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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上证研究 | 推动数据要素赋能“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
上证研究 | 推动数据要素赋能“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
2023-09-28 07:50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贾 彦 刘申燕□ 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全球治理,推动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在推进金融数据跨境交易过程中,有必要建立与国际数据治理制度兼容的离岸数据治理体系,对标国际通行的规则、规制、管理、标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差异化政策、监管和制度创新□ 搭建离岸数据交易平台,以“上海数”提升国际数据话语权。凭借上海推进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新契机,依托上海自贸区制度优势,可建立离岸数据交易平台,不断增强上海离岸金融市场数据要素的配置能力,更好服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 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国际板,强化国际间数据协同和算力协同。充分利用临港新片区作为离岸枢纽和科创高地的要素资源和政策优势,打造离岸数据交易平台,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国际板2022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出台,对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基础制度进行相应的规范。近年来,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数据交易所的成立,巩固了数据要素的商品属性。数据要素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同时具备相对稀缺性、社会性等多种属性,不同主体获得数据的使用价值和边际收益的差异,决定了数据的投资价值。随着越来越多主体参与数据产品的投资,数据的金融属性逐渐显现,数据价值不仅包含数据商品本身的价值,还包含数据的金融溢价。当数据交易需求增加,数据要素及其衍生品合约成为具有广泛认可度的金融要素产品,不断催生和完善规范的市场交易机制,数据金融化逐渐完成。一、推动数据要素与金融市场耦合发展数据要素金融化指的是数据在具有商品价值的前提下,因不断流转出现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性等差异化特征,从而具有保值、增值甚至融资能力。数据要素的有序流动是其实现价值化的基本前提,具有商品属性是实现金融化过程的基础。金融业作为数据密集型行业,既能为国家探索数据要素化路径提供最佳实践经验,还能为建设数据要素市场提供全方位的、开创性的金融支持服务。金融业在发展大数据能力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一方面,受行业特性影响,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积累了海量的高价值数据,包括客户身份、资产负债情况、资金收付交易等数据,高质量数据能提升金融业的服务价值,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改善金融服务供需错配关系,促进金融业发展。另一方面,金融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发挥着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功能,能促进产权融通,激发数据要素潜能,在引领数字基础制度建设中具有天然优势。同时,数据基础制度也能保障金融在优化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好的作用,增加金融资产流动性。数据要素的便捷化、规范化利用,能在用户画像、反欺诈、信用评级等方面提高金融业风控能力,降低金融交易风险,这也为数字基础制度的探索和应用提供有利环境。1.数据金融产业化,助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数据是与土地、劳动、资本和技术并列的重要生产要素,是数字技术发展的基础。数据要素经历的数据资源化、数据资产化、数据资本化过程,在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中发挥积极作用。一是数据要素作为科技、产业和金融的纽带,能打破信息孤岛,发挥金融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的重要作用。数据要素以渗透性、易复制性等特征,与金融市场融合发展,能构建更为科学的评级系统,实现企业科创资质智能认证,提升传统金融的可得性和便利性,拓宽科技创新的融资渠道,助力专精特新企业攻克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赋能传统产业技术创新、生产变革,为实体经济转型提供新机遇。二是数据资源化的过程能形成数据采集、分析、处理等一系列供应链产业链,催生与数据金融相关联的新型产业。数字技术的投入使用产生的大量数据等待被处理和挖掘,是数字时代的潜在财富来源。将各领域“碎片化”的数据资源整合为高价值的数据资本,促进金融适配科技创新动向和产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数据资源,探索数据金融化过程,对丰富和创新金融产品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三是数据价值化推动传统产业形成以数据为核心的新业态。数据金融在与传统制造业深度融合的同时,有利于传统制造业在金融业的推动下提升其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水平,促进产业数据化水平,从而提高制造环节在产业战略中的地位。产业数据化不仅可以大幅提高新型制造业企业生产、营销、营运、研发等各环节的劳动生产率,还可以通过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及收集、处理、分析效率,合理进行产业时空布局,提高资本生产率,促进产业提质增效、重塑产业分工协作新格局,孕育新业态新模式、打造新旧动能转换新引擎,显著提升全产业链的价值。2.