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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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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资讯动态 “后雅尔塔”时代的半岛格局如何安排是中美更应思考的问题
“后雅尔塔”时代的半岛格局如何安排是中美更应思考的问题
2018-02-13 17:05
作者: 博览资讯
来源: 博览资讯

正如一个人无法选择自己的出身一样,一个民族也极少能够选择自己的领土以及由此而决定的地缘角色。这对一些小国来说更是如此,尽管少数幸运者可以遗世而独立,大多数却只能艰难求存于大国博弈的狭促夹缝之中。朝鲜显然就属于后者,但其更大的不幸在于在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冷战也已经落幕近30年后的今天,它依然为一个集蒙昧与残暴于一体的独裁政权所统治,时代的发展不仅未能为其带来一丝松动,反令其更加恐惧和疯狂。

张中衡在“FT中文网”撰文指出,对水深火热之中的朝鲜民众来说,这个不幸的故事也许快要结束了,但大国的博弈显然还将继续。

一、国际社会不应对朝鲜弃核继续保有不切实际的幻想

在朝鲜最近一轮导弹发射之后,中国应国际社会的强烈要求拧紧了供油管道的阀门,而美国也加紧了军事准备的部署,朝鲜的态度似乎因此而开始软化,通过俄罗斯向美国提出谈判的愿望,而美国的立场也似有松动,国务卿蒂勒森之前更一改之前“先弃核,再谈判”的一贯强硬立场,表示只要朝鲜不在谈判之前或谈判期间进行新的导弹试验,美国已经做好与朝鲜直接接触的准备。这真是“峰回路转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朝核危机在风雨欲来之际仿佛迎来了某种历史性的转机。

但事实真是如此吗?回到谈判桌面前的朝鲜会放弃其业已拥有的核能力吗?作为当今世界当之无愧的“制裁专家”,美国或许确实对其“极限压力”策略的效果相当自信,但毫不客气地说,以制裁迫使朝鲜解除核武装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魔鬼既已飞出瓶口,怎么可能再缩回到瓶中去?反核扩散之前较为成功的范例如南非、利比亚、伊朗,都只是刚刚踏入核门槛,并且这类国家也都准备在外交政策上彻底改弦更张,而朝鲜显然不是。特别是在目睹伊拉克和利比亚自行销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MD)后依然没有获得世界谅解之后,金氏父子愈加坚信:只有使核武器成为既成事实外界才无能为力,相反倘若核武库不够可靠或规模太小反有被摧毁的风险。这一心理始终贯穿在它对外博弈的整个过程,而在今天,朝鲜也已经以极其顽强的决心,“赌上祖国的命运和尊严”,突破了这个危险而黑暗的瓶颈,它怎么能够再回头放弃呢?

“拥核是尊严和权力的绝对象征,是国家的最高利益”,尽管堆砌一连串最高等级的形容词历来是朝鲜对外宣言的一贯传统,这句话对金氏政权来说确是由衷和认真的,发展核武器不只是金氏父子的个性使然,更有其深刻的结构性原因。对土地贫瘠、资源有限的朝鲜来说,不开放就不可能发展,一个完全脱离现代文明的国家怎么可能获得经济上的成功,而金氏政权这个完全靠谎言、仇恨和恐怖来维持的集权时代的活化石,却只有在完全封闭的环境中才能存在,任何缓和与开放对它来说都意味着灭亡,就像木乃伊遇到阳光和空气就会立刻粉化一样。既然不能通过改革开放为人们提供住房和面包,就只有将自己装扮成朝鲜人民的救世主才能维持其虚假的合法性,因此制造麻烦和恐怖不只是朝鲜外交谈判的方式,还是其政权生存的方式,而核计划正是其最重要的一环。几十年来,为实现核计划朝鲜上下为此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已成为其政权合法性的首要功绩和要挟世界的唯一手段,可以毫不客气地说,朝核计划和金氏政权是完全可以划等号的。对此,难道国际社会能够置人类基本道义于不顾,反过来保证其对朝鲜民众万世不衰的血腥统治吗?

