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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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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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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上证观察家 | 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
上证观察家 | 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
2023-11-24 08:26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 杨成长 龚芳 袁宇泽□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是对注册制改革制度框架、推进进程和取得成绩的高度肯定,也为下一步完善全面注册制改革指明方向□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要在总结前些年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突出问题导向,以制度创新为基础,通过市场主体行为的调整来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功能,进而实现市场结构的动态平衡和市场基础功能的强化,持续提升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的五大举措包括:引导市场主体全面理解制度包容性和改革渐进性;不断提升对创新要素的估值定价能力,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发展多元化股权融资,优化融资机构,推动实业投资、股权投资与股票投资的联动发展;大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不断优化资本市场的造血和创值能力;持续推进系统性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资本市场良性生态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优化融资结构,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推进注册制走深走实是对注册制改革制度框架、推进进程和取得成绩的高度肯定,也为下一步完善全面注册制改革指明方向。过去四年我国注册制改革取得一系列重大成绩,但受制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阶段、投资者结构、投资文化差异及外部复杂金融环境等因素,在改革中也难免出现部分市场机制和改革效应发挥不充分、不完全的现象。为进一步推进注册制走深走实,要在总结前期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以制度创新为基础,不断完善市场主体行为和自我调节机制,推进市场结构优化和基础功能强化,围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等五个方面,持续提升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使得注册制改革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阶段和经济转型发展需要更加匹配、更好融合。一、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是对注册制改革的高度肯定(一)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是党中央对注册制改革的制度框架、推进进程及改革成绩的高度肯定自2019年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以来,我国注册制改革实现了从增量改革到存量改革直至推进全面改革的历程。以“三原则”为基础,注册制改革较好地尊重并体现了市场化、公开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基本内涵和精髓,以高质量的信息披露来推进市场透明、公开和公平交易,以法律制度体系规范来提升市场法治化水平,通过将投资价值判断归位给投资者,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同时,在改革中我国较好实现了借鉴全球最佳实践与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的平衡,在引入市场化定价询价机制的基础上,我国注册制改革在新股涨跌幅限制、战略投资者配售比例及限售期规定上都设计了差异性的制度安排,更好地匹配我国个人投资者主导的市场结构特征。经历四年的改革探索,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良性生态正在加速形成。(二)过去四年注册制改革取得一系列突出成绩以注册制改革为抓手,资本市场加速推进系统性制度变革,市场结构不断优化,基础功能逐步健全,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显著提升。其一,近年来我国加速推进交易、信息披露、退市等各项基础制度改革,注册制改革放松了新股上市初期涨跌幅限制,针对不同板块设立了差异化涨跌幅制度,并允许新股上市首日即可纳入融资融券标的,在放宽市场入口的同时加速推进常态化退市,引导信息披露制度向过程披露、主动披露、及时披露和公平披露转变。其二,资本市场层次和结构日渐优化。注册制改革推进形成以场内市场、全国性场外市场和区域场外市场为主的三层级资本市场体系,不同层次市场间形成差异化定位的错位发展态势,市场融资结构、产品结构和投资者结构逐步优化。2022年我国以增量口径衡量的直接融资占比超过20%,境内外机构持股比例达到22%,过去五年资本市场为企业提供直接股权融资累计约6.1万亿元。其三,资本市场融资、投资、交易等基础功能不断健全。注册制改革通过市场融资结构和融资主体的完善来推动金融产品多元化发展,为居民资产配置结构的优化提供产品基础,同时通过提升市场融资功能来加大培育和挖掘优质资产,让资本市场成为居民财富的蓄水池,借助融资端改革带动投资端改革,进而实现投融资端功能提升。