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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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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资讯动态 从六方博弈到三国协调,打造以韩国为中心的东北亚共同安全新架构
从六方博弈到三国协调,打造以韩国为中心的东北亚共同安全新架构
2018-02-11 18:52
作者: 博览资讯
来源: 博览资讯

下文根据察哈尔学会研究员王鹏在“复旦-成均馆中韩政策及学术对话”上的发言整理而成:

当前夹在美朝之间的韩国似乎面临巨大的双重压力。然而韩国也享有巨大潜在优势,那就是在韩朝中三边框架中,韩国处于十分有利的中间人地位:既能够和朝鲜说上话,又正在和中国加速修复关系。若韩国能以此为契机,同时拉拢中、朝,以自身为中心打造一个三边协调的多轨道、多层面长效机制,重建东北亚的共同安全新格局,那么不仅当前韩国所担心的“平昌和平窗口关闭”之问题将迎刃而解,而且从长远看,东北亚地缘政治版图也将出现有利于韩国的结构性变化。

当前最紧迫的问题:如何延续来之不易的“平昌和平窗口期”?

我注意到,刚几位发言的韩国教授都反复提到一个关键词——由平昌冬奥会带来的“和平窗口期”。他们都非常关切如何能够延续这种来之不易的和平。刚才中韩学者们也达成共识:在2月25日冬奥会结束后,三月或四月美韩军演仍会进行,而这势必对朝鲜造成某种触动,并有可能引发负面连锁反应。正因如此,韩国当前政界学界都在探讨:如何使“和平窗口”不被美朝的敌对行为所关上、终止?如何延续事实上的“双暂停”,甚至在其基础上建构某种可持续的东北亚安全新架构?这些是摆在同样期盼半岛“无核”与“不战不乱”的中韩两国面前的共同课题。

毫不夸张地说,在半岛实现无核化与不战不乱这两个目标上,中韩两国目标最一致、民心最相通。然而,回顾自2006年来12载朝核博弈,国际社会的努力乏善可陈。尤其中韩两国的声音、主张与和平努力,屡屡被其他国家间的战争叫嚣所淹没。

究其根本,六方框架下“集体行动的困境”或许是一个可能的原因。而更重要的是,其他国家对实现“不战不乱”与“半岛无核”这两个目标恐怕远不如韩中两国真心实意。所以我们才看到,每当半岛局势有所转机,总有国家跳出来,节外生枝地谈“绑架人质问题”;也总有国家希望以半岛局势的恶化为借口,为他们在东北亚的军事存在炮制合法性;我们更看到,就在今天,就在此时此刻,当韩、朝、中三国人民一起期盼平昌冬奥会成功召开的时候,大洋彼岸又传来种种不和谐的声音,无礼且无理地压制韩国,让文在寅总统很为难。

面对这样的困境,中韩两国政府、学界和民众唯有拿出大智慧,摒弃前嫌,精诚合作,才有可能跳出窠臼,创造性地重构东北亚共同安全新格局。

韩国正处于主导性优势地位的“机遇窗口期”

表面上看,现在文在寅总统的处境似乎很不妙,可谓:前有朝鲜临时变卦之“狼”,后有美军突袭眈眈之“虎”。阅兵与军演齐扰,内忧共外患一色。在美-朝-韩三边互动的框架中,文总统为了半岛生灵免遭涂炭,为了东北亚的“不战不乱”操碎了心,却既得不到华盛顿的理解,又不被平壤领情,反而两头受“夹板气”。国际大局势的风云变化,在首尔的国内政治中也引发连锁反应,朝野上下对文总统“月光政策”的质疑之声也一浪浪袭来。有谁能理解文总统的良苦用心?又有谁能体谅韩国的难处?

然而,危险之下也往往暗伏转机——就看决策者如何利用。如果暂时抛开美-朝-韩三边框架,而把视角锁定于东北亚陆地区,我们就不难看到,在韩-朝-中三国的互动中,韩国正处于前所未有的有利地位和主动态势——中、朝都有求于韩。

一方面,朝鲜在连续核试爆、导弹试射之后,在技术可靠性和射程上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故对美日已初步具备一定威慑力。但朝鲜为之也付出了高昂的代价:随着国际社会制裁的加强,其经济与军事潜力正在经受考验。更重要的是,朝鲜弹道导弹技术的进展已经将其与美国的“摊牌时刻”大为提前,而朝鲜拥核的目的并不在于“在实战中打败美国”,而是“在战前吓阻进攻”,因此平壤在这个临界点上保持战略弹性是理性的。上述原因共同促成朝鲜在年初向国际社会抛出橄榄枝,而在此过程中起到桥梁作用的正是韩国。对朝鲜而言,韩国不仅是其与外界联络、释放善意与灵活性的(唯一)可信通道,同时也是在危急时刻遏止美国动武决心的“救命稻草”。

