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6月4日召开贯彻实施减持制度规则专题视频培训会,面向“系统干部”介绍完善减持制度的总体情况,就《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修订的具体内容进行解读。
中国证监会便5月27日公布了修改后的减持制度,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交所、深交所同日分别发布了相关细则,即日起实施。
“证监会发布”4日官方微信称:
减持制度是证券市场重大的长期性、关键性基础制度。这次对减持制度作进一步完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上市公司专注主业,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引导长期、价值投资,更好地促进资本形成,服务实体经济,防止“脱实向虚”,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姜洋,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出席并讲话。证监会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以及系统单位处级以上干部参加了培训会议。
5月27日发布的减持新规从减持数量、减持方式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股份行为作出了要求。证监会总结了减持规定的七大修改之处:
一是完善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监管安排。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出让方与受让方,都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
二是完善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规范。持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
三是完善适用范围。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如果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每3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该部分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四是完善减持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了董监高的减持预披露要求,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细化完善大股东和董监高的披露规则。
五是完善协议转让规则。明确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类似协议转让的行为应遵守《减持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在一定期限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限制。
六是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七是明确股东减持应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有违反的将依法查处;为维护交易秩序、防范市场风险,证券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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