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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3-10-10 15:17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中国人民银行10月10日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具体如下:典型案例1:跨域线上调解巧解助农贷款纠纷云南省某县B社区村民孙某、蒲某作为该社区带头创业党员于2015年12月7日与A银行签订《助农创业贷款合同》,贷款100万元用于发展养殖业,并约定于2018年12月7日偿还本金,但截至2022年6月7日仅偿还了8万元本金,欠息(含罚息)55万元。双方就还款事宜多次协商未果而产生纠纷。A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发现原、被告双方均有调解解决意愿,遂将该案件分流至当地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接到案件后,调解员发现孙某因多次协商未果,已对该县金融机构产生了严重抗拒心理,故迅速反应,与邻县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携手合作,确定纠纷类别,指定委派邻县对该业务熟悉的调解员与该县调解员组队采用“背靠背”方式分别定向对不同当事人开展沟通。经了解,调解员发现被告是当地带头创业的党员,曾带动当地42户农户就业脱贫,但对金融业务了解不多。调解员向当事人普及了相关金融知识,让当事人理解了逾期带来的影响。随后,调解员通过线上调解平台将调解室“搬”到当事人家门口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经验启示:普惠金融重点人群一直以来是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灵活运用多元解纷工具,切实化解涉农金融纠纷中的难点问题,才能将金融纠纷化解机制深入田间地头。本案中,调解组织充分权衡纠纷双方的实际情况和调解意愿,找准人民群众面临的实际困难,坚持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推动矛盾纠纷就地发现、就地调处、就地化解,实现“零距离”服务群众,打通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最后一公里”。典型案例2:在线诉调对接巧解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汤某于2014年携带5万元前往A银行办理定期存款业务,2021年欲提取此笔存款时却被告知5万元存款一直按照活期计息,至今仅产生1000多元孳息,汤某认为由于A银行柜台工作人员过失造成其遭受经济损失,要求A银行赔偿其应得利息。A银行根据存款凭证表示客户未办理定期存款,损失属客户自身行为所致,为此引发纠纷。由于纠纷双方多次交流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汤某于2021年5月25日将A银行诉至法院。法院对该纠纷进行立案,并将该纠纷委派至当地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促进纠纷双方在诉前调解化解纠纷。调解开始前,调解员与纠纷双方进行沟通并详细了解整体案件情况以及纠纷争议点。考虑到汤某年近六旬,家庭生活困难,调解员多方协调沟通,制定了解决方案。最终,调解员通过“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方式依托在线调解平台开展调解,成功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并线上签署调解协议书。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员督促双方履行协议内容,妥善、高效化解了该纠纷。经验启示:金融消费纠纷专业性强,在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易因理解偏差而产生纠纷,难以得到妥善解决。本案中,调解组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助力法院化解金融消费纠纷,丰富了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降低金融消费者解纷成本,切实帮助老百姓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典型案例3:浙江绍兴打造“枫桥式”金融服务站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分行积极推动打造87个“枫桥式”金融服务站,着力化解农村金融供需矛盾,真正打通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一是强化基础金融服务,打造一站式便农服务平台。每天连续提供14小时不间断支付结算服务,方便村民取现、转账、缴费、寄提。依托公共财政服务模式,为村民一站式办理市民卡激活、社保缴费、生活缴费、行政罚没等业务。在原助农服务点基础上加强互联网功能,加载电商服务、物流、红十字“博爱驿站”等便民服务,帮助农户销售旺季农产品、寄收各类快递。二是创建“三员”助贷服务,发挥“三农”金融桥梁作用。联合当地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创建农村金融特派员、指导员、联络员“三员”助贷服务机制,打造农村信贷需求收集站和信贷产品推荐点,农户信贷业务平均审批时间从5天缩短至3天。三是搭建共建共享“三大中心”,疏通乡村治理“最后一公里”。联合所在地村委,实现金融矛盾调处中心、“三农”政策落地中心、防诈宣传教育中心共建共享、共同治理,实现矛盾就地解决,方便村民享受基础公共服务,提升村民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构建新时代乡村治理新模式。经验启示:绍兴市“枫桥式”金融服务站发挥村级组织优势,创新“三员”助贷模式,在满足偏远地区取现、缴费等金融及政务服务需求的同时,融入助农补贴发放、信贷需求收集、矛盾纠纷调解、防诈宣传教育等功能,既提升农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金融素养,又促进“三农”电商的发展,实现矛盾就地解决,取得了“银行愿意、商户乐意、农民如意、政府满意”的良好效果,实现了“基础服务不出村、信贷申请不出镇、综合矛盾不上交”,走出了一条乡村“金融+”治理的新路子。典型案例4:重庆万州区开展“普惠金融 五心助残”活动为残疾人提供金融关怀中国人民银行万州分行多措并举践行普惠金融造福残疾人群,以“五心”助力提升残疾人金融获得感。一是爱心办证,实现残疾人办证、换证“少跑路”。指导金融机构开发残疾证核发线上绿色通道,实现“村居申请,区残联审核”的无缝对接,以减材料、减跑动、减时限、减环节实现“一次办”“快速办”。二是热心宣传,开展针对性金融知识普及活动。联合各政府部门及金融机构先后走进敬老院、养老院及残联中心送金融知识、金融服务,通过选配手语老师现场授课、播放金融知识宣传片、现场答疑等方式,提升残疾人金融素养。三是暖心热线,畅通残疾人金融消费维权渠道。联合万州区残联搭建金融消费维权渠道,依法公正调解残疾人金融消费纠纷。在各残联中心、敬老院及养老院公布12363投诉电话及主办行政策咨询电话,实行调解员上门受理、上门调解、上门回访,“零门槛”助力残疾人群体维权“无障碍”。