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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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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上证研究 | 推进市场化配置改革 盘活数据要素资产价值
上证研究 | 推进市场化配置改革 盘活数据要素资产价值
2023-11-01 08:19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 王建冬□数据的要素化应当包含数据资源化、资源资产化和资产资本化三个阶段。人们常把数据类比成数字化时代的石油,数据要素化的三个阶段,同样也可以作这样的类比:第一,数据资源化,相当于“石油开采”;第二,资源资产化,相当于“石油炼化”;第三,资产资本化,相当于“油企投融资”。□参考资本和土地等要素的多级市场体系,未来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可探索构建零级、一级和二级联动的数据价格机制:一级市场即数据资源市场,主要对应于数据资源化阶段;二级市场即数据产品和服务市场,主要对应于资源资产化阶段;零级市场即非交易流通市场,主要对应于资产资本化阶段。□明确数据产权登记方式、登记主体、确权授权机制等实施路径,加快形成数据资产的“身份”确认标准和制度体系:第一,逐步细化“三权分置”数据产权体系和多级市场体系的映射关系;第二,理顺“数据产权”和“数据知识产权”两大体系,形成更加科学的多层次产权体系;第三,形成全国统一登记确权体系;第四,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数据登记存证确权体系建设。□在多级市场联动的大框架下,构建有利于数据要素价格有效形成的政策和制度工具箱:第一,应当从一二级市场分层的角度梳理数据价格链,澄清所谓数据“千用千价”的误解;第二,参考资本和土地等要素的多级市场体系,未来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可探索构建零级、一级和二级联动的数据价格机制;第三,对于数据市场“有形之手”的引导作用不应当被忽视。□从“小入表”走向大入表,释放数据资产创新红利:第一,推动数据资源和数据资产入表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二,财政部目前颁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是在没有突破现有会计准则和计量基础前提下的一次有益尝试,是一个“小入表”的方案;第三,应当积极尝试从“数据资源入表”走向“数据资产入表”,逐步实现“大入表”。近日,国家数据局正式揭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提出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并存的收入改革思路,并结合不同发展阶段特点逐步将资本、技术、管理、数据等纳入分配序列之中。其中,前几种要素都是顺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要求,在学习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形成改革成果,唯有数据要素分配是工业经济向数字经济转型中最具时代特征的新鲜事物,是我国在国际上首先提出的重大理论问题。目前,国外尚未从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角度,构建起数据登记确权、评估计价、流通交易和收益分配的制度体系。欧盟2017年提出“数据生产者权利”的设想,并构建基于物权规则的确权体系,最终未能成功,转而聚焦数据利用与交换。数据的产权、定价、流通、分配等制度问题十分复杂,是全人类共同的“无人区”。很多人因此对于是否有必要构建数据基础制度、能否构建适配产业需求的数据基础制度心存顾虑。组建国家数据局,无疑是我国持续深入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助于凝聚各方共识、形成制度合力。一论数据要素:必须经历三个发展阶段数据的要素化应当包含数据资源化、资源资产化和资产资本化三个阶段。人们常把数据类比成数字化时代的石油,数据要素化的三个阶段,同样也可以作这样的类比。第一,数据资源化,相当于“石油开采”。就像埋藏在地下的石油不经过开采就无法变成有价值的资源一样,在不经过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现实中的数据常常是分散的、碎片化的,没法直接利用以产生价值。对这些“原料”状态的数据进行初步加工,最后形成可采、可见、互通、可信的高质量数据,就是数据资源化过程。第二,资源资产化,相当于“石油炼化”。原油从地下开采出来以后,经过一个庞大的炼化工艺体系,转化为适用于不同用途的燃料和化工原料,原油的价值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发挥。