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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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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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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上证观察家 | 加快高水平对外开放 推进自贸试验区与自由贸易区协调对接
上证观察家 | 加快高水平对外开放 推进自贸试验区与自由贸易区协调对接
2023-09-27 07:53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 高融昆□对接国际规则,在自贸试验区加快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高质量实施RCEP,全面落实规则条款;率先对标CPTPP,加大压力测试;率先实施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统筹处理好开放与安全的关系□对标世行改革,在自贸试验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加强创新政策措施的研究储备;构建更加透明、稳定和可预期的跨境贸易营商环境;全链条发力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助力产业开放,提升我国在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价值链中的地位:探索实施“主分区”模式;实施“一企一策”;探索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与政策□支持新型业态发展,依托自贸试验区主动引领国际经贸新规则:推动离岸贸易等新型国际贸易加快发展;提升服务贸易开放程度和便利化水平;顺应数字化趋势,提升数字治理水平□强化辐射带动,提升自贸试验区的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功能:推动长三角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助力自贸试验区打造成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桥头堡”;加强自贸试验区与贸易开放平台联动发展一、新时代我国对外开放取得的重大成就,以及党的二十大对高水平开放提出的新要求1.新时代我国对外开放事业取得的非凡成就开放是当代中国的鲜明标识。从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再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十年来我国坚持扩大开放不动摇,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海关人作为参与者、建设者和亲历者,见证了我国对外开放事业取得的非凡成就。对外开放实现了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制度型开放的历史性转变。新一轮开放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起步。目前,21个自贸试验区、16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成为全方位开放的“排头兵”和“领头雁”,海南自由贸易港正在加快建设。我国基本建成与国际接轨的制度框架。打造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开放环境。持续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2018年口岸管理体制实现革命性变革,关检全面深度融合,整体通关时间压缩一半以上。有力推动了货物贸易从2012年的24.4万亿元增长到2022年的42.1万亿元,外贸企业数增长80%,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的地位持续巩固。中国成为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形成了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格局。区域开放布局不断优化,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浦东引领区建设等国家战略不断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年来,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100多种优质农食产品实现对华贸易。与48个国家和地区实现AEO(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与2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19个自贸协定,重点推动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打造一批高水平开放平台,成功举办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让世界分享中国发展机遇。2.新时代新征程上“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内涵“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内涵十分丰富,其中一大内涵是强调“制度型开放”。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制度型开放”强调的是促进更深层次改革的开放,是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开放。要求以对内的制度改革带动对外的制度开放,以对外的制度开放倒逼国内制度创新,即:对内要破除制度约束;对外要加强国际规则协调、争取主导权。3.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求海关在推进自贸试验区与自由贸易区两大战略协调对接上实现新作为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到制度型开放转变,强调不断对标国际通行规则,加大制度创新和开放压力测试,并努力推动中国管理、中国标准等“走出去”,促进市场联通和要素流动。而自贸试验区与自由贸易区,正是两大重要平台和抓手。自由贸易区也称“大自贸”。