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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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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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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上证观察家 | 刘健:建设金融强国的根本遵循和五大抓手
上证观察家 | 刘健:建设金融强国的根本遵循和五大抓手
2023-11-15 08:22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编者按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了过去十年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成就、面临的困难挑战,对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金融工作发展明确指导思想、指明发展方向、打开发展空间。为更好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本报今起刊发申万宏源证券撰写的建设金融强国系列研究报告,围绕建设金融强国的核心抓手、现代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特色金融监管与风险化解、推进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等主题,全面梳理金融业改革发展脉络,走稳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 刘 健□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取得一系列成就,金融业实现了三大创新、化解了一系列潜在风险、形成了诸多实践成果□当前全球政治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地缘政治冲突持续发酵,欧美央行快速加息,跨境资金流动日渐频繁,这些都对我国金融工作的开展带来新挑战□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为金融强国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明确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建设金融强国的目标,明确了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加强金融队伍建设、强化金融监管和坚守风险管理底线是推进金融强国建设的五大重要抓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业不断深化改革,金融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市场规模快速扩容,我国已拥有全球最大的银行体系,全球第二大保险、股票和债券市场,各类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齐全,初步建成金融大国。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做好金融工作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明确建设金融强国的目标。应对境内外经济金融市场的新变化和新挑战,在从金融大国到金融强国的建设道路上,我们要以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夯实金融人才队伍、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和筑牢金融风险管理底线为抓手,走稳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一、过去十年金融改革发展取得一系列重要成绩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度重视金融工作发展,明确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十年改革创新,金融业发展取得一系列成绩。在深化改革中金融业实现了三大创新。在理论创新上,2017年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金融业要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本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再次强调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我国金融发展基础理论不断丰富完善。在制度创新上,我国坚持数量与价格相结合的货币政策导向,通过创设一系列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重点领域的支持,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在尊重“三原则”基础上,我国以增量改革带动存量改革的形式推进全面注册制改革,并以此为基础推动资本市场制度的系统性变革。在实践创新上,我国金融业发展在功能定位上呈现出明显的战略导向性,通过发挥大型国有金融机构、金融政策体系的引导作用,金融体系在服务科技创新、绿色转型、“专精特新”及区域协调发展等国家战略上的能力明显提升。截至今年9月末,我国绿色贷款余额、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分别同比增长36.8%、38.2%、18.6%、15.1%。过去五年科技创新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及民营企业在资本市场分别实现累计融资2.04万亿元、1.01万亿元、2.66万亿元,占同时期市场融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36%、18%、46%。在经济转型中金融业有效化解了一系列重大潜在风险。过去十年我国经济发展经历了增速换挡,应对经济新常态,金融业在深化改革的同时坚守国家金融安全底线,有效化解了一系列重大潜在风险。应对资金脱实向虚,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监管部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资管新规为导向,我国加速推进资管行业去通道、去杠杆、去嵌套,整肃资金空转问题,类信贷影子银行规模较历史峰值压降约30万亿元,目前各类资管机构主动管理类及净值类产品占比超过90%。