自注册制改革以来,我国资本市场整体运行平稳,市场日均交易量从2019年5121亿元提升至2022年9243亿元,注册制改革带来的市场扩容并没有对二级市场形成明显冲击。其四,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注册制改革通过不断优化资源配置,集聚大量科创资源,截至2022年末,共有500多家企业登陆科创板,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生物产业的上市企业分别有196家和105家。资本市场作为要素资本化的重要场所,在推进数字要素价值挖掘、引导产业数字化转型及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资本市场服务绿色低碳转型的能力也不断提升,A股绿色企业上市数量不断增加,绿色金融产品种类持续丰富,上市公司环境、社会、治理(ESG)信息披露水平显著提升。(三)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为下一步完善全面注册制改革指明方向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是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是基于对注册制改革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的战略判断,对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是强化资本市场枢纽功能的重要举措。推进注册制走深要不断强化资本市场的系统性制度改革效应,通过制度创新来引导市场主体行为调整,进而实现市场结构的优化和基础功能的强化。要不断健全资本市场资产定价、产品创设及交易等基础功能,通过多元化产品体系更好地满足居民日渐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通过公开、透明、开放的市场交易来实现价值交换和风险缓释。推进注册制走实要不断提升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把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作为资本市场发展的根本宗旨,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吸引更多中长期社会资本流入到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的重要领域,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不断提升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二、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旨在更好发挥市场自我调节功能,实现市场结构动态平衡认真总结过去几年注册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及面临的困难挑战,是接下来更好推进注册制走深走实的前提基础。注册制改革的复杂性、长期性及艰巨性,叠加我国资本市场发展阶段性特征及外部复杂环境的影响,在改革探索中难免出现一些市场自我调节功能和改革效应发挥不充分的现象。(一)注册制改革是逐步推进、逐步完善的过程,改革效应的发挥需要时间积累注册制改革是资本市场的“牛鼻子”工程,其不仅仅是系统性的基础制度改革,更是贯穿各类市场主体的重大改革。以注册制改革为基础,上市公司、投资者、市场中介机构、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和权责边界都面临重构。在改革过程中,难免出现法治监管与行政监管界限不清,发行人与中介机构权责不清,各类中介机构主体之间权责不清等现象。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构建包括承销商、配售商、发行人律师、承销商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各司其职的中介机构服务体系,在完善法治监管框架的基础上,引导承销商做好价值挖掘、律师中介机构做好真实信息披露管理、会计事务所做好财务数据真实可靠性的审核、配售机构做好投资者推荐工作,进而形成各类中介主体积极参与、权责清晰、相互制衡、有效运作的中介服务体系。同时,我们也必须客观认识到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市场自我调节功能的发挥都是一个渐进式的推进过程,更好实现有为监管与有效市场的结合还需要持续的改革效应积累。(二)注册制改革是制度融合的过程,在充分兼顾中国特色和资本市场发展阶段特征的基础上,受我国投资主体结构、投资文化及企业制度因素影响,资本市场还需持续健全基础功能注册制改革取消过去23倍新股发行市盈率的限制,注重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专业定价能力,形成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和配售机制。从改革情况看,注册制改革极大推进了定价机制的市场化,但受我国投资者结构和投资文化的影响,在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新股定价分歧大、新股上市后股价波动较大等现象。从2019年至2022年,A股新股首日收盘价较发行价增幅平均分别为82%、128%、137%、25%,显著高于同期美股18%、12%、8%、7%的水平,新股上市后的股价波动也较大。截至2023年10月末,在563家科创板上市公司中,上市5日后价格偏离发行价20%以内的占比为73%。近年来证券研究机构、投资机构及行业协会不断提升对新资产、新要素的估值定价能力,但受制于新资产、新经济业态复杂性、流量化及网络化等特征的影响,健全对创新要素资产的定价能力还需要改革经验的积累。同时,注册制改革充分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经验,不断提升制度包容性,为多重股权架构企业、红筹企业及中小科创企业嫁接资本市场打开通道。截至2023年10月,科创板分别吸纳7家红筹企业和7家特殊表决权企业上市,大量初创民营企业加速融入资本市场,个人大股东成为重要持股主体,2022年末个人大股东在北交所、创业板、科创板的持股比例分别达到13.3%、9.3%和6.5%。