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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繁花与沃土:新能源产业崛起背后的创投力量
繁花与沃土:新能源产业崛起背后的创投力量
2023-10-10 08:10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郭晨凯 制图“中国绿色能源技术已实现了群体性重大突破,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今年9月,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咨询委员会主任周济公开表示。中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状况也曾引发特斯拉首席执行官马斯克感叹:“似乎很少有人意识到,中国在可再生能源发电和电动汽车领域正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以上并非谬赞。据国家能源局及咨询机构SNE Research统计数据来看,我国生产的光伏组件、风力发电机占全球市场份额的70%,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装车量占世界的60%。在新能源领域,我国担当得起“领先”之称。而这一超级产业链的崛起与壮大,无疑与中国资本市场的助力密不可分。上海证券报记者梳理发现,一级市场股权投资机构的发掘与陪跑、二级市场融资的持续接力,将一批优质新能源企业从幼苗灌溉成为如今的参天大树。不过,在过去数年的高速发展后,新能源行业开始进入调整期,光伏及动力电池的产能过剩问题,让从业者与投资者都在思考新的出路。对此,受访的创投机构表示,依然看好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大好未来。产业进入2.0发展阶段,结构化产能过剩将成为产业常态;规模效应需求下,迭代技术、精益制造,最大化实现降本增效成为产业发展方向,投资机遇也在进一步往上游延伸。“开道超车”的历史性机遇绿色能源不仅是一个市场,更是这一轮世界工业革命的核心产业之一。在这一轮世界工业革命中,我国已形成了智能制造和绿色能源创新发展的先行优势,这意味着我国迎来了“创新驱动、开道超车、跨越发展”的重大机会20多年前,中国光伏产业刚刚起步。阿特斯董事长瞿晓铧从加拿大回国创业,成为国内光伏产业的“骨灰级玩家”。2009年,新能源汽车还是“十城千辆”的试点状态,许多人并不认为它有未来。然而,经过一二十年的发展,我国新能源产业不仅已取得前述世界领先的市占率,而且在A股市场,也已成为规模最大的产业之一。记者统计上市公司2023年半年报发现,电力设备行业(以新能源产业为主要增长极)上半年的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投资活动现金流出额均为所有申万行业中第一名。以新能源汽车行业为例,从“863计划”电动汽车重大科技专项启动算起,我国新能源汽车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2013年、2014年是产业开始井喷的转折点,之后,在各方合力的推动下,企业加速电动化布局,比亚迪、一汽、东风、北汽、上汽、广汽等头部车企纷纷公布了新能源汽车战略时间表。尤为重要的是,最近几年,随着技术成熟、全球绿色经济崛起等因素,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出现爆发式增长,带动整个产业链进军国际先进行列。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连续8年居全球第一,保有量达1310万辆,全球一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行驶在中国。而在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零部件动力电池领域,今年上半年,全球装车量前十大动力电池企业中有6家是中国企业,它们合计市占率达62.6%,较去年提升了5.9个百分点。极具战略意义的是,绿色能源不仅是一个市场,更是这一轮世界工业革命的核心产业之一。周济院士分析,在这一轮世界工业革命中,绿色能源是与智能制造并驾齐驱的两大核心技术。我国已形成了智能制造和绿色能源创新发展的先行优势,这意味着我国在这一轮工业革命中,迎来了“创新驱动、开道超车、跨越发展”的重大机会。一二级市场接力推动宁德时代等动力电池企业,蔚来、小鹏与理想等造车新势力的崛起,背后都站有一众明星资本。登陆二级市场后,它们同样获得了资本的大力支持。可以说,没有一二级资本市场的衔接、助力,这些企业可能就倒在半途新能源这一关键产业的崛起,除了国家政策引导及扶持外,企业家的创新精神,资本市场的接力助推也功不可没。新能源产业基本上是重资产行业,尤其是在企业早期,盈利弱,风险大,若缺乏创投的滋养,企业后续成长是难以想象的。全球动力电池龙头宁德时代的成长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天眼查显示,宁德时代2011年成立后,2012年即有一笔来自越秀产业基金和君联资本的投资,此后经历多轮融资直至IPO。一路的参投机构“星光熠熠”,包括深创投、富士康科技集团、云锋基金、长安汽车、招银国际资本等。在二级市场上,2018年,宁德时代通过IPO募集资金54.62亿元,之后又历经两次定向增发募集约640亿元。定增同样受到明星资本“争抢”,如高瓴资本在宁德时代2020年定增中认购高达100亿元。这些资金为宁德时代近年的大幅扩产、大举研发提供了保障。造车新势力的崛起,同样背靠资本注资。蔚来、小鹏与理想背后都站有一众明星资本。据企查查统计,过去,每年流向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股权投资资金都可能达千亿级。比如,2020年,新能源汽车行业披露的投融资金额合计达1292亿元。其实,不只是中国新能源产业需要一二级资本市场支持。特斯拉的崛起也伴随着一轮轮融资,甚至在生死关头是资本为其输血才得以挺过。