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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福建:到2025年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的有效数据量达到1100亿条以上
福建:到2025年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的有效数据量达到1100亿条以上
2023-10-10 20:26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福建省人民政府10月10日消息,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建设方案》,明确福建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总体架构、重点任务等,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目标到2025年,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的有效数据量达到1100亿条以上,向社会开放不少于7000个数据集,推出不少于100个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典型应用场景。公共数据统筹管理机制、标准规范、安全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全文如下:福建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建设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按照《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数字政府改革和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整合构建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加快推进公共数据全量汇聚、融合治理、共享应用和开放开发,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发展基础20多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始终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当年亲自擘画的数字福建宏伟蓝图,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全省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和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开发。公共数据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制定实施《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福建省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等系列政策法规。公共数据汇聚融合治理稳步推进。全面建成省市两级“1+10”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建立公共数据“统一汇聚、按需共享”应用模式。公共数据共享创新应用不断深化。建设上线省经济社会运行和高质量发展监测与绩效管理平台、省营商环境监测督导平台,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已汇聚800多亿条数据记录和文件。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成效日益凸显。建成省公共数据资源统一开放平台和开发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场景式开发利用,国家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数据要素市场加快培育。挂牌成立福建大数据交易所,建设福建大数据交易平台,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推进。公共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推进。初步整合形成政务外网和政务内网“两张网”。建成省级政务云平台,基础支撑能力不断增强,公共数据安全防护水平持续提升。(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和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充分释放数据红利,为推动政府治理流程再造和模式优化,不断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三)建设目标2023年底前,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初步建成,与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应用和开发利用能力显著增强。数据目录动态更新机制常态化运行,数据质量不断提升,有效满足数据共享需求。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的有效数据量达到900亿条以上,向社会开放不少于6000个数据集,推出不少于30个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典型应用场景,推进省大数据交易平台建设运营。公共数据统筹管理机制、标准规范、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到2025年,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更加完备,与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深度融合,数据跨省互通更加高效常态。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公共数据质量显著提升,公共数据共享需求普遍满足,大数据分析应用能力显著增强。数据市场主体规模加速扩大,高效有序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初步形成。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的有效数据量达到1100亿条以上,向社会开放不少于7000个数据集,推出不少于100个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典型应用场景。公共数据统筹管理机制、标准规范、安全保障体系更加健全。二、主要任务充分整合现有平台系统和公共数据资源,重点从统筹管理、汇聚治理、共享应用、开放开发、流通服务、算力设施、标准规范、安全保障等八个方面,统筹推进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建设。(一)统筹管理一体化1.建立完善公共数据管理体系。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推动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建设重大事项。省数字办(大数据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省级和各地各部门公共数据平台纵向贯通、横向联动,管理、指导、监督、评估各地各部门的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安全等工作。省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公共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工作,监督省直部门和省大数据集团落实公共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公共数据共享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等工作。省经济信息中心、数字中国研究院(福建)协助省数字办(大数据局)开展数据安全监管评估。省直各有关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数据,编制公共数据目录,依托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开展数据共享应用,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行业做好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各地要加强公共数据管理,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确保数据依法依规共享和高效利用。〔责任单位: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地落实,不再列出〕2.健全公共数据共享应用协调机制。依托省公共数据共享应用协调小组,加快形成公共数据高质量共享应用新格局。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公共数据共享应用工作机制,明确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级工作部署,协同推进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建设。〔责任单位: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等省直有关部门〕(二)汇聚治理一体化1.全量编制公共数据目录。完善提升省公共数据目录系统,建立全省标准统一、动态管理的一体化公共数据目录和相应管理、发布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重要公共数据目录,加强数据分类管理和分级保护。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按照法定职责和应编尽编原则,梳理本单位权责清单和核心业务,结合业务信息系统,全量编制、维护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责任单位: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规范维护公共数据目录。推进公共数据目录清单化管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数据生成后及时完成数据注册,明确数据来源,便利数据供需对接。