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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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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广东:到2027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累计550万人以上 失业人员再就业累计200万人以上
广东:到2027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累计550万人以上 失业人员再就业累计200万人以上
2023-12-11 16:37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广东省人民政府12月11日消息,《广东省“民生十大工程”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近日印发。《行动计划》明确,到2027年,十大民生领域落地实施一批重点民生工程项目,补齐一批民生短板弱项,破解一批民生难题,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民生服务保障制度体系全面建立,民生服务资源配置体制机制更加健全、运作更加顺畅,带动全省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区域公共服务差距进一步缩小,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行动计划》指出,要实施就业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到2027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累计550万人以上,失业人员再就业累计200万人以上,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累计40万人以上;每年城镇调查失业率运行在5.5%左右。要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创新完善司法诉讼解决机制,推广采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建立健全集体诉讼和支持消费者诉讼机制,推行消费环节先行赔付。要提高经营者违法成本。加大力度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对重大消费维权事件予以快速反应和及时处置,重点加大对食品药品、商业零售、银行保险、文化旅游、教育培训、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个人信息等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杜绝“以调代罚”现象,做到违法必究。《行动计划》还指出,要加快推进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加密、优化;普通干线公路同步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已建服务区逐步增设充电基础设施。到2027年,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总车位原则上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总数的15%,普通国道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总车位原则上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总数的10%。《行动计划》全文如下:广东省“民生十大工程”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为民办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民生十大工程”五年行动计划。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实施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育儿、交通、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平安等“民生十大工程”,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增强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创造高品质生活,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牢站稳人民立场,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有效增加普惠性公共服务供给,缩小城乡区域差距,增强发展均衡性、可及性、包容性。——坚持问题导向。衔接“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等重大部署,找准十大民生领域存在的突出短板弱项,以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破解民生难题,牵引带动民生事业发展五年实现大提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化、个性化、多样化生活服务需求。——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健全为民办事长效机制和政策体系,将目标清单化、清单行动化、行动项目化,统筹需求与可能,一件事一件事办好、办出实效。构建多元化的民生工程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积极鼓励引导市场和社会力量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到2027年,十大民生领域落地实施一批重点民生工程项目,补齐一批民生短板弱项,破解一批民生难题,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民生服务保障制度体系全面建立,民生服务资源配置体制机制更加健全、运作更加顺畅,带动全省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区域公共服务差距进一步缩小,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二、重点任务(一)就业领域民生工程。稳步扩大就业容量,保障重点群体充分就业,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就业创业环境更加优越,劳动者技能素质显著提升,让每个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1. 实施就业岗位扩容提质行动。稳定和扩大市场主体岗位供给,优化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体系,发挥重大投资、重大项目就业促进作用,稳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就业岗位供给。强化青年群体就业帮扶,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强化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的政策激励,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提高青年就业能力。强化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帮扶,实施“万千农民素质提升行动”,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提供社会救助,加强兜底类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使用。促进创业和灵活就业,优化创业孵化和支持体系,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行动,实施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政策,优化灵活就业帮扶政策,推行“妈妈岗”等就业新模式。到2027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累计550万人以上,失业人员再就业累计200万人以上,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累计40万人以上;每年城镇调查失业率运行在5.5%左右。2. 实施就业服务能级提升行动。健全零工市场服务体系,搭建线上线下零工市场,建设一批省级标准化零工市场,强化“即时快招”零工招聘服务。推动就业服务向基层延伸,建设一批“就业驿站”,提供就近、灵活、便民的岗位推荐、政策落实等服务,构建家门口就业服务圈。推进“互联网+”就业服务,建设全省统一的就业服务管理一体化系统,实现就业失业登记、重点群体认定、岗位推荐匹配、政策申领享受等全链条就业公共服务“一网通办”。实施省级就业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就业公共服务改革试点和应用创新,带动全省就业公共服务提质增效。3. 实施技能人才产业支撑行动。夯实产业技能根基,紧密对接产业链建设人才供应链,推动产业技能生态链企业开展学徒制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各地围绕“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等组织开展急需紧缺职业、新职业、新技能培训。