数据同样如此,数据中蕴含了经济社会运行从宏观到微观方方面面的规律和机理,潜在价值巨大,但数据本身并不能直接产生价值。只有把数据与具体的业务场景融合,才能在引导业务效率改善中实现这些潜在价值,这个过程就是资产化。其本质就是数据驱动业务变革,实现数据价值的过程,更多体现为一个产业经济过程。资源资产化是数据价值创造过程中的“第一次飞跃”,实现了数据的价值,是一个“做加法”的过程。第三,资产资本化,相当于“油企投融资”。石油企业通过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快速扩张产业规模,是实现财富放大效应的不二选择,对数据企业而言同样如此。学者维克托·舍恩伯格在《数据资本时代》中甚至预言,未来金融资本主义将被数据资本主义所取代。当前,在数据要素改革的大背景下,数据资产的资本化已经成为各方高度关注的政策热点。2022年11月发布的《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中,就点出了目前数据资产资本化的几个重要方向:数据入股、数据信贷、数据信托和数据资产证券化。从资产到资本,是数据要素化过程中的“第二次飞跃”,是让数据收益实现杠杆化的“做乘法”的过程,也是中国数据要素化配置不同于欧美数据制度的最大特色。据初步测算,在数据资源化和资产化阶段,“十四五”期间我国数据要素流通市场规模将达到5000亿元至10000亿元规模;在数据资本化阶段,围绕数据资产全链条的评估、质押、融资等衍生市场,整体潜在规模可能超过60万亿元。这是一个巨大蓝海,开启这一蓝海的“金钥匙”,就是建立起数据登记确权、评估计价和资产入表的政策“闭环”。现阶段亟须结合我国发展实际,加快培育多级市场联动的数据流通体系,建立适配数字经济规律的新型数据产权机制、价格机制、入表机制,以最大限度盘活数据资产价值,有效赋能千行百业。二论数据要素:科学建立数据要素多级市场体系从产业发展的实践来看,数据得以成为一种生产要素,其实质是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要素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各行各业转型升级必不可少的元素。这一趋势反映到分配关系的变化上,就是数据的商品化、要素化过程。一方面,随着通用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新能源、合成生物等高精尖领域蓬勃发展,数据要素赋能千行百业的乘数作用越来越突出,加快培育全国统一数据大市场,是构建数字化新质生产力的全局之举。另一方面,与土地、资本等传统要素在分配过程中容易出现集中于极少数人的特点不同,数据要素天然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等特征,通过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安排,完全可以有效兼顾效率和公平。构建数据要素的收益分配制度,是未来实现“还数于民”,形成数字化智能化时代共同富裕发展新格局的必由之路,也是凸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重要举措。参考资本和土地等要素的多级市场体系,未来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可探索构建零级、一级和二级联动的数据价格机制:一级市场即数据资源市场,主要对应于数据资源化阶段。主要承载以数据集或数据接口为主要方式流通的数据资源。一级市场是对数据资源的持有权和使用权进行转让或授权许可的市场,可类比于土地一级市场中把“生地”变“熟地”,是要素资源化的过程。数据资源市场主要对应于数据资源化阶段。二级市场即数据产品和服务市场,主要对应于资源资产化阶段。数据加工方对数据资源进行加工处理和算法模型化,以产品和服务形式销售给购买者的市场,可类比于土地市场中的房地产流通交易,是要素产品化的过程。从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对16家主要数据交易所的调研来看,目前场内数据交易中80%以上为数据产品和服务交易。零级市场即非交易流通市场,主要对应于资产资本化阶段。属于未进入交易环节但发生数据共享交换和权益流转的市场行为,既包括企业内部或具有一定业务或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间发生的数据共享交换,也包括数据信托等新型数据权益流转模式。零级市场是“冰山水面之下的部分”,其潜在规模可能是一、二级市场的30至60倍。可以说,企业数据融资、信托、发债和证券化等资本化运作的标的物主要存在于零级市场。由此可见,数据多级市场体系从规模上呈现“上下粗、中间细”的沙漏形状。针对这一特点,对于数据市场体系可采取“管住一级、放开二级、发掘零级”的发展思路:首先,一级市场定位为数据登记授权市场,强制性要求在国家级交易所场内交易,接受国家统一监管,确保个人隐私、商业密码和国家主权,如前所述,这部分市场本身体量不大,也便于国家统一监管;其次,鼓励各地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条件的龙头企业进入二级市场,有效激活创新活力;最后,结合企业数据入表和资产化需求,推动国家数据资源登记体系逐步覆盖零级市场,探索建立零级市场流通存证体系,实现与一二级市场的联动,唤醒企业“沉睡”在零级市场中的数据价值。