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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上证研究 | 收益飞地概念对宏观调控的启示
上证研究 | 收益飞地概念对宏观调控的启示
2023-11-25 08:45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百城住宅价格情况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情况·强对政府债务的管理和规范,淡化政府在地方项目中的作用,有利于推动政府信用担保退出和刚性兑付的打破,特别是随着利率市场化推进,违约现象增多,刚性兑付呈现加速打破的趋势·实体经济市场化改革提速且更深入,更多领域被放开或准入门槛得到降低·在经济结构调整及全球“再平衡”背景下,中国由储蓄国向消费国转变,进口及对外直接投资大幅增加,均可被视为疏通资金流向的重要举措。同时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理想情况下为稳增长而释放的流动性可以流向境外,这些都能避免资金囤积在境内而造成资产泡沫·投资者发生变化:社会保险、养老基金、医疗保险等日益完善,居民获得更好的社会保障,有利于提高投资者承担风险的能力和意愿;经过市场波动的洗礼,投资者受到风险教育,风险意识提高,有利于正确认识风险和经营风险;大力推动创新创业教育及实践,培育企业家精神,有利于推动投资者由投机者向价值创造者转变,避免投资盲从  一、问题的提出人们有一个思维定式——宽松的货币政策能够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或者说,要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必须保持货币政策宽松。这是凯恩斯货币理论的经典结论。然而,中国货币政策的实践却走出了与经典结论不一样的轨迹。一方面,货币政策宽松,货币增速提高,但贷款利率却没有下来。2015年二季度至2016年初,M2同比增速明显回升,但贷款利率(为考察贷款利率受市场因素变动的影响,文中的贷款利率用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与LPR之差衡量,以剔除政策利率的影响)基本上没有变动。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2016年三季度、2018年三季度、2018年底至2019年上半年以及2020年二季度。一些研究将原因归咎于货币政策传导不畅、资金无法到达实体导致信用扩张不顺利。但实际上,在上述时间段,贷款同比增速的回升是非常确定的,在2015年二季度至2016年初这段时间,各项贷款余额同比增速甚至是近五年最高的时期,但贷款利率依然下不来。信用扩张不顺利并不能提供有力解释。另一方面,货币政策收紧,货币增速放缓,但贷款利率反而降了下来。同样,2014年9月至2015年初,M2同比增速总体趋缓,但贷款利率下降明显,2016年二季度和四季度、2018年四季度的情况也类似,只是幅度稍弱一些。值得注意的是,在这几个时期,贷款同比增速走势不一,信用是否扩张与贷款利率变动关系不大。因此,理解货币政策与融资成本之间的传导逻辑,须找到新的解释。二、收益飞地与利率之锚飞地本是一种特殊的人文地理现象,指隶属于某行政区管辖但不与本区毗连的土地。基于飞地具有的与周围其他区域分离、存在差异的特征,我们提出收益飞地的概念,用来描述那些与市场平均收益存在明显偏差的资产——它们往往能提供更高的收益,而且越受追捧收益越高。那么,收益飞地对货币政策有什么影响呢?在一个市场完备的经济中,资金流动将拉平所有资产的收益——对某种资产的过多追捧,必然导致该资产的供给增加,从而使得该资产的收益向市场平均收益收敛。受多重因素影响,各资产收益虽然并不总是处于绝对平衡的状态,但是大概率处于向平衡回复的动态均衡之中,因此,在标准的宏观经济框架中,当央行通过调整货币供应量,改变居民部门持有各类资产的相对收益格局后,资金便会在证券和货币资产之间流动,使两者收益重新回复平衡,而市场利率则被重定。无论是横向的各市场之间,还是纵向的短期和长期之间,因为资金流动畅通,资产收益及资金利率总能在央行合意的均衡处得到确定。然而,如果出于种种原因,某些资产受到热烈追捧,但是对资产追捧带来的高收益却难以诱导资产供给增加,或者并没有因为供给增加而降低收益,那么这些资产就成了收益飞地。收益飞地对资金有很大的吸引力,资金蜂拥而入,形成资金堰塞湖,带来的结果是:一方面,收益飞地使资金在流动中出现滴漏,资金流动不通畅,资金到不了它该去的地方;另一方面,收益飞地的高收益,成为资金追逐收益的参照系,推高配置其他资产的收益要求,成为实际上的利率之锚。