同时,在注册制改革过程中,我国加快培育专业投资机构队伍,积极推动持股结构的社会化和多元化,战略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重要参与主体,2019年至2022年间,各类机构参与IPO跟投共有715笔。在快速机构化的过程中,也难免面临如何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近年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行权制度以及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出台,较好地制约了大股东过度资产扩张行为,在特殊股权架构企业中较好地保障中小股东的话语权,但在如何构建完善的大小股东利益之间的平衡机制,如何在分红和股份回购中更好地保障中小股东权益,以及如何进一步提升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在信息获得上的公平性等方面还需要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完善。(三)注册制改革是全面系统性制度配套的过程,过去几年受内外部复杂经济金融环境影响,市场自我调节功能的发挥还有待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及各类市场主体持续优化自身行为和约束机制自2019年我国推出注册制改革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欧美国家货币政策的剧烈转向,以及地缘政治冲突事件爆发对我国资本市场稳定运行带来较大的外部压力。资本市场坚持改革定力,以市场化、公开化、法治化、国际化为导向稳步推进注册制系统性改革,通过定价、配售及退出机制的市场化来实现市场供需的平衡。注册制改革是全面系统性制度配套的过程,在改革中难免出现部分配套制度改革进程快慢不一的现象,从2020年至2022年我国新上市企业数量分别为432家、524家和428家,同期A股退市数量分别为16家、20家和46家,且多数是由于持续亏损、股价跌破面值等因素强制退市。市场“入口”与“出口”的相对不均衡难免影响市场供需自我调节功能的发挥。另外,注册制改革在提升市场包容性的同时,严把上市公司质量关,2019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两轮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持续加大资本市场优质中长期资产供给,引导上市公司用好资本市场工具来提升创值能力和竞争力。但是,在改革过程中难免也会出现部分企业“带病闯关”以及上市后业绩变脸等现象,因此,更好地实现市场包容性与上市公司质量间的平衡还需要各类市场主体持续优化自身行为和约束机制,从而更好地发挥市场自我调节功能,实现市场结构的动态平衡。三、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的五大举措推进注册制走深走实是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不断优化融资结构的重要抓手。推进注册制走深走实要在总结前些年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突出问题导向,以制度创新为基础,通过市场主体行为的调整来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功能,进而实现市场结构的动态平衡和市场基础功能的强化,持续提升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一)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要引导市场主体全面理解制度包容性和改革渐进性一是注册制放开市场准入并不意味着企业发行股票的条件没有了、监管放松了,并不是什么企业都能实现上市融资。注册制对发行企业的行业属性、资产质量、回报股东能力及信息披露质量都有明确要求,并不是企业想发多少股票就发多少,想上什么板块就能上什么板块。二是资本市场改革是系统性工程,培育壮大上市公司是其中的重要任务,但并不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全部。近年来全国多地推出了上市公司倍增计划,并以此作为培育地方企业和发展地方资本市场的重要抓手。企业规范改制和培育上市公司有利于引导企业构建现代公司治理体系,持续提升经营水平和竞争力,然而搞“硬考核”、攀比补贴等方式容易扭曲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地方财政和社会资源的浪费。注册制改革以市场化、公开化、法治化为核心,在上市公司的供需平衡上有自我调节机制,地方政府的过度鼓励引导以及部分企业“一拥而上”的盲目上市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市场供需失衡。三是引导市场全面看待企业上市和退市行为,上市公司并不完全等同于好公司,退市企业也并不等同于坏公司,不能习惯性将退市等同于企业的污点行为。殊不知,发行上市与退市都是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境外市场存在大量企业主动退市的情况。2022年美国退市企业数量超过900家,超过了当年新发行上市企业的数量,其中主动退市企业数量占比接近50%。要引导企业更多从自身经营和长期发展等综合因素出发,合理规划资本运作行为,引导社会消除对退市企业的歧视,使得企业“敢退市、能退市”,进而真正形成有进有出、能上能下的良性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二)要不断提升对创新要素的估值定价能力,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发挥资本市场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来吸引更多中长期资本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是当前我国直接融资体系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的关键所在。一要引导投资者对技术、数字等科技变革形成全面认识,打破根据企业的行业属性对企业进行“贴标签”的估值现象,更多从企业的商业模式、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产业转型发展的需要出发,对企业进行多维度的估值。