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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重庆发布元宇宙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到2025年相关产业规模达1000亿
重庆发布元宇宙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到2025年相关产业规模达1000亿
2023-09-23 13:53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消息,近日,重庆市经信委印发《重庆市元宇宙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下称《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全市元宇宙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应用示范和生态构建取得显著成效,成为数字经济重要增长极,建成国内极具影响力的元宇宙产业集聚区和创新应用先导区。全市元宇宙相关产业规模达1000亿元,培育10家行业头部企业,20家细分领域专精特新企业。打造3个市级以上元宇宙相关创新平台,在数据流通、内容生产、数字孪生、感知交互、网络与计算等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基础支撑能力进一步夯实。建成2—3个元宇宙产业园区,打造一批元宇宙领域“满天星”示范楼宇,培育一批元宇宙领军技术专家和优秀创作者,加速形成良好产业生态。全文如下重庆市元宇宙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 元宇宙是数字与物理世界融通作用的沉浸式互联空间,是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创新和应用的未来产业。为深入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元宇宙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工信厅联科〔2023〕49号),落实数字重庆建设总体要求,着力打造“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持续深化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满天星”行动计划,加速推动重庆市元宇宙产业发展,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新赛道,培育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市委六届二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发展机遇,以数字重庆建设为契机,坚持创新驱动、场景牵引、系统布局、生态构建的原则,加速吸引元宇宙市场主体集聚,积极开拓元宇宙应用场景,加快培育元宇宙新业务、新模式、新业态,推动元宇宙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构建创新活跃、应用丰富、安全可靠的元宇宙产业生态,为全市培育未来产业集群和建设现代化新重庆提供有力支撑。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市元宇宙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应用示范和生态构建取得显著成效,成为数字经济重要增长极,建成国内极具影响力的元宇宙产业集聚区和创新应用先导区。产业规模持续壮大。到2025年,全市元宇宙相关产业规模达1000亿元,培育10家行业头部企业,20家细分领域专精特新企业。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打造3个市级以上元宇宙相关创新平台,在数据流通、内容生产、数字孪生、感知交互、网络与计算等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基础支撑能力进一步夯实。融合应用成效显著。元宇宙与工业、文旅、消费等领域深度融合,打造15个元宇宙典型应用场景,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志性成果。产业生态全面构建。建成2—3个元宇宙产业园区,打造一批元宇宙领域“满天星”示范楼宇,培育一批元宇宙领军技术专家和优秀创作者,加速形成良好产业生态。三、重点任务(一)关键技术集成创新行动。1.强化关键技术集成创新。鼓励重庆大学、重庆邮电大学等高校、科研院所,聚焦元宇宙前沿导向,开展理论基础研究,着力突破元宇宙领域共性理论问题。加快探索以区块链为核心的数据流通技术,发展智能采集、智能生成等内容生产技术,拓展数字孪生虚拟仿真技术应用场景和应用深度,持续攻关全息影像、扩展现实、脑机接口等感知交互技术,推动卫星互联网、类脑计算等网络与计算技术加快发展,强化新型显示、人工智能、5G/6G、Web3.0等技术在元宇宙中的集成突破。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积极申报国家级、市级元宇宙领域重点科研项目,实施元宇宙关键技术揭榜挂帅项目,加快推进元宇宙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落地。2.加快创新平台建设布局。加快元宇宙领域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着力加强基础技术研究,加快共性技术突破。支持建设元宇宙内容制作基地,加速沉浸式音视频编辑制作、三维场景生成等内容创作生产工具研发和产业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合力打造产业创新联合体,针对元宇宙赋能各行业建设出现的难题进行联合攻关。支持打造元宇宙中试平台、试验验证平台,完善新技术产品的测试验证能力。积极布局元宇宙创新成果产业化公共服务平台、成果孵化创新中心等,提升成果转移和推广应用服务能力。(二)产品培育提升行动。3.着力发展关键软件。鼓励元宇宙基础软件攻关,支持开发面向元宇宙的具备云端实时渲染、分布式内存计算、轻量级容器管理等功能的操作系统和中间件。聚焦3D建模、数字人、图形渲染引擎、语音语义识别、机器视觉、动态捕捉、实时渲染和开源工具等领域,加快研发轻量化、模块化、自主可控的开发工具和软件产品,提升一站式元宇宙开发平台供给能力。