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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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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广东:支持广州、深圳数据交易所创建国家级数据交易所 探索建设“港澳数据特区”
广东:支持广州、深圳数据交易所创建国家级数据交易所 探索建设“港澳数据特区”
2023-11-21 15:24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11月21日消息,近日,广东省印发《“数字湾区”建设三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要充分发挥数字政府“大平台、大数据、大服务、大治理、大协同”能力,推动粤港澳数据、人才、物流、资金畅通流动“要素通”;数字化新型基础设施“基座通”;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商事通”;数字产业集聚发展“产业通”;社会数字化治理高效协同“治理通”;公共服务融合便利“生活通”;粤东粤西粤北加快“数字融湾”。通过“数字湾区”建设,牵引带动大湾区全面数字化发展,打造全球数字化水平最高的湾区,数字化成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方案》指出,要探索建设“港澳数据特区”,实施“南数北上、北数南下”计划,运用隐私计算、安全隔离、可信验证等关键技术,加强跨境数据流通服务与分类管理,确保数据安全、使用合规和范围可控。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围绕社保、户籍、婚育、教育、医疗、创业、养老、交通等高频公共服务数据需求,探索推行数据跨境流通“白名单”制度,通过纳入数据授权跨境目录、数据主体授权等模式,实现数据安全有序跨境。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枢纽韶关数据中心集群,探索在特定区域建设离岸数据中心,为粤港澳三地提供数据跨境服务。要推进大湾区5G网络深度覆盖,完善城际骨干传输网络,扩大粤港澳互联网络带宽,打造连接粤港澳三地的世界级无线城市群。加强国家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建设,全面提升大湾区网络互联互通质量。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量子通信骨干网,实现与国家广域量子保密通信骨干网络对接。要推动建立大湾区统一的数据资产登记规则,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现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应用。要推动粤港澳三地合作建立数据要素集聚发展区,培育数据经纪人、数据商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产业生态。支持广州、深圳数据交易所创建国家级数据交易所,建设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和平台载体统一的大湾区数据要素交易市场。要探索在数据交易、普惠金融、供应链等领域开展业务场景试点,深化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转型,形成规范有序的数据要素市场基础运营体系。支持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内部数据跨境流动试点。要推进智慧金融,推动参与银行以安全可靠方式分享和交换相关数字化跨境贸易信息,推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等领域应用。《方案》还指出,要建立以财政资金引导、多元社会资本参与的“数字湾区”市场化建设运营模式。积极争取国家重大专项资金支持,充分发挥省级专项资金作用,加强对数字化重大项目及核心技术攻关的支持。鼓励金融和创投机构参与“数字湾区”建设基金组建,充分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为“数字湾区”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方案》全文如下:“数字湾区”建设三年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化实施省委、省政府“湾区通”工程,加快“数字湾区”建设,制订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全面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开放共建、合作共赢原则,将“数字湾区”建设作为数字广东战略的先手棋和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化发展的主战场,充分发挥数字政府牵引和支撑作用,加快带动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数字化发展,推进粤港澳三地数字化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推动高效联通的数字化新型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充分依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横琴)、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南沙)、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以下简称河套)等合作平台先行先试,以数字化促进粤港澳三地经济发展、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建设要素资源充分聚集、畅通流动的智慧城市群,打造宜居宜业、舒适便利的优质生活圈,推动大湾区建设成为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二)建设目标。