二要提升不同类型投资者对科技、数字等技术变革的理解程度。目前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在专业研究能力及信息获取能力上存在较大差异,拉大了不同类型投资者之间的收益差距。要引导上市公司提升信息披露的易得性、易解性和公开公平性,引导个人投资者通过中长期股权投资获得相对稳定的投资回报。三要加快推进要素市场化改革,完善对动产要素和创新要素的定价体系,制定数据、技术等创新要素的市场化估值定价标准,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在推进技术、数据等创新要素资本化中的重要引领作用。四要提升市场主体针对新资产、新业态的估值定价能力,鼓励中介机构和投资者针对创新型企业建立多元化、适应不同类别企业在不同生命周期的估值体系及定价标准,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的资产定价功能。(三)要发展多元化股权融资,优化融资机构,推动实业投资、股权投资与股票投资的联动发展一是加快扭转当前实业投资与股权投资、股票投资之间相互割裂的情况。围绕重大项目、重大技术、重大产业领域,加快构建区域型、产业型、市场型、战略型沟通平台,推动企业家、科学家、金融家群体间加强沟通交流,技术专家论证好技术路径,企业家做好投资收益风险评估,减少金融家投资的障碍。二是发挥好股权投资的纽带作用,加快整合各地产业基金、引导基金,更好发挥市场专业投资机构的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转型发展方向。同时,打通一、二级市场,发挥股权投资的引领带动作用,通过二级市场的流动性提升为股权投资提供更便利的退出机制。三是进一步引导规范股权投资行为,消除通过“抽屉协议”等方式将风险过度转移至企业方,进而引导企业盲目上市等现象,实现实业投资、股权投资与股票投资的融合发展。(四)要大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不断优化资本市场的造血和创值能力一是持续引导上市公司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特别是对于技术创新等风险较大的领域,要积极探索这些特殊企业标准化评估方法,组织专家对产品技术等级和产业发展关键趋势发布引导性文件,完善特殊企业信息披露机制,明确相关信息披露格式准则及关键核心技术企业审核细则,并通过特殊风险提示等方式保护中小投资者,提升发行规则、审核实践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相容性。二是引导上市公司合理稳健分红,更好统筹内源性资本积累和外部资本筹集资源,在制定分红政策时充分考虑综合融资成本,优化内部盈余、债权类融资、股权类融资的结构,使分红行为在最大程度上兼顾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同时要加强对部分高分红背后潜在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惩罚,防止大股东将股利分配作为自身趋利避害的工具。三是引导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加大股份回购力度。股份回购是国际市场通行的回报投资者手段,也是美股市场近年来持续走强的重要推动力。股份回购并注销可以在股票市场扩容过程中维持市场供需稳定,切实提升上市公司每股盈利水平,从而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四是引导上市公司用好资本市场,不断做大做强。通过持续加大技术研发不断提升上市公司对关键技术、关键环节及关键原材料的自主可控能力,通过产业链上下游的并购重组不断提升我国产业链整体的稳定性和竞争力,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优化上市公司股权架构,不断完善现代公司治理制度,提升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和创值能力。(五)要持续推进系统性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良性生态一是持续加大资本市场法治供给,推动证券法更好地与刑法衔接,推动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更好衔接,在法制层面上落实“零容忍”。加速清理规范原有制度体系,更好提升规章制度体系与注册制的适配性,以法治化、市场化和国际化为导向不断推进境内资本市场制度体系与国际通行惯例相向而行。二是加速推进各类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上市公司不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创值能力,以持续价值创造回报投资者;各类投资者不断提升专业研究和价值判断能力,通过市场化定价机制来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各类中介机构做好对信息披露真实有效性的审核,挖掘企业投资价值;监管机构不断完善法治及监管体系,加大制度供给;媒体等机构加大社会监督,进而形成买方机构、卖方机构与中介机构间的相互制约机制,不断提升资本市场运作的规范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三是进一步探索更合理的中介机构权责机制,证券中介机构要坚守好资本市场“守门人”职责,律师及会计事务所要做好信息披露及财务信息真实有效性的审核,要从各类中介机构的职责边界出发更合理地划分权责边界,不断完善资本市场中介服务体系,为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保驾护航。(杨成长系全国政协委员、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龚芳系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政策研究室主任、首席研究员;袁宇泽系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资深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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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