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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上证观察家|中国经济将进入新一轮平稳增长期
上证观察家|中国经济将进入新一轮平稳增长期
2023-12-09 08:26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 杨成长 龚 芳 方思元□随着我国经济需求端结构调整基本到位,经济内生动能逐步稳定,从2024年起我国经济有望步入新一轮平稳增长期,以5%左右的增长中枢实现平稳发展□从长期着手,在保持宏观政策稳定性的基础上不搞强刺激,更多以长期常态化政策替代短期刺激政策,以协同性政策替代单兵突进式政策,以精准落地政策替代笼而统之的条例□为更好适应经济内生结构的变化和外部复杂环境的挑战,宏观政策要改变过去以相机抉择为主的调控理念,以高集成政策、高水平消费、高质量投资、高端化产业、高效率营商环境和高质量金融发展为抓手,推进经济在中长期内实现新一轮高质量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调整的关键期,短期及长期问题叠加,经济运行面临一些压力。未来,随着我国经济需求端结构调整基本到位,经济内生动能逐步稳定,从2024年起我国经济有望步入新一轮平稳增长期,以5%左右的增长中枢实现平稳发展。当前我们需要更多从长远视角看待中国经济发展问题,更多以中长期政策培育经济内生发展动力,在发展中逐步解决好房地产转型及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以高集成政策、高水平消费、高质量投资、高端化产业、高效率营商环境、高质量金融发展为核心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巩固我国经济长期向好趋势。一、中国经济有望进入新一轮平稳增长期从长期视角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经历了两个阶段的变化。第一阶段是从改革开放初到2012年,经济在强劲需求的拉动下实现高速增长。在绝对要素成本优势下,以中低端制造业驱动的投资及出口贸易快速增长,在集中力量办大事、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积极性及高储蓄三大体制优势下,基础设施适度超前发展,在房改以及土地招拍挂改革下,房地产投资持续提升。尽管在这个阶段,我国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初期短暂的高通胀,以及1998年和2008年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但是经济强劲增长的动能和趋势都未改变。第二阶段是从2013年至2023年的经济转型期,随着内外部环境及产业结构的变化,自2013年起我国相继经历了中低端制造、基建投资及房地产投资三大传统需求的退潮,与此同时,以高端制造、信息技术及科技创新为主的经济新动能尚在培育发展过程中。自2010年起我国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同比保持高速增长,平均高于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增速4个百分点,然而在体量规模上,2022年以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为核心的“三新”经济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仅为17.36%,新动能还难以弥补传统动能退潮带来的缺口。在新旧动能转换期,我国经济增速从10%左右的高水平逐级下台阶,这在宏观上表现为总需求增速下降,在微观上表现为企业业绩不稳定性提升、可预期性下降,企业经营压力持续加大。当前随着需求端调整逐步到位,我国经济有望步入第三阶段,实现新一轮平稳增长。近年来我国贸易依存度逐步下降,已经从2006年64%的水平下降至目前约30%的水平,基础设施投资增速降至个位数,房地产投资增速持续磨底,随着三大传统需求的调整基本到位,新旧需求间将实现新的平衡。一方面,我国制造贸易出口链条、基础设施投资链条及房地产产业链条较长,拉动效应仍不可小觑;另一方面,未来需求结构的变化将更多呈现出此消彼长的特征,如新能源汽车投资替代传统汽车投资、新基建投资替代传统基建投资。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供给端结构变化带来的改革效应将进一步凸显,我国将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今年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经济常态化恢复的第一年,各类风险问题集中爆发,展望2024年,经济发展面临的外部挑战及内部风险都将有所缓解,但经济运行仍面临较大的增长压力,经济增速在5%左右波动是相对合理的。在新旧动能持续转化、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的趋势下,结合我国庞大内需市场、深厚产业基础、特色体制机制的优势,未来我国经济有望进入5%左右的中高速增长期。二、从长期着手,明年经济将抓好三大工作当前我国经济正逐步进入平稳增长期,明年经济将抓好稳经济增长、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及推进房地产平稳转型等工作。要从长期着手,在保持宏观政策稳定性的基础上不搞强刺激,更多以长期常态化政策替代短期刺激政策,以协同性政策替代单兵突进式政策,以精准落地政策替代笼而统之的条例。宏观调控政策要注重短期与长期相结合,稳增长与调结构相结合,实施一批针对性、组合性、协同性强的政策措施,更好发挥政策合力。(一)要更多从长期着手,注重短期稳增长与长期调结构的有效结合明年我国经济或仍处于短期冲击与长期结构性问题叠加的阵痛期,居民收入对消费能力的约束依然存在,短期经济增速低于潜在增长率,经济运行仍面临一定下行压力。然而从中长期看,随着传统动能触底及新动能的快速增长,我国将进入新一轮平稳增长期。