充分发挥数字政府“大平台、大数据、大服务、大治理、大协同”能力,推动粤港澳数据、人才、物流、资金畅通流动“要素通”;数字化新型基础设施“基座通”;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商事通”;数字产业集聚发展“产业通”;社会数字化治理高效协同“治理通”;公共服务融合便利“生活通”;粤东粤西粤北加快“数字融湾”。通过“数字湾区”建设,牵引带动大湾区全面数字化发展,打造全球数字化水平最高的湾区,数字化成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三)实施步骤。2023年,启动“数字湾区”建设,粤港澳三地建立“数字湾区”联合工作机制,并在智慧城市共建、政务服务“跨境通办”、泛公共服务与资讯聚合、数字化招商引资、数字化人才培养、数字化均衡发展等重点领域率先取得突破。2024年,粤港澳三地通过数字化合作,在推动要素资源流通、数字产业集聚发展、新型基础设施连通、社会数字化治理等方面,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共建模式,数字化成为大湾区建设的重要推动力。2025年,基本完成“数字湾区”建设任务,实现大湾区数字化规制规则有效对接,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高效联通,计算能力、存储能力均衡发展。“数字湾区”建设成为大湾区新的经济增长点,“数能”成为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二、主要任务(一)以数据流动带动要素市场化,实现湾区发展“要素通”。1. 推动数据要素合规高效、安全有序流通。探索建设“港澳数据特区”,实施“南数北上、北数南下”计划,运用隐私计算、安全隔离、可信验证等关键技术,加强跨境数据流通服务与分类管理,确保数据安全、使用合规和范围可控。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围绕社保、户籍、婚育、教育、医疗、创业、养老、交通等高频公共服务数据需求,探索推行数据跨境流通“白名单”制度,通过纳入数据授权跨境目录、数据主体授权等模式,实现数据安全有序跨境。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枢纽韶关数据中心集群,探索在特定区域建设离岸数据中心,为粤港澳三地提供数据跨境服务。2. 建设互通的数据要素网络。按照国家数据跨境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要求,整合粤港澳三地网络、算力、存储、数据等资源,探索构建大湾区数据综合业务网。支持政府部门和企业接入开展数据可信流通交易。探索在数据交易、普惠金融、供应链等领域开展业务场景试点,深化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转型,形成规范有序的数据要素市场基础运营体系。支持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内部数据跨境流动试点。充分依托国家超级计算广州中心、深圳中心,支持鹏城“云脑”、珠海横琴先进智能计算平台、东莞大科学智能计算平台建设,助力大湾区企业和科研机构提升算力使用和原创算法迭代效率。3. 建设数据要素统一大市场。推动建立大湾区统一的数据资产登记规则,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现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应用。鼓励“开放广东”、香港“资料一线通”等平台协同共享,免费向社会开放更多公共数据。推动粤港澳三地合作建立数据要素集聚发展区,培育数据经纪人、数据商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产业生态。支持广州、深圳数据交易所创建国家级数据交易所,建设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和平台载体统一的大湾区数据要素交易市场。4. 打造数字化人才聚集高地。推动粤港澳三地协同引才,对接大湾区产业发展需求,联合制定人才需求目录。优化“居住在港澳、工作在内地”等柔性引才机制,通过产业集聚,吸引更多高水平数字化人才在大湾区创业就业。充分发挥粤港澳三地高校、科研院所和数字化龙头企业资源集聚优势,加强数字化领域产学研合作,促进科研成果市场化应用。加强数字化人才培养,深入开展“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展翅计划”,加强政数学院建设,为大湾区青年提供数字化培训、实习与交流平台,培养复合型数字化人才队伍。开展大数据工程技术、网络空间安全人才职称评价,加强人工智能人才评定与培养,建立健全符合大湾区实际的数字化人才职称评审制度,加强国家相关资质评审标准在港澳地区推广。依托全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大会、粤港澳大湾区博士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人工智能双创比赛等赛事活动,加快大湾区数字化人才高地建设。支持港澳充分发挥国际科研合作平台的独特优势,引进内地及世界的创科领军人才、科研团队和企业,促进跨领域科研合作。5. 推动大湾区要素市场化。充分发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要素”的独特作用,加快数据要素在粤港澳大湾区便捷流动,推动大湾区科技、人才、资本、土地等要素市场紧密融合。通过数据推动大湾区要素市场化,有效激发传统要素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价值。(二)夯实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实现湾区数字化“基座通”。1. 建设高速泛在融合的网络基础设施。推进大湾区5G网络深度覆盖,完善城际骨干传输网络,扩大粤港澳互联网络带宽,打造连接粤港澳三地的世界级无线城市群。加强国家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建设,全面提升大湾区网络互联互通质量。