特斯拉并不是由马斯克创办的。2004年2月,马斯克在特斯拉A轮融资中投资650万美元成为特斯拉最大股东,之后逐渐拿下公司的掌控权。2006年2月,马斯克又领投了特斯拉1300万美元的B轮融资。在之后的融资中,多位硅谷大咖入股特斯拉。登陆二级市场后,特斯拉又实施了多次定向增发。可以说,没有一二级资本市场的衔接、助力,这些企业,哪怕是特斯拉,也会倒在半途。谁在长期陪跑?技术发展成为产品,进而带动成长出一个产业,这往往需要一二十年甚至更长久的时间,更需要创业者和资本的敏锐眼光、耐心付出和持久等待。在这个过程中,PE往往担任了产业孵化的“急先锋”,从产业链发展角度孵化整个产业从一棵棵小苗到大树参天,再成长为一片森林,新能源产业飞速发展的背后,是一众创投资本在默默陪跑。“可以说,每一家知名公司的背后,都站着多家创投。”谈及此问题,IDG资本深有感触,在新能源汽车领域,IDG资本投资了蔚来汽车、小鹏汽车、小牛电动和牛创新能源等。公开资料显示,蔚来汽车成立于2014年11月,百度资本、厚朴资本、华平投资、GIC、愉悦资本、淡马锡、红杉资本、联想集团、TPG、IDG资本等知名机构先后投资助力过其成长。“相较于到底卖了多少辆车,我们更看重的是,这些车是不是面向未来的,有没有走在智能化赛道上。”回忆起小鹏、蔚来上市之前那些“备受质疑”的日子,IDG资本从深层次的投资逻辑阐述,也以此消除焦虑,给被投项目和创始人更多时间。作为中国最早开始进行风险股权投资业务的投资机构,IDG资本也是最早全面布局新能源的PE之一。IDG资本介绍,其在新能源领域布局有三个特点:一是更早、更具有前瞻性;二是在全产业链进行广而深的布局;三是专业驱动型投资,不跟风。清科创业发布的2022年中国新能源领域投资机构榜单显示,IDG资本、国家电投基金、红杉中国、平安资本、尚颀资本、深创投、盈科资本、招商资本、招银国际资本、中金资本等名列前十。“沿着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确定性大方向,持续挖掘新需求的投资机遇。作为上汽集团旗下私募股权投资平台,汽车产业CVC的领航者,尚颀资本已深耕汽车产业链数十年。”尚颀资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尚颀资本沿着电动汽车“三电(电池、电机、电控)”需求,深耕电池、电机、电控及上游的材料、设备、元器件等每一个细分领域,培育产业链。据尚颀资本介绍,其专注于汽车产业生态链投资,布局新能源、新智驾、新智造生态相关领域。在新能源及新材料领域,其投资了欣旺达、威迈斯、湖南裕能、融通高科、上海治臻、唐锋能源、金凯循环等项目,部分项目已经走进资本市场,成长为行业内的领军者。“更为重要的一点是,PE持续、不间断地对全产业链发展给予了支持。”IDG资本表示,技术发展成为产品,进而带动成长出一个产业,这往往需要一二十年甚至更长久的时间,更需要创业者和资本的敏锐眼光、耐心付出和持久等待。在这个过程中,PE往往担任了产业孵化的“急先锋”,其不仅对某个项目持续支持,还要深入研究产业,从产业链发展角度孵化整个产业。尚颀资本介绍,对于看好的项目,尚颀资本往往在多轮投资中给予发展持续支持。“比如,对尚太科技投资了三轮,在威迈斯第一次IPO终止后,我们又投了一轮。”尚颀资本方面表示。越过山丘再看海面对产能过剩等纷扰,受访股权投资机构均依然看好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大好未来、大前景,越过眼前的山丘,是一望无际的大海全球锂电产能供大于求、光伏行业产能过剩……2023年以来,新能源产能过剩的论调不时见诸媒体。“很多扩产项目都放缓了。”谈及锂电池产业的产能过剩风险,一位头部电池公司的人士说,市场是动态的,产业会根据市场反馈进行自我调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过剩风险。“尤其是,不管是锂电池还是光伏,都是产能相对集中的产业,头部企业还是比较容易达成一致的。”而在PE看来,时至今日,新能源产业走过半程,进入2.0阶段,产业下半场可能更精彩。“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第一阶段是成本下降叠加技术和产品的成熟,促使替代经济模型成立;第二阶段是伴随产品价值提升的快速渗透。”IDG资本认为,在不同的阶段,企业面临的风险以及所需的资金和人才资源有很大的区别,投资机构要跟随企业需求变化来进化。在新能源产业进入2.0阶段、规模化效应需求下,如何迭代技术、精益制造,最大化实现降本增效成为产业发展方向。在尚颀资本看来,新能源产业进入2.0时代,产能出清和洗牌成为主旋律,此时PE再沿着之前投资逻辑投同质化的新项目显然不可取。尚颀资本的投资逻辑是:去关注那些真正解决新能源产业现有痛点的方向和技术。“一是解决安全问题;二是降低成本的技术;三是不同层次市场对三电和成本需求不同的机会;四是更细分的辅料赛道。”尚颀资本进一步解释。真成投资投资副总裁何思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长期来看,叠加国家“双碳”战略和新能源发电进入平价时代,新能源产业依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此前一轮产能扩张带动传统技术、设备和原材料放量的投资机遇已经告一段落,当前新能源产业的投资机遇将在新技术的带动下向上游、往材料端和降本的路线上发展;结构化的产能过剩将是行业常态,估值泡沫已开始逐步消化,新能源领域的估值开始回到一个比较正常的区间,投资性价比再次凸显。虽然面临着产业进入2.0阶段新挑战、IPO节奏收紧等不确定性因素,但面对纷扰,受访股权投资机构均依然看好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大好未来、大前景,越过眼前的山丘,是一望无际的大海。露白秋凉,神州开启丰收画卷。繁花蒂落,硕果绘彤图。相信资本滋养过的新能源沃土,将哺育更艳的花、更肥硕的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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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