它是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通过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形成的跨越关境的、双边或多边贸易自由化区域,是我国延伸出去的对外经贸网络。目前,我国与2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19个自贸协定,与自贸伙伴的贸易额占外贸总额的35%左右。自贸试验区也称“小自贸”。它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实施特殊政策制度的特定区域。目前我国有21个自贸试验区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形成了覆盖东西南北中的试点格局。设立自贸试验区的初心,就是在“小自贸”这个“试验田”,率先建立同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框架,为我国参与新一轮“大自贸”谈判进行准备,以开放促改革。换言之,设立“小自贸”的战略意图,就是通过先行先试,为不断扩大的高标准“大自贸”网络提供压力测试和风险释放平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海关处在国内国际双循环的交汇枢纽,与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区两大战略的落地密切相关。新时代新征程上,国际经贸规则新一轮重构加速,海关如何适应国内外新形势新要求,推动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加快实施,以更高水平的开放为“大自贸”谈判积累经验,实现自贸试验区与自由贸易区两大战略的协调对接,是海关面临的重要任务。二、自贸试验区与自由贸易区对接的时代要求:以上海为例上海引领中国开放风气之先,走在我国开放的最前沿。特别是1990年浦东开发开放,上海再次成为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者。1.设立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历史背景与成就设立上海自贸试验区,有着深刻的国际国内背景。2009年以来,美国奥巴马政府提出“重返亚太战略”,在经贸领域联合欧盟、日本,试图在WTO之外另起炉灶,建立新的一套高标准的全球贸易和投资规则。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叠加我国自身改革需要,国家决定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意在对新的国际经贸规则和标准进行试验,让局部的自贸试验区成为对接国际的窗口,适时将其中的某些规则、标准复制推广到全国,从而为双边、多边、区域合作与经贸谈判积累经验。2013年9月,依托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成立,自此拉开了新一轮对外开放的序幕。上海自贸试验区先后实施了三版总体方案,并于2019年增设临港新片区,试验层次不断提高、领域逐渐拓展、力度持续加大。10年来,上海自贸试验区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府职能转变、金融开放创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领域先行先试,形成了一批重要制度创新成果,为全国贡献了“上海经验”。截至2022年,上海自贸试验区已有300多项制度创新成果向全国或特定区域复制推广。10年来,上海自贸试验区承担历史责任、服务国家战略的“进阶”历程可分为四个阶段:“上海自贸试验区1.0版”:制度框架基本建立。2013年7月,国务院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上海自贸试验区聚焦投资管理、贸易监管、金融开放、事中事后监管四大改革领域,催生出至少21项可复制、可推广的“好收成”,自贸试验区制度框架由此基本构建。“上海自贸试验区2.0版”: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加大。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区。2.0版方案实施后,上海自贸试验区投资管理制度,由正面清单和审批管理转向负面清单和备案管理;贸易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不干预的国际公认标准规范;金融管理制度,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利率市场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综合监管执法制度框架,从事前审批和主体监管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和功能监管。一系列创新,缩小了我国现行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的差距,为我国加入更高标准的投资、贸易协定打下基础。“上海自贸试验区3.0版”:服务“一带一路”建设。2017年3月,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3.0版方案首次提出了“改革系统集成”的概念,并要求上海自贸试验区对标最高国际标准,建设综合改革试验区、风险压力测试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先行区,以及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市场主体走出去的桥头堡。“三区一堡”由此翻开了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新篇章。“上海自贸试验区4.0版”:设立临港新片区。2019年8月,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上海自贸试验区进入4.0时代,增设临港新片区119.5平方公里,面积和原来的自贸试验区基本相当。临港新片区承担着更重要的对外开放使命,旨在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其中,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是落实国家对临港新片区提出的“五个重要”指示精神,对标国际公认、竞争力最强自由贸易园区,实施国家战略的重要空间载体和政策载体,海关创新实践以“一线径予放行、二线单侧申报、区内不设海关账册”为核心的全新进出境制度环境,是我国目前开放程度最高、改革力度最大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面临的挑战进入新时代,国内外形势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加快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迈入深水区,自贸试验区建设面临挑战,以上海为例:一是开放水平亟待提升;二是创新活力亟待加强;三是营商环境亟待优化;四是“卡脖子”问题亟待解决;五是辐射带动效应亟待加强。