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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资讯动态 美朝首脑会晤若得以举行,对中国国家利益影响几何?
美朝首脑会晤若得以举行,对中国国家利益影响几何?
2018-03-11 19:53
作者: 博览资讯
来源: 博览资讯

风起于青萍之末。

察哈尔学会研究员王鹏在FT中文网撰文指出,就在中国方面欢庆朝韩借冬奥会之东风缓和局势、同时又为可能的美韩军演破坏这一“良好氛围”而忧心忡忡时,美朝韩三国已经不显山不露水、紧锣密鼓地推进着他们的地区新秩序之议程。这个过程显然是异常艰辛、充满变数且彼此间充斥着各种算计的。但无疑,在美朝韩版的新“三国演义”中,中国作为半岛问题的重要利害攸关方,“被缺席”了。在这一点上,似乎三国有着某种心照不宣的高度默契。

如果我们放下意识形态的有色眼镜就不难观察到,长期以来,朝鲜方面有动机、有预谋、有策略、有步骤、有实际行动地谋求撇开中国,实现与美单独媾和。无论是在人质问题上大做文章,还是叫嚣核武“包围射击”,这些在人们通常看来“无比危险的边缘政策”、“给半岛和世界和平造成重大威胁”的话语战,现在看来似乎不过是做成大单之前买卖双方虚张声势的“叫价”行为,以此抬高自己的身价,同时压低对方的获利预期。

当然,也不排除有故作声势以排除第三方“干扰交易”的可能。朝鲜对中国“逢会必炸(核武器),逢节必射(导弹)”的行为,显然是在向国际社会,主要是美国反复发送强烈信号。联系1969年珍宝岛事件后毛泽东的自言自语“中苏发生交战了,给美国人出了个题目,好做文章了”的事实,以及由此引发的中美苏三角关系之“外交革命”,笔者实在不寒而栗。

然而,由于受到三个层面客观条件的制约,朝鲜与美单方面谈判、媾和的努力一直没有得到美国方面的正面回应。

首先,在单元和个人层面,是美国长期以来形成的敌视朝鲜、视其为“邪恶国家”(小布什在联合国大会上对朝鲜的公开定性)的政策惯性,以及由此在七十年的冷战和后冷战时代所培养出的亲韩(日)、敌朝的政策/学术/武装力量复合集团——即所谓半岛问题的“建制派”。敌对朝鲜的“政治正确”使得“常规型领导人”(与‘革命型领导人’相对)及其团队通常难以在对朝关系上迈开大步、打反常牌。

其次,在体系层面,一是过去朝鲜的实力太弱,以至于作为“敌人”并不对美国构成致命威胁;同时反过来,作为“朋友”甚至“盟友”也不能提供太多的“可利用价值”。相反,作为“敌人”的存在,还能为美国强化东北亚军事存在、美韩同盟、美日同盟,以及借朝核问题敲打中国等提供一系列高附加值。

第三,同样在体系层面,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在大国关系上,自尼克松访华以后,中美关系长期以来都是“合作性大于竞争性”——除了个别时间节点,以及上世纪90年代初因为冷战结束、风波事件造成的中美关系大幅下滑。

从结构现实主义角度看,维系中美关系“合作性大于竞争性”的根本因素与中美领导人的主观善意或恶意都无关,主要是由于中国总体国力长期远远逊于美国。因此,只要中美巨大实力差距仍在,那么中美关系之间“合作性大于竞争性”的性质就不会改变。只要中美关系性质不变,那么美国(总统)冒着被国内建制派批判甚至弹劾的危险,去拉拢一个被美国精英与大众历来一致视为“流氓国家”的政权,一同围堵(containment)“正在改革开放且随着中产阶级的增加必然走向民主化”的中国(当前美国朝野上下对此前的这一判断似乎后悔不迭),既缺乏强烈的动机,又在手段上缺乏足够的操作性。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长期以来朝鲜谋求与美单独媾和的企图未能得逞的原因。

然而,现在,事情正在起变化。

事情为什么起变化?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大变匿于无形之中。

如今,三个层面的核心变量都从量变转向了质变,并开始共同作用于半岛局势,有可能重塑地缘政治版图。

第一,特朗普的当选及其“非传统”团队与独特行事风格入主白宫,改变了此前美国方面对朝核问题的认知模式与处理方式。一个不受(至少是少受)意识形态、“政治正确”羁绊的强硬总统,带着其特有的商人思维与交易偏好,有可能抛却此前制约其同行无法在半岛问题上采取革命性行为的种种条条框框。尽管我们说,特朗普性格多疑多变,且国内仍然有重重阻力,但此刻苗头既然已经展现,就不可不防。

