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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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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上证观察家 | 完善监管制度 推进金融强国建设
上证观察家 | 完善监管制度 推进金融强国建设
2023-11-23 07:42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近年来,我国持续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不断提升金融监管的前瞻性、全面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在推动金融业有序创新的同时坚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重大风险的底线□随着经济进入新常态,我国需求侧与供给侧结构均发生重大变化,金融在加大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也出现了金融供给难以匹配实体需求、市场经营主体融资行为权责不一致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经济持续稳定运行□金融强国建设要处理好金融监管、债务机制、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要从健全金融监管制度出发,理顺债务形成机制和权责关系,要在市场化法治化的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要改变过去单点突破式的风险应对举措,加快构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稳定机制,以监管制度及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为金融强国建设提供根本保障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严格执法、敢于亮剑,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近年来,我国持续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不断提升金融监管的前瞻性、全面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在推动金融业有序创新的同时坚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重大风险的底线。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经济进入新常态,我国需求侧与供给侧结构均发生重大变化,金融在加大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也出现了金融供给难以匹配实体需求、市场经营主体融资行为权责不一致等问题,金融风险在局部领域日益积累,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房地产风险以及中小金融机构风险为代表的金融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经济持续稳定运行。完善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强国建设要处理好金融监管、债务权责机制、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从健全金融监管制度体系出发,理顺债务形成机制和权责关系,找准金融风险的成因,在市场化法治化的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构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一、以完善监管制度为基础构建风险化解的长效机制(一)近年来,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增速换挡,金融风险呈现三大新特征一是金融风险集中表现为债务风险。过去三年受内外部复杂因素影响,实体经济部门宏观杠杆率水平抬升,2023年三季度末达到286.6%的峰值,其中房地产及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突出。2022年末地方政府债务率为125.3%,截至2023年10月末,房地产行业违约发行人数量已达43家,债券违约余额达2526亿元。二是金融风险的历史性、累积性和长期性特征突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起源于金融危机后,基建融资需求快速扩张,地方政府通过城投平台大量融资,并通过类影子银行扩张融资渠道,违规融资问题日益积累。2018年基建投资退潮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隐性债务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加上过去三年地方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对冲经济下行压力,隐性债务再度上行。房地产企业债务问题是在行业发展长周期繁荣背景下,部分房地产企业长期“高杠杆、高负债、高周转”经营,资产负债规模快速扩张,债务可持续性降低,风险日益累积所形成的。随着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出现重大变化,部分房企债务风险显性化并快速向行业扩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是我国中小银行快速发展过程中,大量中小银行异地扩张并通过同业业务“冲规模”,导致同业链条拉长、流动性风险提升,进而引发局部区域风险事件。三是金融风险的复杂关联度进一步提升。近年来金融业态的复杂化使得金融风险在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商品市场及外汇市场之间交叉传导,金融风险呈现出从单点爆发到多点分散爆发的趋势。在双向开放及互联互通趋势下,境内外金融市场之间的关联度提升,风险传染范围进一步扩大,金融风险防范及处置难度也明显提升。(二)完善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推进金融强国建设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我国加快推进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取得一系列突出成就。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全球极端风险事件频发,金融监管、债务管理及风险防范都还面临一些新挑战。在金融监管上,过去我国以机构监管为主的金融监管体系容易导致在金融业务交叉环节出现监管空白。2018年我国全面推进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和资管业务统一监管,有效提升了金融监管的协调性和有效性。在债务管理上,过去我国针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已开展四次摸底、四轮化解,但从方式来说,主要通过债务置换、债务重组等措施化解存量债务,尚未形成有效的地方政府新增债务约束机制,潜在风险仍在积累。在金融创新上,过往金融机构为创新而创新的行为时有发生,资金脱实向虚以及实体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仍较为显著。在风险防范上,如何顺应金融业务的新变化及金融风险的新特征,不断提升早期预警和纠偏能力,健全风险管理手段机制,更好实现金融监管、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之间的平衡,一直是金融业面临的难题。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金融强国建设要处理好金融监管、债务机制、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要从健全金融监管制度出发,理顺债务形成机制和权责关系;要在市场化法治化的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实现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协同发展;要改变过去单点突破式的风险应对举措,化被动应对为主动管理,化单点出击为系统布局,化短期举措为长期机制,加快构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稳定机制,以监管制度及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为金融强国建设提供保障。