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中心电话:4001066887    

服务监督电话:0351-5665501     周一至周五 09:00-17:30

公司公告
   
公司声明
   
0351-5665501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上证研究 | 2023年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稳步提升
上证研究 | 2023年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稳步提升
2023-11-22 09:17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 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公司治理评价课题组□ 制定更高标准的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加强IPO治理质量把关□ 倡导构建战略型董事会,建立并完善应急治理机制□ 规范金融机构股东治理,防范或化解治理风险□ 适应新公司法,做好公司治理模式规划□ 推进ESG理念到规则落地,以绿色治理全面升级公司治理□ 制定数字治理规则,防范人工智能私利粤港澳大湾区在新发展格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要使其成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点、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地、中国式现代化的引领地。自《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实施以来,大湾区在高质量发展方面走在前、作示范,取得显著成效。而上市公司治理是支撑大湾区进一步提高发展质量、加快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为此,需要对大湾区上市公司进行全方位、系统性的公司治理评价,全面揭示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质量,为其治理能力提升提供指引和参考。为客观反映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应用2003年研发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指数(CCGINK),从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信息披露、利益相关者治理六个维度对上市公司治理状况进行全面诊断,为上市公司提高治理水平提供参考,累计评价样本52037家次,并持续推出《中国公司治理评价报告》系列。在对全国样本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于2013年受深圳市国资委委托,对深圳市国资委直管企业治理状况进行评价。2017年起与深圳市公司治理研究会合作,对深圳市A股上市公司开展治理评价,并连续4年发布《深圳市上市公司治理评价报告》。鉴于大湾区的重要地位,课题组在理论研究和评价积累的基础上,将评价范围由深圳市上市公司扩展至大湾区上市公司,于2021年首次发布《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评价报告》。《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评价报告(2023年)》,是继2017年至2022年连续6年发布《深圳市上市公司治理评价报告》《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评价报告》之后,又一次开展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评价,也是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自2003年研制并持续发布的CCGINK在区域治理评价层面的再次拓展应用。持续发布的《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评价报告》动态展示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质量的变化趋势。本次评价样本为755家大湾区A股上市公司。评价报告显示,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持续领先,公司治理指数平均值65.15,高于京津冀(64.98)、长三角(64.89)和全国(64.76)。其中深圳市上市公司治理指数平均值65.27,高于北京市(65.09)和上海市(64.82)。与2022年相比,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指数平均值上升0.41,上升幅度超过长三角(0.29)和全国(0.36),深圳市上市公司治理指数平均值上升0.62,上升幅度超过北京市(0.55)和上海市(0.57)。大湾区上市公司概况2023年大湾区公司治理评价样本共755家,其中主板394家、创业板264家、科创板74家、北交所23家。主板上市公司含金融业上市公司11家、非金融业383家,其他板块无金融业上市公司。考虑到金融机构治理的特殊性,单独设立金融业板块。本报告最终评价样本中,主板非金融业(下称“主板”)383家,创业板264家,科创板74家,北交所23家,金融业板块11家。深圳市评价样本共404家,比2022年新增33家,占全国样本的7.99%,居全国前三(北京市455家,占比9.00%;上海市415家,占比8.21%)。从样本行业分布情况来看,制造业上市公司518家,所占比例最高,达到68.61%。细分来看,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上市公司最多,有192家,占比25.43%;其次为信息传输、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有上市公司71家,所占比例为9.40%。按控股股东性质划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151家,占比20.00%;民营控股上市公司502家,占比66.49%,高于京津冀(54.01%)和全国(61.88%)。大湾区不同地区上市公司数量由多到少依次为深圳市(404家)、广州市(145家)、佛山市(49家)、东莞市(57家)、珠海市(35家)、中山市(24家)、惠州市(17家)、江门市(15家)以及肇庆市(9家)。