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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ST辉丰与安道麦A强势推进交易 5000吨草铵膦项目“压哨转让”?
*ST辉丰与安道麦A强势推进交易 5000吨草铵膦项目“压哨转让”?
2021-05-31 00:00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证券时报记者 臧晓松 5000吨草铵膦项目归属争议未厘清,*ST辉丰(002496)与安道麦A(000553)的交易却依旧强势推进。 5月28日,两家上市公司宣布签署《豁免及补充交割条件的协议》,安道麦A拟有条件地豁免“股权购买协议中约定的部分交割条件”,同时针对涉及草铵膦相关诉讼等“不利程序”,双方同意增加一笔1.23亿元的延期支付款。这也意味着,在5000吨草铵膦项目归属仍存争议的情况下,双方的交易很有可能强势推进,并极有可能在5月31日前完成“压哨转让”。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受佰事达及其实控人郭俊辉的委托,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等人就此事展开专题研讨后认为:基于“谁投资、谁受益”以及项目审批的行政管理行为与项目实际权益归属分开的原则,5000吨草铵膦项目的资产权益应归属于瑞凯化工所有。 争议由来 想说清楚双方的争议,要将时间拉回到2014年底。 当时,草铵膦还是国内最热销的农药产品,但国内仅两三家企业实现工业化生产,瑞凯化工就是其中之一。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ST辉丰提出以增资形式入股瑞凯化工。郭俊辉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当时*ST辉丰还说要协助瑞凯化工上市,条件就是瑞凯化工要在辉丰厂区建设5000吨草铵膦装置,“当时*ST辉丰的理由是:江苏投资环境好,审批快。” 与上述说法相佐证的是,2014年12月20日,时任*ST辉丰董事、副总经理,并曾担任董秘的李萍发给瑞凯化工总经理助理王欢,并抄送给*ST辉丰实控人仲汉根的增资扩股协议和补充协议显示,“各方合作目的:建立两个草铵膦生产基地,一家位于河北赵县工业园区,年产量不低于1200吨的草铵膦生产装置;一家位于江苏华丰工业园区,3年内建成年产量不低于5000吨的草铵膦生产装置……做强做大丙方(瑞凯化工)主营业务,并致力于实现公开发行上市。” 2015年3月27日,李萍发来的新版补充协议显示,“丙方(瑞凯化工)委托甲方(*ST辉丰)在甲方所在地承建5000吨草铵膦原药装置的建设,该装置独立核算,所有资产、收益归丙方(瑞凯化工)所有。”“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延期,保障不了丙方(瑞凯化工)应得利益,丙方有权要求甲方(*ST辉丰)退出合资公司。”不过这份补充协议最终未能签字盖章。 2015年6月份,*ST辉丰宣布以自有资金2.69亿元投资瑞凯化工,投资后持股比例为51%股权,郭俊辉方面持有49%的股权。 郭俊辉称,当时为了赶时间,双方商定边施工边洽谈《5000吨草铵膦项目协议》,并起草交换了多个版本的协议,“但辉丰以各种理由拖延签署,称其有足够的契约精神来保障瑞凯利益。”此后在2016年4月21日,*ST辉丰发行了总额8.45亿元的可转债,其中5000吨草铵膦项目预计投资6.86亿元。 2017年底,因长期不能签署协议,双方开始协商由*ST辉丰收购郭俊辉方面所持瑞凯化工剩余49%股权事宜,并在2018年7月1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但关于49%股权的转让至今未能完成,*ST辉丰还因此将郭俊辉及佰事达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佰事达赔偿原告损失5000万元。 压哨转让? 5000吨草铵膦项目归属争议尚未厘清,*ST辉丰却要将其卖给安道麦A。 2020年10月28日,*ST辉丰与安道麦签订了《股权购买协议》,约定将包含“年产5000吨草铵膦装置项目”在内的部分资产置入*ST辉丰100%持股的江苏科利农农化有限公司(简称“科利农公司”),并将科利农公司51%的股权出售安道麦A。双方约定,如股权购买协议中任意一项交割条件在2021年3月31日未达成,则股权购买协议可由*ST辉丰或安道麦A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而终止。 *ST辉丰在公告中称,“标的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上述公告引发郭俊辉方面的不满,随后佰事达公司将*ST辉丰、安道麦A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ST辉丰、安道麦A立即停止股权交易的侵权行为。 今年3月30日,*ST辉丰与安道麦A签署补充协议,称因股权购买协议所规定的交割条件尚未全部满足,双方同意延长最终期限至5月31日。 此后在4月28日,证券时报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致电安道麦A证券部,对方表示,交割要满足两方面的条件:一是资产的下沉,包括重组要完成;二是生产线需要全面复产。“目前交割的条件还没有满足。”对于5000吨草铵膦项目归属争议是否会影响交割的问题,安道麦A人士回应称,“我们和辉丰应该会作出相应的安排。” 如今,“相应的安排”来了。 5月28日,*ST辉丰和安道麦A宣布签署《豁免及补充交割条件的协议》,安道麦A拟有条件地豁免“股权购买协议中约定的部分交割条件”。这也意味着,在5000吨草铵膦项目归属仍存争议的情况下,双方的交易很有可能强势推进,并极有可能在5月31日前完成“压哨转让”。 “还款”疑云 就在5月27日,*ST辉丰和安道麦A签署豁免协议的前一天,*ST辉丰收购瑞凯化工剩余49%股权纠纷案开庭。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原告*ST辉丰最初起诉要求判令佰事达公司赔偿原告损失5000万元,但目前其已经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新增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解除49%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佰事达返还首期股权转让款2700万元。不过该案并未当庭判决。 除了上述官司外,佰事达起诉要求*ST辉丰、安道麦A停止股权交易等案件,目前仍未开庭,双方的纠纷并未真正厘清。 此前在5月18日,深交所向*ST辉丰下发年报问询函,其中也提及由5000吨草铵膦项目引发的控股子公司瑞凯化工失控及互诉争端。深交所要求*ST辉丰说明对瑞凯化工失去控制开始时点的判断依据,以及为有效控制瑞凯化工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补救效果,并要求公司在5月26日前回复并对外披露。在5月25日,*ST辉丰宣布将回复工作延期至6月3日。而*ST辉丰与安道麦A的交易截止日期是5月31日,这也就意味着,*ST辉丰将在本次交易结束后再回复深交所问询函。 *ST辉丰公告,2015年~2020年以来,各年末“占用”瑞凯化工的资金余额分别为2.04亿元、1.59亿元、1.75亿元、1.77亿元、1.67亿元、1.65亿元。瑞凯化工称,持续6年多的高额借款或往来款,其实就用于建设5000吨草铵膦可转债项目。 证券时报记者同时注意到,在*ST辉丰工作人员2017年11月7日发给瑞凯化工的邮件中,有一份《2016-2017年辉丰占用瑞凯资金明细》的表格,其中显示,瑞凯化工在2015年8月中旬向*ST辉丰汇款合计2.17亿元;*ST辉丰则在2015年8月底和2016年上半年,累计还款5798万元。除此之外,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到当年12月1日,*ST辉丰将多笔“主体工程用款”合计7558.68万元,记为对瑞凯化工的还款。 “2016年11月到2017年11月,辉丰发送给瑞凯化工的14个草铵膦主体工程对账单,展现了从2016年5月到2017年10月份的草铵膦项目支出情况,共涉及1000笔交易。”郭俊辉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ST辉丰将瑞凯付来的钱记为借款很正常,但将近千笔对5000吨草铵膦项目的支出,也列为对瑞凯化工还款,则恰恰说明了5000吨草铵膦项目归属于瑞凯化工。 与此同时,在*ST辉丰发给瑞凯化工的“募集项目台账”显示,草铵膦项目1000笔支出中,有201笔由瑞凯化工的刘行经手。且该台账对应的募集资金账户,恰恰是*ST辉丰可转债项目募集资金银行账号。 郭俊辉提供的证据显示,草铵膦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过程由瑞凯化工参与审批——*ST辉丰所述“资产权属清晰”的5000吨草铵膦项目,为何资金使用却要瑞凯化工经手及审批? 