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量子通信骨干网,实现与国家广域量子保密通信骨干网络对接。依托大湾区技术、人才、制造、产业优势,高水平建设鹏城实验室,积极推进深圳国际量子研究院建设,构筑通信网络领域及量子科技领域高端创新平台。推进未来网络试验设施(深圳)建设,积极谋划太赫兹科学中心、工业互联网创新基础设施等更多重大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动“粤基座”数字政府新型基础设施智能管理平台建设,赋能要素畅通流动。2. 推进三地算力融合发展。落实国家“东数西算”战略,加快一体化算力网络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枢纽节点建设。建设下一代互联网国家工程中心粤港澳创新中心,打造种类齐全、布局合理的算力基础设施,推动大湾区算力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整合粤港澳三地算力资源,在广州数据交易所现有平台基础上,做优大湾区算力资源共享发布平台,推进算力资源统一调度。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以及算力、数据、应用资源集约化服务创新,促进算力资源普惠共享,吸引港澳企业更好利用广东优质算力。坚持计算能力与存储能力建设并举,同向发力,更大程度发挥“东数西算”韶关节点数据产业集群效能。积极推动建设国际海缆登陆站、区域性国际互联网出入口等跨境数据传输安全基础设施。3. 强化网络和数据安全防护合作。推动建立大湾区网络安全协调联动机制,开展以信息共享共治为核心的基础框架研究,建立健全大湾区网络安全信息通报预警机制。探索建立大湾区网络安全标准体系,促进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推动网络安全资质互认,实现区域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共同应对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提升大湾区网络安全综合保障能力。搭建涵盖可信身份、可信数据和网络行为等关键要素的大湾区电子认证互认平台。加强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发现、阻断和溯源等监管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数据安全。(三)以数字化赋能投资兴业,实现湾区企业“商事通”。1. 优化市场主体经营全链条服务。发挥“粤商通”平台覆盖活跃市场主体优势,推动与香港、澳门经贸合作信息平台融合对接,为大湾区企业提供开办、融资、税务、政策兑现等营商全链条、掌上办服务。优化广东政务服务网港澳企业服务专版,提升“粤智助”政府服务自助机便企服务功能,探索在港澳地区投放并提供常态化服务。2. 强化大湾区招商服务。在粤港、粤澳“跨境通办”机制下,依托“投资广东”平台搭建大湾区招商平台,汇聚粤港澳三地招商引资政策、服务渠道与资源,动态更新招商数据库和招商地图,为供需双方提供资源互通、服务融合、项目对接、园区展示等服务,助推粤港澳三地政府精准高效招商和企业需求对接。围绕项目从签约落地到开工建设全流程,加强审批系统与水电、能源、用工等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优化项目准入、用地审批、能评、环评等涉企事项审批流程,提升企业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优化提升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导办帮办等服务,高效服务项目落地。3. 强化市场主体诉求响应。探索市场主体诉求响应平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服务平台联动,推动市场主体诉求提交、分办、解决和监督全流程闭环管理,提升诉求解决时效和质量。依托“粤省心”12345便民服务热线平台,优化智能客服、智能派单、智能质检等,为企业提供精准化、全天候诉求解决渠道和服务。4. 提升数字化通关效率。加快推进大湾区货物通关便利化,争取国家支持,基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合作,推动粤港澳三地港口、机场的物流数据、申报数据等共享,探索作业无纸化、“多式联运”等更为便利可行的商贸通关措施。加强粤港澳三地船舶安全检查协同信息平台建设,降低货物通关成本,缩短货物流通链路。充分运用数字化手段,推动大湾区居民出入境和通关便利化,加快推动“高精尖缺”人才便利跨境通关,推动港澳居民与内地居民出入境通关查验系统联通融合,推动香港出入境自助“e-道服务”。大力推进大湾区城际客运公交化运营,不断提升港珠澳大桥“一站式”自助查验水平,加快实现粤港澳三地“一码通关”、大湾区“一码畅行”。(四)加快建设数字产业集聚发展新高地,带动湾区数字“产业通”。1. 加快湾区数能产业集聚发展。加快推动粤港澳三地数字技术联合创新和产业化,对标全球领先地区,构建高标准、一体化的完整数据产业链,提升大湾区城市群数据产业发展能级。鼓励支持粤港澳三地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共建高水平数字协同创新平台,推动数字科技成果转化。开展数字政府产业赋能行动,搭建数字政府产业服务平台,打造信创、数字政府、数据、网络安全产业集聚区。支持建设数字经济双创基地、孵化器、特色小镇等创新形态载体。鼓励龙头企业围绕通用人工智能、高端算力建设等重点领域建设联合实验室,谋划发布算力伙伴计划。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开展通用人工智能研究和建设,构建开放、融合、具有引领发展能力的创新生态。在医疗影像、智能视觉、基础软硬件、普惠金融等领域推进国家和省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依托大湾区信息产业、通信产业、计算机软件行业规模和技术优势,大力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经济重点产业。2. 