二、理顺政府债务机制,促进债务化解与经济增长相平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建立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优化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结构。这为我国地方债务风险化解指明方向。当前我国政府债务风险整体可控,截至2022年末,地方政府杠杆率为29.1%,加上中央政府国债之后,政府杠杆率合计为50.1%,均低于国际通行警戒值。从地方政府债务看,截至2022年底,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35.1万亿元,其中一般债务14.4万亿元,专项债务20.7万亿元,部分省份面临较大的偿债压力。(一)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核心在于债务形成机制及权责关系不够健全我国地方政府承担了保民生、稳增长等多项任务,近年来事权和支出责任不断扩张,地方政府债务融资需求持续上升,除显性融资外,地方隐性债务融资主体也日益多样化,融资行为隐蔽性高,融资规模呈现快速扩张态势。与此同时,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权整体上移,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导致部分地区债务问题日益积累。从地方政府融资用途看,当前我国地方政府融资中有很大一部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我国基础设施公益属性强,且近年来免费化、公益化趋势显著,基建项目融资成本及收益不匹配、现金流与债务期限不匹配,导致地方政府可持续偿债能力有所下降。此外,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上,我国缺乏健全的地方政府债务统计监测体系,对于融资规模大、资产负债率高的重点地区、重点融资平台,缺乏完善的分类分级监管和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目前还难以做到实时监控、及时处置。(二)完善制度建设,推动形成权责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形成机制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优化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结构。要以此为基础,加快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关系,完善权责对等、分工合理的中央和地方协调发展机制。在事权方面,可以考虑将区域均衡发展、调节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职能更多向中央政府集中,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事权进行合理划分,完善支出责任分担机制,减轻地方及市县政府支出压力。在财权方面,加快发展和健全地方税体系,优化共享税分配比例,充实地方税收来源。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机制,优化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及融资管理办法,根据项目外部性、公益性、收益性特征,健全量化评价标准,公益性项目以国债、地方一般债融资为主,收益性项目以专项债融资为主,提高资金来源与项目投向的匹配度。此外,要统筹考虑基础设施的公益性与盈利性,明确债务主体,强化绩效管理,促进成本与收益匹配、现金流与债务期限匹配,提升地方政府偿债能力。(三)健全监管机制,做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为有效化解地方债务风险,9月以来我国相继推出了万亿级别的特殊再融资债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也明确表示将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展期、借新还旧、置换等方式,分类施策化解存量债务风险、严控增量债务,并建立常态化的融资平台金融债务监测机制。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还将对债务负担相对较重地区提供应急流动性支持。在此基础上,建议进一步健全地方债务的监管机制。要坚持新老划断原则,尽快明确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统计口径,加强财政部门、金融机构与各级政府的合力,健全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防控机制,不断强化新增隐性债务防范、预警、处置全链条常态化监管,防止单一地区风险传导引发系统性风险。要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规范性监管,持续推动城投平台剥离政府融资功能,推动城投平台分类转型。(四)平衡好债务化解与稳基建投资的关系当前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处置优先级明显提前,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地方政府基建投资积极性。要在稳杠杆的基础上,多渠道保障基建投资的资金需求,加强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的储备力度,提升专项债对社会资金的撬动作用,明确城投债、专项债和国开行等政策性银行贷款在投资项目及重点支持产业上的差异性和互补性。此外,要在新基建等关键领域持续加大投入,抓住云计算、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基础设施、传统基建智能化信息化改造等发展机遇,选择示范项目积极引导市场经营主体参与,发挥规模效应,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对市场投资的牵引和撬动作用,保持合理的基建投资力度。三、有序化解房地产风险,构建金融支持房地产发展的新模式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健全房地产企业主体监管制度和资金监管,完善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的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方向。2021年起,受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融资收紧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我国房地产企业债务违约问题日益突出,到2023年10月末,房企债券违约数量已提升至223只,违约金额接近2526亿元,违约发行人数量达43家。去年10月以来,多部委联合发布了一系列保障房地产企业正常融资的政策举措,在“保交楼”及“三箭齐发”等政策的支持下,房地产市场逐步企稳,但整体来看,当前我国房地产领域的潜在风险仍不可小觑。(一)房地产风险成为当前我国各类金融风险的交织点当前与房地产相关的土地、房屋资产是各部门加杠杆的核心抵押物,贯穿于居民、企业及政府三大主体中,随着房地产市场下行压力加大,房地产企业债务风险极易传导至政府债务风险和实体企业风险,进而形成去杠杆的连锁反应。2022年以来,随着居民新增贷款大幅回落,2022年全年房地产开发实际到位资金22.2万亿元,较2021年大幅压降5.3万亿元;地方政府国有土地出让收入6.7万亿元,较2021年大幅降低2万亿元。与此同时,房地产下行带来的价格压力将通过资产价值和预期影响金融和实体部门的资产负债表,导致金融机构惜贷慎贷,实体部门借贷意愿下降。(二)要统筹金融监管与风险防范,稳妥做好房地产领域的风险化解工作当前要积极关注房地产市场下行问题,做好各项风险应对工作,统筹短期防风险和健全房地产长效监管机制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保持房地产信贷、债券等重点融资渠道的稳定供给,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持续鼓励地方政府因城施策、因地施策,优化限购限贷政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合理释放。对房地产领域局部或个别企业债务可能引发的风险,要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健全具有硬约束的金融风险早期纠正机制,提高金融风险系统性防范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快健全房地产监管机制,研究针对房地产企业的主体监管要求,明确监管企业范围,对房地产企业融资来源、流动性、债务规模进行有效监管,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力度。