四是贴心服务,丰富“驿站”便民举措。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丰富延伸助残服务内容,向广大市民特别是残疾人士提供“歇歇脚”“喝口水”“充充电”等便民惠民服务。五是诚心助贷,强化贫困残疾人就业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推出残疾人专属贷款产品,加大对残疾人创业贷款资金扶持力度,以小额创业就业贷款的方式解决资金难题,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经验启示:应高度关注和重视残疾人群体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要紧贴残疾人金融需求特点,围绕金融消费维权共治、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助残信贷产品创新、助残服务设施优化升级等,多方联动建立全方位、常态化的残疾人群体普惠金融协作机制,打造“暖心热线”、举办“热心宣讲”、提供“贴心服务”、开展“诚心助贷”、倡导“爱心帮扶”,助力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典型案例5:金融机构未严格落实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导致客户信息泄露2022年,人民银行发现A银行B分行和C银行D信用卡分中心存在个别员工涉嫌非法贩卖金融消费者账户信息的情形后,迅速对涉事银行启动立案调查。调查发现,A银行B分行和C银行D信用卡分中心未严格有效落实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业务系统权限设置不合理,导致涉案员工得以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经授权审批且没有合法、正当事由的情况下,通过银行主要业务系统私自查询、记录客户个人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对外贩卖。同时,涉事银行日常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排查、风险监测、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在发生上述重大事件时亦未及时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依法对A银行B分行和C银行D信用卡分中心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其中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给予个人处罚,责令相关银行积极落实整改并进行全面自查。监管提示:本案中,相关涉案员工因为贩卖客户信息而触犯刑法,并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刑。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第三十三条“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以分级授权为核心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根据消费者金融信息的重要性、敏感度及业务开展需要,在不影响本机构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本机构工作人员调取信息的范围、权限,严格落实信息使用授权审批程序”的规定,A银行B分行和C银行D信用卡分中心未能合理设置系统权限,严格落实信息使用授权审批程序,致使发生个别员工非法查询并贩卖消费者金融信息的情形,侵害了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进行处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制度和机制,健全完善以分级授权为核心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综合考虑消费者金融信息的重要性、敏感度及业务开展需要,合理确定工作人员调取信息的范围、权限,严格落实信息使用授权审批程序。应当不断强化人员管理和教育,对接触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岗位人员,全面开展员工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工作,培养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红线“不能碰、不想碰”的底线思维。应当加大对辖属机构网点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管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典型案例6:金融机构未经消费者授权同意擅自办理业务2021年,人民银行通过舆情监测发现E银行F支行存在涉嫌未经消费者授权同意擅自为消费者开设电子账户的情形后,及时对涉事银行启动立案调查。经查,E银行F支行为扩大业务规模、冲高业绩指标,违反业务规定和内控制度,擅自使用多年前代收学费时收集到的某高等专科学校已毕业学生个人信息,在缺失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单位证明材料等资料的情况下,通过行内系统以批量方式为1000余人开立Ⅱ类、Ⅲ类银行账户。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依法对E银行F支行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责令E银行F支行积极落实整改并进行全面自查。监管提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第十五条“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者服务”的规定,本案中,该银行网点为消费者开立账户未取得授权,侵害了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进行处罚。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当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执行客户授权程序,针对特殊群体单独制定授权方案,确保在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真实意愿的前提下为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金融机构应树立正确的业绩导向,严格遵循公平原则,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真实意愿,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不断优化业务操作流程,向消费者及时披露并充分提示业务办理情况及产品重要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金融消费者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当认真查看并充分理解金融产品和服务协议中的重要内容,针对存有疑义的事项,及时向金融机构业务人员询问、沟通,确保在充分了解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重要信息的前提下,按照自身真实意愿理性选择金融产品或服务。