实现金融产业数字化,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随着产业数字化进程加快,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等新兴技术兴起,全球金融领域正在进行一场全面而深刻的大变革。数据驱动金融业加速发展,深刻影响市场参与主体,重塑金融服务格局,成为推动金融服务供给结构变革和金融服务效率提升的重要支撑。数据要素与金融融合发展,为深化金融改革、推进金融产业数字化、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带来了重大的发展机遇。一是以数据要素为纽带,加速推进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显著提升金融科技应用整体水平。数据要素是发展金融科技的基础,技术水平是金融科技的保障。“数字技术+数字要素”双轮驱动,将促进金融机构数字化经营,发挥金融科技渗透力作用,以智能高效的服务流程、多元融通的服务渠道,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持续助力金融服务质效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提升,数字鸿沟加速弥合,持续为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建设夯实产业基础,为数字中国建设注入新动能。二是促进金融数字化转型的政策、法律、产业生态等不断完善,进一步夯实金融科技发展的基础支撑。在数据要素和数字技术的运用下,金融领域的科技伦理水平不断提高,监管科技应用水平和数字化监管能力显著提升,为健全金融科技治理体系、数字化金融的政策和法律制度带来了新的发展前景。推动金融科技迈向“积厚成势”新阶段,将赋能金融治理能力、数字化经营能力、智慧服务能力全面提升,持续为构建新发展格局贡献金融科技力量。3.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数据资产化提供契机当数据成为一种资产,传统金融学概念中的基础资产的范畴不断拓宽,包括债权、股权等在内的传统证券标的资产范畴有所拓展,衍生金融产品的范畴将更加丰富。数据与金融融合发展是未来趋势。当前,科技是全球竞争的焦点领域,随着科技发展对传统金融业的迭代,以及金融科技产业不断繁荣,将逐渐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生态:金融市场借助科技的力量为更多科技企业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低成本的融资,金融科技产业的发展过程,也是运用区块链等新兴科技提高资金融通效率与风险管控水平的过程。二、数据金融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转型升级数据从低质量、碎片化的原始形态,最终转变为可流动的数据资本,需经历复杂的价值化的过程。金融作为数据密集型行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了海量的数据资源,在挖掘数据价值、释放数据潜能中发挥重要作用。以数据为基础的数字技术是产业升级的推动力,而金融通过资本配置搭建了促进数字技术转化的桥梁,也是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的“耦合剂”。在数字化浪潮下,金融推动发挥数据作为核心生产要素的创新引擎作用,赋能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等产业转型升级。以数据要素服务普惠金融战略,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发展普惠金融”确立为国家战略,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数字普惠金融是服务实体经济的有效路径。数据要素赋能金融服务,能提升中小企业对传统金融服务的可得性。1.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构建信用体系、监管体系,积极为企业开展智能化金融服务构建“金融+科创”的综合化科创金融生态体系,促进智能对接、有效监管,优化融资环境。形成“AI+金融”的科创金融服务新模式,提供智能信贷、智能投资顾问、智能投资研发等服务。如通过大数据系统筛查、智能分析等方式,实时推送企业融资需求,高效对接企业,有效解决金融供给结构性偏差,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适配性;构建数字化信用体系,补充传统的征信渠道,缓解中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破解融资长尾群体信贷过程中的风控不完备、管理成本高等问题;构建数字化监管体系,动态监测企业经营、还款能力、资产变化等情况,准确进行风险监测,提升金融机构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控能力,降低服务成本。2.提升数据要素金融属性,促进普惠金融产品创新在实现数据价值化的过程中,数据要素在商品属性上逐渐衍生出金融属性,使得数据要素以金融属性参与金融领域的经济活动并不断深化。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推出与数据要素相关的金融产品,可以实现数据要素的价值发现功能,激发数据市场活力。具有重研发、高人力成本、轻资产特点的科创型中小企业,往往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可将数据要素作为主要标的资产,实现数据资产证券化,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以数据要素服务制造业转型,提高制造业生产效率。一方面,金融融合数据要素的产业链穿透管理,降低制造业企业生产成本。渗透性或跨界融合性在产业层面表现为数据驱动产业融合和产业关联。在新一代数字科技的支撑引领下,金融在服务传统产业需求方面面临全新的发展方向。未来,金融机构可通过引入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数据,接入更多关联行业经营主体,在供应链各方面实现多级穿透管理,打通信息流、商流、物流、资金流,构建产业链生态圈,有效降低产业链上各类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提升企业生产活力。另一方面,加强数据要素与传统产业的融合,提升传统制造业的生产效率。数据经历汇总、分类、存储、交易,形成以数据为核心的产业链。以数据赋能为主线,以金融服务为核心,促进产业链上下游的全要素数字化升级。如制造业可广泛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抓取数据,并上传至云平台进行分析、处理,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预警,大幅提高生产、营销、营运、研发各环节的效率。