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总体状况2023年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指数平均值为65.15,与京津冀(64.98)、长三角(64.89)等区域以及全国(64.76)的上市公司治理指数平均值相比,大湾区上市公司总体治理水平较高;比2022年提高了0.41,提升幅度超过长三角(0.29)和全国(0.36)。就六个维度而言,股东治理、经理层治理、信息披露和利益相关者治理指数均有提升,但董事会治理和监事会治理指数有所下降。股东治理和董事会治理指数高于京津冀、长三角和全国;经理层治理和信息披露指数高于长三角和全国平均,但低于京津冀;监事会治理表现欠佳,仅高于长三角,低于京津冀和全国;利益相关者治理则相对落后,不及京津冀、长三角和全国。从治理等级分布来看,2023年大湾区达到较高治理等级CCGINKⅢ的上市公司有31家,占全样本的4.11%,低于京津冀(6.35%)、长三角(4.92%)和全国(5.06%);处于较低治理等级CCGINKⅤ的公司有59家,占样本的7.81%,低于京津冀(9.20%)、长三角(8.95%)和全国(10.56%)。从今年新采用的治理指数评级分布来看,大湾区A、B、CCC级占比低于京津冀、长三角和全国,BBB、BB级占比高于京津冀、长三角和全国,与治理等级反映出的结果一致,均为更粗短的纺锤形。分行业来看,2023年评价排名中,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及批发和零售业的治理水平较高;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房地产业的治理水平较低。从城市来看,深圳市、广州市和佛山市的治理水平较高;江门市、珠海市和惠州市的治理水平较低。分控股股东性质来看,大湾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指数高于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并领跑全国,外资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有待提升。不同市场板块方面,金融业板块公司治理指数最高,科创板紧随其后,接下来分别是北交所和创业板,排在最后的是主板非金融业。  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六大维度状况2023年,大湾区上市公司股东治理指数、董事会治理指数、经理层治理指数和信息披露指数高于全国,监事会治理指数和利益相关者治理指数表现欠佳,低于全国。具体来看:股东治理领跑全国,大湾区各城市齐头并进。2023年大湾区股东治理指数平均值为70.90,高于京津冀(67.69)、长三角(70.35)和全国(69.31),其中深圳市(70.99)表现更为突出。大湾区9个城市的股东治理指数均高于全国,城市之间的最大差距仅为3.66,这表明大湾区各城市的股东治理齐头并进。股东治理的三个二级指标中,独立性、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和关联交易的表现均好于京津冀、长三角和全国。董事会治理相对领先,但运作效率和组织结构偏弱。2023年大湾区董事会治理指数为65.04,较2022年降低0.15,高于京津冀(64.92)、长三角(64.85)和全国(64.82),其中深圳市(65.12)表现优于大湾区平均。大湾区上市公司在董事权利与义务、董事薪酬和独立董事制度方面具有优势,但是董事会运作效率和董事会组织结构落后于其他地区。大湾区上市公司两职合一比例(43.39%)高于全国(34.92%);董事会规模7.97,低于全国的8.25;女性董事人数平均值为1.38,也低于全国的1.46。监事会治理指数较低,规模结构和胜任能力表现欠佳。2023年大湾区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指数平均值为58.80,较上年下降0.27,超过长三角(58.52),而低于京津冀(60.36)和全国(59.34),其中深圳市(58.91)略高于大湾区平均。二级指标方面,大湾区上市公司在监事会运行状况方面较好,但在规模结构和胜任能力方面表现欠佳。90.60%公司的监事会仅仅满足监事会规模和构成比例的最低要求,其中新上市的73家公司仅两家监事会规模超过3人;在胜任能力方面,监事专业背景结构方面相对欠佳。经理层激励约束具有优势,但任免制度和执行保障有待提升。2023年大湾区上市公司经理层治理指数平均值为60.46,与全国经理层治理指数60.26相比高0.20,比长三角(60.28)高0.18,比京津冀(60.67)低0.21,其中深圳市(60.66)高于大湾区平均。二级指标方面,大湾区上市公司在经理层激励约束方面具有优势,表现优于京津冀、长三角和全国,但任免制度和执行保障分别较全国低1.27和1.20,有待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指数较高,可靠性有待提高。2023年大湾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数平均值为67.01,较2022年提升0.90,高于长三角(66.64)和全国(66.18),低于京津冀(67.04),其中深圳市(67.35)高于大湾区平均。从二级指标来看,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和及时性同时领先京津冀、长三角和全国;可靠性高于全国,低于京津冀和长三角,企业违规行为和财务重述行为等方面有待提高。利益相关者治理水平提升较少,失去领先优势。2023年大湾区利益相关者治理指数平均值69.20,低于京津冀(69.89)、长三角(69.24)和全国(69.40),其中深圳市(68.93)表现不及大湾区平均;与2022年相比,提升幅度小于长三角和全国,失去了原有的领先优势。二级指标方面,参与程度高于京津冀、长三角和全国;协调程度低于京津冀、长三角和全国,其中捐赠、社会责任报告、环境保护、诉讼方面表现较弱。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分板块状况大湾区主板上市公司治理水平领先,但监事会和利益相关者治理有待改善。2023年大湾区主板上市公司治理评价样本为383家,公司治理指数平均值为64.96,高于京津冀(64.56)、长三角(64.55)和全国(64.39),其中深圳市(64.78)低于大湾区平均。分维度看,股东治理指数平均值最高,为69.66,其后依次为利益相关者治理(69.25)、信息披露(66.85)、董事会治理(65.00)、经理层治理(60.00)以及监事会治理(59.67)。与其他地区相比,董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和信息披露较强,高于京津冀、长三角和全国;股东治理落后于长三角,领先于京津冀和全国;监事会治理和利益相关者治理相对薄弱,均弱于京津冀和全国。六个维度中,除经理层治理外,深圳市表现均不及大湾区平均。