深入实施“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每年培训“粤菜师傅”4万人次以上;建设10所高水平技师学院创建单位、5所以内培育单位和30所示范性技工学校创建单位、10所以内培育单位,分批次扶持建设100个与广东制造业当家和产业有序转移紧密对接的省级重点和特色专业;以母婴、居家、养老、医护四大项目为重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进建设一批“南粤家政”综合服务示范基地、培训基地、产业园和基层服务示范站。到2027年,全省技能人才总量达2050万人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比稳步提升,与产业结构更加匹配。(二)教育领域民生工程。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持续缩小城乡、区域基础教育发展差距,不断构建高质量基础教育体系。(牵头单位:省教育厅)4. 实施城乡教育布局优化行动。加强基础教育公办学位建设,以人口集中流入区域为重点,根据入学需求科学规划建设公办学位,推进消除中小学校大班额、大校额。优化城乡学校学位布局,推进以镇为中心适度集中办学,严格按程序撤并或恢复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适时调整优化现有中小学校办学规模、层次和结构,着力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中心小学和寄宿制初中(下称“三所学校”)。推动基础教育挖潜扩容,通过改扩建、整合周边教育资源等,扩大基础教育普惠性资源供给。到2027年,全省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85%以上,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以上;义务教育公办学位比例达95%以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比例达90%以上。5. 实施“三所学校”和县域高中质量提升行动。改善“三所学校”办学条件,推动办学条件全面达标。选优配强校(园)长和教师队伍,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在人才项目、职称评聘、晋级晋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长期在乡镇从教任职的教师予以倾斜,引导省市县各级优秀校(园)长和骨干教师向乡镇学校流动。深入实施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精准补充“三所学校”紧缺学科教师。加强乡镇学校(园)长、优秀教师培养、培育、培训。实施全口径全方位融入式帮扶,开展“名优教师送教”下乡,为“三所学校”提供多元特色帮扶。推进城乡教育共同体试点建设,探索推进试点以县域为单位的大学区化、县镇村一体化办学管理模式。实施县域高中发展提升计划,推动县域高中标准化建设,推进在职教师研究生学历提升专项行动,深化普通高中分类改革。到2027年,全省“三所学校”办学条件和师资全面达标,城乡教育共同体功能形态完善,内部资源调配无障碍,运行管理优质高效。6. 建设一批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实验区和示范区。坚持以创建促提升,组织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对标创建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实验区和示范区,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到2027年,力争3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标准,4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督导评估标准。(三)医疗领域民生工程。加快县域优质医疗卫生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加强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实现卫生健康服务更加优质高效、更加公平可及。(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7. 实施基层公共卫生体系能力提升行动。强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建设,以达标(国家推荐标准)促提升,持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加快建设高质量县级医院。在县域医共体内探索推进医疗设备共用共享、医疗设备租赁,研究实施带量集中采购,推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推进远程医疗。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创优活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室设置、住院床位、装备配备,完善功能布局,深入推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提档升级。促进村卫生站固本提升,加快村卫生站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运营,夯实基层医疗卫生网底。提升县级疾控中心流调核心能力,增强新发突发传染病、重点急性传染病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开展肝炎防治工作,推动实施全省病毒性肝炎防治行动。到2027年,全省不少于100家县级公立医院达到推荐标准,县域内住院率达到85%的县(市)占比达到5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不低于4.5亿人次,县级疾控中心的现场流调和应急处置等核心能力位居全国同类机构前列。8.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万名医师下乡”工程,持续推进三甲医院组团式紧密型帮扶和县域医共体内分片区组团式帮扶行动,遴选百名卫生首席专家、每年2000名执业医师服务基层,推动千项卫生健康适宜技术下基层和万名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训计划,推动高水平医疗资源下沉基层,推进基层医疗质量均衡化。实施带教名医“滚雪球”项目,遴选一批三甲医院名医开展“手把手”带教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县(市)医疗卫生机构中青年骨干,引导市县参照实施,“滚雪球”式带动基层医疗卫生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四)住房领域民生工程。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更好满足城镇新市民、青年人多层次住房需求。聚焦房屋建筑安全和功能,持续改善城乡居住环境。(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9. 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制定和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政策,用好土地、财税、金融等各类优惠政策,进一步挖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资源潜力,推进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闲置住房、自有物业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发挥国资国企作用,培育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持续做好公租房保障,优化公租房保障方式,推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对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对其他保障对象在合理轮候期内给予保障。规范租赁补贴发放,满足住房困难群众多样化的住房需求。2023—2027年,新增累计筹集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77万套(间、户),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60万套(间)、公租房5万套,实施发放租赁补贴12万户。10. 推进建设宜居安全的居住环境。积极稳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有条件的地区力争完成2005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小区居住功能,优化提升人居环境,加快建设完整居住社区。2023—2025年,新开工改造超过4000个小区。深入推进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规范经营性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审批管理,建立健全闭环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巡查,压实产权人和使用人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房屋,采取停用封闭、除险加固、依法拆除等方式落实严密管控和销号整治,坚决遏止房屋安全事故发生。扎实推动农房质量安全风貌提升和农房建设试点行动,加强新建农房风貌管控,编制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和制定农房风貌指引,推进存量农房微改造,强化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推进绿色农房建设,探索装配式、光伏一体化等新型农房建造方式。