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活动】《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为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二审稿提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此外,对创新型金融产品进行包容审慎监管,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提供安全可控的小范围测试环境。(北京日报)
以上内容为转载内容,用于投资者教育非商业用途,图片或文字与本公司立场无关,如认为涉及内容侵权,请联系本公司进行删除。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