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7日发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实施机构应当由一家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即最大股东,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实施机构全部股本的50%。
其中提到,实施机构不得对下列企业实施债转股:
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优先考虑对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
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意见稿还提到,实施机构向商业银行收购银行债权应严格遵守洁净转让、真实出售的要求,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审慎评估债权质量和风险,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实施机构收购银行债权,不得由债权出让方银行及其关联机构使用资本金、自营资金或理财资金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不得由债权出让方银行及其关联机构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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