据瑞凯化工负责采购的副经理李晓飞向记者透露:辉丰发给瑞凯的草铵膦主体工程用款中列举的1000笔支出,都是由瑞凯化工常务副总张明亮(行使总经理职权)进行采购计划审批,由李晓飞经手采购合同审批,并且是在辉丰的《募集资金月度付款计划审批流程》中签批的。 但不幸的是,在2020年11月双方矛盾爆发后,在2020年12月16日,也是证券时报记者本人到石家庄瑞凯化工了解情况的同一天,辉丰突然将瑞凯的人移出了SAP系统。 在5月28日*ST辉丰和安道麦A签署的《豁免及补充交割条件的协议》中,针对涉及草铵膦的相关诉讼等“不利程序”,两家上市公司同意增加一笔延期支付的款项1.23亿元。对此,郭俊辉也提出质疑,“辉丰用草铵膦项目发行可转债6.86亿元,为什么双方延期支付金额只有1.23亿元?这是不是意味着辉丰在欺诈发行?” 值得关注的是,*ST辉丰发给瑞凯化工的最后一份对账单显示,截至2017年10月31日,草铵膦募集项目已签合同金额共计2.49亿元,如果按照佰事达公司持有瑞凯化工49%股权计算,对应的金额为1.22亿元,与两家上市公司约定的延期支付金额1.23亿元极为接近。 专家:资产权益应归瑞凯 今年5月16日,受佰事达及其郭俊辉的委托,国内从事民商法研究、证券法研究的专家学者及具有证券法律实务经验的律师专家一起召开专家论证会,就*ST辉丰与瑞凯化工之间的争议展开专题研讨。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刘心稳参加了本次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查阅案情及相关证据后,形成如下论证意见。 一、根据5000吨草铵膦项目的起初商议过程和相关约定,该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系由瑞凯化工出资金、出技术、出专业人员建设,另*ST辉丰与瑞凯化工在此期间就5000吨草铵膦项目进行的文档交流,主要高管的微信语音工作交流等多方面证据,均明确证明了*ST辉丰认可5000吨草铵膦项目的资产权益归属于瑞凯化工的真实意思。 该5000吨草铵膦项目的备案审批手续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不能据此确定项目的资产权益归属。基于“谁投资、谁受益”以及项目审批的行政管理行为与项目实际权益归属分开的原则,本案5000吨草铵膦项目的资产权益应归属于瑞凯化工所有。 二、*ST辉丰将该项目转让给安道麦A,侵害了瑞凯化工的财产权和瑞凯化工另一股东佰事达的权利。安道麦A作为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其在明知或应知该5000吨草铵膦项目的资产权益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继续推进收购,其行为不构成善意。 三、*ST辉丰通过将瑞凯化工出资金、出技术、出专业人员建设的草铵膦项目作为其2016年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投项目,在申报文件及后续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信息披露等环节进行了虚假信息披露,涉嫌欺诈发行。 四、*ST辉丰就收购瑞凯49%股权事宜存在重大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前该49%的股权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行为不影响对*ST辉丰非法处置5000吨草铵膦项目资产权益侵犯了瑞凯化工合法权益的认定。*ST辉丰利用大股东自身优势地位,擅自出售属于瑞凯化工的5000吨草铵膦项目资产权益的行为,已侵犯了瑞凯化工及其他股东佰事达的合法权益。 五、*ST辉丰在与安道麦A进行股权交易的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中,将瑞凯化工出资金、出技术、出专业人员建设的5000吨草铵膦装置项目列入交易资产时,未如实披露本案争议信息的行为,系虚假信息披露。 距最终交割期限越来越近,证券时报记者也将进一步关注此事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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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