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披露为合康动力提供担保 合康新能及相关责任人被出具警示函】决定称,经查,2018年12月11日,公司为原控股子公司武汉合康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向第三方的1,294.47万元货款提供担保。2019年1月7日,公司为合康动力向第三方的837.44万元货款提供担保。公司未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担保事项,未在临时公告、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等相应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该担保事项。北京证监局称,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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