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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估值体系迎来颠覆!AI记忆从“费用项”转变为“资产项”,上游基础设施价值量将不断提升;新增产能受限+下游需求持续上行,黄磷或迎来新一轮景气周期——0121脱水研报
估值体系迎来颠覆!AI记忆从“费用项”转变为“资产项”,上游基础设施价值量将不断提升;新增产能受限+下游需求持续上行,黄磷或迎来新一轮景气周期——0121脱水研报
2026-01-21 19:53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本文来自持牌证券机构,不代表平台观点,请独立判断和决策】 摘要: 1、芯片:此前大模型调用本质上是一次性费用,推理完成即清零,价值无法累积。随着短期与长期记忆被系统性引入,大模型交互开始具备资产属性,每一次对话、决策与反馈,都可沉淀为可复用经验,持续抬升后续任务成功率与执行效率。AI记忆的价值从“费用项”转变为“资产项”,上游基础设施的价值量也会越来越高。核心公司包括:澜起科技、聚辰股份、兆易创新、中微公司、拓荆科技、北方华创等。 2、黄磷:黄磷或迎来新一轮景气,磷酸等下游产品亦或受此带动,国内具备黄磷产能储备,以及磷矿-黄磷-磷酸一体化配套的龙头企业或将充分受益。核心公司:兴发集团、云天化、云图控股、澄星股份。 3、化工:25年7月以来化工股票取得了一定的相对收益,特别是各子行业龙头表现更加突出。东方证券认为不能将景气复苏动力简单地归因于“反内卷”政策。化工行业这一轮复苏的根本动力在于企业家们的发展预期,企业家经营的心态可能将发生重大变化,以份额换回报将成趋势。标的:万华化学、兴发集团。 4、热泵:方正证券研报指出,12月热泵对欧出口+49%,多国翻倍增长。欧洲各国政府为推进使用清洁能源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碳中和,热泵采暖的经济优势和环保优势愈发凸显。长远看欧洲市场热泵仍有广阔替代空间。 正文: 1、估值体系迎来颠覆!AI记忆从“费用项”转变为“资产项”,上游基础设施价值量将不断提升 广发证券指出,AI记忆正越来越重要,能显著拓展大模型的可用边界,并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将推动AIAgent应用加速,上游基础设施的价值量也会越来越高。 当AI推理进入跨轮次、跨任务运行阶段,其能力上限将由记忆的形成、演化与检索机制所决定。AI记忆能力的增强显著拓展了大模型的可用边界。短期记忆提升模型对长上下文与多阶段任务的处理能力;长期记忆赋予模型跨会话的认知连续性。 由此,个性化服务由prompt工程升级为长期用户画像,RAG从静态检索演进为可生长的知识系统,AIAgent亦具备长期规划、自我反思与跨任务迁移能力。 长期来看,AI记忆是决定模型能力天花板的关键变量,有望促进AIAgent等应用加速落地。 同时,也将推动AI记忆的价值从“费用项”转变为“资产项”。 此前大模型调用本质上是一次性费用:推理完成即清零,价值无法累积。 随着短期与长期记忆被系统性引入,大模型交互开始具备资产属性:每一次对话、决策与反馈,都可沉淀为可复用经验,持续抬升后续任务成功率与执行效率。 应用层面,记忆显著增强用户黏性与个性化体验,推动留存率、付费深度及ARPU的结构性提升。 成本层面,记忆减少重复推理与无效token消耗,形成跨时间的算力复用,改善长期单位算力产出。 产品层面,持续积累的记忆构成难以迁移的数据与经验壁垒,记忆成为Agent架构中最关键的组成之一。 AI的memory时刻,标志着模型正从一次性推理工具,进化为具备跨时间状态与长期价值积累能力的智能系统。相关上游基础设施价值量、重要性将不断提升。 核心公司包括:澜起科技、聚辰股份、兆易创新、中微公司、拓荆科技、北方华创等。 2、新增产能受限+下游需求持续上行,黄磷或迎来新一轮景气周期,一体化配套的龙头企业将充分受益 受益于下游磷酸及终端新能源正极材料、电子级磷酸和精细磷酸盐等需求增长,黄磷需求有望向好。而供给端由于高能耗和安全环保等限制,国内严控黄磷新增产能。 预计黄磷景气有望上行,下游磷酸等景气亦或受带动。具备黄磷产能储备,以及磷矿-黄磷-磷酸一体化龙头企业将受益。 1)下游需求持续上行 据百川盈孚,2024年热法磷酸/草甘膦/三氯化磷约占黄磷下游33%/27%/24%的需求,其中热法磷酸终端包括新能源(磷酸铁)、电子级磷酸、精细磷酸盐等。 2024年国内黄磷/磷酸消费量同比+26%/+19%至85/296万吨(5年CAGR达5%/12%),且11M25消费量累计同比延续约8%/11%的较高增长,受益于新能源和电子化学品等领域驱动,未来黄磷/磷酸需求有望持续向好。 