应当提升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发现非本人办理的金融业务时,及时与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沟通或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典型案例7:金融机构违规开展贵金属及纪念币册装帧套装营销宣传人民银行在执法检查中发现,G银行在通过电话渠道代销贵金属及纪念币册装帧套装产品过程中,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该行电话销售人员对贵金属及纪念币册装帧套装产品的销售宣传用语包括“确保100%不会亏”“每三个月有一个固定的升级涨幅”“每一年都会升值,只会增值不会贬值”“这相当于银行短期的投资理财,但是它没有风险”“到明年的时候,市面上同档次的价格不会低于3.2万”“一年过后,这个作品大概会给你带来1.6万这样的一个收益”“今年下半年它的升值幅度不会低于30%”“到国庆节的时候,传统作品是有一个1.3至1.5倍的增幅在里边的”等表述。针对G银行电话营销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银行依法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并责令其积极落实整改,全面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第二十三条“银行、支付机构在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四)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的规定,本案中,G银行的宣传用语涉及对贵金属及纪念币册装帧套装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易引发金融消费者误解,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第六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进行处罚。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认真落实各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现并立即停止不当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应当审慎开展产品代销和服务推广,规范代销业务中金融营销宣传,严格审核营销宣传文本,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应当建立健全全流程管控机制,有效落实事中管控机制,切实履行营销宣传中须遵循的程序和标准,加强对营销宣传行为的监测与管控。典型案例8:金融机构未严格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人民银行对H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机构未能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存在未有效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情形,该机构隐私政策中对其“关联公司”的说明为不完全列举,易导致消费者金融信息共享范围不明确;在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等目的时,未按规定向金融消费者提供事前选择权;存在未按要求使用格式条款的情形,个别格式条款存在减轻、免除自身责任或排除、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存在未按要求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关重要内容的情形,如未明示收费规则、电子形式的格式合同不易于获取等。人民银行依法对H非银行支付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要求该机构认真自查自纠,全面落实整改,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监管提示:本案中,H非银行支付机构相关问题分别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银行、支付机构通过格式条款取得消费者金融信息收集、使用同意的,应当在格式条款中明确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内容和使用范围”、第三十条中“银行、支付机构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同意银行、支付机构将其金融信息用于上述目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通知、声明、告示等格式条款的方式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减轻或者免除银行、支付机构造成金融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五)其他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第十六条中“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下列重要内容:(一)金融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等规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金融机构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积极践行金融为民、金融惠民、金融便民,切实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益。不断健全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体制和制度机制,严格遵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规范,持续强化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不断提升金融纠纷化解和溯源治理能力,同时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助力构建和谐金融消费环境,促进提振金融消费信心,助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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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