面向重点行业需求与典型场景,着力发展覆盖工业、文旅、消费、教育和城市治理等垂直领域的一体化解决方案,构建依据自主可控基础平台的应用软件开发服务生态。4.做大做强核心硬件。加快图形处理器(GPU)、可编程逻辑阵列(FPGA)、超高清解码芯片、超高清视频压缩芯片、智能传感芯片、AI存储芯片等关键芯片的研发及应用。巩固提升新型显示生产与技术优势,加快推进AMOLED(有机发光二极体)、新型Micro/Mini LED(微发光二极管)等关键技术及工艺突破,加速XR头显、裸眼3D等沉浸显示终端的应用推广。拓展面向影音、游戏、动漫、娱乐等领域的元宇宙终端入口,加速智能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等终端产品的规模化推广,丰富基于手机、计算机、电视机等终端的元宇宙应用,支持脑机接口等前沿产品研发。5.培育壮大内容生产。培育创作者群体,鼓励各类创作主体依托洪崖洞、黄桷坪、鹅岭贰厂等地标,及红色文化、巴渝文化等人文资源优势,开发极具山城特色的元宇宙IP。推动现有数字内容向虚拟现实内容移植,鼓励游戏电竞、动画动漫、短视频等产品与元宇宙IP嫁接,丰富融合虚拟现实体验的内容供应。建立用户内容生产激励机制,支持发展专业用户生产内容(PUGC)、职业生产内容(OGC)、消费者生产内容(C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等元宇宙内容生产新模式。搭建元宇宙内容生产承载平台,支持运用低代码开发、开放开源等方式,逐步形成平台支撑、大众参与的元宇宙内容创作生态。(三)市场主体引育行动。6.引进行业领军企业。聚焦交互终端、数字工具、集成应用等领域,支持有影响力的元宇宙企业或机构来渝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孵化基地。依托城市数字化转型等典型场景,聚集一批技术集成能力强、上下游影响力大的头部企业、链主企业、隐形冠军企业,逐步形成以头部企业为主体、链条企业协同发展的产业集群生态圈。建立健全元宇宙产业链招商图谱,坚持引优育强,实施靶向精准招商,加大本市元宇宙关键环节以及产业链短板环节企业招引力度。7.支持企业做优做强。支持元宇宙关键器件、内容生产、平台运营等细分领域的企业创新创业,培育一批元宇宙领域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高的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等优质企业。引导大企业主动向本地有实力的中小企业开放设计研发能力、试验场地等各类创新要素,将中小企业纳入供应链体系,逐步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的生态体系。支持本市智能终端、新型显示等企业依托现有产业基础,抢占元宇宙新赛道,延伸业务链条,推动元宇宙相关显示、感知、终端设备的技术研发、产品生产、设备代工。鼓励企业采用众包发展模式,推动研发创新、生产制作、内容生成等加快发展,培育共享经济新业态。8.推动产业集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区县依托自身优势和基础,持续拓展应用场景,布局元宇宙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园区,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落地发展,打造专业化、特色化元宇宙产业集群。鼓励区县利用存量楼宇加速集聚元宇宙企业和人才,打造一批元宇宙领域“满天星”示范楼宇。加快推进园区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园区引进专业化、职业化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园区综合竞争力,创建国家级元宇宙品牌园区。(四)融合应用示范行动。9.工业元宇宙。鼓励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新一代电子信息制造业、先进材料、智能装备及智能制造、新型显示、高端摩托车等重点领域,加快推进元宇宙技术的应用融合,构建数字孪生工厂和未来工厂。鼓励元宇宙技术赋能工业关键环节改造,支持搭建工业元宇宙仿真设计与验证平台,开展多方协同,促进研发生产环节提质提效。支持基于元宇宙技术对产线运维、产品检测、智能巡检等环节进行优化提升,提高运维检测效率和产品服务质量。探索工业元宇宙创新发展新模式,尝试形成物理分离、虚拟集聚的新型园区建设和运营模式。10.文旅元宇宙。鼓励景区、度假村、特色街区运用数字人讲解、XR导览等技术,发展虚拟导游、虚拟讲解等新型旅游服务,开发AR伴游、VR云游等沉浸式旅游服务产品,拓展VR全景旅游新模式。支持重庆图书馆、重庆美术馆、重庆工业文化博览园、重庆大剧院、三峡博物馆等文化场馆融合数字智能技术,加快推动全息影像、增强现实、5G+8K等技术在图书阅读、文物展示等领域深度融合。鼓励虚拟演艺赛事发展,引导全息投影、体感交互等技术与赛事、演唱会、音乐会等相结合,打造虚实融合的“超级现场”沉浸体验。11.消费元宇宙。深化智慧商圈建设进程,支持有条件的商业综合体探索元宇宙技术应用模式,引入人工智能、虚拟现实、人机交互等技术,支持虚拟试穿、数字人导购等数字消费应用场景建设,打造沉浸式购物体验。运用AI和虚拟数字人技术,探索发展虚拟品牌代言和虚拟直播经济,开展首店、新品的虚拟发布活动,拓宽线下商业运营模式。探索元宇宙技术和元宇宙IP在数字艺术领域的应用,鼓励数字藏品、数字艺术商店、数字内容IP等在商场落地。12.教育元宇宙。支持推行智慧课堂、未来课堂等互动式、沉浸式教学模式,探索开发VR全景课堂、虚拟人教师、虚拟仿真教学平台等集成产品,建设虚实共生和跨界探索的未来教育形态。支持建设虚拟仿真实训基地、虚拟实验室,推动“5G+虚拟实验实训”等场景应用,实现虚拟现实场景下的技能培训和仿真实践,为加快培养紧缺人才提供有力支撑。支持元宇宙赋能线上教育,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高等学校、职业教育院所等开发虚拟数字课程,构建写实、可视、可参与的沉浸式“元课程”体系。13.体育元宇宙。支持运动项目与元宇宙技术深度融合,发展面向交互技术的体育用品、运动设施、健身软件及平台,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数字化、智能化、沉浸化的新型体育运动解决方案。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发展基于数字技术的体育竞技(电子竞技)产业,鼓励赛事模拟和分析、内容生产等与元宇宙相关技术深度融合,拓展虚拟数字人、数字藏品等在电竞场景中的应用,形成从赛场复刻到沉浸互动的数智竞技生态。