在这种情况下,货币政策宽松,信贷增长,即便银行间市场利率相应下行,实体企业贷不到款、融资成本高企的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而且,往往政策宽松力度越大,问题就越严重。  三、代表性收益飞地及其成因代表性收益飞地,主要包括早些年的房地产、股市。1.房地产房地产具有成为收益飞地的条件:第一,随着城镇化推进,居民对在城市中拥有住房的需求是刚性的;第二,土地财政模式下,地方财政增收、经济增长提速以及银行防范系统性风险,均要求尽可能保持房地产市场热度,让房价稳中有升;第三,好区位、好地段和有好学位的房子本来就很稀缺。因此,一旦需求被释放,市场就会形成房价只涨不跌的预期,越买越贵,越贵越买,即便买入以后空置也在所不惜。只要与房子沾上边,就能获得高收益。宽松的宏观政策在房地产成为收益飞地的过程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2015年至2016年正是宏观政策宽松的时期。一方面,央行五次降息、四次降准,向市场注入了大量流动性;另一方面,推动房地产发展的措施迭出。在政策环境利好的推动下,房价出现快速上涨,赚钱效应显著。各方纷纷投资房地产。一方面,居民需求开始由居住向投资转变,在尝到了买房升值的甜头后,想尽办法用足杠杆,囤积房源坐享升值,居民需求始终是房地产扩张的动力之源;另一方面,2015年至2016年,银行偏好于将资金投入房地产,却不愿为一般企业放款,即便有,也收取高昂的融资成本。结果是,央行每一次向市场注入流动性,均以资金大规模流入房地产及相关项目而告终,使一般企业融资成本不降反升或至少没有降低。如果房价没有飙升,情况又会怎样?2014年二季度至2015年初,住房平均价格及其增速均处于持续下降状态,相对应的是,2014年三季度至2015年初,在M2同比增速总体趋缓的同时,贷款利率反而出现明显降低。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2016年四季度。有理由相信,房地产作为收益飞地的重要代表之一,对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有着重要影响。2.股市在一定条件下,股市也可能成为收益飞地,因为股市同样具有形成单边上涨预期所要求的隐性担保和稀缺性特征。隐性担保主要表现为,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占比和降低宏观杠杆对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至关重要。特别是当创新成为经济增长最主要推动力时,只有资本市场提供的风险分散功能才能为创新赋能,资本市场的发展关系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因此,市场对政府扶持和托底股市的预期非常确定。稀缺性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除房地产外可供投资者选择的门槛不高、回报有想象空间的投资方式,主要是股市;另一方面,股市拥有一大批忠实拥趸。因此,当流动性充裕,进入股市渠道不受限制的时候,资金便会一拥而入,如同房地产市场一样,催生出“快牛”行情。结果是:第一,股市上涨行情具有自我强化的效果,投资者短期内收益丰厚,特别是以“打新”收益为代表的准无风险收益率,成为资金收益的参照;第二,无论是融资融券、伞形产品还是私募理财等,资金总能找到合适的渠道进入股市,包括大量银行资金,这些资金本应提供给一般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与房地产一样,股市也成为了收益飞地,阻碍着融资成本的下降。从股票涨跌幅和成交金额来看,2014年以来,股市大概有3次较为确定的牛市,分别是2015年初至6月、2018年底至2019年上半年、2020年三季度至2021年初。2015年初至6月的牛市,与房地产的牛市同步,飞地效应明显,在两者共同作用下,这一时期实体企业融资成本没有出现明显下降。而在2018年底至2019年初的牛市期间,M2同比增速明显走高,但贷款利率反而快速上行,股市产生了收益飞地的效果——住房平均价格虽仍在上涨但其增速已明显下滑,房地产贷款同比增速也在滑落,房地产的飞地效应已消退。从另一个角度看,2018年三四季度,股市处于明显的熊市,月成交金额已萎缩至5000亿元左右,相对应的是,M2同比增速虽下降至近年来低位,但贷款利率依然明显下降。有理由相信,股市作为代表性收益飞地,对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同样具有重要影响。