各地大数据主管部门依据技术规范检查目录编制,落实目录关联信息系统、“一数一源”等有关要求。公共数据目录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因法律、法规调整或者职责变化等情形导致目录发生变化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省公共数据目录系统完成更新。〔责任单位: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全面推进公共数据汇聚。升级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打造省公共数据资源中心,健全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应用定期通报制度,强化以数据目录为基础的部门数据汇聚共享、应用监督、管理审查机制。按照以物理汇聚为主、逻辑接入为辅的方式,推动公共数据“全量汇聚、应汇尽汇”。各地各部门应依托本级公共数据平台统筹推进本地本部门公共数据的汇聚工作。公益事业单位和公用企业应按要求,向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全量汇聚公共数据。〔责任单位: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4.提升公共数据治理水平。建设数据治理系统,完善数据治理规则,强化公共数据场景式治理,推动公共数据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加强公共数据分类管理,规范数据业务、来源、共享、开放等属性。建立健全数据质量反馈整改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强数据质量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开展数据质量多源校核和绩效评价。数据管理部门会同数据提供、使用部门和数据基础平台运行管理单位,完善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市和部门试点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推动各行业建立健全数据治理体系,提高数据治理和数据运营能力。探索公共数据关系图谱构建,推进部门数据整合优化管理和跨部门数据分析应用。〔责任单位: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5.完善公共数据基础库和主题库。持续建设完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经济、电子证照等基础库,加快优化完善医疗健康、经济运行监测、社会保障、生态环保、信用体系、卫星应用、金融发展、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主题库,纳入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并对各类基础数据库、业务资源数据库实行规范管理。各地可依托本级公共数据平台,按需建设医疗健康、经济运行监测等领域的主题库,促进数据按地域、按主题充分授权、自主管理。〔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金融监管局、省数字办(大数据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共享应用一体化1.构建完善公共数据共享服务体系。提升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数据共享支撑能力,统一受理共享申请并提供服务。健全常态化数据供需对接机制,建设省公共数据供需对接系统,提供全流程线上供需对接服务。推动数据依申请场景式共享应用,公共数据通过业务系统属地化按需回流。各地各部门应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材料,及时响应数据共享需求,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其他单位因依法履职提出的数据共享需求。协同推进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共享,探索社会数据“统采共用”,加强对政府共享社会数据的规范管理。〔责任单位: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优化公共数据服务门户。优化公共数据服务总门户,为各地各部门提供公共数据目录编制、数据汇聚、申请受理、审核授权、数据共享、数据开放、开发服务、统计分析、可视化展示和运营管理等服务。各地统筹建设本级公共数据服务门户,按照目录全量对接、数据按需对接的原则,做好与省级门户对接。〔责任单位: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牵头〕3.加快推动数据融合创新应用。聚焦城市治理、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交通运输、食品安全、应急管理、金融服务、经济运行等多跨场景应用需求,建立政企合作、社会参与、多方协同的数据融合创新应用机制。升级省经济社会运行和高质量发展监测平台,进一步提升经济运行研判和辅助决策的系统性、精准性、科学性;加强电子证照线上线下融合,推进电子证照和可信电子文件融合,拓展和深化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行政监督等场景中的应用;探索构建个人和法人数字空间,推出一批示范类社会化应用。围绕产业发展、市场监管、社会救助、公共卫生、应急处突、城市治理等领域,开展公共数据综合分析应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数字办(大数据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开放开发一体化1.健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开发机制。完善省市一体的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机制,安全有序开放企业登记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气象等领域公共数据资源,不断拓展普遍开放类公共数据。深入构建公共数据资源分级开发模式,完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审核机制和开发利用规范,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有偿服务制度和使用监管制度,健全公共数据供给服务保障机制,持续开展公共数据违规开发利用整治。有条件的地市在依法合规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模式,创新公共数据资源授权机制、平台支撑技术体系等。〔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开发场景建设。推进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服务平台常态化运营,积极引导二级开发主体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场景式开发利用。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模式,引导行业龙头企业开展公共数据价值挖掘,重点推进普惠金融、卫生健康、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行业应用。持续开展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应用场景征集、创新大赛等活动,推出一批典型应用场景,孵化一批创新应用成果。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和部门先行先试,推进卫星应用、金融发展、生态建设、食品安全、市场监管、禁毒管理等领域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金融监管局、省数字办(大数据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提升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支撑能力。迭代升级省公共数据资源统一开放平台和开发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开发技术标准体系,推动利用区块链、隐私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数据访问、流向控制、溯源、销毁等关键环节技术支撑能力,确保数据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行为留痕、责任可究。提升数据关联分析、可视化应用、行业大数据分析建模能力。〔责任单位: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省大数据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流通服务一体化1.建立数据流通管理机制。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重点,开展数据基础制度研究。探索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建立合规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体系,健全数据资产评估、数据交易撮合等配套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市场定价、政府监管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更好发挥政府在数据流通管理中的引导调节作用。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监管机制,对数据认证、交易、备份、追溯等进行监督,推动建设规范的数据交易市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省大数据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2.完善数据流通配套服务。深化省大数据交易所建设,迭代建设省大数据交易平台。建立完善数据资产评估、合规认证、登记结算、交易撮合、流通服务、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探索推进“可连可托管、可控可计量、可用不可见”的数据交易范式。完善数据安全管控、隐私融合计算、线上支付结算等平台功能,构建集约高效的数据流通基础设施。〔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数字办(大数据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省大数据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3.