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深化国家工业互联网示范区建设,深入实施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工程,构建以“工业互联园区+行业平台+专精特新企业群+产业数字金融”为核心的新制造生态系统。深入实施广东智能制造生态合作伙伴行动计划,开展智能制造试点建设,统筹用好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成果,培育形成一批智能机器人深度应用场景。建设大湾区全球贸易数字化领航区,继续培育一批省级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和数字贸易重点企业。加快大湾区智慧文旅建设,通过数字化平台,发布和共享三地文旅资源和信息。建设大湾区知识资源共享中心,打造智慧教育平台、开放课程资源服务平台和文字资源服务平台。推进智慧金融,推动参与银行以安全可靠方式分享和交换相关数字化跨境贸易信息,推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等领域应用。3. 充分激发数字技术创新动能。加快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积极推动港澳创新资源参与信息技术领域省实验室建设,加快推进大湾区交叉研究平台和前沿学科建设,加强数字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以河套为试点,开展生命健康、人工智能、数据、先进制造、新能源等产业数字化合作。支持广州、深圳推进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和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建设,打造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策源地。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放宽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外资市场准入限制,鼓励港澳企业提供数字内容增值服务。(五)加强三地数字化协同共治,推动湾区社会“治理通”。1. 提升政府治理数字化水平。不断完善“一网统管”体系建设,持续提升“粤治慧”省域治理数字化总平台的态势感知、协同联动、指挥调度、监督管理能力,探索构建大湾区治理数字化支撑体系。联合港澳政府共同梳理构建大湾区经济治理指标体系,依托“粤经济”平台推动大湾区各类经济数据汇聚和共享应用,提升大湾区数字化社会治理效能。加强粤港澳在十五运会和残特奥会场馆运行和竞赛组织数字化建设合作,助力提升大赛数智化管理水平。2. 共建湾区智慧城市群。强化大湾区智慧城市建设合作和平台联通,加强地理空间、交通信息、经济数据等智慧城市数据要素共享利用。加快智慧医院建设,加强人工智能诊疗设备等智慧医疗设施的推广和应用,支持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医疗服务协同创新以及临床和科研应用创新。深入推进智慧社区建设,推动社区购物消费、居家、养老、休闲娱乐等生活场景数字化。探索在文化交流、就业、投资、经商等领域共建更多智慧城市应用场景。建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高水平推动粤港澳新型智慧城市群建设。3. 探索建立粤港澳“数字空间”治理新格局。加强粤港澳三地数字技术联合创新攻关,探索构建统一的“数字空间”底层技术体系,建立数字资产确权、交易、隐私保护等配套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规范。支持大湾区征信机构开展跨境合作交流,探索推进征信产品互认。探索构建常态化科研数据审核体系,支持科研合作项目需要的应用研究、医疗等数据资源在大湾区内有序跨境流动。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在河套实现科研数据跨境互通。在粤港澳联合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专用科研网络,实现科研数据跨境互联。(六)推动政府服务衔接融合,实现湾区居民“生活通”。1. 推动粤港澳政务服务一体化。围绕“用户通、系统通、数据通、证照通、业务通”目标,加快推动大湾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标准衔接,按照用户授权原则,着力打通粤港澳三地政务服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推动三地居民统一身份认证、电子签名互认,实现企业和居民高频事项“跨境通办”。协调国家有关部门推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港澳居民高频事项全流程电子化办理。推动粤港澳三地互设政务服务“跨境通办”专窗,上线“跨境通办”服务地图,拓展个人与法人数字空间,推行全程网办、一体机自助办、视频办、代收代办等多渠道政务服务模式。优化“粤省心”12345便民热线服务,高质量解决居民诉求。深化“湾区社保通”,在横琴、前海、南沙、河套探索推进粤港澳社保服务深度融合。2. 依托“湾事通”平台提升湾区居民公共服务便捷性。推动广东政务服务网、“粤系列”移动政务服务平台与香港“智方便”、澳门“一户通”等政府服务平台对接互认。充分聚合和引导社会力量,打造“湾事通”泛公共服务与资讯平台,围绕粤港澳三地居民出行、通关、通信、支付、求职、养老、医疗、教育、保险、吃住游等场景和习惯,提供无感、便捷的跨境服务。拓展跨境电子钱包、数字货币、移动支付等应用在大湾区互认互通。加快推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在大湾区交通、住宿、求职、保险、电子货币、购票、金融、电信、财产登记等业务办理方面,享有与内地居民身份证同等便利,指导通信运营商对相关网站、平台身份认证及服务功能优化升级。加快粤港澳三地养老领域数字化合作,开展大湾区智慧养老试点,鼓励社会力量整合利用三地康养资源和先进模式,提供精细便捷的养老服务。(七)加快粤东粤西粤北“数字融湾”,深化对内联系增加经济纵深。1. 加快数字化均衡发展。加快数字政府基础能力均衡化发展,切实助推“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落地见效。