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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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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新能源产业链广阔成长空间并未改变
新能源产业链广阔成长空间并未改变
2023-10-27 09:56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纪成炜邓永康曾彪邓伟李航主持:孙 越汪友若李雨琪圆桌嘉宾:广发证券电新联席首席分析师 纪成炜民生证券研究院电力设备新能源行业首席分析师 邓永康中泰证券电力设备新能源首席分析师 曾 彪华福证券电力设备新能源首席分析师 邓 伟国海证券电力设备新能源首席分析师 李 航在今年以来A股市场的行业轮动中,此前的“赛道股”龙头新能源板块被很多投资者认为“跌落神坛”。2022年,新能源板块遭遇了两次大幅调整,结束了长达近两年的单边上涨行情,并且这一调整在2023年延续。伴随板块走势的跌宕起伏,新能源板块的机构抱团逐渐瓦解,交易拥挤度显著下降。那么,如何看待新能源产业链的成长空间?如何评估今年以来新能源板块的市场表现?各赛道的投资机会在哪里?本期“上证圆桌”邀请了五位券商研究所电力设备新能源行业首席分析师围绕上述话题展开深入探讨。他们认为,新能源板块在经历了较长时间的盘整后,整体估值已经处于历史底部。与此同时,新能源产业链长期广阔的成长空间并未发生改变,站在当下时点看未来,综合估值、行业基本面及预期增速,新能源板块已经具备投资吸引力。新能源仍是重要战略发展方向新型电力系统引领产业革新上海证券报:7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要立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已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的关键时期,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您认为在当前政策指引下,我国新能源产业未来会呈现怎样的发展趋势?纪成炜:在“双碳”背景下,加速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方案呼之欲出。新型电力系统的构建有望带动“发-输-变-配-用”全环节变革:电源侧由传统能源作为主力电源向以新能源为主体、多能互补的能源架构转型;电网侧构建以储能和特高压为主体的柔性电网和智能化、数字化的调度体系;用户侧提升终端电气化比例和综合能源服务模式,多层级构建“源网荷储”一体化新型电力系统。光伏产业方面,集中式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将齐头并行,组件招标规模将保障行业潜在需求释放;风电行业则有望从受政策补贴影响的周期性走向高成长性。此外,在新能源汽车领域,中国市场新能源汽车产品力持续跃升,2023年全年新能源汽车销量有望超900万辆,其中A级车市场销售展现需求韧性,渗透率向低线城市延伸,销量有望稳步提升。邓永康:总体来看,新能源产业应该会向着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发展,即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新型电力系统的本质是将传统电力系统“发-输-变-配-用”的单向过程,逐步转变为“源-网-荷-储”的一体化循环过程,这也是新型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载体。从产业投资逻辑上看,下游运营商为改造电力系统而增加资本开支,也为中游的电力设备与新能源制造了机会,包括电源侧的光伏、风电、氢能;电网侧的特高压、配电网;用电侧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以及涉及各环节的储能等。曾彪: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侧重于对能源“量”的控制,而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侧重于对能源“质”的追求,当前政策方向主要利好以风电光伏为主的发电体系,以及新能源汽车为主的用能体系。2022年,火电依旧是中国主要的发电电源,占比为66.5%,风电光伏发电占比为13.4%,依旧处于较低水平。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已经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的新时期,风电光伏将成为我国的主要发电电源,占比将持续提升。此外,在交通运输领域,3%的重卡“贡献”了50%的二氧化碳排放,由于重卡的电动化率相对较低,随着政策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重卡以及其他汽车行业电动化率将逐步提升。