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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活跃资本市场 证监会详解下一阶段八项重点工作
活跃资本市场 证监会详解下一阶段八项重点工作
2023-11-04 08:20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优化融资结构,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明确了今后一段时间资本市场发展的任务和要求。11月1日,中国证监会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证监会将针对“活跃资本市场”继续研究论证尚未推出的政策举措,成熟一项、推出一项,持续改善市场预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在引导中长期资金入市、鼓励长期价值投资等方面,研究推出新的若干重要举措。同时,证监会将不断扎紧减持制度篱笆,让违法违规者有“痛感”;加大对公司造假、中介机构严重失职缺位行为惩戒力度;建立健全“教科书式”监管模式和行业标准,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活跃资本市场”政策举措:继续研究论证,成熟一项、推出一项7月24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重申了“活跃资本市场”的要求。8月以来,证监会从投资端、交易端、融资端等方面推动数十项政策举措落实落地,包括优化IPO和再融资监管安排,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调降融资保证金比例,持续引导上市公司中期分红、股份回购和股东增持等,目前政策举措效果正在逐步显现。证监会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研究论证尚未推出的政策举措,成熟一项、推出一项,持续改善市场预期。此外,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在引导中长期资金入市、鼓励长期价值投资等方面,研究推动出台新的若干重要举措。中信建投证券首席策略官陈果表示,活跃资本市场的措施包括加强监管、优化市场环境、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投资者保护等,有助于进一步提振当前投资者风险偏好,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平安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钟正生认为,资本市场在优化资金供给,提升使用效率方面有独到优势。活跃资本市场有助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分散化解系统性风险。往后看,活跃资本市场不仅需要打破从经济到市场映射不够的体制机制障碍,更需巩固中国经济复苏势头,大力提振资本市场信心。完善减持制度:弥补制度漏洞 扎紧制度篱笆今年以来,证监会有序推进完善减持制度,弥补制度漏洞,扎紧制度篱笆。一是补齐“绕道减持”的规则漏洞。明确大股东、董监高通过离婚分割股票的减持适用意见,要求双方持续共同遵守股份减持规定,并将法人或者非法人股东终止、公司分立等类似情形一并予以规制。二是将减持与破发破净分红等情况直接挂钩。证监会明确提出“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行为与上市公司破发、破净及分红情况挂钩;同时,证监会指导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细化了破发破净分红与减持挂钩的具体标准。三是从快从重严厉打击违规减持行为。针对违规减持典型个案,证监会出手“快、准、狠”,向市场亮明态度并迅速完成查处,让违规行为得到严厉、快速的纠正。业内人士认为,近期出台的减持新规,补齐了监管漏洞,释放了从严监管的信号,对于稳定上市公司治理、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长期来看利好资本市场,有利于市场投资生态改善。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重拳出击”彰显了重罚严处的监管力度和决心,传递了“违规减持有人管”“违规减持必受重罚”的信号,让违法违规者有了明显“痛感”,这有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10月20日,证监会就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中制定明确的分红政策,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引导企业合理分红。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郑志刚看来,分红是企业向资本市场传递企业经营状况稳定、有稳定预期回报的信号。企业稳定分红的前提是持续把经营做好,把主责主业做强做大,产生稳定现金流,这也是上市公司发展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并购重组:将出台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今年2月以来,证监会在并购重组领域全面实行注册制,优化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底价由市场参考价的九折降为八折;持续优化并购重组监管机制,延长了重组财务资料有效期,适当提高轻资产科技型企业重组估值包容性。证监会表示,后续,证监会还将出台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沪深交易所也正在研究完善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随着上述政策落地见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政策环境将更加优化,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将更加彰显。业内人士认为,并购重组产业和实体特征更加鲜明,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通过重组工具优化产业链一体化水平、培育先进产能,推动科技、产业与资本高水平循环。随着注册制改革推进,上市公司“壳价值”被压缩,并购整合特别是交易估值更加市场化。中金公司投行业务负责人王曙光表示,丰富的并购市场是促进产业内部资源重整、避免同质化竞争的重要方式。成熟资本市场经验也显示,多元化退出是良性创投生态的必要组成部分。通过产业并购、企业回购、老股转让等方式,可以让更多中后期项目以多种形式退出。引入中长期资金:出台《资本市场投资端改革行动方案》据悉,证监会将持续加强部门协同,出台《资本市场投资端改革行动方案》,加大中长期资金引入力度,提高各类中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的积极性和稳定性,推动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等中长期资金与资本市场整体保持良性互动。具体包括:推动提高权益投资空间,积极推动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各类中长期资金拓宽资金来源,提高权益资产投资比例,合理拓展投资范围与策略。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支持基金管理人丰富产品体系,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创设更多适合中长期资金投资的基金产品。强化投资运作稳定性,以长周期考核为重要抓手,持续倡导各类养老金、保险资金等建立3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机制。推动个人养老金业务高质量发展,推动将个人养老金制度扩展至全国,扩大制度覆盖面;进一步提升制度参与便利性,畅通全流程服务环节;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金产品体系;研究建立个人养老金投资顾问制度。优化资本市场投资生态,制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行为规则,发挥专业买方约束作用;优化投资交易监管,便利专业机构投资运作管理;完善市场风险管理工具,营造有利于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政策环境。打击证券违法:坚持“零容忍”查办大案要案注册制改革启动以来,证监会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坚决查办干扰市场改革发展、侵蚀市场运行基础、投资者反映强烈的重大违法行为,2019年以来,共办理2000余起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548件。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聚焦主责主业,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坚持“零容忍”查办大案要案。