方向;机械中盘蓝筹股!既受益于传统领域存量更新,又能切入新兴赛道打开天花板——1123脱水研报
2025-11-23 18:31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本文来自持牌证券机构,不代表平台观点,请独立判断和决策】 摘要: 1、固态电池:全固态电池由于固态电解质膜替代液态电解液,前道制片除传统正负极片外,还需制备固态电解质膜,该环节是电池制造流程中的承上启下部分,直接决定成品电芯的性能和质量。这几家设备商布局最领先,包括固态电池设备整线供应商先导智能、激光焊接设备商联赢激光、化成分容设备商杭可科技,干/湿法电极设备商赢合科技等。 2、机械:东方证券研报指出,机械板块的中盘蓝筹在细分领域已建立技术优势(如液压件、五轴机床、锂电设备),既能受益于传统领域存量更新,又能切入新兴赛道,打开增长天花板。标的:海天精工、杰瑞股份等。 3、建筑:从当前美、俄、乌三方表态看,三方均有意推动俄乌战争结束。我国基建及专业工程龙头,具有工期短、效率高、成本低等显著竞争优势,后续有望在工程、设备、运维等多环节积极参与战后重建工作。历史上多个建筑公司在乌克兰具备项目承接及执行经验,如中工国际、中国化学、中国电建、中材国际、新疆交建等。 4、有机硅:光大证券研报指出,伴随着行业会议决议的落地,有机硅行业竞争格局将有望得到改善,改善趋势已在近期有机硅价格及盈利能力方面得以体现。同时,从中长期来看,表观消费量稳健增长奠定需求基础,新增产能放缓将缓解供给压力,行业格局将向好发展。标的:合盛硅业、兴发集团。 正文: 1、高性能固态电池量产的关键技术升级,干法成膜正成为主流方向 全固态电池由于固态电解质膜替代液态电解液,前道制片除传统正负极片外,还需制备固态电解质膜,该环节是电池制造流程中的承上启下部分,直接决定成品电芯的性能和质量。 目前,湿法仍是固态电池产线的主要选择,干法凭借成本、工艺与材料适配等综合优势,正逐步成为下一代固态电池前道工艺的主流方向。 1)前道制片直接决定电池性能表现与产线稳定性 锂电池制造中,前道制片环节主要指正负极片&电解质膜的成型过程: ①传统液态通过浆料制备、涂布、烘干、压实等工艺,将活性物质均匀涂布于金属集流体上,形成具备电化学功能的极片。 ②全固态电池由于固态电解质膜替代液态电解液,前道制片除传统正负极片外,还需制备固态电解质膜。 该环节是电池制造流程中的承上启下部分,直接决定成品电芯的能量密度、倍率性能与循环寿命,也对产线运行稳定性与后段工序良率产生关键影响。 固态电池2025年陆续完成中试,2026-2027年陆续小批量装车,2028-2029年形成规模化量产,全球固态电池产能有望从2024年的17GWh提升至2029年的200GWh,5年合计新增约183GWh。 预计固态电池前道设备2029年市场空间有望达80亿元。 2)固态电池前道制片工艺主要分为干法和湿法 ①湿法工艺:仍采用溶剂体系,将电极/电解质材料与粘结剂混合成浆料后进行涂布,再通过烘干完成成膜。 ②干法工艺:则取消了溶剂使用与烘干步骤,更依赖高剪切干混与纤维化设备实现材料均匀分散与预成型,并通过多辊压实方式直接完成成膜过程。 湿法仍是固态电池产线的主要选择,干法凭借成本、工艺与材料适配等综合优势,正逐步成为下一代固态电池前道工艺的主流方向。 3)干法成膜技术路径多样,各具优势与适配场景 当前较具代表性的六类干法制片技术包括 ①纤维化、②干法喷涂沉积、③气相沉积、④热熔挤压、⑤直接压制和⑥3D打印。 不同路径在技术原理、适用材料、成膜能力、设备复杂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分别适用于大型、柔性电极、小尺寸器件、厚极片等应用场景。 工艺路径的选择需综合考虑材料特性、制造成本与工艺良率的适配性,以实现性能与量产之间的最优平衡。 4)这几家设备商布局最领先 固态电池设备整线供应商先导智能、激光焊接设备商联赢激光、化成分容设备商杭可科技,干/湿法电极设备商赢合科技、干法电极&模组PACK先惠技术、整线供应商利元亨、干法电极设备商曼恩斯特、干法辊压机纳科诺尔、干法电极设备商华亚智能等。 2、机械中盘蓝筹股!既受益于传统领域存量更新,又能切入新兴赛道打开天花板 东方证券研报指出,机械板块的中盘蓝筹在细分领域已建立技术优势(如液压件、五轴机床、锂电设备),既能受益于传统领域存量更新,又能切入新兴赛道,打开增长天花板。 1)机械中盘蓝筹公司孕育投资机会 近期板块行情波动,东方证券认为主要是受年底风格变化所带来的资金影响,而机械板块的发展趋势仍然持续。 东方证券策略团队在研报中提到,“未来的投资机会在中等风险特征的股票,沉寂四年的中盘蓝筹行情有望再度崛起”,机械板块内的中盘蓝筹也有望出现投资机会。 2)政策支持稳增长,盈利端温和向上,机械中盘蓝筹受益 2025年国内主要机械品种的内销外销实现平稳增长,以工业装备叉车来看,2025年1-10月行业销售叉车同比增长14.2%,国内销量同比增长13.4%,出口同比增长15.5%。