以数据流引领技术流、物质流、资金流、人才流,以资金、技术、人才驱动制造业发展模式转变,提升制造业全产业链的价值。3.以数据要素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加强数字乡村建设在推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数据要素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对农业生产、管理、销售的全过程进行赋能重塑。随着金融的普及,数字技术的运用能够突破乡村地理距离方面的限制。未来,可通过科技创新驱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农业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进一步加快智慧农业、数字乡村建设,努力延伸农业产业链条,增加附加值,形成高质量的产业价值链和供应链,全方位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发展,助力实现乡村振兴目标。另外,可探索建立农村一体化的计算平台,以多方安全计算技术模式构建数据安全流通环境,释放农业大数据价值,提升乡村数据治理能力。三、搭建离岸数据交易平台,加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探索跨境数据在支撑国际贸易活动、促进跨境科技合作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跨境数据流动合作,于2020年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目前正在全面推进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这将极大促进数字贸易的发展,推动国际贸易数据跨境流动。但是,我国金融数据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跨境金融数据流动机制尚未形成。金融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对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国际贸易活动和科技创新,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提出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积极参与数字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作为对外开放的高地,上海临港新片区被称为“国际数据试验田”。2021年印发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临港新片区将先行先试扩大数据跨境流动等领域对外开放,加快发展跨境数据交易等服务贸易,并着力打造国际数据港。2022年1月起实施的《上海市数据条例》明确,聚焦临港新片区建设国际数据港,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有序推动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探索,已成为打造我国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格局中优势的关键环节。一是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全球治理,推动数字经济国际合作。数据治理制度指国家或政府在构建数据库时颁布的法律、制度和标准,主要涉及数据安全、解决竞争和冲突等要求。目前,我国数据交易平台呈现蓬勃发展态势,但总体而言大部分平台处于粗放式交易模式,数据治理体系尚待健全。从全球视野看,各国金融数据出现海量聚集和爆发式增长,很多国家均推出与金融数据发展相关的战略目标和具体政策,但侵犯个人隐私、数据垄断等现象普遍存在,各国尚未对跨境金融数据管理达成一致协议,甚至在治理框架方面存在较大争议,不利于全球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因此,在推进金融数据跨境交易过程中,有必要建立与国际数据治理制度兼容的离岸数据治理体系,对标国际通行的规则、规制、管理、标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差异化政策、监管和制度创新。二是搭建离岸数据交易平台,以“上海数”提升国际数据话语权。目前,上海金融要素市场日益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日益健全,金融生态环节趋于优化,为强化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凭借上海推进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新契机,依托上海自贸区制度优势,可建立离岸数据交易平台,不断增强上海离岸金融市场数据要素的配置能力,更好服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通过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推动数据要素与金融市场结合,强化与国外数据要素市场联动,形成包括金融数据在内的数据要素“引进来、走出去”的态势。为境外人民币回流提供更加多元化的产品和投资渠道,提升数据要素投资交易的便利性和高效性,将“上海数”的影响力拓展到全球,提升上海在全球数据交易方面的话语权。三是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国际板,强化国际间数据协同和算力协同。充分利用临港新片区作为离岸枢纽和科创高地的要素资源和政策优势,打造离岸数据交易平台,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国际板。立足解决跨境要素交易面临估值难的堵点,开展离岸数据交易业务,吸引境外非居民进行数据要素的投融资活动。打造数据要素资源跨境流动的桥头堡,进一步引入国际私募基金、对冲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并引入信用评级、估值定价、法律及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提供全面、专业的服务,打造跨境技术交易结算便利化通道,以全球视野建设世界级数据要素跨境交易枢纽。(贾彦系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研究院院长、首席研究员;刘申燕系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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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