应对中小金融机构倒闭潮,近年来我国扎实推进中小金融机构改革,相继化解了包商银行、恒丰银行等风险,原银保监会及时接管了华夏人寿、天安财险等六家保险信托机构,中国证监会委托机构及时对新时代证券、国盛证券、国盛期货进行托管。截至2022年底,在436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高风险机构数量较峰值时期压降近一半。应对各项违法违规金融活动,2015年以来我国不断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推进P2P专项整治工作,目前全部P2P网贷机构已停止运营,所有金融活动都纳入到监管范畴。应对近期房地产领域风险,金融业相继推出3500亿元保交楼专项借款、2000亿元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房企融资“三支箭”齐发,确保房地产企业合理正常的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转型。在改革实践中金融业形成了一系列实践成果。与西方成熟市场的发展道路不同,我国金融业近三十年走过了境外市场近百年的发展道路,在改革摸索中我们形成了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的指导思想,这具体表现为要把握好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坚持金融工作的根本宗旨是服务实体经济,永恒主题是防控金融风险,要在市场化法治化的基础上推进金融创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金融要助力居民提升财产性收入,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金融改革创新的具体路径上,我们坚持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结构优化带动金融市场服务功能及服务质效的提升。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处理好确保金融安全、稳定金融市场和推进金融开放三者的关系,通过金融市场制度型开放来提升我国在全球金融市场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我国金融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征使得渐进式改革成为必然的路径选择,一步到位式的改革与我国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及金融市场结构特征不相匹配,近年来在“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下我国金融市场和机构改革都取得巨大成功。二、新发展阶段金融工作面临四个短板过去十年金融业加快适应中国经济转型需求,不断推进创新发展,在提升对实体经济服务质效的同时金融业发展也呈现一些变化,在不同阶段呈现出差异化的风险结构和特征。2013年以来我国经济出现新旧动能转换,经济对旧动能依赖较大,大量金融资源通过类影子银行持续流向地方政府、房地产以及产能过剩行业,金融领域资金空转、监管套利问题凸显。进入新发展阶段以来,我国相继经历了基建、房地产及民营投资的退潮,企业主体投资信心和居民消费信心不足,存量金融风险仍在积累,但与此同时金融对经济新动力的服务能力又明显不足。具体来看,当前我国金融领域主要面临四个问题和挑战:一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不高。在过去以投资为主导的经济增长模式下,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极大支持了基建、房地产融资需求,而当前在科创驱动下,科技创新和新型消费具有轻资产、高风险特点,传统金融体系对新经济新业态的服务能力不足。在服务国家战略上,我国金融体系支持绿色化、科技化、数字化、普惠化发展的能力仍有待提升,2022年末我国绿色贷款余额占比仅为10%。在服务主体上,当前我国民营经济获得的金融服务资源十分有限,在2022年我国企业信贷中,国有企业的信贷占比约66%,较民营企业高出33个百分点。二是经济金融领域风险隐患较多。这主要表现在债务风险、房地产风险和中小金融机构风险。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政府部门承担了保民生、稳增长、基建投资等多项任务,在地方事权及财权不匹配、项目成本及收益不匹配的影响下,地方债务持续攀升,2022年末地方政府债务率为125.3%。当前我国房地产供需关系已出现根本性变化,过去依赖“高杠杆、高负债、高周转”开发模式的房企深陷流动性危机,房企暴雷及房地产市场风险传导压力加大,亟须加快适应房地产新发展模式的变化。另外,我国中小金融机构数量多、规模小、区域及客户集中度高、公司治理水平偏弱、整体抗风险能力不足,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一旦股东、核心客户经营出现问题,将对中小金融机构产生严重影响。三是金融乱象和腐败问题仍时有发生。在金融乱象方面,2017年起我国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各种金融乱象得到有效遏制,然而当前部分中小金融机构股东关联交易、利益输送,金融机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客户资金、违规销售金融产品等乱象仍时有发生,金融乱象整治工作仍然较为艰巨。在金融反腐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加强金融反腐,但从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全局看,金融领域反腐工作还有差距。四是金融监管和治理能力较薄弱。当前我国各类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跨市场、跨界及跨境交易活动日渐频繁,在金融市场的交叉地带,对金融活动的监管容易出现缺位或错位。在数字化发展趋势下,目前各类信息在自媒体及互联网渠道快速传播,金融监管在金融机构内部信息隔离、利益冲突防范、保护数据安全等领域仍存在短板。随着金融双向开放及内外市场互联互通,金融监管在应对境外风险传导、加强国际监管沟通、应对极端风险事件等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三、国际经济金融新形势带来三大新挑战当前全球政治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地缘政治冲突持续发酵,欧美央行快速加息,跨境资金流动日渐频繁,这些都对我国金融工作的开展带来新挑战。