东方证券认为机械板块盈利端温和向上。 首先,2025年9月国家发布《机械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 年)》,提出2025-2026年机械行业运行保持平稳向好态势,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持续提升,发展质量效益迈上新台阶,力争营业收入年均增速达到3.5%左右;全面落实扩大内需战略,进一步激活存量需求潜力,大力培育新需求,持续扩大有效投资,稳定外贸基本盘,不断增强机械行业稳增长牵引力。 我们看到政策从供需两侧发力,重点培育优质企业与细分产业集群,机械中盘蓝筹作为行业中坚力量,将直接受益政策支持和经济发展。 第二,从海外看,随着中美关税的稳定,预计海外市场的设备需求也将逐渐释放,而目前我国机械装备在海外的市场份额仍低,出口需求有望将持续增长,中盘蓝筹公司依靠扎实的经营能力,出海带来的弹性也更大。 3)技术驱动供给,机械中盘蓝筹公司具有竞争优势 “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并将“科技自立自强水平大幅提高”列入“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始终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战略核心位置。 在科技发展的背景下技术优势对机械行业公司发展的重要性继续提升。机械板块的中盘蓝筹在细分领域已建立技术优势(如液压件、五轴机床、锂电设备),既能受益于传统领域存量更新,又能切入新兴赛道,打开增长天花板。 4)相关标的 东方证券认为,行业总需求平稳增长,且科技赋能的重要性继续提升,则稳定与成长更为均衡的中盘蓝筹公司更为受益。 看好机械板块的中盘蓝筹公司投资机会,锂电设备、工业母机、天然气装备、叉车、气体&装备、运输设备、手工具、注塑机、缝纫机、智慧煤机、光伏设备、检测、工控等领域龙头公司具备中盘蓝筹属性。 相关标的:海天精工、杰瑞股份、杭叉集团、伊之密、中创智领、中集车辆。 3、俄乌停战预期提升,乌克兰战后重建有望带来大量建筑工程、及建材产能扩张需求 近期乌方表示将与美讨论和平计划,美方表示本月27日是乌方接受美国28点新计划的最后期限,俄方亦表示愿进行和平谈判,信号显示三方有意推动俄乌战争结束。 据世界银行研究报告,未来十年乌克兰预计需要5236亿美元投资用于重建,有望带来大量建筑工程、及建材产能扩张需求。我国建筑出海龙头竞争实力强劲,若后续俄乌确定停战,我国海外工程企业一方面有望在战后重建地区获得显著增量业务。 1)俄乌战争结束预期提升,关注乌克兰战后重建投资机会 11月20日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收到美方提交的俄乌冲突和平计划草案,表示将于近日与美国总统特朗普讨论和平计划; 美国总统特朗普表示本月27日是乌克兰接受美国支持的和平计划28点新计划的最后期限; 俄总统普京本月21日表示已经收到了美方提出的结束俄乌冲突的和平计划,购表示俄方愿进行和平谈判。 从当前美、俄、乌三方表态看,三方均有意推动俄乌战争结束。 如若俄乌战争结束,涉战地区有望迎来大规模战后重建,根据2025年世界银行研究报告, 显示未来十年乌克兰预计需要5236亿美元投资用于重建,约是2024年乌克兰GDP的2.7倍,其中住房领域单项占比达16.0%(约837亿美元),基础设施领域各项合计占比达32.4%(约1694亿美元),两者合计约2531亿美元,有望带来大量建筑工程业务。 此外战后重建也将显著拉动水泥、钢铁等基础建材需求,区域内及周边水泥、钢铁等产能建设也有望放量增长。 2)中方有望积极参与乌克兰战后重建,基建及专业工程龙头有望受益 我国基建及专业工程龙头在过去已充分享受国内工程师红利与丰富项目应用场景, 与海外竞争对手相比掌握较多核心技术工艺,且具有工期短、效率高、成本低等显著竞争优势,部分领域全球市占率超50%(如中材国际全球水泥工程市场市占率60%,中国中冶全球大型冶金项目市占率60%),全球影响力巨大, 具备快速推进复杂大型项目能力,后续有望在工程、设备、运维等多环节积极参与战后重建工作。 从历史上看,多个建筑公司在乌克兰具备项目承接及执行经验,如中工国际、中国化学、中国电建、中材国际、新疆交建等。 若俄乌停战进展顺利,我国海外工程企业一方面有望在战后重建地区获得显著增量业务,另一方面前期受战争影响停工的项目有望恢复建设,促进未来收入与业绩加快增长。 3)核心公司 俄乌战争结束预期提升,如若停战,乌克兰重建有望释放大量国际工程订单,我国海外工程企业有望受益。 