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坚定不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还面临全球技术变革、国际治理体系变化、大国战略博弈等诸多因素影响。在国际经贸领域,自贸战略推进面临新形势新挑战:一是全球化进程受阻,国际经贸格局和经济增长态势深刻演变;二是国际经贸规则加速重构;三是大国竞争和技术变革重塑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问题更加凸显;四是数字化、绿色化成为国际经贸新趋势。三、推进自贸试验区与自由贸易区两大战略协调对接今年是我国首个自贸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十周年,也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自贸试验区向何处去?如何与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对接?要坚定不移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从“对接国际规则、对标营商环境、助力产业开放、支持业态创新、强化辐射带动”五方面入手,破除阻滞经济循环的堵点卡点,突破制度型开放的难点,推动形成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推动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区两大战略的协调对接,实现开放高地与开放网络的衔接贯通,进而实现自贸战略“扩围、提质、增效”,为我国深度参与全球经贸治理提供试验载体和“中国方案”。1.对接国际规则,在自贸试验区加快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率先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框架、管理体系和开放模式,为扩大自由贸易区网络提供实践探索。一是高质量实施RCEP,全面落实规则条款。2022年是RCEP实施元年,实施效应已初步显现,要及时开展总结评估。对RCEP涉及我国的701项约束性义务(其中174项涉及海关,占四分之一),针对国内还存在差异性的政策制度和具体操作,要及时调整优化。对标170项非强制性鼓励类义务,如:快运货物及易腐货物6小时放行,植物检疫措施等效性,合格评定结果互认等,要作为优化提升方向,加快相关规则先行先试。前期,我们通过调研了解到,企业对于“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大宣贯力度”“促进国际间标准衔接统一”等有较大需求。下一步,要继续推动RCEP高质量实施,协同完善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政策宣介,指导企业用好用足优惠原产地、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电子商务等条款。二是率先对标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加大压力测试。CPTPP由日本主导、涵盖11个成员国,于2018年12月30日生效。CPTPP开放标准高、覆盖范围广、边境后议题多,广泛涵盖国有企业、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与劳工权利、市场准入等核心议题,是具有世界影响力、能够引领未来国际经贸规则创新变革的高标准自贸协定。我国已于2021年提交了加入CPTPP的申请。CPTPP有10余条规则条款与海关工作密切相关。如:对标关税减让规则,CPTPP“零关税”覆盖率达99%,开放程度高于RCEP(约90%)。2023年7月1日起,我国对62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实施第八步降税,关税总水平将从7.4%降至7.3%。但对标CPTPP,我国还需加大关税减让力度,大幅增加“零关税”商品比重。对标贸易便利化规则,探索实施税费争议付款放行制度;实行更加高效便捷的进口商品预裁定制度;对化妆品、食品用途的药食同源商品等部分商品,试行取消或简化进口许可程序。对标原产地规则,探索实施原产地完全累积规则;实施原产地证书/自主声明微小瑕疵容缺机制,允许企业补正和货物担保放行。对标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探索扩大“地理标志”等海关保护范围,简化权利人义务和办理手续,减少权利人知识产权成本。对标技贸易措施规则,加强国内外技贸措施、技术标准对接合作,扩大卫生和植物卫生检疫结果采信范围。对于这些新规则要深入研究,并在自贸试验区加快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三是率先实施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在安全可控前提下,促进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据联通。对标DEPA(《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新规则,促进国内规制改革。DEPA由新加坡、智利、新西兰3国率先签署,对国际数字经济活动和交流作出了比较全面和前瞻性的规则安排,代表全球数字经贸规则的最新发展。我国已于2021年正式申请加入DEPA。对标DEPA,要在货物报关等领域,加快探索数字身份认证及互认、电子单证同等法律效力等新规则。四是统筹处理好开放与安全的关系。安全是开放的底线,也是行稳致远的底盘,要提升开放监管能力,在高水平开放中更好维护国家安全。坚持国家总体安全观,引入“沙盒监管”等新理念与模式,将自贸试验区作为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安全测试区,建设各领域风险场景,在确保不发生重大、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健全改革创新试错容错机制,完善跨部门、跨区域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筑牢高水平开放的安全底线。2.对标世行改革,在自贸试验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以迎接世行评估体系改革为契机,主动做好应对,在自贸试验区加快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为扩大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提供良好环境支撑。一是加强创新政策措施的研究储备。重点对标世行BEE(宜商环境)项目关于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环境可持续贸易等评估新议题,系统研究相关规则和实践范例,做好应对准备。