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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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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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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以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以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
2023-10-03 10:14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求是网10月3日消息,交通运输部党组书记、部长李小鹏在2023年19期《求是》撰文指出,以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全文如下:以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李小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交通运输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我国交通运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正加快推进既有各国共同特征、更有中国特色的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2023年9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向全球可持续交通高峰论坛致贺信指出:“建设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包容、韧性的可持续交通体系,是支撑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享其行、物畅其流’美好愿景的重要举措。中国正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将继续坚持与世界相交、与时代相通,致力于推动全球交通合作,以自身发展为世界提供新机遇。”新征程上,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着力推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奋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努力当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开路先锋,以更具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现代化交通运输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运输的重要论述精神,准确把握交通运输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使命任务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直接关系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方向、前途命运、最终成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高度重视交通运输工作,多次作出重要论述,科学回答了新时代发展什么样的交通运输、怎样发展交通运输等重大时代课题,提出一系列原创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新时代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注入了强大动力。我们要始终不渝坚持党对交通运输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运输的重要论述精神,准确把握交通运输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使命任务。牢牢把握中国式现代化开路先锋的战略定位。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的产业,是重要的服务性行业和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和服务人民美好生活、促进共同富裕的坚实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很强的先导作用”,“‘要想富,先修路’不过时”,“在沿海地区要想富也要先建港”,“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交通要先行”,“经济要发展,国家要强大,交通特别是海运首先要强起来”。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联合国全球可持续交通大会开幕式上指出,“交通成为中国现代化的开路先锋”,把交通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地位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赋予了交通运输新的时代内涵、战略定位和历史使命。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运输的重要论述精神,要求我们在行动上冲锋在前、能力上适度超前、发展上率先突破、作用上先行引领,率先实现交通运输现代化,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先、干在前。牢牢把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奋斗目标。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国情、着眼全局、面向未来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先行领域和战略支撑。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交通强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交通强国建设的高度重视和殷切期望。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运输的重要论述精神,要求我们深刻把握交通强国的内涵、目标和任务,推动交通发展由追求速度规模向更加注重质量效益转变,由各种交通方式相对独立发展向更加注重一体化融合发展转变,由依靠传统要素驱动向更加注重创新驱动转变,打造一流设施、一流技术、一流管理、一流服务,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以人民满意、保障有力、世界前列的交通强国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牢牢把握人民交通为人民的根本宗旨。交通运输是民生大事,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强调“交通是现代城市的血脉。血脉畅通,城市才能健康发展。要在建设立体化综合交通网络上下功夫,在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上下功夫,着力打造一个没有‘城市病’的未来之城”,“提升保通保畅能力,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健康出行,确保重点物资运输畅通有序”,“在一些贫困地区,改一条溜索、修一段公路就能给群众打开一扇脱贫致富的大门”,“既要把农村公路建好,更要管好、护好、运营好,为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运输的重要论述精神,要求我们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真正做到人民交通为人民、人民交通靠人民、人民交通由人民共享、人民交通让人民满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牢牢把握“人享其行、物畅其流”的美好愿景。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也是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内在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享其行、物畅其流”,描绘了现代化交通运输的美好愿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设现代综合运输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优化完善综合运输通道布局,加强高铁货运和国际航空货运能力建设,加快形成内外联通、安全高效的物流网络”,“要大力发展智慧交通和智慧物流,推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与交通行业深度融合”,“要加快形成绿色低碳交通运输方式,加强绿色基础设施建设,推广新能源、智能化、数字化、轻量化交通装备,鼓励引导绿色出行,让交通更加环保、出行更加低碳”,“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重要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要加强基础设施‘硬联通’、制度规则‘软联通’,促进陆、海、天、网‘四位一体’互联互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运输的重要论述精神,要求我们围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突出保通畅、强合作、扩投资、稳市场、调结构、保安全,实现交通运输发展质量、效益、规模、速度、结构、安全的有机统一,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更加坚强的保障、更加优质的服务。二、以交通运输现代化探索实践,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百余年来,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不断探索现代化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已有基础上不断实现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突破,成功推进和拓展了中国式现代化。我国交通运输在服务保障国家现代化建设中实现了快速发展,建成了交通大国,正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实践充分证明,中国式现代化走得通、行得稳,是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唯一正确道路。我们要进一步深化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和本质的认识,以交通运输现代化探索实践,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坚持服务大局,突出保障有力。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我们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首先考虑人口基数问题,着力满足超大规模交通运输需求,为经济高效运行和社会平稳发展提供服务保障。截至2022年底,我国建成了全球最大的高速铁路网、高速公路网、邮政快递网和世界级港口群,航空航海通达全球,综合交通网超过600万公里,总规模位居世界前列,全国铁路营业里程15.5万公里,公路总里程535.5万公里,港口生产用码头泊位2.1万个,内河航道通航里程12.8万公里,颁证运输机场254个,邮政实现“乡乡设所、村村通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9584公里;我国客货运输量和周转量、港口货物吞吐量、快递业务量等主要指标连续多年位居世界前列,已成为世界上运输最繁忙的国家之一。新征程上,更好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要适度超前建设现代化高质量综合立体交通网,持续提升综合运输服务保障能力,坚持稳中求进、循序渐进、持续推进,全力保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国内国际循环畅通。坚持人民至上,突出公平普惠。