境外主要发达经济体的货币政策转向导致我国面临较大的资金外流压力。自2022年以来,美联储连续加息11次,联邦基金利率目标区间已达到5.25%至5.5%,为20年多年来的高点,2022年4月以来美联储资产负债表已缩表超过1万亿美元,欧洲央行同步加息,主要基准利率均已超过4%,日本也走出常年的负利率。境外主要经济体收紧货币政策后,带动跨境资金加速流向发达市场。2021年初以来,发达经济体权益市场相对于新兴经济体权益市场的资金净流入明显提升,据EPFR国际资金流动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0年发达经济体权益市场与新兴经济体权益市场累计资金净流入之差还保持在2000余亿美元,而在2021年之后该差值迅速提升至1万亿美元以上,2023年9月末该差值为1.04万亿美元。受中美利差走扩影响,年初以来我国面临较大的资金流出压力。比如,在债券市场方面,境外机构持有我国债券总额由2022年初高点时的4.07万亿元下降至2023年9月末的3.19万亿元,占债券市场总额之比由最高点的3.5%下降至2.3%。在直接投资方面,从商务部统计口径看,2023年前7个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为1118亿美元,累计同比下降9.8%。全球金融风险源错综复杂,跨境风险传染防范压力较大。近年来全球金融市场之间的联动性增强,金融风险极容易在全球不同市场间相继爆发。2023年3月,美国银行接连倒闭,硅谷银行、签名银行由于陷入流动性危机先后被监管机构接管,随后银行业危机向欧洲扩散,以瑞士信贷为代表的大型银行相继被收购。直到今年三季度末,美国银行业的存款总量及存款占总资产之比仍未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欧元区也出现M1同比负增长,以及“去存款化”和“存款去活期化”的特征。我国银行业整体经营稳健,跨境业务占比相对较低,较好地抵御了境外银行业的风险传染。但在资本市场上,境内外风险联动特征较为明显。近年来,在A股出现较大回调时北上资金均出现大规模撤出,境外资金的流动对境内资本市场的影响日渐显著,从2018年至2022年,全部A股上市公司沪深股通持有市值变动与其股价区间涨跌幅的相关系数达到+0.32。另外,近年来境内外中国资产价格联动效应不断强化,年初以来中概股在美国及中国香港市场经历的剧烈波动也极大影响了境内新经济企业的估值和价格波动。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一方面要求境内市场持续推进资本市场的双向开放,吸引更多境外机构加大对中国优质资产的配置,提升对中国市场的长期投资信心;另一方面也要求境内市场加快完善基础功能,提升对优质资产、创新企业的估值定价体系,以开放促发展,在开放中确保资本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地缘政治风险进一步加大全球金融市场波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任重道远。当前全球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金融领域也成为大国博弈的焦点。应对新挑战,我国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主动防范化解输入型金融风险,在全球金融治理规则重构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持续推进金融制度型开放,加快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加强人民币跨境支付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提升主动应对能力。四、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为金融强国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明确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建设金融强国的目标,明确了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加强金融队伍建设、强化金融监管和坚守风险管理底线是推进金融强国建设的五大重要抓手。在从金融大国到金融强国的建设道路上,我们要以市场性为基础,持续深化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走稳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以金融高质量发展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以推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一要加快构建现代金融市场体系,着力解决好实体需求与金融供给之间不匹配的难题,解决我国金融资金过剩与实体资本短缺的矛盾,在投资理念、价值判断、创新方式等方面推进金融投资与实体投资相一致,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要加快打造现代一流金融机构,快速提升金融机构的专业能力。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规模已位居全球前列,但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还有待提高。要加快引导国内证券公司和投资机构从规模导向向专业导向转型,不断提升投资银行、资产管理、销售交易及财富管理等核心业务的专业服务能力,通过资产定价、产品创设、风险管理及资本运作等基础功能的优化来提升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三要加快推进金融业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以开放来促发展,推进金融市场的制度规则、法律体系、行业标准与国际通行惯例相向而行,通过开放来倒逼和推进我国金融市场配置机制的改革。四要完善金融法治建设,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发展道路,加快推进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稳定法的立法和修订工作,为金融市场改革创新提供更健全的法治环境和保障。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当前我国金融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结构性问题。