人们应该明白,朝鲜是将核武器作为其脆弱政权的“护身符”而拥核自重,而不是将其作为可出让的“筹码”来讨价还价。换言之,可以交换的不是核武器本身,而是核武器的使用,它是要以此迫使国际社会(主要是美国)承认其所谓的“强盛大国”地位,承认其政权的合法性并提供持续的经济援助,而它所要做的不过是暂时不再制造更大麻烦而已。

这次朝鲜主动提出谈判的要求,不只是因为国际社会的制裁空前严厉,更因为他们感到已经掌握了讨价还价的足够筹码——人们应该注意到平壤最近召开的规模盛大的表彰大会宣布核武装的胜利完成。如果这次谈判能够展开,人们将很快就能看到,朝鲜所了解的谈判和国际社会的普遍理解会有多大的不同。

西方世界有一句谚语:疯狂的定义就是重复做相同的事情却期待不同的结果。今天的人们如果还对朝鲜弃核抱有某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只会增强朝鲜的对抗决心和投机心理,从而更进一步增加解决问题的难度和代价。

值得一提的是,俄罗斯总统普京就早已看到了这个基本的事实,他说:朝鲜宁愿“吃草”都不会放弃核武器。看来,这位自斯大林以来在位时间最长的统治者之所以能够在与东西方的地缘交手中屡出奇招并不是偶然的,正如《教父》中那句流传很广的台词:“花半秒钟就看透事物本质的人,和花半辈子都看不清事物本质的人,自然是不一样的命运。”

二、朝核问题的根本不在平壤而在中美之间

对朝鲜这样一个为抵制汉城奥运会曾不惜炸掉民航客机的政权及其为防止竞争而不惜公开毒杀其亲兄弟的统治者而言,任何道义的指责都毫无意义。问题在于,朝核危机如果从1994年美朝签订《核框架协议》算起已经持续了23年,即使从2002年美国与朝鲜针对核武开发问题再起争端算起也已有15年的时间,在这几乎整整一代人的时间之中,朝鲜从未掩饰其核野心,而无论美国还是中国都曾有足够的时间、机会和实力阻止它的发生。但最后如果说有什么真正的变化,那就是朝鲜通过六次核试验和数十次导弹试验,在全世界忧心忡忡的关注之下,从一个仅有核反应堆的小国变成了拥有可能超过50件核武器的“强大国家”,如果朝鲜官方的宣示基本属实,就意味着它在远程核武打击领域甚至超越了英国而跻身仅次于美俄中法五大国之一。它不仅几乎没有得到什么像样的惩罚,还藉此成功地在中美韩日之间打入楔子,四国之间矛盾重重,相互指责,中韩关系更因萨德的部署而跌入冰点。

这一切是如何发生的?唯一合乎逻辑的解释只能是中美两国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容忍乃至纵容了朝鲜的核野心。它们为什么要这样做?

美国之所以能够容忍朝鲜这个极端的政权从容获得自己的核武库,恐怕是因为美国感觉还没有榨干东亚恐怖平衡战略最后的油水。朝鲜对美国历届政府及其亚洲追随者几十年如一日的高调谩骂固然不会令华盛顿感觉身心愉悦,但却为其在亚洲的军事存在提供了宝贵的依据,在朝鲜的核武器真正威胁到其本土之前,它并不急于采取行动。正如美国前防长佩里在回忆录中所说,当初美国如果执意要将其核能力消灭在萌芽阶段,它并不需要付出太多代价并且也没有任何风险。可见,其所谓的“战略忍耐”,不过就是靖绥纵容,熟悉二战发生史的人们对此并不陌生。

但历届美国政府并非毫无作为,而是反复要求中国出面施压。这个“一石二鸟”的策略不可谓不高明,不仅无需自己买单,还可以破坏中朝之间脆弱的“传统友谊”,清除中国通过巨大牺牲所换得的现实影响力。当然,这个要求并非毫无依据,毕竟它自己成功压制了日韩两国拥有核武器的冲动,而以这两个国家的科技和经济实力而言,获得核武器毫无困难。

中国显然并不愿意这样做,相反它更乐意扮演一种超然其中的“东道主”角色,以“六方会谈”的方式调停各方。当年中央电视台甚至开通24小时连线直播,其心态可见一斑,尽管颇为尴尬的是它自己也是六方的一方。但六方博弈何止是一个政治上的难题,甚至还是一个数学上的难题,各怀心态的各方不仅难以达成一致性意见,达成的成果也不准备实行。朝鲜更充分展示出其虚与委蛇的纯熟技巧,吃透中国的心态以随时退出会谈为要挟直至最后宣称“永远退出”。

面对巨大的国际压力,中国反复坦承对朝鲜并没有外界所想象的影响力。这倒是实情,众多事实表明金正恩这位年轻的统治者对其传统盟友显然并未给予起码的尊重,最近的例子就是其经由俄国而非中国向美国提出直接谈判的倡议,而其父祖多少还会听取一点来自中国的建议。