另一方面,中国也有求于韩。自朝鲜最高领导人上任五年来,中朝两国作为名义上的“盟友”(中朝条约有效期至少到2021年)、中朝两党作为“兄弟政党”,至今仍未实现元首/党首互访。这在两国关系史上是未有先例的。随着中国严格落实联合国相关决议,中朝关系更急剧恶化。这一趋势似乎已被最近中朝几次党际交往和外交互动所验证。中朝两国两党间的互信和交往层级很可能正处于历史的最低点。

大约两周前,在上海的一次由察哈尔学会主办的中韩政要、学者恳谈会上,来访的韩国国会议员对中方代表提出一个请求:“9号冬奥会开幕。8号朝鲜要阅兵。我们韩国很担心这次阅兵会对冬奥会产生不利影响。你们中国可否帮忙,劝一劝朝鲜取消或者延迟阅兵?”中方诚恳而遗憾地表示:“议员先生恐怕真的高估了我们对朝鲜的影响力。”

上述由笔者所亲身经历的案例似乎给我们以下启示:

第一,韩国对中国在半岛事务上发挥正面作用是有明显需求和期待的。

第二,然而现在的情形是,在与朝鲜沟通、对话方面,北京可能还不如首尔。换言之,要对朝鲜发挥外交影响,北京可能还需借重于首尔,即中国对韩国有需求。

第三,正因为当前韩国与中、朝都能说上话,同时中朝关系处于暂时性的低谷,因而给韩国在三边框架中扮演中间人,甚至更为主导性的角色提供了难得的战略窗口。

第四,韩国可能因为还没有未认识到上述第二、三点,故尚未找到“使用中国”的正确方式。

“中国牌”无可替代的价值与正确使用方式

如前所述,在对朝外交方面,当前中国面临暂时性困境,其影响力恐怕还不如韩国。那么,我们据此就可以推导出“中国无用”么?其实不然。

第一,正如前文所指出的,中国在确保半岛“不战不乱”与“无核”这两个核心目标上与韩国高度一致。

第二,尤其是在确保“不战不乱”,即遏止美国动武决心方面,中国实际发挥的作用也是韩国需要且无可替代的。换言之,如果中国明确表示欢迎或者不反对美军动武,那么文总统此前有关“我若不同意则谁也无法在半岛发动战争”的政策宣示,在国际社会(包括朝鲜)的可信度恐将有所下降。可见,中韩两国在确保半岛“不战不乱”这一共同利益上存在较大空间,提升相互协作水平。

但同时我们也需要实事求是的看到,在确保半岛“不战不乱”的共同目标上,中韩两国虽有共同需求,但需求程度存在差别。韩国对防止半岛重陷战火是有强烈“刚需”的。原因很简单,集中全韩四分之一人口与财富的首尔-京畿直接处于朝鲜火炮和导弹攻击范围之内。无论美军专家如何评估并反复担保“在开战3分钟之内绝大部分汉江突出部火炮将被摧毁”,韩国民众和政府都不敢拿自身性命押宝。

类似地,中国也有这种担忧。毕竟朝鲜的核设施大量部署于中朝边界而非“三八线”。因此一旦它们遭遇物理攻击,产生的核爆或核辐射会对包括中国东北在内的东北亚地区造成巨大的环境威胁。但是,毕竟相对韩国而言,中国政治、经济中心离半岛战场距离更远。

中国2月6日进行了陆基中段反导拦截技术试验。有国际舆论认为这是中国在为可能到来的半岛危机/战争进行军事准备。联系此前国际媒体报道的中国在东北、华北地区的兵力调度,我们有理由推测:一旦北京完成在环半岛地区的有针对性的军事再部署,达到当半岛“生战生乱”后亦能将其对中方之负面影响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的门槛,那么届时中方在遏制美方动武一事上的决心必然会有所下降。这也意味着,届时面对核武能力更强的朝鲜和动武决心更大的美国,韩方恐将要么独立支撑遏止战争的重任,要么自行承担战火涂炭后的主要后果。上述事实和可能趋势共同决定了,当前韩国在半岛及对中朝事务中所拥有的战略优势存在一定脆弱性。换言之,如果青瓦台未能及时捕捉这些有利信号并意识到潜在威胁,未能及时主动出击采取行动,趁早打造有利于己的半岛安全新框架,那么一旦“窗口”关闭,吾恐“机”失而“危”至矣。