要进一步健全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研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定住房预售条件、预售比例、预售资金管理和用途等基本监管要求,重点规范预售资金使用,保障资金安全,确保资金运用依法依规。(三)要完善制度建设,构建房地产新发展模式,形成稳定的房地产债务管理长效机制当前我国商品房年销售面积已从过去的18亿平方米降至11亿至12亿平方米,需求中枢明显下移,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已发生根本性变化。与此同时,适应房地产新发展模式的土地制度、财税制度、住房保障制度、住房租赁制度、住房金融制度等尚未完全明晰。要加快研究制定出台与房地产新发展模式相对应的制度性框架,形成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债务的长效机制。一要探索土地制度改革,推动多渠道、多主体供地,盘活存量土地,打通农村建设用地入市的堵点。二要探索财税制度改革,推进中央与地方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鼓励地方政府逐步以其他税种收入替代土地出让收益。三要健全保障性和市场性相结合的住房金融制度,改变房地产行业过去“高杠杆、高负债”的无序扩张模式,完善房地产融资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鼓励金融机构为房地产企业创设更多债权资产化及股权融资支持工具。四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融资支持,为保障性住房等“三大工程”建设提供中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完善住房租赁金融政策体系。四、深化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改革,构建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及时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是我国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点工作之一。当前我国金融机构风险整体可控,以中小银行、信托公司等为代表的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存在一些潜在风险,但其机构数量及资产规模在金融系统中占比相对较小,经过近几年的改革化险,高风险中小银行数量已经较峰值下降一半。(一)公司治理不健全及监管套利是引致中小金融机构风险集聚的主要原因我国中小型金融机构数量多、分布广,近年来在支持小微、民营企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业务快速扩张中,中小金融机构也呈现出一些违规操作行为,这一方面源于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欠缺,尚未建立完善的现代金融机构治理制度,股权关系不透明、股东行为不审慎、关联交易不合规、战略规划不清晰、董事高管履职有效性不足和绩效考核不科学等问题较为常见,导致金融风险加速积累。另一方面源于中小金融机构无序扩张,在规模导向下,部分中小银行为追求规模实现弯道超车,通过同业业务创新发行大量同业存单购买同业理财,甚至通过自发自购、同业存单互换等方式来进行同业理财投资、委外投资,导致资金与资产结构期限错配,进而引发流动性风险,并通过同业市场快速传导至整个金融市场。(二)要加快健全风险监测机制,积极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要进一步完善对中小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机制,推动中小金融机构日常监管从指标监管、事后监管向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转变,推进机构监管与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相结合,提升监管的持续性和有效性。要健全具有硬约束的金融风险早期纠正机制,提升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早期纠正工作的标准性和权威性,将潜在金融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要一体化推进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化解与健全风险监测机制工作,压实地方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的责任,加大中小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力度,积极引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收购及资产证券化等形式参与不良资产转让。要完善中小银行专项债项目审批、资金使用等监管举措,统筹监管资源,推动区域内中小银行合并重组,提升中小银行的盈利能力、经营水平及抗风险能力。(三)要深化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完善中小金融机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要把好中小金融机构准入关,明晰各类金融机构发展定位,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加强股东资质穿透审核和股东行为监管,筑牢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防火墙。要引导中小金融机构加快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强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职行为监督,引导金融机构培育政治站位高、业务能力强的金融干部队伍和精英人才队伍,督促中小金融机构全面细化和完善内控体系,严守会计准则和审慎监管要求,推进企业财务规范化、信息透明化、管理专业化。要逐步完善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差异化监管机制,通过监管指标的差异化安排,健全中小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引导中小金融机构特色化发展。(四)要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的关系,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在市场化法治化的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要以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为导向,以金融工作的人民性为评价标准,在不断健全市场结构、完善市场机制的基础上,通过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创新来更好地实现金融的资源配置功能。要引导中小金融机构从实体经济的现实需求出发进行服务创新、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鼓励中小金融机构更多走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与实体企业进行联合创新,切实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资金难题,优化信贷服务供给,创新供应链金融,提升金融服务的适配性。要引导中小金融机构立足当地开展特色化经营,通过引入当地战略投资者来优化股权结构、业务结构和客户结构,从当地企业及居民的需求出发,加大普惠金融产品的供给,在不断提升中小金融机构业务专业能力的基础上进行金融创新,在提升对区域实体服务能力的同时有效防范各类潜在金融风险。(杨成长系全国政协委员、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龚芳系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政策研究室主任、首席研究员;方思元系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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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