问题是,且不论朝鲜战争期间中国的巨大牺牲,作为朝鲜唯一的盟国和几乎全部急需援助的输出国、贸易国,中国为什么缺乏基本的制衡手段?究其根源,中国对朝鲜历来有三怕:一怕金氏父子公开翻脸,二怕朝鲜政权无序崩溃,三怕由此引发的难民潮。近年来又增一怕:朝鲜核武库的核泄漏甚至直接攻击。正是这“四怕”,让中国深陷路径依赖的泥潭,不愿意彻底得罪朝方。

总之,正是美方试图榨尽金氏政权最后一滴利用价值的过度贪婪和中方对半岛失控景象的深刻畏惧,使得金氏父子从容应对游走于大国博弈的缝隙之中,获得了其梦寐以求的核武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朝鲜半岛的核阴云与其说是平壤的冒险,不如说是中美两国的“心魔”。

三、解除朝鲜核武装最需要的是中美两国的战略决断

解铃还须系铃人,朝核问题终究还要中美两国携手解决。具体手段无非有三:中国主张的朝美直接对话、美国主张的“极限压力”战略以及未来可能的军事解决方案。

第一种选项似乎最为稳妥,但如前所述,六方会谈没有解决的问题两方会谈就能解决吗?在朝鲜核开发阶段无法达成的协议在其实现后反而能达成吗?除非以美国为首的国际社会愿意承认朝鲜的核地位并为金氏政权的合法性背书——这不仅意味着国际核控领域的重大挫折,还意味着美国对其盟友的安全承诺成为一纸空文,从而引发包括韩日两国在内的无数国家的核冒险,从而导致战后整个国际安全体系的崩溃,显然,这是任何一届美国政府都不可能答应的事情。

至于美国政府当前所主张的极限施压方式,可以想象,尽管其最终确实能够导致金氏政权的崩溃,但这个过程绝不像看起来那么简单。朝核问题不是“茶杯里的风暴”,认为只要捂紧盖子就可以阻止暴力的外溢是很不现实的,金氏政权的垂死挣扎将会更加危险,更难预料,这是一个消极同时也风险巨大的选项。

相对而言,军事解决方式反倒有更大的可控性。

首先,美韩军事压力特别是斩首战略将严重削弱金正恩的抵抗意志及对国家和军队的控制能力。无论战争何时打响,金正恩都面临一个现实的威胁那就是美韩可能的“斩首行动”,这种威胁首先是心理的,将会给金正恩以巨大的压力,从朝鲜的公开报道看,金正恩在发射导弹后美韩的应对性演习期间转移到了靠近中朝边境的北方地区,而在金正日的忌日,他也未能一如既往地出现在安放其父祖灵柩的“太阳宫”。威胁同时还是现实的,将大大限制金正恩的行动范围和动员能力,也将削弱其在朝鲜民众和官员前精心展示的无所畏惧的英勇形象,并影响到其对指控机构的掌控。

其次,朝鲜不可能主动挑起所谓先发制人的打击。尽管朝鲜屡屡威胁要爆发其无法克制的怒火,但从来都没有发生过,除了个别零星对韩国军队的骚扰式袭击。原因很简单,朝鲜政权虽然极端但并未疯狂,它不可能主动发起一场注定失败并且一旦失败注定灭亡的战争。可以确定地说,在美韩军队的实质性军事打击来临之前,朝鲜先发制人(当然也包括首先使用核武器)的可能性为零。这是朝鲜的软肋,也是金正恩政权的悲哀,为此他只能不断地玩弄边缘手法,却不敢越雷池一步。

第三,朝鲜实施有效抵抗和反击的可能性极低。除了核报复,美韩颇为忌惮的是朝鲜沿38线配置的大量常规远程武器,如果万炮齐发,汉城确实会出现可怕的景象,但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不应高估。朝鲜落后的指控系统很可能将会在美军第一波电子战中被彻底摧毁,其前沿阵地也会随之遭受毁灭性的空中打击,即便有个别单元在首轮打击中幸存下来,也不会有哪一个指挥官敢于在一场注定失败的战争中不惧审判而下达攻击的命令。更大的可能是朝鲜部队成建制地投降,甚至在第一时间越过“38线”以躲避美军的空中打击。