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我们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提高交通运输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当前,横贯东西、纵贯南北的综合运输大通道基本贯通,京津冀暨雄安新区、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黄河流域、成渝等重点区域交通连片成网,有力服务保障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10年累计新改建农村公路约253万公里,实现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全部通硬化路、通客车、通邮路,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水平大幅提升,有力服务保障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旅客出行更加便捷舒适,货运物流更加经济高效,综合运输服务“一票制”、“一单制”、“一箱制”加快发展,交通运输成为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的领域之一。新征程上,更好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实现交通运输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让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坚持系统观念,突出软硬兼备。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我们不断夯实交通运输现代化的物质技术基础,持续提升交通运输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港珠澳大桥、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京张高速铁路、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等重大工程建成投运,“复兴号”动车组、C919大飞机等大国重器不断涌现,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交通运输大部门制基本建立,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战略、规划、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不断完善;以“两路”精神、青藏铁路精神等为代表的新时代交通精神内涵更加丰富,中国交通故事更加动听,中国交通声音更加响亮,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交通形象不断展现出时代风采。新征程上,更好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要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推动交通运输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努力实现物的全面丰富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突出绿色低碳。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我们同步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强化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坚定走好可持续发展道路。货物多式联运加快发展,大宗货物“公转铁”、“公转水”深入推进;设立覆盖全国沿海海域、港口及长江干线等内河水域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累计建成高速公路充电桩超过1.8万个,重点区域船舶靠港岸电使用量大幅提升;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绿色出行理念深入人心,共享单车骑行日均超过2800万人次,快递包装绿色化转型取得积极进展。新征程上,更好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要加快形成绿色低碳交通运输方式,加强绿色基础设施建设,推广新能源、轻量化交通装备,让交通更加环保、出行更加低碳,让祖国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生态环境更美好。坚持交通天下,突出开放联动。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我们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推进全球交通合作,推动经济融通、人文交流,使世界成为紧密相连的“地球村”。立体化、全方位、多层次的“一带一路”交通互联互通网络加快建设,中欧班列通达欧洲25个国家200多个城市,国际道路运输合作范围拓展至21个国家,海上航线覆盖100多个国家,民航航线通达64个国家,邮政网络覆盖220多个国家和地区;自贸区、自贸港海运、航空政策创新突破;第二届联合国全球可持续交通大会和全球可持续交通高峰论坛成功举办,中国国际可持续交通创新和知识中心加快建设,全球交通治理涌现出更多中国方案、中国声音。新征程上,更好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要坚持与世界相交、与时代相通,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加强基础设施“硬联通”、制度规则“软联通”,书写基础设施联通、贸易投资畅通、文明交融沟通的新篇章,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三、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闯新路开新局中国式现代化是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康庄大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康庄大道并不等于一马平川。要把中国式现代化5个方面的中国特色变为成功实践,把鲜明特色变成独特优势,需要付出艰巨努力。”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部署,大力实施《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推动交通运输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为中国式现代化闯新路、开新局。加快构建现代化高质量综合立体交通网。现代化高质量综合立体交通网是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化产业体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重要支撑。要持续优化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布局、结构、功能和系统集成,推动跨方式、跨区域、跨领域、跨产业统筹融合高质量发展。以“联网、补网、强链”为重点,优化完善综合立体交通网布局,加快建设“6轴7廊8通道”高效率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持续推进出疆入藏、沿边沿海、西部陆海新通道等重大工程建设。优化基础设施系统集成,打造多层级一体化综合交通枢纽系统,深入实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服务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加快推进存量网络提质增效,精准补齐网络短板,强化衔接协调,勾画好美丽中国的“交通工笔画”。着力提高综合交通运输服务水平。交通运输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支撑,是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的重要基石,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中的纽带作用,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构建“全国123出行交通圈”,推进旅客联程运输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以高铁、航空为主体的大容量、高效率区际快速客运服务,提高城市群、都市圈轨道交通通勤化水平,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城市交通拥堵综合治理,提升城市交通适老化无障碍出行服务水平,深入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人享其行”。围绕构建“全球123快货物流圈”,推动交通物流保通保畅长效化、制度化、规范化,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加快发展高铁快运、航空货运,推进道路货运高质量发展,加快完善城市物流配送网络,推进电商物流、冷链物流、大件运输、危险品物流等专业化物流发展,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服务体系和农村寄递物流体系,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加快实现“物畅其流”。持续深化交通运输改革创新。实现从交通大国到交通强国的历史性跨越,必须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为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注入生机活力。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交通科技创新体系,深入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等科技工程。加快发展数字交通,推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超级计算等新技术与交通行业深度融合,推进智能铁路、智慧公路、智慧港口、智慧航道、智慧民航、智慧邮政、智慧枢纽等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交通运输治理现代化,深化交通运输大部门制改革,加强收费公路等政策创新,建立健全与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交通运输绿色安全发展。安全是交通运输发展的根基,绿色是交通运输发展的底色,必须守好安全底线、生态红线,增强生存力、竞争力、发展力、持续力。加快推动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优化,持续推进大宗货物和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推动交通用能低碳多元化发展,持续提升公路沿线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推进新能源、清洁能源应用。推动交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线位、桥位、水域岸线等资源。加强重点领域污染防治,推进车、船、港等污染物排放治理,提升快递包装减量化、标准化、循环化水平,鼓励引导绿色出行。深入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升多灾易灾地区、主要产业及能源基地等重点区域多路径连接比率,增强交通网络韧性。完善交通运输重点领域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健全行业调度指挥和应急救援体系,有效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加强交通运输高水平对外开放合作。设施联通是政策沟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坚持交通天下,以交通互联互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一带一路”交通互联互通高质量发展,促进中欧班列、中欧陆海快线等持续健康发展。推进国际道路运输合作文件、海运协定等商签和实施,促进国际运输便利化。完善交通国际合作机制,深化交通运输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全球交通合作“朋友圈”,以自身发展为世界提供新机遇。深度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务实参与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谈判。更好发挥中国国际可持续交通创新和知识中心平台作用,为推动全球交通可持续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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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