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中心电话:4001066887    

服务监督电话:0351-5665501     周一至周五 09:00-17:30

公司公告
   
公司声明
   
0351-5665501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27条具体措施!河北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做大做优做强
27条具体措施!河北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做大做优做强
2023-11-23 15:17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消息,《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近日印发,包括7个方面共27条具体措施。一是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包括放宽市场准入要求、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市场化法治化重整等4条措施。二是优化民营企业要素保障机制。包括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解决拖欠账款问题、完善人才流动机制和权益保障、强化产业工人队伍培育、建立政策沟通和直达快享机制等5条措施。三是营造公正规范的法治环境。包括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推动民营企业合规改革、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控涉企收费行为等5条措施。四是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包括引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智转数改提升质量效益、支持拓展国际市场、鼓励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等6条措施。五是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包括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构建亲清政商关系2条措施。六是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包括加大优秀企业和企业家宣传力度、引导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2条措施。七是完善工作机制。包括严格控制入企检查活动、狠抓政策落实、开展政策评估等3条措施。全文如下: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做大做优做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发〔2023〕15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一、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一)放宽市场准入要求。所有行政审批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中介服务和技术性审查事项一律取消。定期排查、归集、通报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典型案例。完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体系,探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推进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查处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垄断问题。落实不当干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为防范事项清单,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全面实行“双盲”评审。(三)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失信信息、信用承诺及履约践诺信息归集。编制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依规开展实施失信惩戒。探索推进“信用河北”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步修复机制,逐步实现信用修复“协同联动、一网通办”。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专项清理行动,对未按时履约践诺事项定期督办。(四)支持市场化法治化重整。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和预重整制度、破产企业简易注销机制等。依法依规保障破产案件审理速度,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开展“极简办、智能办、马上办、满意办”新“四办”活动。落实歇业备案登记制度。二、优化民营企业要素保障机制(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强化各级融资服务平台涉企信息共享和节点对接,依托省金融服务平台构建民营企业融资便捷渠道,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提高民营企业信用贷款比重。引导民营中小微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可转债等债务融资工具。建设“河北资本市场之家”,搭建企业上市培育辅导平台。做好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性证券市场建立转板合作衔接工作。对挂牌上市的民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补。(二)解决拖欠账款问题。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情况的审计监督。强化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动态监测行政区域内企业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情况。探索建立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导致债务融资、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合同约定难以履行的补偿救济机制。(三)完善人才流动机制和权益保障。发布民营企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开展多层次引才活动。民营企业参与省级科技计划“揭榜挂帅”项目的核心骨干,优先支持申报省级重点人才工程。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基于“河北人社一体化平台”实现档案接收、转递、开具证明“一站式服务”“跨省通办”和“全程网办”。督促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借鉴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省成功经验,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推广普及书面劳动合同,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四)强化产业工人队伍培育。打破户籍、身份、档案等制约,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首次申报职称评审时,满足相应条件的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对接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制造等重点产业集群,培育建设一批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县域经济产教聚合体。引导企业制定技术工人培养规划和培训制度;构建职工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建设工匠学院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五)建立政策沟通和直达快享机制。涉企政策调整时,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设置合理过渡期。政策出台后直接面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发布和解读。支持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定涉企政策、规划、标准和开展评估等方面,向优秀企业家开展咨询,发挥企业家作用。推动涉企资金直达快享,对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省级涉企资金,3日内下达市县。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能够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平台提取的材料,有关部门不再要求重复提供。三、营造公正规范的法治环境(一)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严格审核日常办案依法适用措施,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及时审查。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保值保管措施。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畅通问题线索反映渠道。强化立案监督,开展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强化审判监督,畅通申诉渠道,对涉及企业产权纠纷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申诉案件,依法及时甄别办理。(二)推动民营企业合规改革。依法严厉惩治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等侵犯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行贿等行为的惩处力度。严格落实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行业监管的有效衔接,助力企业建章立制。