大湾区创业板公司治理水平较高,股东治理表现突出。2023年大湾区共有264家创业板上市公司样本,公司治理指数的平均值为65.09,高于长三角(65.02)和全国(65.03),低于京津冀(65.39)。分维度来看,股东治理水平较高,高于京津冀、长三角和全国;董事会治理相对较高,低于京津冀,高于长三角和全国;经理层治理水平中等,低于京津冀,高于长三角,与全国持平;监事会治理、信息披露和利益相关者治理水平较低,均低于京津冀和全国,其中信息披露和利益相关者治理低于长三角。大湾区科创板上市公司治理弱于全国,但股东和董事会治理水平领先。2023年大湾区共有74家科创板上市公司样本,公司治理指数平均值较低,为65.96,低于长三角(65.97)和全国(66.05),高于京津冀(65.91)。分维度来看,大湾区股东治理和董事会治理水平领先京津冀、长三角和全国,其中股东治理指数领先幅度较大;监事会治理指数略高于全国,但低于京津冀和长三角;经理层治理、信息披露和利益相关者治理维度表现不佳,均落后于全国。大湾区北交所上市公司治理优势大,监事会和利益相关者治理是短板。2023年大湾区北交所上市公司共有23家,公司治理指数平均值为65.13,高于京津冀(62.65)、长三角(63.21)和全国(63.61),领先幅度较大。分维度来看,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和信息披露质量高于京津冀、长三角和全国;监事会治理低于京津冀和全国,高于长三角;利益相关者治理低于京津冀,高于长三角,与全国平齐。监事会和利益相关者治理这两个维度是大湾区北交所上市公司的短板。大湾区金融机构治理指数上升,但仍存治理风险。2023年大湾区11家上市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指数平均值为67.95,较2022年提升2.78,且高于京津冀(67.16)、长三角(67.76)和全国(67.18)。六个维度中,大湾区上市金融机构在监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和利益相关者治理高于京津冀、长三角和全国;股东治理低于长三角,高于京津冀和全国;董事会治理和信息披露低于京津冀、长三角和全国。在二级指标中,股东治理维度的关联交易指标和董事会治理维度的独立董事制度指标均值较低,且较2022年有所下降。因此,金融机构关联交易增加带来的风险需要提起关注,独立董事制度的效能仍需提升。改善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的建议为进一步提升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能力,报告针对性地提出提升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能力的建议:第一,制定更高标准的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加强IPO治理质量把关。大湾区要把握好“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高质量发展示范地、中国式现代化引领地”的定位,制定更高标准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提高大湾区整体和头部上市公司治理质量,做好全国公司治理建设示范。同时,在全面注册制下对拟IPO企业强化治理质量要求,把好上市公司入门关。第二,倡导构建战略型董事会,建立并完善应急治理机制。大湾区上市公司应强化董事会战略引领职能,将战略型董事会要素纳入董事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框架,提升决策效率和运作效果,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大湾区上市公司应关注VUCA(易变性、不确定性、复杂性和模糊性)环境下企业生存发展问题,建立并完善应急治理机制,防范可能的应急治理风险。第三,规范金融机构股东治理,防范化解治理风险。要以新一轮金融监管机构改革为契机,以防范金融机构治理风险为抓手,提高股权管理规范化和透明度,加强股东行为监管,严格控制关联交易,防范或化解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第四,适应新公司法,做好公司治理模式规划。新公司法在监事会设置上有所变革,上市公司应考虑选择何种治理模式,提前进行人员和制度储备。保留监事会的公司,应适当扩大监事会规模,优化监事年龄和专业背景结构,试点独立监事,提升监事会胜任能力。取消监事会的公司,除建立审计委员会外,应通过扩大规模、引入高层次人才等方式来强化审计委员会的胜任能力。第五,推进ESG理念到规则落地,以绿色治理全面升级公司治理。借鉴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等制定的可持续披露标准和框架,推进我国上市公司从社会责任报告到ESG披露的升级,优先引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等按照ESG标准进行信息披露,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ESG体系。第六,制定数字治理规则,防范人工智能私利。大湾区数字企业较多,应提前做好数字治理规划。数字治理不仅要关注技术层面,更要关注利益关系层面。加强数字治理相关规则的制定与实施,防范数字私利、算法私利、人工智能私利。鼓励在董事会设立数字治理或人工智能治理委员会等治理机构;构建政府监管、数据市场、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外部协同治理体系。(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公司治理评价课题组主持人:南开大学讲席教授、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院长李维安,主要成员:郝臣、程新生、张国萍、张耀伟、牛建波、吴德胜、崔光耀、郑敏娜、刘振杰、李浩波、陈兴晔、刘昱沛、张可欣、曹甜甜、李侠男、唐梦兰、衣明卉、周宁、钟谊等)

以上内容为转载内容,用于投资者教育非商业用途,图片或文字与本公司立场无关,如认为涉及内容侵权,请联系本公司进行删除。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热门头条
昨日融资资金净买入3.74亿元 传媒净买入7.56亿元 富时中国A50指数期货早盘走低 两市融资余额增加3.73亿元 昨日21只个股获北向资金净买入超1亿元 贵州茅台净买入3.72亿元 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升至6月以来最高位 恒生指数开盘涨0.01% 恒生科技指数跌0.06%

X

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