四、收益飞地对宏观调控的启示收益飞地的主要成因在于资产价格的单向上涨预期,单向上涨预期又与隐性担保和资产稀缺有关,当然也离不开宏观政策宽松的配合。就资产稀缺性而言,投资者最看重的仍然是资产的安全性和保值能力,然而,市场进入不均衡以及市场可投资性程度不一致,使得资金对投资项目的参与程度不一样,投资者能获得的投资项目极为有限。在短期内,消除收益飞地对货币政策传导的干扰,避免其成为利率之锚,见效快的对策应该是,一方面,严防资金违规进入具有上述特征的资产,避免造成资产价格飙升,使资产转化为收益飞地。已实施的相关政策包括:第一,2018年颁布“资管新规”,通过去通道、去嵌套、去杠杆,减少资金在金融体系内空转套利以及违规进入房地产和股市,同时推行净值化管理,避免信托、理财等资管产品刚性兑付;第二,2020年实施房地产融资“三道红线”、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限制等一系列措施,直接限制房地产负债规模,避免房地产价格泡沫化。另一方面,在货币政策传导中,既然仍会受到收益飞地的影响,那么就有必要缩短传导半径,减少资金损耗,让终端利率(贷款利率、债券利率)与政策利率、金融市场利率直接挂钩,或者实施直达相关主体的政策工具。其中,LPR的创设主要与前者有关,可增强政策利率对市场利率以及市场利率对银行资产利率定价的影响力;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则是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可确保资金直接到达小微企业。从政策的实际效果看,2021年以后,在货币政策宽松的情况下,贷款利率明显下降,此时,因房价开始横盘并逐步下跌,居民对于房地产市场的预期趋于理性,房地产的收益飞地效果减弱。而在这个过程中,贷款同比增速以震荡调整为主,再次验证了收益飞地扰动下贷款利率与信用扩张的相关性有限。当然,从长期看,根除收益飞地产生的土壤,关键在于改变隐性担保和资产稀缺的固有特征。近年来,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措施相继实施。第一,加强对政府债务的管理和规范,淡化政府在地方项目中的作用,有利于推动政府信用担保退出和刚性兑付的打破,特别是随着利率市场化推进,违约现象增多,刚性兑付呈现加速打破的趋势。第二,实体经济市场化改革提速且更深入,更多领域被放开或准入门槛得到降低,比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的“推进能源、铁路、电信、公用事业等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预计将大大增加可供投资的市场范围,市场化运作也有利于资金跨市场流动,减轻市场分割程度。第三,在经济结构调整及全球“再平衡”背景下,中国由储蓄国向消费国转变,进口及对外直接投资大幅增加,均可被视为疏通资金流向的重要举措。同时,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理想情况下为稳增长而释放的流动性可以流向境外,这些都能避免资金囤积在境内而造成资产泡沫。第四,投资者发生变化:社会保险、养老基金、医疗保险等日益完善,居民获得更好的社会保障,有利于提高投资者承担风险的能力和意愿;经过市场波动的洗礼,投资者受到风险教育,风险意识提高,有利于正确认识风险和经营风险;大力推动创新创业教育及实践,培育企业家精神,有利于推动投资者由投机者向价值创造者转变,避免投资盲从。可见,从根源上避免收益飞地再现,依赖于加速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唐航工作单位系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袁东阳系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成员)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以上内容为转载内容,用于投资者教育非商业用途,图片或文字与本公司立场无关,如认为涉及内容侵权,请联系本公司进行删除。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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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