三论数据要素:完善数据产权登记和流通存证体系产权明晰是各类要素商品化和资产化的重要前提,只有建立起以产权保护和产权约束为基础的要素资产管理体系,才能实现要素从存在价值向使用价值的转化,才能形成稳定预期和有效激励。数据产权既有别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也不同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财产权。“数据二十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导向,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创造性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和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制度框架,在构建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体系道路上迈出了一大步。下一步,亟待明确数据产权登记方式、登记主体、确权授权机制等实施路径,加快形成数据资产的“身份”确认标准和制度体系。第一,场景驱动,逐步细化“三权分置”数据产权体系和多级市场体系的映射关系。“数据二十条”提出的三权分置思路,实际上隐含了从一级市场走向二级市场的基本前提。其中:数据资源持有权对应一级市场,应明确两类自主持有确认机制,一是互联网平台基于用户协议的持有权确认(知情同意),二是政府机构基于履职需求的持有权确认(法定事由);数据产品经营权对应二级市场,从实际场景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熊炳万提出将其细化为五类权益,其分别可满足不同数据产品流通场景的需求,即整体转让权(如原始数据集交易)、许可使用权(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等)、融资担保权(如数据信贷等)、投资入股权(如数据作价入股)、合作加工权(如联合产品开发等);数据开发使用权可看做数据从资源(一级)变为产品(二级)的桥梁或路径,是数据开发利用和形成产品的中间权益形态。第二,正本清源,理顺“数据产权”和“数据知识产权”两大体系,形成更加科学的多层次产权体系。2022年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快推进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并确定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深圳等8个试点地方。“数据二十条”发布后,产业界对于“三权分置”数据产权体系高度关注。目前,产业界和学术界对于这两大产权体系的关系缺乏统一认识,导致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相互混淆甚至矛盾的问题。实际上,一个典型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如软件、系统、平台、报告、指数等)中,数据、算力和算法三要素往往是并存的。其中,涉及数据部分,应当沿用数据产权体系加以界定;涉及算法部分,应当归入数据知识产权体系之中。因此,后续可从多级市场体系的角度,理顺二者关系:对于数据资源(一级市场和零级市场)部分,主要确认其数据资源持有权;对于数据产品(二级市场)部分,主要确认其数据产品经营权,以及数据产品中所包含的数据知识产权(如软著、专利、商标等)。第三,统分结合,形成涵盖多类权益、服务多级市场、吸纳多类主体的全国统一登记确权体系:一是针对零级和一级市场中的数据资源部分,建议参考土地、技术等要素,研究组建具有法定职能的统一登记机构,实现对数据资源持有权(自主持有和委托持有)的登记和确权授权;二是针对二级市场中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建议鼓励各地持牌经营的数据交易场所建设数据产品登记平台,确保标准统一和登记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对数据产品经营权的登记和确权授权;三是针对数据产品和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部分,建议建立专门登记平台,并与数据产品登记体系实现互联互通;四是考虑到数据流通中涉及的权属流转和溯源存证成本较高,建议适时组建类似中证登或中债登的国有企业,以市场化方式提供数据权益流转的存证溯源服务,为有需要的市场主体提供增值服务。第四,小步快走,配合数据产权法制化进程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数据登记存证确权体系建设。