另一方面,因炼厂副产下滑等因素,2024年以来硫磺/硫酸价格持续攀升至近十年高位,热法磷酸成本较湿法磷酸成本已具备一定竞争优势(尤其考虑副产品抵消后),高价硫磺/硫酸或成为推升热法工艺磷酸和黄磷需求的新动力。 2)黄磷新增产能受限,双碳政策下供给侧或持续优化 由于高能耗(据百川盈孚,黄磷单位电耗可达14500度)和安全环保等约束,国内严控黄磷新增产能且部分低端产能逐步出清, 据百川盈孚,国内黄磷产能自2013年的190万吨降至2020年的141万吨,虽21-25年产能有所回升(2025年末产能回升至158万吨),主要系部分产能指标置换等所致。 同时,2025年国内黄磷生产企业中,5万吨(含)以上产能企业仅10家,包括兴发集团(17万吨/年)、澄星股份(16万吨/年)、云图控股(6万吨/年)等,其余5万吨产能以下占比达46%、2万吨(含)及以下产能占比达14%. 双碳政策下,黄磷新增供给或将持续受限,且部分高能耗和低效产能仍面临出清压力,供给端亦有望持续向好。 3)供需向好有望助力黄磷景气上行,磷酸等下游产品或受带动 由于供需面较好,近年国内黄磷行业开工率持续走高,2025年平均开工率约63%(同比+6pct),系2017年以来最好水平,且2025年内月度开工率整体处于2020年以来同期高位。 产品价格方面,1月19日黄磷参考价格约2.3万元/吨,较25年末+2.4%,改善趋势逐步显现。 短期而言,考虑到黄磷主产区云南等地枯水期临近等因素,供给潜在扰动下黄磷价格亦有望得到提振,中期而言,考虑需求增长、高价硫磺/硫酸有望助力,以及供给侧有望优化等共同驱动,黄磷或迎来新一轮景气,磷酸等下游产品亦或受此带动,国内具备黄磷产能储备,以及磷矿-黄磷-磷酸一体化配套的龙头企业或将充分受益。 核心公司:兴发集团、云天化、云图控股、澄星股份。 3、事情正在起变化!化工企业经营策略正在集体转向,增长靠份额难度越来越大,以份额换回报将成趋势 25年7月以来化工股票取得了一定的相对收益,特别是各子行业龙头表现更加突出。东方证券认为不能将景气复苏动力简单地归因于“反内卷”政策。化工行业这一轮复苏的根本动力在于企业家们的发展预期,也就是企业家经营的心态可能将发生重大变化,以份额换回报将成趋势。 1)份额导向的预期正被转变,增长靠份额的难度越来越大 长期以来,份额导向一直是我国化工行业的主旋律,多数企业的竞争力构建也围绕成本优势展开。虽然供给侧改革、环保核查、双碳目标等政策提高了行业的准入门槛,使得行业集中度实现了显著提升,但并没有改变企业家们扩张发展的雄心。 不过随着近几年快速发展,化工行业已开始逐渐触及到份额的边界。 一方面是内部政策调整,通过央国企“一利五率”、“反内卷”等政策限制行业低质量扩张。另一方是外部越来越频发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提高了对外扩张份额的难度。 东方证券认为,这些变化传达给行业与企业家的信号就是以往份额导向的预期必须做出改变。 2)利润导向是行业迈向成熟的自然结果 当行业发展逐渐触碰到边界,其实也意味着行业逐渐迈向成熟。如果在逐渐成熟的过程中,行业格局得到优化,那龙头企业就可以通过从份额导向转变为盈利导向来实现利润增长。 化工行业中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就是制冷剂,在行业配额确定后,制冷剂的价格和盈利很快得到修复。制冷剂的经营策略转变主要源于国家明文确定的配额政策,实际在一些没有明文供给约束的行业中,也出现了类似的转变,东方证券认为其中更值得回顾和分析的是磷化工产业链最上游的磷矿石环节。 东方证券在此前的报告中分析,磷矿石由于自带矿产资源开发周期较长等的天然约束,叠加过去几年下游农需稳健增长及新能源需求的快速发展,行业景气度受到供需紧平衡的支撑,自2021年大幅提升之后一直维持至今。 更重要的是,在磷矿石景气上行并显著提升供给环节回报率的这几年中,产业链对磷资源价值的认知也发生了改变。新能源动力电池的高速增长和技术迭代为磷矿赋予了能源属性,储能行业的发展又进一步使得磷资源成为能源转型中的重要载体;从粮食安全到能源安全,磷矿价值迎来新的重估。 未来供需环节的边际变化还有望为这一认知的转变带来正反馈。供给侧,未来几年磷矿紧平衡的供需格局难以出现逆转,国内外磷矿产能释放有序,且供给侧的议价能力在新项目开发周期不确定性、资源开采成本加大及供给集中度提升等支撑下不断增强;同时磷矿开发的隐形成本也在不断提升,共同支撑供给环节的挺价诉求。需求侧,每100Wh的储能出货量增量将拉动近1%的磷矿石需求增量,2025年储能出货拉动磷矿原矿需求占当前我国磷矿总产量4%以上。未来储能对磷矿石需求的拉动效应有望超过动力领域,若储能增长进一步超预期,磷矿石未来的景气预期曲线还有望进一步得到上修。 整体而言,未来磷矿供需格局向好的变化还将进一步增强产业链对磷矿价值的认知,并强化企业维护行业回报率的意愿。 3)以份额换回报将成趋势 在政策引导下,企业发现仅仅停止扩张,等待需求提升来消化库存与过剩产能,已经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的诉求。