14.城市元宇宙。抢抓数字重庆建设机遇,利用3D可视化、城市信息模型(CIM)、虚拟交互等技术手段,加快建设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提升城市治理的可视化、交互式、智能化水平。支持元宇宙赋能城市应急管理,提升城市应急处置能力。拓展虚拟数字人技术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提升城市智能化政务服务水平。探索培育城市数字空间运营商,提升公共地理空间数据采集、运营和管理能力,推进数字孪生城市建设。(五)产业生态优化行动。15.强化关键要素支撑。依托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成渝国家枢纽节点建设,加快建设高效低碳的数据中心、智算中心等存算基础设施,提升算力网络可靠性和算力开放应用水平。加快推进“双千兆”网络建设行动,培育6G、卫星互联网等未来网络生态。引进培育一批具有核心技术的“数商”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推进数据交易、数据标注等领域快速发展,构建活跃繁荣的数据产业生态。加快推动公共数据资源有序开放共享,支持构建可信数据空间,促进数据资源有效流通和创新利用。发展元宇宙信任基础设施,试点去中心化场景应用,支撑元宇宙可信存储需求。16.强化人才支撑能力。用好用足现有人才政策,加大对急需紧缺元宇宙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育力度,支持元宇宙领域高层次人才在渝就业创业。创新引才机制,探索“以赛引才”“以投引才”等模式柔性引进人才,促进人才集聚。鼓励在渝企业加大与全国高校的合作力度,合作培育元宇宙人才。鼓励在渝高校优化软件工程、人工智能、动漫、游戏、网络音频等专业的招生计划和培养方案,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支持建设元宇宙领域人才实训基地,提升人才供给水平。完善元宇宙人才落户、子女入学、技术入股等方面的配套措施,稳步推进政策直达兑现。17.推动行业规范发展。鼓励行业组织和龙头企业牵头或参与包含元宇宙基础通用标准、关键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应用标准等在内的行业标准,实现标准的通用性和一致性,提升行业话语权。强化对元宇宙产品开发者和平台运营者行业自律的引导,加强伦理制约,提升合规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谨防利用元宇宙概念实施违法违规活动,防范各类安全风险和金融乱象。依法保护数字知识产权。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统筹协调。依托全市软件产业“满天星”行动计划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元宇宙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统筹推进日常工作,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区县做好元宇宙产业发展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立足资源禀赋,加强元宇宙产业布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推进元宇宙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二)加强政策支持。统筹用好现有国家与市级相关政策,落实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各项税收优惠,全面保障企业的发展。加强资本市场对接,发挥各类专项资金作用,利用投资补助、贴息等手段,支持元宇宙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鼓励区级产业投资基金加强与市级基金的联动,支持各类基金重点投资元宇宙相关企业。鼓励园区、高质量孵化器为“元宇宙”企业提供高水平技术筛选、知识产权运营、创新链及产业链资源链接等服务。加大科技金融产品供给,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为元宇宙企业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加大知识价值和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力度,促进一批创新企业登陆科创板。(三)加强场景应用。围绕数字重庆建设,鼓励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重点行业、科研机构等开放元宇宙应用场景,不定期发布应用场景清单。支持各类创新主体“揭榜”元宇宙应用场景建设,培育一批有重庆特色、可复制推广的元宇宙典型应用。研究制定元宇宙优秀产品目录,公开征集一批元宇宙典型应用案例和场景,加强元宇宙产品和服务推广。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搭建元宇宙应用供需对接平台,加快元宇宙应用落地。(四)加强氛围营造。加强元宇宙相关政策、行业规范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元宇宙知识普及,提升各级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对元宇宙产业及应用的认知水平。依托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中国西部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平台,加大元宇宙典型应用案例、标杆产品推介力度,提升重庆市元宇宙品牌知名度。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积极举办或承办元宇宙专题竞赛、产业峰会等活动,促进行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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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