同时当前新兴国家城镇化、工业化提速,叠加中国国内部分制造业产能外移,中国建造加速出海是长期大趋势,海外工程需求有望加速释放。 国际工程龙头中材国际、中钢国际、北方国际、中工国际,以及全球化学工程龙头中国化学,全球高端幕墙领军者江河集团,钢结构出海龙头精工钢构。 4、又一个行业反内卷了!行业联合协同挺价及减产预期,有机硅行业景气有望改善 光大证券研报指出,伴随着行业会议决议的落地,有机硅行业竞争格局将有望得到改善,改善趋势已在近期有机硅价格及盈利能力方面得以体现。同时,从中长期来看,表观消费量稳健增长奠定需求基础,新增产能放缓将缓解供给压力,行业格局将向好发展。 1)行业联合协同,有机硅价格上涨盈利改善 据媒体消息,11月12日及11月18日国内有机硅行业陆续召开会议共同探讨有机硅行业发展,会议针对有机硅价格机制、行业联动减产机制和未来发展方向进行了讨论。由于会议针对有机硅存在挺价及减产预期,近期有机硅价格显著上涨,对应盈利能力得以改善。 据百川盈孚数据,截至11月21日国内有机硅中间体价格为1.3万元/吨,相较于11月初上涨18.2%;有机硅中间体行业平均毛利润提升至1209元/吨,相较于11月初提升2650元/吨。 光大证券认为有机硅行业联合协同将有效避免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将推动有机硅行业向下游高附加值产品领域发展,从而推升有机硅行业景气。 2)当前有机硅开工率及工厂库存属于偏低水平 2020年以来,由于有机硅新增产能的投放,以及有机硅盈利能力的下滑,有机硅整体开工率处于下行状态。 根据百川盈孚数据,截至11月21日,国内有机硅开工率约为74.4%,虽然较前几周约有4-5pct的上行,但相较于历史的高开工率水平仍然存在一定差距。 从库存端来看,有机硅工厂库存自2025年4月5.37万吨的高位开始震荡下行,目前已降至43,800吨(截至11月21日),且有望进一步实现去库。 展望后市,随着行业的协同减产以及下游需求的持续提升,有机硅中间体库存有望维持在相对低位运行,这将对价格形成有力支撑,为行业盈利能力的修复创造有利条件。 3)有机硅产能同比保持稳定,表观消费量增速可观 根据百川盈孚数据,2025年国内有机硅中间体有效产能为335万吨/年,相较于2024年保持稳定。这反映出在行业盈利承压的背景下,企业对新增产能投放持谨慎态度。 需求端则呈现稳健增长态势。从表观消费量数据来看,2024年国内有机硅中间体表观消费量达到182万吨,同比增长20.9%。2025年1-10月,国内有机硅中间体表观消费量为168万吨,同比增长17.0%。虽较2024年有所放缓,但仍保持相对较高的增长水平。这表明有机硅下游应用领域需求稳步提升,行业景气度的长期支撑因素依然稳固,为行业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 4)有机硅新增产能投放进度或将放缓,上市公司市场份额占比较高 根据百川盈孚数据,国内有机硅中间体行业还规划有215万吨/年的新增产能。 光大证券认为受行业自律加强、企业盈利水平波动等因素影响,各企业对新建项目的投资决策将更加审慎,部分计划中的项目投产时间将有所放缓。 另外,有机硅行业呈现较高的集中度,主要上市公司在行业中占据重要地位。根据三友化工公告,截至2025年6月底,国内有机硅单体总产能约为690万吨/年,合盛硅业、兴发集团、东岳硅材、新安股份、鲁西化工、三友化工共六家上市公司合计拥有428万吨/年有机硅单体产能,占比为62.0%。这种相对集中的市场格局有利于行业理性竞争和价格稳定,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将在未来行业发展中更加凸显。 5)相关标的 具备成本优势、产能规模领先的龙头上市公司:合盛硅业、兴发集团、东岳硅材、新安股份、鲁西化工、三友化工。 研报来源: 1、东吴证券,周尔双,S0600515110002,固态电池设备专题深度系列二:干法成膜——高性能固态电池量产的关键。2025年11月22日 2、东方证券,杨震,S0860520060002,机械中盘蓝筹公司孕育投资机会。2025年11月22日 3、国盛证券,何亚轩,S0680518030004,俄乌停战预期提升,继续推荐中国建造出海机会。2025年11月23日 4、光大证券,赵乃迪,S0930517050005,行业联合协同,有机硅行业景气有望改善。2025年11月22日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风险提示: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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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