而通过牺牲存量份额以求在短时间内提振回报率,成为了更合理的选择。真正导致这种集体性的经营策略转向的原因并不是政策,而是企业家与管理层心态的变化,这也是本轮行业景气修复与以往规律最大的不同之处。 以近期表现较好的聚酯瓶片、己内酰胺、有机硅等行业为案例,总结一些简单规律。东方证券认为国营企业由于对政策响应更加积极,因此在新形势下更容易出现经营策略的转变。行业如果以民营为主,只要行业集中度足够高,龙头企业有足够强的优势地位,不担心短期压减份额带来的长期不利影响,那也有望通过调整经营策略走出低迷。 4)首选扩张强约束行业与优势龙头 行业优选标准主要有两条:扩张约束强度、龙头优势深度。扩张约束越强,企业对于未来份额驱动的预期就越低,也越有可能调整经营策略,而扩张约束主要来自政策和能耗两方面。龙头优势深度则既能够约束行业扩张,又决定了行业回报率修复的高度。 看好化工行业在多重因素引导下,企业经营策略出现集体转向,带来的景气度修复。从其中优选机会,相对看好两个维度:一是行业份额占比大、话语权高、有较大转变动力的龙头企业;二是具有较大竞争优势、经营策略转变后盈利情况提升较显著的龙头企业。综上主要看好五个方向: MDI、石化、磷化工、PVC和聚酯瓶片。 MDI包括万华化学;石化包括中国石化、荣盛石化、恒力石化;磷化工包括川恒股份、云天化、兴发集团;PVC包括中泰化学、新疆天业、氯碱化工、天原股份;聚酯瓶片包括万凯新材。 4、12月热泵对欧出口+49%!热泵采暖经济和环保优势明显,在欧替代空间仍广阔 方正证券研报指出,12月热泵对欧出口+49%,多国翻倍增长。欧洲各国政府为推进使用清洁能源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碳中和,热泵采暖的经济优势和环保优势愈发凸显。长远看欧洲市场热泵仍有广阔替代空间。 海关总署公布对外贸易数据,2025年12月热泵相关产品及零部件出口金额16.17亿元,同比+21.7%;2025年累计出口金额164.63亿元,同比+17.7%。 这是自2024年5月以来连续20个月保持同比增长。其中热泵整机出口金额12.62亿元,同比+32.0%,热泵零件出口金额3.55亿元,同比-4.6%。 分区域看,欧洲进一步强化全球主要市场地位,12月出口规模占全球的46.1%,环比11月+6.4pct;亚洲市场规模次之,出口占全球28.2%,份额结构保持稳定;大洋洲、拉丁美洲、北美洲、非洲出口规模占比分别为6.6%、8.6%、6.4%、4.0%。 12月对欧洲21国(不含俄罗斯、乌克兰)市场出口金额5.59亿元,同比+48.8%;2025年累计出口金额55.41亿元,同比+30.9%。欧洲21国市场中,荷兰(1.3亿)、法国(0.7亿)、西班牙(0.6亿)12月出口规模排名前三,同比分别高增40.5%、53.2%、127.6%。 此外,欧洲多国出口规模呈现翻倍增长,其中德国、意大利、挪威、立陶宛等国家已连续数月接近倍增,其12月出口规模同比分别+85.8%、+93.8%、+245.5%、+179.0%。 东盟国家12月出口规模同比+12.2%,年累计出口同比+12.3%。年累计规模看,泰国、越南等国表现亮眼,年累计同比分别+27.9%、+17.7%。 据CleanEnergyWire,2025年德国热泵销量首次超过燃气锅炉,但现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进程仍然缓慢。全德国超过一半的现有住房仍使用天然气供暖,20%家庭使用取暖油,另有15%家庭使用区域供暖。 在欧盟推动淘汰俄罗斯天然气进口的背景下,欧洲化石燃料价格中枢抬升,叠加欧洲各国政府为推进使用清洁能源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碳中和,热泵采暖的经济优势和环保优势愈发凸显。长远看来欧洲市场热泵仍有广阔替代空间。 关注儒竞科技、大元泵业、美的集团等热泵行业优质公司。 研报来源: 1、广发证券,王亮,S0260519060001,AI的Memory时刻1。2026年1月19日 2、华泰证券,张雄,S0570523100003,黄磷供需向好且或受益于硫磺高价。2026年1月20日 3、东方证券,倪吉,S0860517120003,基础化工:从份额向回报,行业预期正迎来重构。2026年1月20日 4、方正证券,罗岸阳,S1220525090001,12月热泵对欧出口+49%,多国翻倍增长。2026年1月20日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风险提示: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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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