第三,中国对韩国的利用价值,不仅表现在遏制战争,更体现在对冲美国压力,从而在事实上变相提升韩国在地区事务中的自主性、主导性与话语权。

驻韩美军、战时指挥权等硬机制的存在,迫使韩国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对此,从一般逻辑上讲,任何一个正常的主权国家都是不愿意看到这种境况永久化的。而与此同时,中国显然也一贯乐见韩国在对美外交,乃至所有地区与国际事务中,表现出更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这不仅是中国一贯“大小国一律平等、主权神圣不可侵犯” 道义主张的政策体现,同时也因为中韩两国利益交集较多、政策立场相近。

譬如我们看到,每当韩国为其自身国家利益而独立行事时,中韩关系就容易走近,两国交往就愈加密切、互信度大幅提升:1992年韩国顶住国际社会对华制裁而与中国建交;2015年韩国总统不顾西方反对坚持参加中国抗战胜利大阅兵;韩国政府为提升本国人民福祉、充分就业而坚持加强对华合作,积极参与中方提出的各种合作倡议等等。中方对此也是心存感念。

反之,每当韩国受到外力影响而被迫对本国既定对华或地区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时,中韩关系就容易遭遇挫折。在这些负面案例中,我们都知道韩国行为的背后也有自己的苦衷与无奈,但无论中韩民间如何“惜别”,两国关系发展的大好势头每次都这样被残酷的国际政治现实逻辑所碾压。

上述事实雄辩地说明:在美韩现有的双边框架中,首尔对华盛顿的议价能力显然是较为有限的。而引入中国作为“筹码”,或有助于韩国对冲、平抑美国的外部压力,增强其政策独立性与自主性,从而更好地维护韩国自己的国家利益。也就是说,如果韩国能发展出一种新的外交“技能”,即将中国拉拢进来,成为其自身在对美谈判博弈中的“观众”,那么以中国的实力和体量,这其中的“观众成本”想必是相当可观的。用“中国牌”做“挡箭牌”,对冲美国外交压力,将使青瓦台在白宫面前更加自信、从容、有力。

我注意到,刚才诸位韩国教授都表示,美国执意在冬奥会后要恢复美韩联合军演,而这又很可能引发朝鲜以试射试爆进行反制和报复,因而非常担心这种负面恶性循环会破坏来之不易的半岛缓和趋势。对此,在座各位提出了种种具体措施,诸如“美韩军演要控制规模”、“军演前后要耐心向朝鲜说明解释”等等。然而正如大家都承认的,这些不过是“治标”之术。其有效与否尚不敢断言,至于“治本”则更不敢指望。

此刻,处在中朝之间“左右逢源”之有利地位的韩国,何不打造以自身为中心的东北亚共同安全新架构,从而将“暂时有利的时刻”延续为“韩国主导半岛事务的新时代”呢?这才是从根本意义上延续刚才诸位教授所讲的“平昌和平窗口期”。

从六方博弈到三国协调,打造以韩国自身为中心的东北亚共同安全新架构

韩国要想摆脱现今在美-朝-韩三角关系中两面不讨好、处处受挤兑的窘境,最好(甚至唯一)的出路就在于,跳出这个老框架的窠臼,利用当前难得的战略优势“时刻”(这个机遇期可能不会太长),尽快发挥主动性作用,拉拢朝、中,以自身为中心和主导打造一个三边对话与协调机制,并使之常态化、制度化、实体化。

有人或许会质疑:中国又凭什么甘心做韩国手里的“牌”呢?那是因为朝鲜的桀骜不驯以及中朝关系近年来的持续恶化赋予了韩国某种独特的中间人地位——中国需要韩国提供方便。这是可行性来源之一。

或许还会有人质疑:在现有的朝韩双边对话之外,为什么只加入中国呢?不可以纳入其他国家吗?对此,我们可以用排除法甄别。

首先排除美国,因为美国对现在进行中的朝韩和解与对话始终是疑虑重重的,否则也不会对文总统施加这么大外交和军事压力。

其次排除日本,因为日本在此前历次六方会谈中的表现已经证明他们更多地是在扮演一个“麻烦制造者”的角色,而非调停者或建设者。

最后,俄罗斯虽然和朝、韩、中都保持着良好外交关系,但两个关键因素使其无法胜任新角色。一是俄罗斯的战略重点从来不在远东,更不在半岛,而在东欧、中东;半岛真的“生战生乱”并不对人口-经济主体位于欧洲的俄罗斯产生致命威胁,因此俄对半岛问题也不可能如韩、朝、中三个东北亚当地国家那样倾注全部热情与资源。二是作为美国的主要战略竞争对手,如果俄罗斯被纳入,并形成一个韩-朝-中-俄四边协调体系,那么作为韩国盟友的美国一定会大为愤怒。因此,尽管中国并不会反对纳入俄罗斯,但美国一定激烈反对;这同样会对美韩同盟关系造成不必要的冲击与伤害。对俄罗斯保持必要的尊重,并促成其在半岛事务上保持(局外)中立,或许是对韩国最有利且最可行的方案。