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推进数据商体系建设,探索“数据经纪人”特色服务,推动通信、能源、金融、交通、文化、电商等领域企业入场交易,积极培育一批优质的数据供应和应用标杆单位。鼓励和支持社会通过省大数据交易所参与数据交易活动。持续推动技术、业态、模式和管理创新,形成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方案。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开展数据跨境流通和“数据海关”制度等试点。有序培育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资产评估、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建立数据要素生态联盟,组织数据流通研讨沙龙,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等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数字办(大数据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省通信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省大数据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六)算力设施一体化1.建立算力资源统筹管理机制。积极融入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开展全省公共数据算力资源普查,提升算力支撑能力。建设省算力资源一体化服务平台,强化全省各算力中心(数据中心)监测分析,动态掌握全省算力中心资源及运行情况。探索建立算力资源统一调度机制,推动构建稳定高效的全省公共数据算力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构建统一技术架构体系。统一建设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基础设施。省级政务云建设统一管理、逻辑隔离的政务云数据区,提供基础能力支撑。各地市按照省级技术架构,建设市级数据云,形成省市联动、上下一体的算力基础设施。〔责任单位: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省大数据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3.建设基础设施主备节点。按照“两地三中心”模式,升级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灾备设施,完善基础设施高可用保障体系,扩容本地、异地数字福建容灾备份中心,实现重要数据本地实时灾备、全量数据异地定时灾备。〔责任单位: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省大数据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标准规范一体化1.完善标准规范工作机制。发挥省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建立一体化公共数据标准体系建设专项通道,培育壮大熟悉公共数据标准体系建设需求且具备较强实力的示范性企业、科研机构等,提升我省公共数据相关地方标准建设能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数字办(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根据国家政务大数据标准体系框架与国家标准要求,开展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标准体系建设。以数据确权、数据共享、开放开发、数据交易等核心环节为重点,持续完善涵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各项标准规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数字办(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推进标准规范落地实施。完善标准规范落地推广机制,制定出台标准实施方案并宣传推广。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定期对标准执行情况开展符合性审查,强化对标准规范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估和监督。〔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数字办(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安全保障一体化1.健全数据安全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数据使用和安全审查等制度。健全数据安全工作责任机制,围绕数据全生命周期,构建全方位、多层级的一体化公共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强化“管业务必须管业务数据、管业务数据必须管业务数据安全”理念,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数据流转全流程中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规范数据安全协同治理,制定公共数据访问控制、风险识别、安全风险处置、行为审计、数据销毁、指标评估等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健全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完善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持续开展公共数据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单位:省委保密办、省委网信办、省委编办、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省大数据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2.提升平台技术防护能力。加强数据安全常态化检测和技术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强化核心技术自主可控,落实信创产品在数据安全基础设施中的相关规定。充分利用电子认证、数据加密、数据沙箱等安全技术手段,推进数据脱敏使用,加强对重要数据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信息的保护,严格管控数据访问行为,实现过程全记录和精细化权限管理。〔责任单位:省委保密办、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省经济信息中心、省大数据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3.强化数据安全运行管理。完善数据安全运维运营保障机制,明确各方权责,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建立健全数据安全运行监管机制,推动建立一体化数据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全面提升数据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能力。加强政务系统建设安全管理,确保数据安全。〔责任单位:省委保密办、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省经济信息中心、省大数据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公共数据共享应用协调小组作用,建立健全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规划、建设、运维、运营的领导责任制,加强省市县三级大数据管理机构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形成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管理格局。(二)做好资金保障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与经费,加大对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建设运行的支持力度,将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投资,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各地各部门要对相关经费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不符合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建设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运营经费。(三)推进数据运营创新“管运分离、授权经营”的公共数据运营模式。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有偿服务配套制度,明确运营机构的安全主体责任,加快推动公共数据资源价值开发。加强数据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数字思维、技能和素养,补齐专业力量不足短板。(四)强化考核评估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牵头,结合数字政府建设考核评估,组织开展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管理和应用评估评价,并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进行重点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和成效。各地各部门要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评定、用户满意度评价等方式开展公共数据管理应用评估评价工作。各地各部门如有违规使用、超范围使用、滥用、篡改、毁损、泄露数据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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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