邓伟:从“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意味着更为低碳环保的可再生能源消费在一定时间和场景下可不纳入管控,从而鼓励终端电力需求群体更倾向于使用清洁能源。在这个过程中,风电光伏和新能源汽车均为重要抓手。我们认为,技术进步将带动光伏产业链价格持续走低,地面电站及分布式电站收益率提升,终端光伏需求仍将保持较高增速。随着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电动车的渗透率也将持续提高。李航:当前政策指引无疑会进一步夯实和巩固我国新能源产业的优势地位。整体而言,在“双碳”指引下,中国能源结构将进一步优化,新能源占比将不断提升,由此或将呈现几大发展趋势:第一,整个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将从高速增长转变为稳健高质量增长,更加注重新能源的成本、可靠性及规模化能力。第二,新能源产业将面向全球开展产业输出,包括新能源汽车、光伏等多个领域。第三,新能源产业将不断创新,包括储能、能源物联网等在内的各项技术的拓展和应用将得到增强,产业的智能化程度也将大幅提升。上海证券报:从产业层面来看,我国新能源领域头部企业的国际竞争优势有哪些?未来这种优势是否还会持续?纪成炜:在光伏产业方面,国内龙头高品质硅料优势凸显;在组件环节,我国核心壁垒在于全球渠道销货能力,龙头公司有望加快布局海外产能及新技术;在风电产业中,在海外高通胀环境下,中国风电企业具备出口竞争力,各环节出口空间较大;在新能源汽车端,中国供应链平价技术全面落地将加速对全球输出,中国供应链将围绕材料体系、电池结构、整车制造引领电动车技术创新趋势,驱动海外份额超预期扩张。邓永康:在光伏方面,我国光伏制造产业链完备、技术自主可控,具有稳定的生产和制造能力。此外,得益于产业链集中度高和协同创新带来的降本增效,中国光伏产品与国际同业相比具有一定的价格优势。在风电方面,中国已形成较为完备的风机制造产业链,特别是受益于过去两年中国风电市场的爆发式增长,中国风电制造产能和产量均实现大幅增长,技术快速迭代,成本进一步降低,为参与海外市场竞争奠定了坚实基础。目前,海外对可再生能源的需求也在提速,但是他们的本土制造能力与快速增长的需求并不匹配。与此同时,中国企业不断加大新技术研发、新材料应用和新场景开拓,在清洁能源领域的优势将逐步凸显。曾彪:2022年,在全球前十大光伏主材企业中,中国公司占了9家;在全球前十大动力锂电池企业中,中国公司有6家。我国新能源头部企业国际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技术创新的领先性,二是较强的成本优势。新能源面临技术的不断迭代,以及成本的持续下降,从而对传统能源形成替代。中国企业依靠工程师红利,充分发挥其制造优势以及创新优势,近几年一直引领行业创新,同时通过创新不断降低成本,巩固自身的全球竞争力。邓伟:我国的锂电和光伏产业链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我国新能源领域头部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国内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巨大;二是全产业供应链配套规模和完善性全球领先;三是制造技术水平一流;四是具有较强的成本竞争力;五是政策扶持等体制机制优势明显。目前,我国高效晶硅电池技术和锂电池技术仍在快速迭代中,下一代钙钛矿、固态电池技术也在近期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技术创新及其带来的成本红利才是产业进步的根本原因。我国新能源头部企业始终重视研发,在追求技术指标提升及新技术创新突破方面,有望持续发挥技术、规模和效率等综合竞争优势。李航:从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至今形成的领先优势来看,一是规模扩大后显现的成本优势,这背后是头部企业优质的成本管控能力以及规模效应;二是我国拥有强大的产业链集群。此外,头部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不断增强,行业影响力持续扩大。我国新能源产业链已经掌握行业领先技术,并向海外输出优质技术、开展专利授权等。新能源领域属于制造业,我国新能源产业的竞争优势会在规模产业化后不断强化。如何看待当前新能源板块的投资价值?上海证券报:A股市场新能源板块自去年7月份以来,经历了漫长的震荡回调,您认为经过这一轮调整,新能源板块的高估值是否已消化完成?您如何看待当前新能源板块的投资价值?邓永康:复盘过去三年市盈率变化,目前电力设备新能源板块基本处于历史较低位置,整体来看,电力设备新能源板块处于近3年的2.5%分位。细分领域来看,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发电、电力设备三个板块分别处于近3年的10.2%、1.9%、5.1%分位,均已调整至历史底部区间。曾彪:去年7月以来,新能源板块市盈率持续下行,创出过去三年历史新低,新能源板块的高估值已基本得到消化。但新能源行业的长期成长性仍在,行业发展空间巨大,中国企业全球竞争力仍在加强,行业的估值已至低位,我们看好新能源板块的中长期投资价值。