目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数据权属立法列入第三类项目,即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基于此,建议配合数据产权立法进度,分步推进登记平台建设:第一步,鼓励各地按照“数据二十条”的基本精神,配合本地区数据立法试点出台本地区数据登记管理办法,搭建数据登记确权平台,推动在试点地区交易场所上架的数据产品和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实现登记;第二步,推动在政策层面出台数据产权和登记体系相关指导意见,为搭建全国一体化数据登记确权体系提供政策依据;第三步,建立覆盖政企各类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的登记平台,作为数据权属生效要件,发挥优先保护作用。四论数据要素:建立完善数据价格形成的制度“工具箱”在“三权分置”的产权框架初步明晰的情况下,数据资产估值定价成为关键制度瓶颈。底线是必须避免数据像商誉那样成为企业资产的“腾挪空间”,否则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会成为滋生新一轮资产泡沫的温床,从而脱离改革的本意。应当在多级市场联动的大框架下,构建有利于数据要素价格有效形成的政策和制度工具箱。第一,应当从一二级市场分层的角度梳理数据价格链,澄清所谓数据“千用千价”的误解。当前业界有一个很流行的说法,即“千用千价”,就是同一条数据在不同应用场景下价值不同,因此数据定价也无法实现标准化。在探讨这个问题时,应当区分“数据资源价格”和“数据产品和服务价格”两个层面的概念。实际上,数据在不同应用场景中总是以“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形态体现出来的。从价格链的角度,数据产品价格类似于“终端零售价”,而数据资源价格类似于“原料价”。在数据产品和服务中,除“数据资源”外,还有凝结在数据之上的两部分投入:一是智力、品牌等无形投入(这部分可以统称为算法投入,或者叫“数据知识产权”投入);二是网络、计算、存储等有形投入(这部分可以统称为算力投入)。前者属于无形资产,在不同场景中算法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具有很大灵活性,也是造成数据产品“千用千价”的核心原因。而刨除这部分,数据价值、算力价值的估算应当是相对标准化的。第二,参考资本和土地等要素的多级市场体系,未来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可探索构建零级、一级和二级联动的数据价格机制。针对数据一级市场,重点是研究成本法导向的数据资源化定价机制。数据资源的价值评估主要以成本法为主,评估因素包括数据采集整理和标准化过程中的各种投入,以及数据质量、隐私含量等。针对数据二级市场,重点是研究收益法导向的数据资产化定价机制。二级市场中数据产品和服务定价以收益法为主,除成本外,评估因素重点考虑历史成交价、数据血缘、模型贡献度等收益预期类指标。针对数据零级市场,重点研究市场法导向的资本化定价机制。因为零级市场本身不发生交易,也就不存在本级市场的价格信号。资本评估机构在对零级市场中数据资产进行定价时,需要采用市场法思路,即基于同类型数据在一二级市场的交易记录对零级市场数据资产进行评估定价。第三,对于数据市场这样一个价格形成机制尚不成熟的市场,“有形之手”的引导作用不应当被忽视。“数据二十条”提出,支持探索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推动用于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按政府指导定价有偿使用,企业与个人信息数据市场自主定价。一方面,针对公共数据价格问题,借鉴公共服务领域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的成熟原则,将“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迁移到公共数据定价中,目前来看是相对比较可靠的办法。目前,福建等地提出将公共数据有偿服务收费划分为技术服务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和数据服务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具有一定可行性。后续建议参考资源补偿类收费办法,建立公共数据成本核算机制,研究出台公共数据政府指导定价管理办法。另一方面,针对社会数据的价格问题,考虑到当前数据要素市场场内交易尚不成熟,应当着力推动建立数据资产评估计价公共服务体系,搭建全国性数据资产图谱网络开放平台,实施研究发布数据价格指数,为市场主体开展评估计价提供参考依据。“数据二十条”发布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在数据价格机制建设方面开展了大量探索性工作。目前正在牵头建立全国数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与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10家交易所建立合作关系,监测覆盖数据商5638家,数据产品10963个,2023年交易额100.81亿元。