第二,朝鲜核武及导弹能力的提升,既抬高了美国武力对朝去核的成本和风险,又反过来提升了一个“带枪投敌”的朝鲜可能对中国造成的威胁——而这对美国而言,恰恰就是“预期收益”。摆在美国面前有两个选择:要么继续敌对朝鲜,但是成本、风险越来越大;要么收编朝鲜,却有可能获得一定战略收益。

第三,最重要的是,中美关系正在发生质变,正在从原来的“合作性大于竞争性”向“竞争性大于合作性”转化。这个观点,著名国家关系学者、清华阎学通教授在若干年前就多次强调。导致该战略关系变化的结构性因素就是中国的加速崛起所导致的中美实力差距缩小。如果从经典的结构现实主义出发,中美正在滑向修昔底德陷阱——好在核时代的绝对武器有效防止了大国间的直接武装冲突,所以中美在同时克制不发生“大战”的前提下,同时强化了在亚太/印太地区的战略争夺。

与此同时,中国近年来对自身道路、理论、制度、文化愈加“自信”(中国媒体用confident,但西方媒体一般用贬义词‘强势’assertive来负面描述),尤其是“十九大”以后所展现出的可能与“美国模式”相竞争的“中国模式”,不仅在国际层面让美国感到威胁,同时让此前美国国内指望“转化”中国的力量日渐失语——他们的反面,即主张在安全和经贸等领域同时对华强硬、防范甚至围堵的声音随之开始高涨。以《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NSS)、《美国国防战略报告》(NDS)为代表的官方核心文件,已经将美国朝野上下的最新共识展现无疑。而频频发生的杯葛各地孔子学院的事件,以及在美国、澳洲、加拿大等西方国家被媒体热炒的“中国渗透”、“收买议员”之事,不过是山雨欲来的前兆。上述事实,如果从新古典现实主义的角度讲,即,按照不是“实力差距导致制衡”而是“威胁增大导致制衡”的思路去理解,我们同样能够做出推论:美国拉拢前敌对国家共同制衡新的主要对手/敌人的动机,正在上升。

不要忘了丘吉尔在德国入侵苏联后发表的名言:“如果希特勒入地狱,我将在下议院发表支持魔鬼的演说。”毕竟,迪斯雷利有关“既无永恒朋友,又无永恒敌人,只有永恒之利益”的座右铭,是盎格鲁-萨克逊战略文化的根基。

此前,还有很多分析认为韩国与朝媾和是“背着美国”、“顶风作案”。美韩之间的内幕互动,笔者作为民间学者,仅从公开新闻报道上无法做出判断。但从若干基本事实出发,用逻辑正反推演,似乎仍可得到若干端倪:凭借美国政府及驻韩美军对韩国朝野的巨大影响力,同时考虑到过去完全违拗美国意志的韩国总统的下场,文政府既然能够在尽管受到美国口头“敲打”的情况下,数月来基本顺风顺水地推进一系列友朝动作而未遭到美方彻底强力阻止甚至“换马”,那么我们基本可以排除“韩国背着美国媾和”的可能性。

既如此,那么就需要将“美韩”的行动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即假定当前韩国“对朝示好缓和”与美国前日又推出“最新最强制裁”等两方面的行为是按照同一个既定逻辑与“默契”在进行。

此处用“默契”而非用“预谋”是因为笔者认为,特与文在最开始就在完全信息的模式下商讨对策并“唱双簧”一路自编自导自演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更可能的情况是,文自己有一盘棋,对盟友美国却并未和盘托出,只是有选择性地解释、沟通;同时加紧实操层面的推进,待“生米煮成熟饭”后,倒逼特朗普认清新形势可能带来的新机遇。如此,文或得以实现韩国国家利益最大化:第一半岛不战不乱、首尔免遭涂炭,第二得到朝鲜的核不攻击保证,第三得到美国的安全“再保险”,第四在半岛事务中夺取主动权。

特朗普从商人的嗅觉出发,可能已经敏锐地闻到了其中有可能带来的新利润,所以半推半就。因此我们就看到了美韩在战略默契下共同推动的对朝“对冲策略”,即“双面下注”。通俗讲就是一个唱红脸一个唱白脸。韩国方面唱和,拉住朝鲜,许以利诱;美国方面喊打,推动朝鲜,重压威逼。而两个矢量所指向的总方向,也是朝鲜所可能接受的——当然,前提是达成怎样的交易,即(a)付出怎样的代价(b)获得怎样的收益(c)“产权”如何保障——如果能找到“第三方支付”可能的代价,而自己坐收渔利,同时又身怀利器以保障交易不可逆,“产权”不至于被没收、侵犯,那么这笔交易对平壤而言,也是和算的。试问:这个“第三方冤大头”会是谁呢?