邓伟:新能源产业链的高估值已基本已经消化完成。例如光伏板块中,部分主产业链环节在2023年的估值已处于较低水平;锂电池的估值也基本回落。而未来全球光伏和锂电产业链需求增速仍然处于较高水平,因此新能源板块仍具有较高投资价值。李航:首先需要明确,新能源行业具备长期广阔的成长空间,全球主要经济体均将新能源作为主要战略发展方向,在一些细分领域如新能源汽车,其未来海外增速将值得期待。新能源产业短期的波动确实对市场带来影响,但其恢复的韧性和弹性强于传统行业。因此,综合估值、行业基本面及未来预期增速,我们认为新能源板块的投资价值已经具备吸引力。上海证券报:新能源赛道涵盖领域广泛,包含新能源汽车、光伏、储能、风电、智能电网等多个细分领域,您认为当前来看,哪一细分领域的投资确定性更强?纪成炜:短期来看,我们更看好电改新方向,原因在于用户侧电价中枢上涨或受限,电源电网侧难以配置足量灵活调节性资源,消纳压力将向用户侧传导,峰谷价差拉大乃大势所趋。用户侧峰谷价差拉大,有望激发工商业储能,催生综合能源服务。综合能源服务能够实现用户侧分布式光、储、充、可控负荷等资源一体化运行,最大限度适应电价波动,具备长期发展优势。同时,产业政策支持用户侧资源一体化参与电力市场,综合能源服务有望为工商业储能构建“类共享储能”价格机制,更早达到盈利拐点。邓永康:光伏和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已经经过了由外生动力向内生动力的转变,与之对应的产业周期表现为从初创期切换到成长期。其中,海上风电、充电桩、储能等领域正处于规模效应下毛利上升、渗透率提升、销量增长的成长初期;虚拟电厂和人形机器人则处于商业模式和发展路径逐渐成形的过程,具备更低渗透率、更高增速和更大想象空间。如果我们从增速和空间、利润分配、竞争格局等中观产业生命周期角度出发,再兼顾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可以看到海上风电、充电桩、虚拟电厂、人形机器人等领域的景气度指标更鲜明。对于光伏和新能源汽车,我们预计2023年下半年行业结构性机会大于整体性机会,应重视在具备规模优势和技术优势情形下,有望获取超额利润或在利润再分配中占优的产业链环节和标的。曾彪:我们认为新能源汽车以及储能行业的确定性更强。具体来看,2022年新能源汽车全球渗透率为13%,仍处于行业发展初期,具备较强的成长性。2023年锂电板块单位盈利将筑底,展望2024年其变化趋势相对乐观,新能源汽车板块利润将重新实现较好增长。对于储能行业,我们认为其未来三年的成长性高于光伏以及新能源汽车。碳酸锂的成本下降将提升储能系统的盈利空间,光伏组件价格的下降亦将提升储能的应用空间。邓伟:新能源行业的每个细分领域都在快速发展,有很强的成长属性。其中,智能电网的投资确定性会更强一些。这是因为随着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装机比重快速提升,发电端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等问题开始突显,这意味着智能电网的建设迫在眉睫。智能电网能够充分利用电网中的灵活性调节资源,在平抑新能源波动的同时,又能够充分提升电网中各个环节的设备利用率。综上所述,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必然离不开电网本身硬件扩容,智能化调度等软件能力的改善,以及市场化交易、虚拟电厂、微电网等创新模式的支撑。智能电网将是后续新能源产业细分领域投资中不可忽视的一环。李航:新能源产业长期发展向好,站在发展的新阶段、新节点上,我们看好两条主线:一是需求端的增长将加速锂电、光伏等领域的新技术产业化推进,目前工商业储能、电力出海、海上风电等细分领域的景气度已经引起市场的关注;二是行业出清格局下业绩稳健增长的龙头企业。上海证券报:您认为新能源领域的好公司具备哪些特质?对于投资者,投资新能源板块应该如何遴选优质个股,可以关注哪些指标?纪成炜:长期来看,我们仍然看好以新技术主导创造超额收益的公司。在锂电材料方面,行业进入深度分化阶段,我们建议投资者关注行业盈利加速分化、企业盈利触底带来的机会。曾彪:新能源产业兼具价格的周期性、量的成长性以及技术的迭代性,该板块的优势公司具备几个特质:一是企业拥有成本竞争力,能在供需周期性阶段保持较好的盈利;二是公司产品品质优异,进入核心企业供应链,且份额持续提升,可以实现自身业绩的稳步增长;三是企业重视研发,在行业迭代过程中能引领技术革新,市场份额能进一步提升。邓伟:新能源企业同时具备制造和科技成长属性,在激烈的周期波动、竞争和技术迭代过程中,好公司需要同时具备战略眼光、供应链管理能力、精细化经营管理能力、极限制造能力、高效扎实的研发创新能力、显著的品牌优势。投资者需要从上述方向遴选各个细分板块的龙头企业,以及有望通过技术迭代弯道超车的企业,并且重点跟踪和评估公司毛利率、净利率、市占率、研发费用率、ROE、ROIC、资产负债率、客户结构、经营性现金流等指标,综合选择各类指标平衡发展的优质公司。李航:好公司的核心标准是从长期看能够创造社会价值、有助于解决社会问题,推动社会向前发展,单纯的行业向下竞争难以在全球产业中立足,因此要向上突破,以创新制胜。要成为好公司,首先应具备战略研判能力,能够选出优质黄金赛道,或者在关键时刻作出有利公司发展的决策。