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规定: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实现质押债权】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9号)(简称《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四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中新经纬)
以上内容为转载内容,用于投资者教育非商业用途,图片或文字与本公司立场无关,如认为涉及内容侵权,请联系本公司进行删除。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