联合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启动建设了全国首个数据资产评估计价服务中心,协调推动深圳数据交易所和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合作发放全国首笔无质押数据资产增信贷款,指导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研究发布全国首个数据产品交易价格计算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合作构建了全国首个数据资产评估计价咨询师人才培训认证体系。五论数据要素:释放数据资产创新红利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企业数据资产入表以及后续的资本化操作开启了一扇大门。第一,推动数据资源和数据资产入表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资产”的属性、范畴、种类、范围,都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张和深化的过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资产”都主要表现为“实物资产”形态,比如农业时代的土地、房产、贵金属,工业时代的厂房、设备等。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复杂性不断上升,又出现了“无形资产”的范畴,如企业品牌、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到了数字经济时代,随着数据、算法的发展,“资产”的形态和范围正在出现革命性变化,以数据资源、产品和服务为代表的数据要素资产就是一种全新的资产形态。当前的经济和会计核算制度下,数据密集型和平台型企业出现了“市值远大于净资产”的突出特征,传统的资产核算方法不能反映公司实际资产情况,数据要素的价值被市场“视而不见”或“严重低估”。建立数据资产核算和入表机制,有利于盘活现有数据资产的价值,展示企业数字竞争优势,为企业依据数据资产开展投融资提供依据,同时合理的价值评估能有效促进内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管理与决策水平的提升,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第二,本着审慎推进的基本原则,财政部目前颁布的《暂行规定》是在没有突破现有会计准则和计量基础前提下的一次有益尝试,是一个“小入表”的方案,短期内并不会带来大量企业数据资产确认。原因有三:一是入表对象是“数据资源”,而在数据要素市场中,真正拥有原始数据源的企业并不多,绝大多数企业是从事为数源型企业提供数据治理、加工、处理、建模等服务的企业,其受委托持有大量数据资源,但是其并不具备原始数据资源持有权,因此难以有效入表;而这些企业拥有的大量与数据相关的模型、算法、工具、平台等数据资产,又不在《暂行规定》的入表范围之内。二是入表基础是以实际成本,而不是公允价值。这是保持会计准则谨慎性的必然要求,但也就意味着数据因为其无限复用性所带来的价值弹性无法体现到资产化资本化过程。三是《暂行规定》采取“未来适用法”,即2024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成本才能入表。这就意味着对于大型数据要素企业而言,其前期花费大量资金成本建立的数据资源体系存量部分都不能入表。第三,应当积极尝试从“数据资源入表”走向“数据资产入表”,逐步实现“大入表”。一是可以从一二级市场的角度,进一步梳理数据资产的内涵,并分类实现入表。如前所述,从企业数据价值链的角度,企业将数据资源加工成为数据产品,实际上就是把算法和算力叠加到数据资源之上的过程。因此,企业数据资产入表,可以区分为数据入表(包括其衍生数据和中间数据)、算法入表(可遵循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和无形资产入表的路径)和算力入表(即支撑数据资产运行的各种硬件固定资产入表)三部分,这样就具备较大可操作性。二是探索研究完善数据资源公允价值的评估方法,从而实现从成本法到收益法的跃迁。应当充分发挥交易场所的作用,基于一二级交易场所的实际成交记录,为零级市场中同类型数据资产公允价值评估提供一个有公信力的价值锚。三是与数据产权登记和流通存证溯源体系相结合,探索建立类似增值税体系那样的数据“进销项”测算机制,对于企业受委托持有的数据资源及其衍生数据和中间数据,建立核算标准,这样才能让数据入表真正汇集大量中小企业。四是积极推动公共数据资产入表。当前各级政府和公益性事业单位手中掌握了大量有价值数据,应当明确这部分数据的国有资产属性,并设法纳入会计计量准则范畴之内。(作者系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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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