一要保持对短期经济增速较高的宽容度,避免简单地把强刺激、扩大资产负债表作为促进经济增长的工具,要统筹施策,推动短期刺激与长期政策相协调,保持耐心及定力,持续化解外生性因素冲击及经济结构转型对增长、就业及民生的影响。二要合理确定财政发力的总量及结构,把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解决地方财政收支难题、化解房地产风险作为财政支出扩张的主要目的,避免为了追求回归潜在增速而出台强财政刺激政策,导致再度出现长期性问题。三要把稳就业、稳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覆盖范围,研究建立适合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办法,加大对短期失业人群的转移支付水平,完善困难群体参保帮扶政策,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障互助共济功能。(二)要认识到房地产市场调整对经济长期发展有利,加快推动房地产平稳转型房地产行业及房地产市场的转型对我国经济结构、金融市场以及房地产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房住不炒”推动大量房地产投机需求退潮,商品房年销售面积从18亿平方米降至11亿至12亿平方米,市场供求关系更加真实。另一方面,随着房地产市场均衡化,部分城市“人、房、地、产业”的关系更加均衡,房地产供给将更多以人口流入、产业导入为基础合理规划布局,极大缓解资源闲置和低效利用问题。当前我国房地产调整的冲击力较强,但房地产市场并未出现日本“泡沫破灭式”的调整,房地产市场调整以量为主,房价调整幅度相对较小、调整过程缓慢,房地产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相对可控。当然,房地产转型也直接影响了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收入、企业及居民资产负债表和财富效应。要充分认识到我国房地产调整的必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统筹房地产市场短期防风险与长期高质量发展。一要稳定市场预期,转变发展观念。按照当前房地产施工面积及销售面积粗略估算,我国房地产市场还有4至5年调整期,要从中长期视角尽早布局,优化地方政府收支结构、居民财富结构,加快健全适应房地产新发展模式的土地制度、财税制度、住房保障制度、住房租赁制度及住房金融制度。二要着力化解房企短期流动性风险。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保持房地产信贷、债券等重点融资渠道的稳定供给,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对房地产领域局部或个别企业债务可能引发的风险,要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三要促进房地产市场从增量开发向存量优化转型。当前我国居民住宅需求已从简单的住房需求向功能、品质改善需求转化,房地产企业也要从专注增量转向挖掘存量,从房地产开发转向房屋维护及更新。要积极推动存量房屋提质改造工程,扎实推进老旧小区改造,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以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推动房地产行业可持续发展。(三)要加快扭转市场对地方债务过度悲观的预期,认识到地方债务积累的历史性和债务风险化解的长期性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是长期高投资高负债增长驱动下形成的累积债务,是项目公益属性与资金成本错配形成的债务,在形成庞大债务的同时我国也建成了全球领先的基础设施网络。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了地方债务化解的方向和思路:一要加快扭转市场过度悲观预期,引导市场经营主体认识到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化解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不太可能在短期内推出一揽子的化债方案,一蹴而就地解决地方债务难题。要在发展过程中逐步以增量债务化解存量债务,增量债务在化解存量债务短期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要重点促进产业及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防止增量债务再度积累成为存量债务。二要尽快明确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统计口径和边界,进一步摸清家底,为后续债务化解打好基础。三要加快健全权责一致的债务形成机制,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关系,完善权责对等、分工合理的中央和地方财政机制,积极丰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要完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工具使用机制,优化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及融资管理办法,提高资金来源与项目投向的匹配度,统筹考虑基础设施的公益性与盈利性,提高整体的投资收益率。四要平衡好债务化解与稳基建投资的关系。要在稳杠杆的基础上,多渠道保障基建投资的资金需求,加强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的储备力度,提升专项债对于社会资金的撬动作用,并明确城投债、专项债和国开行等政策性银行贷款之间在投资项目及重点支持产业上的差异性和互补性。