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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上证观察家 | 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吸引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
上证观察家 | 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吸引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
2023-09-22 08:02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 陈 雳□降费让利,提升中长期资金入市的主动性。推出鼓励中长期资金入市的优惠政策,降低交易成本,优化交易程序,完善税收优惠、会计制度等,为中长期资金入市提供助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中长期资金投资的标的吸引力。作为资本市场的主要投资标的,上市公司理应注重自身经营状况,用良好的经营业绩吸引更多投资者□扶持、引导公募基金等机构规范发展。作为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等中长期资金的主要管理者,公募基金应制订合理的投资计划,积极布局,促进中长期资金的形成和转化□监管部门沟通协作,形成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强大合力□从理念、制度、内容出发,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资本市场的作用越来越突出。7月24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一段时间以来,一系列举措接连出台。8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召开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和部分大型银行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座谈会,就共同引导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展开深入探讨。如何更好发挥中长期资金的市场稳定器和经济发展助推器作用,是当下备受关注的问题。中长期资金入市的现状活跃资本市场,离不开投资者的信心和资金面的支持。中长期资金一般指企业年金、养老金、社保基金和保险资金等,这些资金来源相对稳定,使用期限较长,通常追求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能够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注入源头活水,提供重要的资金供给,提升资本市场的稳健程度。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发展,当前中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在保值增值的同时,保持着净流入。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3月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规模突破1.65万亿元;保险资金方面,2018年至2023年上半年,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中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累计增长1.63万亿元,截至2023年上半年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中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为3.46万亿元。但总的来看,中长期资金占比仍然较低,未能形成大规模的资金入市。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中长期资金持股占比不足6%,远低于境外成熟市场普遍超过20%的水平,中国资本市场被低估是全球共识,中长期资金入市的积极性未被有效激发。在经济稳步复苏的背景下,结合内部和外部经济、政策环境,以及A股估值处于历史低位区间等角度,当前是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有利时机,各方应解决可能遇到的阻碍,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让中长期资金进一步参与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长期资金入市面临的问题2013年以来,各部门为中长期资金入市积极清除障碍,包括:降低QFII资格要求,引入更多境外长期资金;支持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通过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参与资本市场的投资,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鼓励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等扩大入市规模;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投资于公募基金试点工作等。但是,中长期资金入市规模仍然不尽如人意,存在多方面问题:第一,中长期资金投资涉及的部门众多,难以形成政策合力。从中长期资金的类型来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作为社保、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者,要对中长期资金如何投资、投资比例、投资产品进行标准设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完善税收优惠、会计制度等配套机制,创造更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入市的环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要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实现这部分资产的保值增值;各类资产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基金管理人等要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合理布局资金投入;中国证监会做好统筹,优化相关制度,推出更多金融产品等为中长期资金投资提供更多选择……各方要形成有效的配合,来解决中长期资金入市的体制机制障碍。第二,当前资本市场的投资标的缺乏长期投资的优势,上市公司发展质量亟待提升。上市公司经营质量问题频出,在公司治理、抗风险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表现欠佳,容易影响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侵占股东利益,导致股价波动幅度较大,投资风险较高,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策略布局。同时,上市公司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有待改善,全球金融市场波动加大,输入性风险不容小觑;我国经济恢复态势良好,但需求不足、预期不稳问题仍然突出,一些领域还存在不少风险隐忧,在此背景下,部分上市公司的发展面临新的挑战,经营压力加大,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容易“死灰复燃”,进一步影响上市公司发展质量,降低对中长期资金的吸引力。第三,衍生品市场发展不足,缺少足够的风险对冲工具。中长期资金若要扎根资本市场并获取一定收益,就必须减少风险损失,因此风险对冲需求与日俱增。金融衍生品建立在标的资产的风险管理需求上,根据产品形态可分为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其价值功能首先体现在风险管理,我国场内金融衍生品数量偏少,场外衍生品市场起步较晚,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以股指期货为例,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度仍然有进一步增加的空间,当前市场上仅有少数公募产品会利用衍生品来对冲,产品的稳健性不够高。我国衍生品虽已形成如今的七大产品,但与成熟市场相比品种仍然较少。此外,衍生品交易的制度设计仍有改进空间,投资者的触及力度也有待扩大。第四,市场的交易成本有待进一步降低。第五,当前其他投资产品如非标资产,能在较长时期内实现低风险高收益,因此长期资金投资权益市场的动力不足。非标准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信用证、承兑汇票、信托贷款、信贷资产等,形式灵活、收益相对较高、类型丰富、规模庞大,吸引了众多机构参与,能满足资产配置、风险分散等投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中长期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空间。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建议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了推进中长期资金入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此从降低交易成本,如降低印花税费率、降低证券公司佣金费率等入手,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股市交易;提高交易模式的便利化水平等,进一步降低中小公募基金管理人运营成本,提升服务机构投资者的能力,以助力中长期资金入市。