在融资结构上,我国仍呈现出明显的间接融资主导的特征,2022年底以存量口径衡量的我国间接融资占比仍超过70%,较美国、英国等境外市场不到20%的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与过往投资驱动的发展模式不同,科创驱动对金融体系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和方式提出了新要求,以传统现金流和偿付能力为基础的信贷融资方式,与科创企业早期高研发投入、低现金流的风险特征不相匹配,亟须发挥资本市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来引导更多社会中长期资金流入科技创新领域。近五年增量口径的我国直接融资占比已从16%提升至19%,但仍存在较大提升空间。在市场结构上,近年来我国各类市场体系快速发展,截至2022年底,信贷市场规模为219万亿元,股票市场市值规模为79万亿元,债券市场规模为141万亿元,仍呈现出“大信贷小股权、大场内小场外”的特征,要加快推进直接融资市场发展,做大商品市场和外汇市场规模,进一步提升人民币国际化水平。在机构结构上,2022年底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资产规模分别为379万亿元、13.11万亿元、27.15万亿元,仍呈现出银行一家独大的特征。在金融机构内部,国有金融机构资产占比超过80%,民营及外资金融机构规模明显偏小。要加快培育一流投资银行,持续做大保险资产规模,强化保险资金的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在深化金融国资改革的同时,在持股比例、投资范围及业务牌照审批上给予民营机构和外资机构更多便利,鼓励多元金融机构均衡发展。在产品结构上,截至2022年底,在公募资管产品中我国权益类产品、债权类产品、现金类产品、境外产品规模分别为7.49万亿元、20.33万亿元、15.91万亿元、0.33万亿元,占比分别为17%、46%、36%和0.7%,呈现出明显的以现金和债权类产品为主导的特征。接下来我国要持续加大基础金融产品的供给,推出更多挂钩基础指数的期权或期货品种,为各类衍生品及结构性产品创设提供丰富的基础工具,持续推进标准化、被动型、指数型产品的发展,丰富产品投资策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多元的资产配置需求。在投资者结构上,截至2022年底,我国个人投资者持股市值占比约为34%,个人投资者交易占比约为70%,信贷结构中个人信贷占比约为34%,我国金融市场仍呈现出明显的个人投资者主导的特征,要通过丰富金融产品来持续引导居民通过中长期的股债投资获得相对稳定的收益,要在机构化的同时做好个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金融队伍建设为重要支撑。金融业作为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其对专业性和市场性的要求更高,附着在劳动力要素上的专业技能、管理技能是影响金融业发展及资本要素配置效率的关键所在。同时,金融市场天然是开放的、全球化的市场,金融人才也呈现出典型的全球化流动和市场化配置特征。金融强国建设需要充分发挥高端智力资本的作用,这突出表现为要抓好两个队伍建设:一是要加强金融干部队伍建设,打造优秀的监管人才队伍,推进党的政治领导与金融机构的专业领导之间更好的衔接,构建多元化的金融机构领导干部选拔及委派机制。二是要加强金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养金融高端人才,打造德才兼备的银行家队伍、投行家队伍、投资经理队伍、风险管理人才队伍及金融管理人才队伍,发挥好上海、香港两大国际金融中心的作用,在高端金融人才定价及流动上获得更多的主动权。以全面加强监管为重要保障。在新一轮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和分工,机构审慎监管和投资者保护职能更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集中,加快构建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统筹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要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的分工协作机制,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在专司监管职责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地方党委金融委员会和金融工委的作用,落实好属地责任,更好地实现央地监管协同。要顺应全球金融市场环境的新变化和新趋势,不断提升金融监管能力和水平,应对金融风险跨部门、跨境交叉传染的趋势,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部际联席会议机制提升跨部门协调效率。要用好金融科技工具,通过数字化、信息化来不断提升科技监管水平。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底线。其一,要着力化解中小金融机构、地方债务和房地产三大潜在风险,及时应对局部区域性风险事件,防止悲观情绪过度在不同市场间蔓延。要中央地方一盘棋,构建地方债务风险化解的长效机制,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关系,优化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债务结构,要认识到地方债务化解的长期性、困难性和复杂性,要在动态发展中逐步化解存量债务风险,严控增量债务风险。要适应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各类房企正常的融资需求,引导市场逐步弱化房地产的投资属性,提升居住使用属性。其二,要做好短期风险防控和长期风险化解之间的平衡,当前全球经济金融环境复杂多变,我们一方面要提升应对新风险的能力,及时做好风险识别、监测和预警,另一方面也要持续做好长期风险的化解,不能在处理现有风险的过程中引发新的次生风险。其三,要引导金融机构平衡好风险防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变被动的风险应对为主动的风险管理,要给予金融机构在产品创设、资产定价等方面更多的主动权,完善风险事件问责处理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为市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主动风险管理工具,引导金融机构从融资金融向风险金融转变。(作者系申万宏源党委书记、董事长、执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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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