(五)养老领域民生工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普惠性养老服务,扩大优质养老服务供给,基本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牵头单位:省民政厅)11. 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扩面提质行动。推进县乡两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增加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普惠性优质养老服务供给,满足老年人就近就便的养老服务需求。到2027年,全省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65%以上,其中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实现全覆盖,乡镇覆盖率达到65%以上。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制度体系,统筹利用财政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保障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加快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到2027年,全省完成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不少于12万户。开展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试点,推动设施增量、服务提质、机制创新,逐步健全县乡村衔接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发展乡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型养老。到2027年,全省打造不少于21个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12. 实施机构养老服务提质增效行动。推进养老机构照护服务能力提升,支持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改造提升,扩大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规模,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职能,更好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到2027年,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有率达100%,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以上。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星级覆盖率提升,发挥星级公办养老机构的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促进全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整体提升。到2027年,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等标准,评定为一级(即一星级,下同)至二级服务等级的乡镇级公办养老机构、评定为二级至三级服务等级的县级公办养老机构建有率维持在80%以上。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常态化,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等级评定机制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全面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问题。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运营秩序、养老资金使用和从业人员监管,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现场检查,推动全省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发展。13. 实施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能力提升行动。全面开展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优先对特困、低保老年人进行全面能力综合评估,实现结果跨部门互认共享,便利养老机构精准提供个体化、差异化养老服务。到2027年,实现80岁以上有集中供养意愿及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申请集中照护服务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全覆盖。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依托“南粤家政”工程强化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养老人才激励政策支持力度,全面推行养老机构院长、养老护理员岗位技能培训,更好满足老年人护理需要,促进养老服务行业整体质量提升。到2027年,经认定的“南粤家政”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少于100家,全省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人次达到28万,全省养老机构院长和养老护理员培训上岗率均达到100%。14. 实施医养康养深度结合行动。实施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推动中医药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加强老年病预防和早期干预。做实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稳步提高在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中的覆盖率。鼓励保险公司为老年人提供医养、康养等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养老金融服务和产品。到2027年,全省65岁及以上老年人医养结合服务率超50%,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超67%。建设示范性医养结合服务中心,为辖区内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以预防保健、健康管理、疾病诊治、护理、康复、安宁疗护为主,兼顾日常生活照料的医养结合服务。到2027年,全省打造不少于40所普惠型、示范性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中心。(六)育儿领域民生工程。优化生育服务体系,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加强儿童健康服务保障,一体推进优生优育服务水平迈上新台阶。(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15. 实施生育服务体系优化行动。健全妇幼保健服务体系,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到2027年,省市县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市级和有条件的县级妇幼保健院达到三级妇幼保健院的标准。完善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体系,依托“云上妇幼”平台提升基层妇幼保健机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落实贫困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助机制,全省孕产妇死亡率、新生儿死亡率持续巩固在历史低水平。健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全面开展婚前保健、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等出生缺陷防控项目。16. 建设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普惠托育指导体系,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技术支持建设示范性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县级托育服务机构,统筹引导全省托育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多渠道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实施普惠托育专项行动,推动社会力量、公立医疗机构等用人单位和有条件的幼儿园多种形式办托。开展托育服务示范创建,推动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打造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县区,开展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建设评审。到2027年,全省经评定的省级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不少于200家。大力开展托育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管理体系,推动托育机构负责人、保育人员全员培训上岗。