三、以“六高”举措为抓手,推进经济实现长期高质量发展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环境不同于改革开放前30年三大需求的高速增长期,也不同于过去10年经济转型的需求持续回落期。为更好适应经济内生结构的变化和外部复杂环境的挑战,宏观政策要改变过去以相机抉择为主的调控理念,以高集成政策、高水平消费、高质量投资、高端化产业、高效率营商环境和高质量金融发展为抓手,推进经济在中长期内实现新一轮高质量发展。(一)要加快推进宏观调控政策体系向长期政策集成转型过去在投资驱动的增长模式下,我国已形成一整套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有效实现对总需求的削峰填谷。当前经济逐步进入新一轮平稳增长期,需求端结构已出现重大调整,经济内生增长动力、市场经营主体、技术创新能力成为决定经济增长中枢的核心因素。一是推动宏观调控政策体系从财政货币政策为主向政策集成转型,加快构建以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社会政策和区域政策为主的一体化政策调控体系,更加注重政策的长期集成效应,防止短期政策合成谬误。二是推动宏观调控政策从投资主导向投资与消费并重转型,在有效对投资行为实行逆周期调控的同时,从消费需求的自主性、分散性特征出发,把握不同社会群体消费行为的差异性,推动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消费调控上形成合力。三是推动宏观调控政策从相对独立向开放透明转型,要注重短期宏观政策的外溢性,在境内外货币政策周期错位的情形下,警惕境外货币政策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要重视我国宏观政策对全球资金流向和配置产生的影响。(二)要把提升消费率作为主要目标来提振长期消费增长当前我国消费市场呈现三大显著特征:一是居民绝对消费水平低,2021年我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4489美元,仅为高收入国家的18%;二是居民消费率低,近年来我国呈现出中低收入阶层与高收入阶层消费分化现象,居民消费支出占当期收入的比重维持在60%左右,与日本、美国等经济体居民70%至75%的消费率相比,明显偏低;三是居民消费的层次结构日渐丰富,除基本生活消费需求外,近年来居民改善型、品质型消费需求快速增长。需求结构的转变是长期性过程,当前要在短期消费政策的基础上,把提高中长期消费率作为施策重点,推动社会文化、消费观念逐步转变,进一步激活我国消费市场长期潜力。第一,进一步提升我国居民收入水平,优化收入分配结构。2021年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59.7%,较2000年下降了7.9个百分点。为此,要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加强就业服务,着力提升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收入中的比重;要多渠道提升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使得居民成为社会收入的分配主体、支出主体和消费主体。第二,全面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在社会保障基本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保障率,持续加大对农民工等中低收入阶层的倾斜,重点解决社会保障的马太效应,提升中小城市、县级市、乡镇居民待遇保障水平,降低社会保障压力对农村居民消费的抑制效应,激发县乡消费潜力。第三,要更好满足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普惠型消费的基础上,创造更加丰富的消费场景,以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等领域为核心提供高质量消费供给,满足居民高品质生活消费需要,提升中高收入阶层的消费率。(三)要认识到投资对于经济中高速增长仍然十分重要,推动投资增长提质增效当前我国产业结构正处在调整转型期,在较长时间内投资仍将发挥重要作用,消费、投资与出口并行拉动仍然是未来一段时间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在基础设施投资上,要加快推进新老基建融合发展,将管线、交通等传统基建和大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基建结合起来,探索资源共享、空间共用、设施共建,以新基建赋能,推动传统基建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在房地产投资上,要加快推动房地产投资从“增量开发”向“增存并重”转型,以城中村改造和存量房维护更新作为投资重点,推进超大特大城市城中村改造,重点完善小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养老、托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末我国仍有35%的家庭住在1999年前修建的住房,存量房屋提质改造需求较大。在工业投资上,要丰富扩大投资理念,加快数字化、科技化转型投入,加快建立有利于企业创新的生态系统,加大共性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不同所有制企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开展共性技术联合攻关。要合理规划鼓励企业数字化转型的财政补贴方式,增加直接对企业的补贴比例,提升企业获得感。要加快完善技术、数据等相关投资的统计核算方法,更加全面反映企业投资增长情况。(四)要保持沿海城市出口导向政策不变,以三大产业为抓手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一要处理好中高端制造业发展与出口导向的关系。