完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推进企业合规经营。组建公安机关公职律师企业服务队开展政策宣传、专项培训。开展“法律三进”“法治体检”“千所联千会”等活动。组建以党员为骨干的“三师”助企服务团,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会计、税务等公益志愿服务。(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格实施《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治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违法犯罪。持续开展“昆仑行动”,强化行刑衔接。依托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构开展应对指导与服务。协助“走出去”企业与外国驻华使馆及我驻外使领馆沟通联系,维护企业海外知识产权权益。(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行政执法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将不予处罚情形纳入行政裁量基准范围,并对行政裁量基准进行动态调整。(五)严控涉企收费行为。持续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并常态化公示,未纳入清单的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建立问题线索部门共享转办机制,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公开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四、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一)引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帮助企业推进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建立覆盖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等各领域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二)增强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牵头承担新兴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民营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促进大中小企业和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协同创新和融通创新。大力培育民营科技领军企业、“领跑者”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推动企业整合资源做大做优做强,打造一批在国内外有较强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和成果转化机制,支持民营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建立创新平台。鼓励民营企业作为科研项目承担主体,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成果转化。(三)加快智转数改提升质量效益。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应用创新,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引导民营企业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分析控制质量风险;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绿色低碳改造力度,加快发展柔性制造,提升应急扩产转产能力,提升产业链韧性。(四)支持拓展国际市场。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向核心零部件和高端制成品设计研发等方向延伸。鼓励民营企业拓展海外业务,建立海外生产基地,参与境外项目。开展外贸企业合规性培训,督促企业做好相关风险排查,指导防范应对各类海外风险挑战。加强海外安全风险预警提示,指导企业制定完善海外安全应急预案。(五)鼓励参与国家重大项目。鼓励民营企业扩大吸纳就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中西部、东北地区、边疆地区投资和发展。严格实施《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参与碳排放权、用能权交易,不断扩大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规模。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领域建设。(六)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严格执行国家设立的资本“红绿灯”,优选推广一批“绿灯”投资案例,提高资本监管能力,全面提升资本治理效能。推动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拓展消费及国际竞争等方面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每年发布河北省民营企业100强榜单。五、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一)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落实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制度。支持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在各级各类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完善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培训制度。建立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数据库,引导民营企业家增强爱国情怀,勇于创新、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拓展国际视野。建立健全传帮带辅导制度,推动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二)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制定亲清政商关系正面、负面行为清单,明确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交往规则。鼓励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依法依规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指导各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政企沟通协商。每两年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百家优秀民营企业和百名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一)加大优秀企业和企业家宣传力度。加强对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的宣传,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氛围。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开设“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举报专区,畅通涉企业网络侵权受理处置“快速通道”。(二)引导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组织认定河北省民营企业社会责任100强,深化“万企兴万村”行动,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自觉担负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引导民营企业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促进企业和谐文化建设。七、完善工作机制(一)严格控制入企检查活动。省民营经济发展专责机构要压实各相关单位责任,加强协同联动。各级各部门开展入企检查,原则上集中安排,并告知被检查企业所在县(市、区)民营经济发展专责机构。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和多头检查。(二)狠抓政策落实。制定的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非公开的除外),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并广泛宣传,政策出台30日内报送省级和本级民营经济发展专责机构。对政策落地落实和行政监管入企检查等情况,面向运行监测企业和“领跑者”企业开展落实末端随机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投诉维权平台,完善投诉举报保密制度、处理程序和督办考核机制。(三)开展政策评估。配合做好涉民营经济政策专项评估审查,协助完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健全政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价机制。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评估和统计数据共享,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

以上内容为转载内容,用于投资者教育非商业用途,图片或文字与本公司立场无关,如认为涉及内容侵权,请联系本公司进行删除。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热门头条
预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共建“一带一路”未来十年发展展望报告举行发布会 民族品牌指数收涨0.43% 盾安环境上涨6.36% 坚守受托人定位 华宝信托加速探索业务转型新路径 工业和信息化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5G+工业互联网”的投资力度 国内商品期市日间盘多数收跌 纯碱涨超3% 方盛制药:10月整体销售情况良好 多款产品收入同比上升

X

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