加强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完善部门综合监管机制,严防消防安全事故。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和技术指导力度,推动托育机构消防验收和备案工作顺利完成,系统提升托育服务行业安全水平。到2027年,全省备案托育机构占比不低于60%。17. 实施儿童健康服务促进行动。做好儿童健康管理,为适龄儿童提供免费健康检查、生长发育监测,以及加强儿童视力、口腔、孤独症筛查等医疗保健服务。到2027年,全省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夯实县镇村三级儿童医疗服务网络,大力培养儿科医生,增加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基本医疗服务供给。到2027年,全省每千名儿童拥有儿科执业(助理)医生达到0.72名。加快建设一批儿童友好医院。完善儿童就医环境,以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儿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建设一批尊重儿童、满足需求、保障权利的儿童友好医院。到2027年,全省打造不少于21家儿童友好医院。(七)交通领域民生工程。稳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农村公路安全和服务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为“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基础设施保障。(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18. 推进农村公路骨干路网提档升级。构建完善农村公路基础网络,推进具备条件县道和通行政村、省级产业园区、3A级旅游景区等联结重要节点的公路升级改造,具备条件的按照四级路“单改双”及“四升三”的技术标准改造,大幅提升路网覆盖范围、通达深度和服务水平,将农村公路建设成为产业振兴路、旅游路、资源路。2023—2027年,新增实施县道和通行政村、省级产业园区、3A景区公路等重要节点公路提档升级超过1.97万公里。19. 提升农村公路安全保障能力。实施农村公路危旧桥梁改造。逐步消化2022年底前省级入库的存量农村公路四、五类危旧桥梁,及时处治新发现的四、五类农村公路危旧桥梁,稳步提高农村公路一、二类桥梁比例。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聚焦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侧险要、平交路口等重点路段安全隐患,进一步提升农村公路抗灾能力。2023—2027年,完成农村公路危旧桥梁改造1200座,完成农村公路安全防护工程1.2万公里。20. 加快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改造。加快推动在建和新建高速公路的服务区与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开通营运,进一步推动已建和改扩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提质升级,拓展服务功能,形成与高速公路网络相匹配的服务区体系。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我省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间距偏大、规模不足等问题,推动服务区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大幅提升,基本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服务优质、特色鲜明、环境和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体系。到2027年,新建及提升改造高速公路服务区120个。21. 加快推进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加密、优化;普通干线公路同步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已建服务区逐步增设充电基础设施。到2027年,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总车位原则上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总数的15%,普通国道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总车位原则上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总数的10%。(八)食品安全领域民生工程。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推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落地,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风险防控,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22. 开展食品安全放心重点行动。实施农产品源头安全治理行动,强化农产品安全源头管控,稳步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加快淘汰高毒高风险农药。实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常态化实施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加强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及监测评估。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加强重点餐饮服务单位、网络订餐等餐饮新业态日常监管,支持餐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和中央厨房,提升餐饮行业标准化水平。推进餐饮经营单位“明厨亮灶”建设。实施重点食品专项治理行动,深入开展食品添加剂“两超”问题整治,实施花生油、蔬菜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湿粉等重点食品专项治理。实施食品生产提质行动,开展食品生产行业“诊脉工程”,帮助企业解决高质量发展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持续推进乳制品、婴幼儿辅助食品、肉制品等重点食品质量安全提升;推动食品小作坊提档升级。实施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严厉打击食品走私行为,严防输入性食品安全风险。到2027年,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全省持证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含“互联网+明厨亮灶”模式)覆盖率达95%以上,食品经营单位实现信息化动态风险分级管理100%,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品安全自查报告率100%,食品小作坊电子登记证率、监督检查与抽检覆盖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率100%。23. 开展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提升保障行动。推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推行“三张清单两项承诺书”制度,夯实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压紧压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提升食品抽检效能,聚焦“米袋子、菜篮子”和农村、学校周边等重点区域,加大食品抽检力度,推进“检管结合”“以检促管”,严格开展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发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作用,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加强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推进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创建,以点带面促进全省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稳步提升。健全食品安全共治体系,创新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食品安全意识。到2027年,千人食品抽检量不少于6.7批次/千人,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5%以上。全省10个地级以上市达到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标准,30个县(市、区)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标准。(九)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民生工程。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让居民愿意消费,促进消费潜力进一步释放。到2027年,全省12345平台消费维权投诉按时办结率保持在98%以上。