具体而言,吸引中长期资金入市可采取以下几个方面措施:1.降费让利,提升中长期资金入市的主动性虽然目前中长期资金投资机构的绝对规模和占比已有所提升,但与成熟市场相比,个人投资者仍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主要投资主体,机构投资者往往由于资金的规模面临更多交易成本,所以应当推出鼓励中长期资金入市的优惠政策,降低交易成本,优化交易程序,完善税收优惠、会计制度等,为中长期资金入市提供助力。目前,减税降费措施已经落地,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已经降低证券交易经手费,同步降低证券公司佣金费率,证券交易印花税也自8月28日起减半征收,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时机已然到来。为了让中长期资金坚定投资的决心,应当制定必要的优惠政策,鼓励资金维持长期的稳定性,例如投资满一定年限以后,在税收缴纳方面给予优惠力度;设计较为优惠的基金等投资产品,为投资者减负等,相关会计制度也可以为中长期资金投资机构给予一定的倾斜力度。中长期资金的交易模式便利化也非常有必要。中国证监会近期发布的《优化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模式的通知》提出,提高券商交易模式的便利化水平,允许各类公募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自主选择交易模式,这将有力降低中长期资金的交易成本。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管理的各类产品,这些资本市场中重要的中长期资金来源,也将参照适用本次证券交易模式优化方案,各类金融机构可以结合自身发展和投资需求选择证券交易模式,降低中长期资金的交易成本。2.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中长期资金投资的标的吸引力作为资本市场的主要投资标的,上市公司理应注重自身经营状况,用良好的经营业绩吸引更多投资者,因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提升公司质量:第一,在公司治理方面,完善相关制度安排,上市公司自身要明确经营目标,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公司有序发展;第二,在经营效益方面,上市公司要突出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高效利用资源,可以利用并购重组和融资等将主要业务做优做强,融合上下游产业链,形成较为系统的业务发展模式;第三,在创新发展方面,上市公司要紧跟市场、时代发展热点,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提升业务生产效率,科技赋能支撑公司向好提升;第四,在可持续发展方面,重视绿色金融工具,以ESG理念指导公司发展,及时披露重大信息,回答利益相关者的关切问题,获取投资者的信任和支持;第五,在风险抵抗能力方面,及时评估公司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分析当前形势,制定较好的发展战略,可通过重组、重整等方式化解风险,提升抗风险能力;第六,在股东回报方面,要及时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让投资者分享业绩红利,提升投资者的获得感,展现公司稳步发展的良好状态,吸引更多投资者。3.扶持、引导公募基金等机构规范发展作为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等中长期资金的主要管理者,公募基金应当制订合理的投资计划,积极布局,促进中长期资金的形成和转化。数据显示,18家社保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人中,有16家是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包括易方达基金、华夏基金、博时基金、南方基金、嘉实基金等;21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中,公募基金公司有14家;23家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中,公募基金公司也占据11席。此外,公募基金也管理着保险、财务公司等机构的长期资金,因此该行业的专业能力至关重要,引导其进一步规范发展能获得更多中长期资金的信赖。为更好地吸引中长期的增量资金,基金管理人要从根本上增加资金管理能力,关注市场动态变化,充分运用市场上可利用的风险管理工具,追求较为稳定的投资收益,形成丰富、稳健的投资方案。基金管理人要发挥权益类投资的引领作用,用实际行动践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稳健投资,形成积极的投资导向,发挥价值发现、资源配置和居民财富管理等关键能力;用专业的投研能力作出有价值的判断,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保持定力,用长期稳定的业绩回报投资者,当好中长期资金的操盘手。4.监管部门沟通协作,形成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强大合力中长期资金来源多样,其管理和投资的过程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多个部门,全国社保、基本养老保险、年金等用来投资的比例设定,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制度设定,中长期资金的会计处理,中长期资金投资的税收减免、递延等优惠政策等需要各个部门联合制定,因此中国证监会可加强跨部门协同和政策协同,在扩大社保基金等投资范围,增加企业年金、保险公司对资本市场的投资比重,支持社保基金等中长期资金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化信息披露、短线交易、减持限制,丰富金融衍生品工具、丰富养老金产品体系等方面作出合理决策。5.从理念、制度、内容出发,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由于信息、影响因素众多,当前市场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波动性,导致投资者过分追求短期的投资利益,不善于也不愿意通过长期等待来获得投资收益,短期炒作股票的情况时常存在,导致投资者阶段性跟风持股而放弃长期交易,缺乏长期投资理念,造成了长期资金的挤出。因此,形成中长期资金稳定持有的市场环境,须遏制短期炒作行为;从投资者教育出发,要普及长期规划的投资知识,培养普通投资者的长期投资理念和价值投资理念,培育长期投资者。从机制的改革角度出发:第一,改革公募基金、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的绩效评估机制,不将短期收益与员工薪酬过分挂钩,将长期持股收益、策略等纳入机构投资者的考评机制,适当加大长期投资在考评过程中的比例,推广基于长期投资的薪酬激励,持续完善长周期、多维度业绩考核模式,以此推动长期投资的发展;第二,改革税收制度,合理设计长期投资的税收征收方案,激励投资者向长期持股倾斜;第三,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加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使得投资者能够基于准确信息更好地作出长期投资决策;第四,继续推动全面注册制改革,完善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完善产业转型和创新发展的支持机制,提升监管水平,让更好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成为中长期资金入市后的重要保障。营造中长期资金愿意“扎根”的良好市场环境,需要推出更多金融产品,以更好满足投资者风险管理需求。要加快投资端改革,提升权益类投资带来的回报收入,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不断完善和丰富金融产品,加强主动权益类产品、指数产品等布局,增强权益类资产的吸引力,进一步引导社保、银行、保险机构加大权益类配置比例,权益类资产可能带来的高回报是中长期资金入市的一大动力。还要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畅通境外中长期资金进入渠道,支持香港市场发展,完善沪深港通机制,统筹提升A股和港股的活跃度,纳入更多陆股通产品,深化境内外市场的互联互通。吸引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能为资本市场发展注入稳健资金,是活跃市场的一大关键。在全球经济面临下行风险的背景下,需要看到的是,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市场发展的潜力较大,中长期资金布局仍然可能带来优秀的长期投资回报,因此中长期资金布局正当其时。我们要理清存在的问题,用实际行动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增强中长期资金入市的动力,将更多“活水”引入优质企业,使得养老金、保险资金、年金基金等具备长期投资理念的机构投资者资金及境外长期资金配置权益类资产,发展价值投资,更有效发挥长期资金“压舱石”作用,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作者系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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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