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仍呈现出明显的出口导向型特征,我国综合比较优势在全球贸易市场中仍十分突出。中国的市场空间大,国际市场的需求更大,要综合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健全政策体系,更好地支持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等中高端制造业的出口,健全国内国际双循环的良性格局。二要加快发展专业服务业,当前我国产业生产环节对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越来越细,要加快推动专业服务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鼓励以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为核心的专业服务业创新发展,从商业模式创新、信息化水平提升、联合创新等角度出发设计更加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全面提升相关领域服务业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当前我国专业服务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9.2%,远低于美国17%的水平,上海近年来吸引的外商投资中90%为服务业,其中60%为专业服务业。三要加快发展提升型消费服务产业,以教育、医疗、养老、文化、旅游等产业为重点,加快突破体制性障碍,加强供给端市场竞争,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动态平衡。要重点加强健康、养老、文化、旅游、居民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的信息化投资、标准化建设、数字化转型,更好匹配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和消费观念转变趋势,提升消费体验。(五)要以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和竞争力为导向来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近年来地方政府持续推进营商环境改革,激发民营经济活力,但目前各地营商环境的改革主要以世界银行的评价指标为导向,侧重在缩短办事流程、提高政务效率等方面,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一些老大难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地方营商环境的改革要以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为导向,通过推进要素市场化改革来降低企业获得各类要素的成本,提升要素获得的均等性;通过推进市场公平竞争来不断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通过引导企业完善现代公司治理制度来不断降低企业管理运营成本。营商环境的改革效果要最终体现在企业财务指标的改善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上,地方政府要加快转变营商环境改革理念,更多从市场经营主体需求出发,通过制度改革助力各类市场经营主体提升综合竞争力。(六)要充分调动实体和金融两种资源,更好提升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当前我国拥有全球数一数二的金融资源,但短期资金过剩与长期风险资本不足的矛盾仍然较为突出,对国民经济贡献较大的领域获得金融资源明显不足,不同主体在获得金融资源均等性上面临较大差异,企业融资成本、资金价格与实体经济的风险利差间呈现明显的不匹配,金融在优化资源配置上还有很多工作可以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为接下来一段时间金融工作指明方向。一要以五大金融为方向,不断提升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要从企业科技创新、数字化和绿色化转型、居民养老金融及普惠金融的需求出发,创设更多金融产品,引导更多社会中长期资金流入到国家战略的重点领域,加大培育优质中长期投资者。二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丰富多元股权融资工具,以注册制走深走实为抓手推进直接融资体系大发展,使得我国的融资结构与产业结构及经济转型发展阶段更加匹配。三要加快推进实体投资与金融投资的融合发展,尽快扭转当前实业投资与股权投资、股票投资之间相互割裂的情况。围绕重大项目、重大技术、重大产业领域,加快构建区域型、产业型、市场型、战略型沟通平台,推动企业家、科学家、金融家群体间加强沟通交流,技术专家论证好技术路径,企业家做好投资收益风险评估,减少金融家投资的障碍。要在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新兴领域投资的同时,为居民提供更多优质的中长期资产和中长期投资产品,切实提升居民财产性收入,鼓励居民加大中长期投资、助力培育优质中长期资产,中长期资产则通过技术创新不断提升盈利能力,进而为居民提供中长期稳定投资回报的良性循环。(杨成长系全国政协委员、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龚芳系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政策研究室主任、首席研究员;方思元系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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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