(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4. 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提升消费者维权处理效能,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12345热线和粤省心网络渠道及时接收和处理消费者维权诉求。畅通消费维权司法救济渠道,探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实施“简案快办”“繁案精办”。推动源头防范和化解纠纷,在热点消费领域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组织专家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评审,鼓励和引导经营者积极加入在线消费纠纷解决等便捷服务机制。建立消费投诉限时办理制度。实施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创新完善司法诉讼解决机制,推广采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建立健全集体诉讼和支持消费者诉讼机制,推行消费环节先行赔付。开展放心消费“双承诺”活动,发动行业企业主动作出“放心消费承诺”和“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探索推行异地异店退换货制度。到2027年,全省放心消费承诺单位数量达到8万家以上,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店数量达到2.5万家以上。25. 提高经营者违法成本。实施消费领域信用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严格落实信用约束和信用修复制度,让失信经营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消费领域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案件进行曝光,每年选取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威慑效果。加大力度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对重大消费维权事件予以快速反应和及时处置,重点加大对食品药品、商业零售、银行保险、文化旅游、教育培训、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个人信息等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杜绝“以调代罚”现象,做到违法必究。聚焦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每年选取2—4个投诉热点难点问题,由对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对相关业态、行业和领域的长效监管机制。(十)平安领域民生工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推进重点领域、重点隐患治理,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水平,加快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持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牵头单位:省公安厅、司法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26. 提升社会治安治理现代化水平。推进社会治安巡防管控“四个一”体系建设应用,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档升级,构建“省、市、县”公安机关现代警务体系基座。提升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打击效能,建立“1+4+N”警务实战模式,带动全省各地市全力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常态化开展研判打击、刑事技术支撑打击、涉诈网络生态链打击工作。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拓宽矛盾纠纷化解渠道,健全完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到2027年,社会治安治理能效得到新提升,实现“八类刑事案件、每十万人命案发案数”逐年下降,“群众安全感”持续保持高位的工作目标。27. 提升公共安全重点领域治理能效。深化安全生产风险整治,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森林灾害等重大危险源排查管控。推进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实施不少于150处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和工程治理,健全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价,构建风险隐患群防群控体系,做到早发现、早治理、减损失。深化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聚焦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火灾防范重点场所,紧盯“三合一”场所、群租房等低设防区域,建立健全新兴行业、领域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机制,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提升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加快构建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核心骨干、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为补充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填补乡镇消防救援力量空白点。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牢牢站稳人民立场,把“民生十大工程”作为推进民生社会事业发展的主抓手,加强组织协调,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多方参与、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并与“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做好衔接。各领域牵头业务部门要会同省财政部门建立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调度和督导落实,定期向分管省领导同志报告重点任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推动重点民生项目落地见效。各地要参照省的做法,细化责任分工,抓好本地区民生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二)健全推进落实机制。本行动计划印发1个月内,由10个领域牵头业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任务台账。强化与省“十件民生实事”项目统筹衔接,省“十件民生实事”项目主要从五年行动计划中遴选确定,以小切口推动“民生十大工程”取得明显成效。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激发各类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突出示范引领和竞标争先,组织开展“民生十大工程”优秀案例评选,推广典型做法和创新实践,打造一批民生工程样板。依托数字政府平台建立“民生十大工程”数字化支撑体系,集合业务分析、情况展示、任务督办、数据报送、满意度监测等功能,服务管理协同、政策优化。(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统筹财政资源,优化支出结构,在年度预算编制中结合项目等情况予以重点保障。聚焦保障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项目引入集体、社会资本和公益力量,撬动更多力量投入到民生事业上来。加大土地政策倾斜力度,强化重点民生工程项目用地等要素保障。(四)强化督查考核评估。各领域牵头业务部门要对责任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工作落实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定期将落实情况报送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会同省财政厅以及各领域牵头业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督查工作机制,加强对“民生十大工程”各项工作任务的跟踪督办,视情适时采取定期通报、暗访督查、挂牌督办等方式,合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财政厅牵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开展“民生十大工程”中期评估,结合新任务新要求,视推进实施情况动态调整民生项目和行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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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