其次要具备定力,即能够沉下心长期做好主营业务,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并非一朝一夕,今天的好公司以前同样坐过“冷板凳”。另外,好公司还要具备全球化的视野,充分拥抱全球市场竞争。从业绩来看,新能源产业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上海证券报:从业绩角度来看,您认为哪些新能源企业在三、四季度值得关注?邓永康:目前来看电力设备行业的业绩预计表现不错,主要原因在于2023年国网规划电网投资将超过5200亿元,再创历史新高,对产业链起到拉动作用,并且随着“一带一路”倡议推进,电力设备出海加速,出口将迎来大幅增长。受国内、国外两方面需求的推动,未来电力设备公司业绩有望持续向好。此外,随着下半年进入施工和交付旺季,风电光伏产业链有望受益。曾彪:新能源汽车板块的动力电池以及储能电池的净利润同、环比将实现较好增长,部分锂电材料企业盈利能力亦将表现较好;光伏主材板块以及光伏逆变器板块的环比也将有较好的增长;部分出口占比较高的公司,受益于海外新能源汽车以及光伏储能的高增长,其盈利能力有望超预期。从三、四季度情况来看,光伏以及逆变器企业大概率将保持持续增长;与上半年相比,新能源汽车板块也将在三、四季度实现较好增长。邓伟:由于光伏产业链技术从P型向N型升级,相关技术迭代环节公司受益于先进产能扩张、成本优势凸显等因素,上半年业绩实现提升。下半年随着N型产能逐步释放,相关产业链环节公司有望保持较高增长。而锂电行业上半年处在去库存周期,开工率总体不足,原材料锂价也经历了巨幅波动,各个环节整体承压,其中部分客户结构好、供应链管理能力强的企业预计会有相对较好的表现。三、四季度是新能源行业传统旺季,预计开工率整体回升,全行业经营情况都有望好转。李航:首先,在行业出清背景下,新能源龙头企业由于行业短期的波动对其影响较小,因此仍将有较为稳健的业绩。其次,部分拥有新技术的细分行业的企业业绩值得期待,包括工商业储能、电力出海等。上述两个方向的新能源企业的业绩表现将强化,并且有望在三、四季度继续保持增长。上海证券报:您认为AI技术对新能源产业如何赋能,是否有可能打开新的增长空间?纪成炜:AI可用于新能源功率预测。电力系统运行要求实时平衡,而新能源发电出力具有随机性、波动性、间歇性等特点,因此随着新能源渗透率提升,对电网的稳定运行将产生较大冲击,电力系统调节压力快速增长。发电功率预测能帮助电网提前做好传统电源与新能源电源的开机计划和调度计划,确保电力系统在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消纳新能源具有重要作用。此外,AI还有望提升新能源汽车的智能化竞争力。邓永康:AI赋能新能源产业,主要体现在“AI+电力”环节,而虚拟电厂就是最佳的落地场景。虚拟电厂可以理解为一个特殊的电厂,其本质上是将分布式电源、可控负荷、储能等利用计算机通讯网络技术聚合成整体,通过统一调度作为特殊的电厂参与电网运行与电力市场。虚拟电厂可以近似地等效为一个可控电源,既能作为“正电厂”向系统供电,也能作为“负电厂”消纳系统电力,灵活实现削峰填谷,同时还能提供多种类的辅助服务。曾彪:AI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预期影响较大。过去几年,新能源汽车为实现同燃油车的“平价”,需要不断降低成本,最终实现对燃油车的替代。目前来看,新能源汽车已在中高端车型中实现较好平价,其渗透率显著提升,但在10万元左右价位的车型中尚难实现平价,渗透率仍然较低。如果AI技术赋能汽车智能化,加速其实现自动驾驶,那么新能源汽车将从平价路线走向溢价路线,类似智能手机对功能机的替代,新能源汽车的渗透率将会处于加速状态,从而打开新的成长空间。邓伟:在应用端,AI可以直接提升智能驾驶、智慧能源等的迭代速度。比如,在智能电网中,需求侧管理是重要功能之一,通过大数据、AI对采集数据的监控及分析,能够有效提升智能电网、新能源场站的安全运营稳定性等功能,降低整体运营成本和碳排放水平。从当前发展阶段看,数字化技术只能应对有限种类的可控负荷的简单监控,“源网荷储”一体化联动能力仍在试点示范过程中。从中远期看,聚类算法、机器学习等AI技术却能在负荷辨识、多用户协同控制、微网智能化调控、虚拟电厂等方面发挥更广泛的作用,助力能源互联网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落地。李航:从长期来看,AI技术对新能源产业的影响将是极其深远的,乐观地说将重塑产业。在宏观层面,AI将赋能新能源的全产业链条,包括生产、存储、消费等。在微观层面,AI可以提升效率,例如通过优化天气预测、监测能源需求等方式,提高新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的生产效率;AI也可以对新能源设备进行维护预测,发掘潜在问题,减少维修成本等。新能源企业未来也将愈加重视AI的应用,一方面可推动行业降本增效,一方面或可有助于拓展业务场景。因此,AI技术打开新能源产业新增长空间是大概率事件,而空间的大小则取决于AI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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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