综合上述,为韩国国家利益计,首尔要想摆脱六方博弈旧模式下的“集体行动困境”,摆脱“绑架人质问题”等干扰正常议程的噪音,就必须精简行为体数量,简化博弈结构。然而,在当前朝-韩双边对话这一看似“最精炼”模式下,因韩国始终受美韩双边同盟体系的制约,因此在这个事实上的三边互动中,韩国仍不可避免地处于“两头受气”之劣势地位。

要想彻底改变窘境,就只能引入中国。就像韩国国旗上那副“太极图”所揭示的那样,韩国作为中等强国,最佳策略就是“打太极”。而“太极”作为格斗技艺的主要原理并不是倚靠蛮力,而是使用巧力,借力打力:首先,借平昌冬奥会形势缓和的东风,同时拉拢中朝,使其成为自己的“后援团”;然后借中国之力对冲美国,为韩国对美外交赢得更有利地位和更大转圜空间;同时又借朝鲜对中国的不信任与中国对韩国居间协调的需求,强化自身在三边协调框架中的主导性地位;最后,在美韩同盟并未因此遭受实质性削弱的前提下,当一个以韩国为中心的东北亚三国协调机制被建立起来,在韩-朝-中与韩-美(日)两个“战略环”中间处于连接点、中间人地位的韩国(如下图所示),将获得前所未有的、可持续的战略优势,东北亚地缘战略版图亦将为之一变。

具体可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首先,顶层设计。文总统如能凭借与朝鲜刚刚恢复的联系渠道,以及与中国国家主席的热线电话,穿针引线,邀请中方派遣高级别党政官员、特使,参与朝韩间的对话,这不仅无损于朝韩之间互动,反而从外部向美、日等执意破坏“冬奥会和平契机”的国家释放强烈信号。将中国纳入韩国的战略轨道,有助于推卸“对美说不”的责任。即,在不损害美韩同盟关系之根基的前提下,让中国替韩国在某些韩国不方便明确表态反对的事情上加强对美施压或反施压,韩国则于幕后坐收渔利。

其次,层层推进。不妨以定期或不定期的热线电话为先导,逐步形成外交会晤机制,再演变为有固定场所、专职理事会的东北亚共同安全三边委员会。毕竟,好的理念、设想只有制度化、常态化甚至实体化后才能发挥其最大潜能。

最后,多管齐下。不仅在政府首脑层面要有顶层设计,在外交部长级别、大使级别、事务官员级别,1.5轨、2轨外交等管道,乃至学术界、工商界,在韩、朝、中三国的青年学生社团等等,都应同时进行制度化设计与实践。譬如设置“东北亚陆论坛”,既可以作为三国政府间高级别会谈,也可以在政府正式峰会前后组织学术界、工商界、青年学子的各类交流、联谊活动,以增进三国间各层级、领域的相互了解与信任,以实现韩-朝-中“政策沟通”、“民心相通”。

半岛命运必须由半岛人民自己掌握;半岛人民的尊严必须被世界尊重

今年是2018年,也是中国军队1958年全部离开朝鲜半岛60周年。它对中朝两国而言,或许只是他们正面互动的一小步;但放在东北亚两千年大历史中,却是中国人民与半岛人民交往史上的一大步。它的政治意义不仅关乎中朝两国,更象征着中国人民对整个朝鲜民族尊严与主权的普遍尊重。这种尊重无分南北,与意识形态、政治制度毫无关联。中国一贯主张半岛问题归根到底应该靠半岛人民自行解决,周边国家不应横加干预;这背后所体现的是一种文化的天然亲近与基于“东北亚人”这一共同身份的强烈的共同体意识。

然而,60年后的今天我们依然遗憾地看到,同样在这半岛之上,仍有人把自己的军队部署在另一个主权国家里。不仅如此,甚至连战时指挥权都不愿意交出。他们不仅要管自己的军队,还要管别人家的军队。这在“国家不论大小强弱,主权一律平等”(习近平在斐济演讲的原文)观念深入人心的今天,简直是骇人听闻。60年前后一比较,同样是大国,道德水准高下立现。

对此,作为半岛人民的好邻居、好朋友,中国也感到痛心和难过。这并不是居高临下的怜悯,而是难兄难弟的同病相怜——中国也是冷战的受害者,也是超级大国地缘政治的牺牲品;中国和韩国一样,至今未能完成民族统一大业。由此可见,只有韩、朝、中三国才是真正的“命运共同体”。如今半岛形势终于出现一丝新的转机,但危险与机遇也往往相伴相生;如果韩国不能利用好这次难得的历史机遇,那么看似一片大好的形势也有可能在一夜间转为危局。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一言兴邦,一言丧邦。载舟覆舟,所宜深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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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