第四,笔者认为,战争将短期内基本结束,不会出现持续大规模的难民潮。独裁者从来都是脆弱和孤独的,萨达姆如此,卡扎菲如此,金正恩也不会例外。金正恩的统治不是靠信仰,不是靠忠诚,甚至也不是靠收买,而是靠恐怖来维持的。近来朝鲜又传出黄炳誓等高管被清洗的消息,究竟是金正恩为制造恐怖而策划的“冤假错案”,还是他们确有反抗行迹,外界很难得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在一轮又一轮的残酷清洗之后朝鲜高层早已如惊弓之鸟,土崩瓦解只待最后一击。当然,风险总是存在,但无论如何,朝鲜的核武库是一直掌握在金正恩手里直至其崩溃,还是在合适时机以果断行动占领控制更安全,答案不言自明。

总之,在笔者看来,解除朝核武装这固然是当务之急,但未必如目前人们所想象的那么困难,朝鲜其实只待最后一击。这个问题可以主要交给军事家们来讨论了,而政治家最重要的价值是决断,并应及早思考危机过后的难题。

四、“后雅尔塔”时代的半岛格局如何安排是中美思想界和决策圈更应思考的问题

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隅。朝核问题从属于朝鲜问题,朝鲜问题又从属于半岛问题,它们是结构性的,也是系统性的,只能谋求系统性的解决。

战后东亚最大的变化是中国实力的崛起——尽管韩日也同样获得了更为明显的发展,但毕竟不是大国。由此引发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就是中韩两国的建交,这是对东亚“雅尔塔体系”的沉重一击。由此自然引发的一个问题就是朝美关系将何去何从?对金氏政权来说,这不仅关系朝鲜的外交空间,而且关系南北竞争的合法性和自身的死生存亡——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韩国政府显然要比朝鲜拥有更大的合法性,更不必说经济方面的成功。

但美国并不愿意效仿中国,这不仅是国内意识形态的制约,更是其东亚战略的需要,在苏联解体之后,美国迫切需要一个共同的敌人以维系美日韩军事同盟的存在,而中国显然既没有多少热情也没有能力要求美国改变这一既定政策。为延续自身生存,也为突破中美双强钳制的既有架构,剑走偏锋也就成为朝鲜合乎逻辑的选择。

这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过程,是真实的“逻辑与历史的统一”,核武器就是东亚残留雅尔塔体系的“恶之花”,后者才是半岛所有危机最初的原点。如果中美两国当初能够对金氏政权的存废问题及早作出决策和安排,又怎么会出现当下如此被动的局面?同样道理,如果下一步不能达成一个合乎时代发展的基础架构,又有什么办法能够防止未来此地的生战生乱?但无论是美国对旧格局的迷恋还是中国对新变化的畏惧都充分表明:中美两国尚未严肃思考并准备结束“雅尔塔体系”在东亚地区的存在,尽管它在欧洲和其他地方早已寿终正寝。

形势比人强,历史会为自己开辟前行的道路,无论人们是否已经作出必要的准备。

朝鲜半岛的“终局”在哪里?现在结论还为时尚早。但有一点在笔者看来是确定性的,那就是独裁封闭的朝鲜政权是在经济飞速发展、社会现代化程度日益加深的东北亚地区是不可能延续下去的,未来无论是在美国主导下的“自由民主”,还是在中国主导之下的“改革开放”,最终结局必然是走向南北统一,这恐怕的中美都难以拒绝的趋势。

而统一后的朝鲜半岛无非又有两种可能:一是纳入美日韩的既有安保体系;二是恢复中朝传统关系模式。

所谓“中朝传统关系模式”并不容易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但有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朝鲜作为一个整体与中国保持一种紧密但相对独立的关系。历史上,这是一种名义上的藩属秩序,之所以说是名义上的是因为中国提供的主要还是保护而非干涉,这一秩序至少稳定存在了一千多年,直到朝鲜被日本占领并在其后为美苏划为不同的阵营。

从一个较为宏观的角度来说,中韩建交就是东亚地区由战后美苏主导并符合二者利益的“雅尔塔体系”向“传统体系”的一次阶段性回归。当然,时代的发展已经使历史上的藩属关系不复存在,但中韩建交25年来持续友好的大局表明,这种基于共同文化符号、现实地缘结构的传统秩序不仅并未丧失其生命力,还因两国见日渐增加的人员经贸往来而有所强化。

可能人事无消长,只是天时有变通。相较一个拥核的朝鲜,中美能够接受一个无核但统一的半岛吗?统一后的朝鲜是纳入现有的美日韩框架还是回归传统?大国之间如何实现实力格局的再平衡?这都是极富挑战性并将影响深远的问题。正可谓“秦失其鹿,天下共逐之”,在中美两国各具优势的情况下,何去何从尚在未定之局,最终演变将主要取决于各自的决断和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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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