结合全面实行注册制新的市场形势,严肃查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公司造假,以及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严重失职缺位行为的惩戒力度,让做坏事的人付出沉重代价。二是进一步完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推动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加大对资金占用等背信行为以及第三方主体配合造假的追责力度。三是持续深化执法协作。进一步发挥公安、检察机关派驻证监会的体制优势,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执法合作,通过适时开展专项行动、联合督办等方式,推动一批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快侦快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认为,注册制下的证券监管执法是一个有机整体,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投资者保护制度逻辑是一以贯之的,中后端的持续监管和有效问责,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共同构成立体化的惩戒约束体系,对前端的注册发行实践形成正向激励。激发债市活力:健全债券审核注册体系证监会持续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企业债发行审核职责划转高效平稳落地。数据显示,今年前9个月,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合计融资9.9万亿元。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激发债券市场活力:一是全面提升债券市场运行活力和质量。加强债市投资端改革,推动允许银行类机构全面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壮大债券做市商队伍,稳步推进询报价制度改革,深化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二是推动REITs市场高质量扩容增类。落实REITs常态化发行“十二条措施”要求,推进优质项目供给,研究推出REITs相关指数及ETF产品,推动REITs市场与香港市场互联互通。三是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健全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廉洁高效的债券审核注册体系。深化债券产品创新,优化监管服务,多措并举提升债券融资的可得性和便利性。四是坚持底线思维,全力做好房地产、城投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继续抓好资本市场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保持房企股债融资渠道总体稳定,支持正常经营房企合理融资需求。坚持“一企一策”,稳妥化解大型房企债券违约风险。强化城投债券风险监测预警,把公开市场债券和非标债务“防爆雷”作为重中之重。“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上日程,这将增强市场深度和流动性,促进风险管理。”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章俊认为,要使债券市场真正成为支持实体经济、优化资本结构的重要渠道,就必须深化改革,提高市场效率和透明度,加强风险管理,并加强与国际市场的对接和合作。市场机构发展:提高公募基金在A股市场持股比例证监会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推动证券基金行业强化“金融报国”的使命担当,加快形成机构功能发挥更加有效、经营理念更加稳健、发展模式更加集约、公司治理更加健全,合规风控更加自觉、行业生态更加健康、文化建设更加深化、监管机制更加成熟的证券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在促进证券公司发展方面,推动证券公司投行、投资、投研协同联动;支持头部证券公司通过业务创新、集团化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做优做强,打造一流投资银行;引导中小机构结合股东背景、区域优势等资源禀赋和专业能力做精做细,实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狠抓投行业务内控合规建设;积极引导投行将自身发展融入国家大局,主动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鼓励证券公司加强金融科技建设,提高交易服务能力,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提高线上业务覆盖面,多措并举便利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投资。在促进基金行业发展方面,引导公募基金行业将更多资金配置到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最需要的地方,进一步支持企业在原创性技术创新、“卡脖子”等关键技术领域开展攻关,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持之以恒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提高公募基金在A股市场持股比例,坚持“长钱长投”,引导基金管理人注重把握长期大势,不断强化投资行为稳定性,持续丰富产品与服务。同时,证监会将进一步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健全“教科书式”的监管模式和行业标准,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持续加强行业机构内部治理,深入开展行业文化综合治理,在证券基金行业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夯实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文化根基;树牢风险底线思维,始终做到“放得开、看得清、管得住”,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持久战。促进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把更多资源用于科技创新等领域证监会表示,近年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取得积极了成效:一是积极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服务实体经济直接融资。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实现股债融资46.8万亿元,是之前5年的2.1倍,新上市和挂牌企业超过1800家,以股票、债券为主的直接融资方式,成为实体经济补充资本金和流动性、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渠道。二是满足客户多样化投资需求,持续壮大专业机构投资者力量。一方面,积极服务居民财富增长,权益类基金规模从2019年初的2.2万亿元增长至2023年6月底的7.3万亿元,公募基金持有A股流通市值占比从2019年初的4.1%升至8.2%,是目前A股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公募基金行业自成立以来,累计为投资者盈利4.9万亿元,今年上半年实现分红约2072亿元。另一方面,大力服务国家战略落地。截至2023年6月底,证券基金行业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超5万亿元,占市场化运营养老金资产总规模约五成;推动享受个税优惠的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顺利落地。三是践行普惠金融理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证券公司目前服务投资者数量达2.2亿,经纪业务客户资金余额2.1万亿元。公募基金投资者数量超过7亿人。截至目前,共有103家证券公司结对帮扶357个脱贫县,60家公司结对帮扶83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自发布“一司一县”结对帮扶倡议以来,证券公司累计公益性支出超出44亿元,帮助当地企业直接融资超过4700亿元。截至2022年底,基金公司累计对外捐赠规模为6.5亿元,66家公司开展了与现代特色农业相关的乡村振兴项目。证监会表示,证券基金行业将继续以注册制改革为契机,以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为发展目标,服务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和中小微企业,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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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