充分利用“投资广东”平台和大湾区招商平台,发挥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比较优势,全面融入粤港澳大湾区产业链、供应链,实现产业梯度有序转移,推动区域均衡发展。强化全流程管理和考核,用好省级奖补资金,提升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数字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支撑平台服务水平。健全数字政府基础能力建设对口帮扶机制,细化珠三角各市重点帮扶任务,以提升数字化基础能力为牵引,带动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深度融入大湾区产业链和城市群。2. 提升湾区公共资源交易效率。推动建立粤港澳三地公共资源交易资讯互通与合作机制。深化“粤公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整合,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创新应用试点。推进CA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试点开展异地开评标,推广应用电子保函。优化招标投标专家库管理机制,为大湾区企业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便利,降低交易成本,有效提升大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水平。3. 强化“数字湾区”建设对区域发展辐射带动作用。通过深入实施“数字湾区”建设,形成更大范围的辐射作用和更强的带动能力,深化粤港澳大湾区与长三角、京津冀、成渝等经济圈协同,增加经济纵深,进一步增强大湾区建设对畅通国内大循环和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功能。加快实施泛珠区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推动泛珠区域公共服务一体化。以泛珠区域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建设为抓手,加快区域要素市场一体化建设,为服务实体经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贡献大湾区的数字化力量。三、建立“数字湾区”建设多方参与机制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由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创投和金融机构等组成的“数字湾区”建设矩阵。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建立粤港澳三地“数字湾区”联合工作机制,形成政企高效协同、资源整合共享的工作推进体系。针对“数字湾区”建设的堵点痛点,通过“揭榜挂帅”、应用场景征集推介、典型案例发布推广、“数字湾区”指数发布等措施,充分吸收转化粤港澳三地先进数字化创新成果,提升整体建设效能。探索依托社会资本设立“数字湾区”建设发展基金,服务“数字湾区”重大项目开发建设,吸引更多元的市场主体参与,推进大湾区数字化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深度融合和增值赋能。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在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下,建立“数字湾区”建设专责小组,统筹推进“数字湾区”建设工作,督促检查任务落实、协调推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承担。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工作落实措施,明确阶段目标和时间节点,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建立粤港澳三地“数字湾区”联合工作机制,定期会商协调。(二)加强支撑保障。建立以财政资金引导、多元社会资本参与的“数字湾区”市场化建设运营模式。积极争取国家重大专项资金支持,充分发挥省级专项资金作用,加强对数字化重大项目及核心技术攻关的支持。鼓励金融和创投机构参与“数字湾区”建设基金组建,充分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为“数字湾区”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三)加强规则衔接。各牵头部门要深入开展“数字湾区”建设中涉及本领域的三地规则、政策情况调研,制定重点对接任务清单。充分发挥横琴、前海、南沙、河套作为粤港澳全面合作平台试点示范效应,探索借鉴国际先进规则与标准,推动三地数字化规制规则有效衔接。加强“数字湾区”标准化交流合作,根据三地实际需要,研制、实施相关“湾区标准”,保障大湾区数据流动畅顺。(四)加强开放合作交流。每年联合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举办数字政府建设峰会暨“数字湾区”发展论坛,打造全国高水平交流合作平台,聚集带动数字产业发展。举办国际顶级学术交流会议,在新兴产业领域争取国际标准组织或国际协调组织落户大湾区,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充分发挥粤港澳三地人文相亲的独特优势,全渠道、立体化开展“数字湾区”宣传,及时解读政策措施,回应社会关切,最大程度发挥政策效应,引导社会预期,凝聚行动共识,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支持大湾区数字化建设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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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