此前也有中英文论文讨论中美间就朝鲜问题与台湾问题相关联以做成“大交易”的可能性。他们认为:“仅从中美近年来在台湾问题上的微妙互动就能看出,特朗普是一个不太强调意识形态的专业生意人,他比二战以来的任何一位美国总统都务实,此届美国政府值得中国去与其做地缘利益交易,这对中国重塑东北亚地缘政治格局而言是难得的历史机遇”。

而现在看来,大交易的可能性的确是存在的,只不过中国所扮演的角色,可能既不是买方也不是卖方,而是交易品,或曰“纳一颗投名状”。历史性机遇,恐怕不是留给中国人的。

事情还将怎样变化?

目前公布出来的消息是,朝鲜同意就“去核/无核化”与美国展开谈判。中文媒体对此多半持正面肯定态度,认为是“朝核问题向前推进一大步”、“半岛和平与稳定的新进展”。然而,笔者却不甚乐观。

首先,朝鲜不可能真正弃核。笔者此前在多篇文章中已经反复强调,其两代领导人都将“拥核”作为保障其四层核心目标的根本手段——朝鲜国家安全与生存、劳动党政权生存、金氏家族统治延续、最高领导人本人的生命与权力。因此,国际社会加强外部制裁只能迫使其加速发展核武。“拥核”入宪法、入党章,就是明证。试问,美国或国际社会要做出怎样的保证、付出何种代价才能让朝鲜领导人自食其言,为了签署一纸合约而自改党章、国家宪法呢?

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美国、中国乃至整个国际社会,都无法保证其承诺的可信性。换言之,除了核,朝鲜谁都不相信。这一点,公平地讲,倒还真不能怨朝鲜,只能说是美国咎由自取。

从美朝做交易、给保证的角度看,鉴于美国此前无比糟糕的交易记录和不良国际战略信用,譬如特朗普要公然撕毁五常外加德国与伊朗一并签署的受国际法保护的《伊核协议》;又如在奥巴马时期,民主党政府推广“民主价值观”,中东、北非等地发生革命大潮,社会动荡,被推翻的对象除了卡扎菲、萨达姆等老牌“反美斗士”外(卡扎菲灭亡前其实已经屈服,但仍难逃一死,可以想见其惨死照片给平壤造成的心灵触动),也有如穆巴拉克等长期追随美国的世俗化政治强人。换言之,战略信义的缺乏,让美国盟友也难以信任美国,那么长期被孤立、敌视的“邪恶国家”朝鲜又怎么可能真正被美国接纳呢?平壤应该心知肚明,就是能够与美国达成交易所倚靠的不是其他任何事物,就是核。而不管美国做出何种保障,只要平壤一旦真的开启去核进程,那么核尽之日,便是亡国之时。有实战能力的核武器是保障美国承诺有效性的唯一法宝,是保障“美朝和平”这一至关重要战略资产“产权”不被“强拆”的唯一依靠。

对朝鲜而言,拥核则生,失核则亡,此固不易之理。只要是理性的领导人,换做谁处在那个位置上,都绝不会真正弃核;但是可以谈论“去核”,不停地制造“无核化”的话语与媒体奇观,以在不同阶段达到不同的政治目的与战略需求。

在明确上述“朝鲜尽管已经松口愿意谈判‘无核化’但在行为上绝对不会真正弃核”之原理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追问,如果朝鲜不真正弃核,那么美国又为何愿意参与这样一笔交易呢?特朗普图什么?这时,要想临门一脚促成这笔交易,就必须找到一个“冤大头”,一个同时为美朝双方都忌惮、敌视的共同敌人来充当“第三方支付”。

因此,笔者的初步预判是,如果从3月9日到五月的50多天中,不发生重大意外,美朝首脑会晤得以举行,那么两国尽管对外宣称的都是“谈论无核化问题”,但真正实际探讨却很可能是如何在以中国利益为牺牲的前提下,单独媾和。具体会有哪些呢?

事情的新变化对中国国家利益影响几何?