二是构建更加透明、稳定和可预期的跨境贸易营商环境。聚焦市场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的难点、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的断点、内外贸转换融通的堵点,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打造更开放、更便利的监管模式。三是全链条发力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深化改革融合和系统集成,强化跨部门协同,提升综合治理水平。进一步巩固进出口时间、成本的压缩成果,全面优化技贸措施、风险管理等监管框架。在自贸试验区率先拓展“单一窗口”功能,将“单一窗口”应用拓展至国际贸易全流程、全环节。3.助力产业开放,提升我国在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价值链中的地位不断丰富制度创新供给,支持自贸试验区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提升高端产业能级,在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中,推动构建互利共赢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体系。一是探索实施“主分区”模式。“主分区”模式源自美国,在对外贸易区“主区”之外,单独划出若干“分区”。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设立分区,享受主区的政策优惠,从事在主区无法进行的加工、制造等业务,并可灵活准入退出,从而突破地理局限性,促进产业分工协作。二是实施“一企一策”。针对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航天航空、新能源汽车等不同产业的发展需求,打造监管服务方案,强化精准施策。三是探索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与政策。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加工增值达到一定程度的高附加值商品,给予内销关税优惠,吸引高端产业聚集。优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拓展选择性征收税款范围。优化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吸引全球人才和创新要素集聚。4.支持新型业态发展,依托自贸试验区主动引领国际经贸新规则聚焦离岸贸易、服务贸易、数字经济等新领域新议题,在自贸试验区先行探索国际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治理规则,形成系统性制度成果,努力成为国际经贸规则领跑者。一是推动离岸贸易等新型国际贸易加快发展。一方面,需要高度开放完善的配套制度支撑,如:优化离岸贸易外汇支付体系,推进无报关单资金收付便利化;统筹优化离岸贸易账户体系,提高资本、金融项目的交易自由度。另一方面,离不开总部经济的支撑。上海是总部经济集聚地,截至2022年已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891家。为适应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需求,上海海关近期推出了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十项措施,包括:提供“一站式”通关服务;探索实施“以总部为单元”的一体化保税监管模式;强化属地纳税人管理,建立总部经济集团“双特”价格台账,统一归口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特殊经济关系补税等相关业务。二是提升服务贸易开放程度和便利化水平。在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的同时,要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在自贸试验区加快探索建立与服务贸易发展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服务模式,支持保税维修、融资租赁、保税船供等服务贸易加快发展。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增加跨境服务贸易模块,完善与服务贸易相关的外汇结算、出口退税、业务备案等功能。三是顺应数字化趋势,提升数字治理水平。强化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技术在自贸试验区治理中的应用。依托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在自贸试验区先行探索海关监管数字化转型,加快建设“智慧海关”。深化跨境电商监管改革,推动我国在跨境电商领域由先发优势向制度规则优势转变。5.强化辐射带动,提升自贸试验区的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功能立足区位优势,加强集成创新,依托自贸试验区的开放门户,促进各类要素资源在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中自由流动、高效配置。一是推动长三角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依托长三角自贸试验区联盟,深化长三角海关一体化监管模式创新,推动长三角自贸试验区在联合执法、信用信息共享、失信联合惩戒、检验检测结果互认互通等领域开展全面协作。二是助力自贸试验区打造成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桥头堡”。以自贸试验区为载体,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制度和规则对接,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在区内搭建进口商品常年展示国家馆等商贸平台。在区内建立“一带一路”综合性经贸投资促进服务平台,构建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的重要跳板。三是加强自贸试验区与贸易开放平台联动发展。推动自贸试验区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开放平台联动,推动会展与贸易、展品与商品、工厂与商场、线上与线下深度融合,更好发挥国际采购、投资促进、人文交流、开放合作等功能。(作者系上海海关党委书记、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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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