第一,美国可能实行“核导分离”,即要求朝鲜决不允许进一步发展具备攻击美国本土能力的洲际弹道导弹(ICBM);同时,允许朝鲜有条件地保留部分核武器。

现有的、被美国怀疑已经具备攻击本土能力的导弹,必须在美方技术人员的监督下公开销毁。这是因为保障美国本土不受敌对国家核威胁是包括特朗普在内任何美国总统安全战略的底线。公开销毁,算是给美国一个面子;否则总统无法向国会和人民交代为何对“朝核”网开一面。销毁后,接受联合国核查,以确保朝鲜不可逆地、永久性地不得拥有能够进攻美国本土的“核洲际导弹”。

作为对朝鲜的回报,美国可能会有条件地允许朝鲜保留一定数量的核武器。这也是朝鲜能够相信美国“承诺”的基础,是交易的前提。

有学者往往强调“朝鲜核武器对美国的威胁”而认为美国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接受有核武的朝鲜。这种观点恐怕忽略了一个致命的事实:朝鲜“核弹”与“导弹”对中、美的威胁,其性质是不同的。

对美国而言,一个单纯拥核却无远程投送工具的朝鲜,并不对其构成直接威胁。这也就是为什么此前美国可以实施“战略忍耐”的部分原因(当然,还有奥巴马时代的情报误判,认为第三代领导人掌权时间不会长);而2017年待朝鲜多次成功试射后,美国才开始“动真格的”。所以,美国的真正红线只有一条,即朝鲜同时拥有可用于实战的核武器以及可攻击美国本土的洲际导弹。

对中国而言,情况恰恰相反:朝鲜的洲际导弹对中国不构成威胁,但核武器却是大威胁。且不说对华直接使用核武,单是一次次核试验就已经对环渤海、东北地区的生态与社会环境构成现实威胁。在可能的冲突或战争中,多处沿中朝边境构筑的核武、核设施,一旦遭袭或自爆,也必将对中国东北、华北地区造成不亚于切尔诺贝利事故的永久性毁伤。相反,朝鲜的导弹技术中国并不忌惮。我们往最坏的情况设想,即便对华动武,平壤也会把数量有限、极其珍贵的核弹头用中程导弹(这方面他们已经有较为成熟的技术)攻击中国东部核心城市,而不会愚蠢地装上远程导弹打到喀什、伊犁。因此,中美两国受核与导威胁不同的这一现状,可能为朝鲜以中国安全利益为代价单方面与美媾和提供某种方便。

第二,就是在上述有关核弹与导弹之安排的基础上,就美朝关系达成新的框架性协议。从美国角度讲,如果仅仅是以“确保朝鲜没有可攻击美国本土的(核)导弹”为收益就轻易地给出“默许朝鲜拥核”甚至实现平壤数十年来梦寐以求的“关系正常化”,那么这笔交易就是朝鲜赚的太大了。但是,特朗普眼里的“朝鲜核心产品”——核武器,在朝鲜眼里却是“生产资料”,是“非卖品”。因此,按照特朗普贪婪而狡诈的商人性格,不可能不在其他方面向朝鲜开价,谋求回报,否则他也无法回国向国会交代。那么在朝鲜能够拿出手的“产品”中,又有哪些是能入大买家法眼的,同时还是朝鲜乐意交换的呢?细思极恐。

笔者认为:中国人不会忘记,当年中苏分裂、“两个拳头打人”——同时反对“苏修”和“美帝”,给中国所造成的巨大战略压力。而俄国人也不会忘记,当中国最终选择“反水”——与美建交并在事实上达成中美联手反苏后,在整个“冷战”后期给苏联所造成的巨大战略压力,这种压力甚至被认为加速了红色帝国的解体。

关于这些掌故的历史记忆,或许可以解释为何中国一直对朝鲜有所忌惮。朝鲜可不是“鸡肋”——鸡肋充其量只是“食之无味,弃之可惜”而已。朝鲜作为中国的假盟友放在手里固然是烫手的山芋,可一旦抛出,到了对手手里,恐怕就会成为威胁中国的“烧火棍”。平壤显然对此洞若观火,否则不会如此有恃无恐,吃定中国。

朝鲜也正是看中了大国彼此间的龃龉和矛盾,钻其间隙,才一步步使自己的核力量发展到今天的地步。或许朝核问题走到最后,各国真的不得不默认一个有核的朝鲜,然后在此基础上筹谋如何利用朝鲜使自身的相对损失最小,同时还能使其他地缘对手的相对损失更大。

如果真的如此,那么我们可以想象一下未来在东北亚地区中国所面临的地缘战略场景:鸭绿江对岸是一个拥核、拥弹的朝鲜(此刻或许要改成‘带核投美的朝鲜’),且因最近多年的严厉制裁和历史上的龃龉而无比仇恨“某不惜背弃鲜血友谊的邻近大国”。越过“三八线”,在朝鲜的对面,是一个拥有全套“萨德”体系且同样因为多年的经济龃龉而愈加仇华而亲美的韩国。越过韩国,在海的对面,是一个加速修宪、扩军的“正常国家”日本——它要仇华,无需理由。越过日本,在大洋的彼岸,是一个部分有意、部分无意中造成上述地缘战略现实的霸主美国。哦,对了,在中国身后,还有一个笑而不语的俄罗斯。此刻,拿什么“大国外交”拯救你,我身陷重围的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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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